登录注册
主题 : 卫 权 文 集
qwer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UID: 980
精华: 40
发帖: 2331
在线时间: 8738(时)
注册时间: 2007-03-15
最后登录: 2017-07-04
30楼  发表于: 2009-05-01   
好文
愚民政策虽然造成了沙漠,却绝难征服民心。 ---《解放日报》1942年4月23日
(注:所表述的是本人个人看法,仅供参考和讨论,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mnb 离线
级别: 普通会员
UID: 14987
精华: 1
发帖: 192
在线时间: 546(时)
注册时间: 2008-10-16
最后登录: 2018-03-23
31楼  发表于: 2009-05-01   
好!
华山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8
精华: 93
发帖: 10718
在线时间: 5319(时)
注册时间: 2006-11-30
最后登录: 2024-08-13
32楼  发表于: 2009-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 会游 行示 威法

(*****十月三十一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 行、示 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 行、示 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 行、静 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 行、示 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 行、示 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条 集会、游 行、示 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六条 集会、游行、*****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 行、示 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 行、示 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 集会游 行示 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 行、示 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 行、示 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 行、示 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 行、*****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 行、示 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 行、示 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第十条 申请举行集 会、游 行、示 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 行、示 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 行、示 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 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 害国 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 动民 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三条 集会、游 行、示 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集会、游 行、示 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 会、游 行、示 威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

第十五条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 行、示 威。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 行、示 威。
    第十七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 会、游 行、示 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 集会游 行示 威的举行
    第十八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 行、示 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 行、示 威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 行、示 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二十条 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府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第二十二条 集会、游 行、*****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 行、示 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行集 会、游 行、*****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集会、游 行、示 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 行、示 威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会、游 行、示 威的负责人在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
    第二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 行、示 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 行、示 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 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 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 行、示 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 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 行、示 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 行、示 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 行、示 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 会、游 行、*****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 击国家机关,致 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 会、游 行、 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 行、示 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 行、示 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 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对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在举行集 会、游 行、示 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 行、示 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 行、示 威,适用本法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 会、游 行、示 威。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五十八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五十九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华山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8
精华: 93
发帖: 10718
在线时间: 5319(时)
注册时间: 2006-11-30
最后登录: 2024-08-13
33楼  发表于: 2009-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第三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后两句:“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四条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第五条 宪法第七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六条 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第七条 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宪法第十六条:“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修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九条 宪法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修改为:“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第十一条 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华山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8
精华: 93
发帖: 10718
在线时间: 5319(时)
注册时间: 2006-11-30
最后登录: 2024-08-13
34楼  发表于: 2009-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华山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8
精华: 93
发帖: 10718
在线时间: 5319(时)
注册时间: 2006-11-30
最后登录: 2024-08-13
35楼  发表于: 2009-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 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序 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0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七条 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第十五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

  第十六条 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七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八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
  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华山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8
精华: 93
发帖: 10718
在线时间: 5319(时)
注册时间: 2006-11-30
最后登录: 2024-08-13
36楼  发表于: 2009-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法 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 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二章 法 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六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七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九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四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八条 法律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二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六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四十八条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二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三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第五十四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

  第五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五十八条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五十九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六十五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第六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六十七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六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六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节 规 章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第七十二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七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七十四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五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七十六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七十七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

  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八十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八十五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八十八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第八十九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第九十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九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九十二条 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第九十四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ccf 离线
级别: 一级荣誉会员
UID: 544
精华: 3
发帖: 548
在线时间: 2577(时)
注册时间: 2007-02-25
最后登录: 2020-09-13
37楼  发表于: 2009-05-01   
百分之八十八的退市公司的出路
学---云大科技----变---太平洋证券
股份置换---是最筒单的方法
股份置换---是最有效的方法
华山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8
精华: 93
发帖: 10718
在线时间: 5319(时)
注册时间: 2006-11-30
最后登录: 2024-08-13
38楼  发表于: 2009-05-01   
刘纪鹏:中国法人股市场关闭是失败的教训

http://www.chgfzr.com/read.php?tid=55917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华山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8
精华: 93
发帖: 10718
在线时间: 5319(时)
注册时间: 2006-11-30
最后登录: 2024-08-13
39楼  发表于: 2009-05-02   
1何谓两网?

NET的全称为“中国证券交易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开办,
STAQ的全称为“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由国家体改委开办。
STAQ 和NET历史上习惯简称两网!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
上海证券交易所----------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在上海市工商局注册;
深圳证券交易所----------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在深圳市工商局注册.
请各位看官评评理,看看\"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是合法的证券交易所吗?

2两网公司,历史上就是上市公司
2001年6月2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本试点办法所称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因“大自然”事件造成三板股票暴跌引发了股民的强烈不满及媒体对三板市场的大量报道,有不少文章均称两网公司为非上市公司,尤其是3月5日《证券时报》第17版发表了记者水木的文章“历史回顾”,文中针对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回顾历史的名义指出:“原NET和STAQ系统的挂牌公司都是非上市公司”。

但是历史果真如此吗?

大家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199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共214条,其中没有“上市公司”的明确定义。在此之前,我国证券交易依据的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第112号令发布),依据这部“条例”可以证明两网挂牌公司是“上市公司”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13)‘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6)‘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证券交易场所”的定义,当时中国除了沪、深“证券交易所”之外,还有“证券交易报价系统”,而这个系统指的正是“原NET和STAQ系统”,
由此可见,在历史上两网公司始终都是明明白白的“上市公司”,怎么能说是“非上市公司”呢? 切断历史,把两网公司贬为非上市公司,造成市场极度混乱,相关公司消极自弃,公众权益受损

3 非法关闭两网
1999年9月9日,两网市场被证监会分别以“国庆彩排交通管制”和“设备检修”为由,受到关闭整顿。

4 两网投资者数十次上访和证监会29号文件
两网投资者,可以说为中国资本市场,用自己的血汗钱,凭着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积极投身到资本市场的改革浪潮中。两网投资者数十次上访要求妥善处理两系统原挂牌企业流通问题,当时的主管部门也多次表态妥善处理:

证监办发[2000]29号
关于答复STAQ、NET系统股民询问口径的通知

各有关派出机构:
  今年9月9日是STAQ、NET系统停止法人股交易活动一周年。在此前后,各地持有两系统原挂牌股票的股民可能会更加关心两系统原挂牌股票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到各有关派出机构上h,或以电话方式询问有关问题。如遇此种情况,请各有关派出机构继续认真接待,并按以下口径答复股民:
  一、STAQ、NET系统于1999年9月9日停止交易活动后,绝大多数挂牌企业已经申请摘牌,并已在有关证券类报刊上发布了摘牌公告。在此情况下,两系统已不可能恢复法人股交易活动。
  二、对妥善处理两系统原挂牌企业及其原流通法人股问题,中国证监会的态度一直是积极的,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已取得一定的进展。在中国证监会的督促下,有关地方政府根据各企业的具体情况,已经或正在采取符合上市条件的推荐上市、暂不符合上市条件但有重组基础的在进行重组后推荐上市、不具备重组基础的将原流通法人股与已上市或拟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置换、组织有实力的企业收购等措施处理两系统原挂牌股票。中国证监会也已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完成了南京中央商场上市申请的审核工作(该公司即将发行新股上市),并正在抓紧进行浙江大自然和南海发展上市申请的审核工作。今后,中国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对两系统原挂牌企业的上市申请,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考虑,抓紧审核。
三、目前,确有部分企业的重组上市、股权置换或原流通法人股收购工作进展缓慢。这种状态主要是由这些企业自身条件较差造成的。对这类企业,中国证监会将督促其加紧工作,争取早日解决问题。如这些企业按照已公告的方案处理原挂牌股票遇到较大困难,在法律和技术上不存在重大障碍的前提下,中国证监会将以适当方式解决其原流通法人股的流通问题。由于需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解决这些企业股票流通问题的时间在2003年上半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00年9月1日


5 证监会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三板”)迫害两网投资者

1;2001年6月,管理部门规定:“……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两公司始终都是明明白白的“上市公司”,这么一关闭一变地方就被搞成是“非上市公司”.还声称已经解决两网问题
.
2;管理部门强迫2网投资者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并且强迫投资者签订风险合同,否则,不准交易.

3;原来2网是没有涨跌限制,到了三板后,规定不能超过5%的涨跌.

4;原来2网是每星期5天交易,到了三板后,规定只能够1天或3天或5天交易.

5;原来2网是每天的交易是连续的,到了三板后,规定只能够1天交易1次.
6; 中国证监会表示将一如既往,对两系统原挂牌企业的上市申请,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考虑,抓紧审核。 但是三板中,我们看到的是大自然公司两次冲击主板失败,符合条件的粤传媒公司从01年开始就一等再等。这7年中国证监会批准了多少垃圾公司上市,就是不让2网重组上市。

一个领导,一个政策。据说这届领导有要开新板了。政策因人而定,政策因人而变。这是造成众多社会乱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如果每个政府的工作人员都能出以公心,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也许就不会有那么多遗留问题,把简单的问题弄的复杂化是一些问题不能解决的根本原因.可能是由于水平问题,但更主要的是对普通投资人缺乏感情,可以这么说,有些具有某些实权的人员,即没有解决问题的水平,也没有保护投资人的情感,对有利益的事情人人争先,对老百姓的问题,能躲就躲.因此两网的问题才一而再再而三,久拖不决,在老百姓看来非常简单的事情,到了一些小官僚那里就难上加难,无非是这里缺少利益而已.真的怀疑他们在为谁服务................明明是政府开办的,却说是非法市场,明明是上市公司,却说是非上市公司,靠这样的水平这样的素质的人去保护你能放心吗?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华山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8
精华: 93
发帖: 10718
在线时间: 5319(时)
注册时间: 2006-11-30
最后登录: 2024-08-13
40楼  发表于: 2009-05-02   
[原创]我来介绍下中国退市股票三板,您想了解吗?有同情心的顶一下
文章提交者:求士 加帖在 股市泛舟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我来介绍下中国退市股票三板,您想了解吗?有同情心的顶一下
http://www.chgfzr.com/
http://www.gfzr.net.cn/

“三板市场”是老百姓和媒体的俗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文件定名为“代办股份转让服务系统”。

三板市场现挂牌49家公司53只(含B股)股票(原两网挂牌公司股票8只,从主板退出的45只),有股民176万余人,我们当中有历史上的两网股投资者,更有主板市场的投资者。

我们不是“拉圾股”的投机者,合法的两网交易市场8年前被武断关闭后,两网公司转入三板挂牌是历史冤案;而从主板退出的退市公司则是大股东侵占挪用资金的重灾区。我们退市股民是名符其实的重灾难民。

我们在两网市场和主板市场以市价几元、十几元甚至几十元买入的股票,进入三板市场后最低贬至二角、三角,缩水数十倍。是不公平市场制度设计的受害者,为资本市场历史上遭受最不公平对待、时间最长、遭受损失最惨重的中小投资人群。

三板市场挂牌公司由原两网遗留问题的9家公司和从主板市场退出挂牌的41家公司组成。最近代码为400003的粤传媒通过发行新股方式升板,原两网公司剩下8家。

“两网”或称“两网交易系统”,即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开办的“中国证券交易系统(即NET)”和由国务院国家体改委开办的“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即STAQ)”,两网均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合法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在上海市工商局注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在深圳市工商局注册的。与之合理比较,两网也是合法的证券交易所。

九十年代,我国证券交易的法律依据是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第112号令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该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作出定义,“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13)‘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6)‘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

根据此法定义,在两网系统挂牌的公司毫无疑问是“上市公司”。由此可见,2000年把两网9家公司定性为“非上市公司”是历史的误会,由认知失准引起的错案。

在两网交易的股票原为法人股一部分,进入两网合法证券交易系统后成了流通股,正象七、八年前的法人转配股,配股权卖给流通股股民后,变成了流通股。因此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讲,应该予两网股同样的对待,当时应在主板市场挂牌交易。

证监会曾经对两网问题有过证监办发『2000』29号文件,表示“对两系统原挂牌企业的上市申请,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考虑,抓紧审核”。文件还表示“目前,确有部分企业的重组上市、股权置换或原流通法人股收购工作进展缓慢。这种状态主要是由这些企业自身条件较差造成的。对这类企业,中国证监会将督促其加紧工作,争取早日解决问题”。几年来,投资者末见证监会出台过相关的行政文件、政策措施,以兑现一掷千金的承诺。

两网挂牌的9家公司,历经七、八年之久漫长的不公对待。在三板市场不能融资,规则僵化,交易清淡的环境下,还能够坚持经营,发展生产,创造利润,没有一家连续亏损。如果说主板市场有170多家占整个市场股票十分之一的戴帽ST“拉圾股”,那么两网9家公司无一“拉圾”,证明两网企业有顽强的生命力。与主板公司比较,其基本面应当属於经营良好的企业。当年如能直接转入主板市场,享受市场化融资并获得资源合理配置,相信今天大多可以成为行业的龙头企业,市场的排头兵。例如代码400001的杭州大自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来是中国磁性记录和光电记录的龙头企业,曾三度申请转入主板上市,均因证监管理层认识不一、政策空白受阻,致使大自然公司与大好的历史机遇擦臂而过。可见曾几何时有过“督促其加紧工作,争取早日解决问题”的实际措施呢。

七年多来,仅有两网粤传媒公司,在四、五年前提出转板申请后,几经反复漫长等待,终於今年7月底被核准以发行新股方式走上主板市场。究其原因就是市场最高监管机构对两网公司缺少历史尊重观和以人为本的为民观,虽有文件提出了“优先考虑,抓紧审核”的原则,和“中国证监会将督促其加紧工作,争取早日解决问题”的承诺。以后并没有进一步给市场明确的可行的透明的予期。没有出台任何具体可行的实施条文。

我们认为400003粤传媒以申请发行新股的方式(IPO)转入主板市场,为三板两网公司转板的一种模式,但不应当成为唯一法定的转板标准模式。主板市能够仅花二年时间对1700家公司股改、清欠,而两网七、八来才成功转板一家,说明对三板两网公司的政策存在空白。

我们认为两网是历史遗留问题,两网股票毕竟在合法开放的两网交易系统流通了多年,又在2002年转入合法开放的三板市场交易流通。前后在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毕竟续存交易了十多年了,有公众股民近8万余人,大家难以接受以“非上市公司”的待遇。

另外,8家公司都有国资母公司,站在他们立场上与其象粤传媒申请了四年之久才IPO,还不如另起炉灶干干净净申请IPO。大股东和其控股的挂牌公司看不到利益就不会有动力,没有动力就没有目标,没有目标自然就不会有思变的措施,这便是两网公司多年来安于现状不思变革的原因,也是七、八年来只有粤传媒一家获得转板的原由。此种情势下没有一方是赢家,输得最惨日子最难过的便是8万余名普通股民以及他们的家庭,波及几十万人口群。

有一点也应当明白,证监会也不是赢家,失去的是自已的声誉和*Z*F*的公信力,仅管这是一项软性利益。为此我们建议证监会将主板市场股改清欠中创造的新鲜经验,移植嫁接到三板两网公司上。结合股改、清欠,准予转入主板挂牌。

关于三板市场中退市公司问题

1,把退出主板市场后进入三板市场交易的公司再定名为“非上市公司”不合时宜。

中国资本市场迄今已有41家公司,属于退出主板市场挂牌的公司,当初实行终止上市政策时并没有三板市场,证监会的文件称这些公司为“非上市公司”没错。

但是,以后经合法公开准予的程序进入三板证券交易市场挂牌,再定性为“非上市公司”是不符合情理的,缺乏合理的法律依据,对176 万中小股民也是极不公平的。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三板市场也是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向国家税务机构缴纳同等税额的印花税。挂牌公司具有上市公司的全部法律特征。特别在*zy已经决定发展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下,不能再把三板市场排斥在证券交易场所之外,更不能再说退市公司是“非上市公司”了。

2,三板市场应该由证监会监管

“交易”与“转让”都是“买卖”的意思,所以三板市场就是供证券买卖转让交易的市场。三板市场交给中国证券业协会代管不符合法律规定,《证券法》第九章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第一百七十六条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等等八项职责中,没有一条认定其具有证券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的资质与职责。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的法律规定。


正是因为把三板市场交给了不具备监管能力的协会来“监督管理”,所以三板市场七年来问题多、矛盾多、股民意见多。

3,反省原退市政策,还三板股民公平与正义,抓紧在三板部署股改清欠

监管部门当初急促推出退市制度,用心良苦,告戒公司管理层,教育普通投资者,并以此抑制所谓“拉圾股”炒作。有人甚至提出,没有“退市机制”不可能有健康的资本市场。

我们看到“退市制度”实际效果并不好,既不能改善上市公司质量,也不能够阻止市场5年走熊,更不能抑制“拉圾股”炒作。“拉圾公司”包装上市还时有发生。一年绩优,二年亏损,三年ST,四年摘牌的案例年年出现,市场里的“拉圾股”依然不断滋生。即便在今天,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十年,主板市场上仍有165家戴帽的“拉圾股”,说明原有的“退市制度”并不能解决市场的健康发展。

市场缺失严刑峻法, 中国股市因历史原因存在的股权割裂状态,控股股东的股权不能流通,把上市公司成为它们无止无休的取款机和印钞机,是一个带制度性的根本原因。

例如湖北省宜昌市的400045猴王,其控股母公司持有4256万股,价值不到5000万元,巧取豪夺,侵吞资金却高达12.2亿元。主板市场市价曾达13.34元,在三板市场均价仅为0.42元。退市制度不公正地惩罚了56,546名普通流通股投资者。

广东深圳的400032深石化,大股东控股16454万股,侵占公司10.2亿元。

沈阳的400036环保股份,被自已的母公司沈阳环保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侵吞了7.2亿元,其中4.4亿元被当地*Z*F*挪用,占用资金为其股份的2.89倍。深圳一位中小投资者持股成本23元,到了三板缩水109倍。退市保护了违法者,惩罚了已经屡受伤害的中小公众投资者,完全本末倒置。

据上海证券报2000年11月15日载文披露,东北工业重镇鞍山市的400021鞍一工因国民经济制度转轨,“帮带”当地七家亏损企业,损失8190万元,负债12亿元,被关联单位占用6.5亿元。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工程机械制造企业终因不堪重负而退市。

黑龙江省的400044哈磁股份,92年以哈尔滨磁化器厂为主体组建,截止2005年6月30日被大股东及关联企业侵吞6.43亿元。

海南省的400023南洋股份,由当地*Z*F*任命的董事长,三年任期公司股本2亿元全部亏空,负债总额达4.29亿元。

陕西省西安市400051精密股份,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五名罪犯,仅用275万元从地方国资部门手中骗得国有法人股5010万股,在取得控股权后占有该公司资金1.09亿元。并用精密固定资产作担保在广东地区取得6亿贷款。还编制虚假年报、中报及配股说明书报请证监会批准,非法募集资金2.25亿元。该团伙用侵占的3个亿为自已填去期货亏空。致使精密连续停产四年,职工连续七个月拿不到分文工资,引发数百名职工被逼迫占据国道要地静 坐41天群体事件。2007年10月15日西安市中院作出主犯张华无期徒刑判决,其他四名分别处以18年至6年等徒刑。今天2月2日挂牌三板,股价最低仅为0.74元/股,6万余户流通股东遭受的损失可想而知。 2007年10月16日陕西华商报、西安晚报对该案作了详尽报导。

以上仅举数例,类似案例枚不胜举,可以这么说,市场所有违法犯罪都可以在它们身上得到实证。

流通股东因公司退出主板市场,所持股票流通权丧失而血本无归,而大股东们及公司的高层管理者秋毫无损,该负法律责任的依然消遥法外,受到法律制裁的微乎其微。可见退市政策惩罚的只是无辜的流通股民,这极为不公平,不正义,为世界资本市场所罕见。这样悲惨的后果已经深深刻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千百万投资者的心上,点点鲜血从千百万投资者的胸口流出。

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早於2004年7月27日下午,就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相关问题举行了发布会,表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已经成为影响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顽疾,引起了监管部门和市场各方的高度重视”。证监会虽然认识侵占的危害,却无奈缺失执法力度,发布会后仍有21家公司因大股东侵占资金,不能扭亏被退市。

2006年11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安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八个部委下达证监发[2006]1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文指出: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大量存在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完整性,影响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是导致部分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直至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严重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文件表明清欠已得到国务院部委大力支持,此后,带着有待清欠的遗留问题,仅有6家公司退市。

主板清欠工作已近收尾,还了公众投资者的公平与正义。三板退市公司大股东侵占资金的违法行为发生在主板挂牌期间,到了三板也应清算,股改与清欠工作不能再迟疑了。

4,解决三板问题迫在眼前

着眼构建社会公平正义和谐大局,尊重市场发展过程中历史,要以人为本给予出路。

上市公司退市不是破产,只是退出主板转到了三板市场,并没有真正退出市场。作为监管部门来说,保证主板市场健康发展和保证三板市场健康发展同等重要。

当前应尽快出台平移转板政策促使从主板退市的公司进行资产重组。退市公司资产质量一般较差,连续亏损均在3年以上,严重资不抵债,有的主营业务长期停顿,无收入来源,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导致现金流枯竭,基本上丧失了持续经营能力,靠自身能力已经无法扭亏为盈,因此,政策推动的重组是退市公司重获新生的主要途径。

可采取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相结合,通过剥离公司亏损资产及置入优质资产、剥离债务或股份置换、清偿欠款及赠送资产、定向增发引入优质资产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增加公司净资产值。彻底解决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重组后提高公司质量,恢复公司的盈利能力,退市公司实施股改和重组后满足主板条件的可申请恢复主板挂牌。

退市公司摘牌长的达七、八年, 目前我们还不能实行如美国等发达市场实行的亏损可以退税政策,因此在评审平移转入主板的条件上应该参照或移用主板带“*”ST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条件。主板的*ST棱光(600629)结合股改、清欠的重组,证监部门对其掌握的评审条件值得在三板推广。

由于原大股东违规操作,将巨额债务和担保转嫁给*ST棱光,致使该公司多年亏损,先后两次被暂停交易,面临退市乃至破产的严重局面,公司股票于去年5月18日停止交易。由于*ST棱光当时背负了7.19亿元的债务,涉及到30多家债权单位,使公司重组工作一直难以推进。去年10月底,上海建材集团会同*ST棱光将其中6.93亿元债务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决定将上市公司对外债务转化为对上海建材集团的2.44亿元债务,由上海建材集团出面偿还。同时,上海建材集团还豁免了*ST棱光1.5亿元债务,双方约定当上市公司有偿还能力时再偿还。

对于退市公司的母公司(往往是大股东)没有能力归还占用资金的,应强制其以股抵欠,由地方*Z*F*和当地证监机构共同参与监督其重组。

对于没有能力进行股改、清欠、重组的三板公司,对於无联系地址、无法人代表、无大股东的三无三板公司,建议把三板股民的股权由国家全部接管,然后让三板股民网下定向认购新股,对流通股份按不少于1:2的比例置换新股认购权,以彻底拯救三板难民。国家出政策再把那些股权盘活,这样国家和股民都受益。

改变三板交易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公平买卖的权利。

由于没有转板通道,使得三板市场缺乏活力,流动性太差,成交的清淡有目共睹。当前主板市场火暴,一日成交额往往千亿元以上,而三板市场在2006年全年仅成交63亿元,不抵主板市场10分钟的交易额。这在一定程度上与交易制度有关,从STAQ、NET两网系统中转来和从主板市场退市的公司,股份转让以集合竞价方式配对撮合,每周转让分一次、三次至五次,因此无论买卖,即使能够准确地预测价位,也往往难以成交。

三板市场至今尚有18家公司借口种种理由拒不编制年报。恢复证监会对三板市场监管后,恢复执行作为证券交易场所的各项信息披露规定。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公司,对长期拒绝披露年季报的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法治措施使之以纠正。对无动于衷的,证监部门可区分情况分别处理:公司财务资料被司法部门查封的,可由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国资部门会同审理法院共同确定审计机构来完成编制。或由当事公司寻找担保设置类似海关的“保税区”概念的查封室,在查封室内完成编制。对可以编制而故意不编制的公司应作出及时严肃处理。对公布各种虚假信息、编造虚假财务资料的决不放过严刑峻法处之。

迅速合并帐户开放三板市场。目前全国仅有二十二家券商受托买卖三板市场股份,据说陕西省西安市仅有国信证券一家营业部有此业务,新老三板投资者都不方便,不利于三板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战略发展。

有一现象管理层和社会媒体应该懂得,三板股价从主板摘牌后普遍缩水数十倍,三板绝对没有暴利。上半年三板股价从二、三角涨到二、三元市场舆论一片喧闹:“三板爆涨十倍”。主板成本10元,在三板跌至0.3元,再涨10倍也只是3元。割肉者亏了9.7元,受让者赚了2.7元,不还是高亏七元吗?

中国证监会以“开弓没有回头箭”的大无畏态度,正确尊循*zy *Z*F*的决策,已在主板市场完成了功德满园的股权分置的改革,开创了中国资本市场创新的局面,与此同时也积累了许多十分可贵的经验。对此,我们广大三板投资者感到无比欣慰喜。

我们认为应该遵循d*zy**D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尊重历史承认问题,以人为本务实处理,坚持标准灵活掌握,解决好两网和退市公司遗留问题的时机已经成熟。

我们热切地期望,本届证监会能够象主持主板市场的改革一样,本着事实求是精神,尊重客观历史,以广阔的胸怀、无比的勇气解决过去历史遗留问题和化解多年沉积的矛盾。亡羊补牢,对两网和退市公司尽早出台扶植创新的政策和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让这些公司尽快转入有融资功能的主板或中小板市场,使两网8家顽强的企业参予资本市场公正平等的竞争,进一步发展壮大;对41家退市公司给予出路,参照主板股改,移植经验,展开清欠,鼓励重组,抚平三板投资者心中多年的怨屈和不幸,实现国家、地方*Z*F*、挂牌公司、投资者、证监会五方共赢。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华山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8
精华: 93
发帖: 10718
在线时间: 5319(时)
注册时间: 2006-11-30
最后登录: 2024-08-13
41楼  发表于: 2009-05-02   
小草朋友分布全国九十九个城市
      
玄中坐        
honghaier      
收藏三板          
aflkcm        
老虎虎          
yun      
spdeng95      
llaarrggee      
longdi            
chishan    
seaclouthes  
mm2006        
ylh0601      
xgr        
lin59007    
玲^_^儿      
头寸        
ken                      
mmssff82005
教练
amy
苦难的股民    
蕉客
jumbo1883    
shufen1100      
自自在在  
美大罗
南山客            
cmdxwjh88    
盼涨停
高中度    
zhusheng2642    
400005  
头寸    
sy15sy15
xgr
sysoho      
lcz              
我家住沈阳      
弹性势能      
sy555ll        
zyj123        
开心果330      
孙先生    
lcz        
另类玩家      
发呆的母鸡  
asablmy    
山青工  
asablmy    
chf    
clwqxx  
wzfhappy2003        
369zxc    
55100565    
成龙围棋学校        
悠游    
t9085s    
财富      
退市股票
霰瓣孤悯            
义无返顾    
老飞镘      
龙涤命运          
dys1974317    
hubin188      
天天想你5
滹沱璋
cshy1    
春天    
gao518
ysxbwk  
chris888      
lz731128      
slm          
zhjb89      
楚楚的玫瑰  
ywd          
受害者      
欲哭无泪      
niutou      
山爷      
cjk    
老精密      
忍无可忍    
田野        
野火烧不尽    
wsx      
惨惨惨      
wang123321    
无语  
ywy20168    
sdye        
粉蝶儿      
sdzb  
eggsin  
悠梦姿      
无名小草      
李很生气        
挚友          
wz6369  
傲雪含梅        
横舟沧海      
小草足球
寒江钓翁        
wxc123        
dmf4990      
一卜      
wxc123      
兰花香    
垃圾发电    
华信联    
贝壳        
jayzhouhi      
jayzhouhi      
啊金金      
化铁超人      
dh3930        
海顿          
dh3930      
sgxing      
化铁超人      
duojicidan    
天山      
金山寺法海        
george_n  
wxd196300    
qqddbbpp            
okwsj        
奇人          
okwsj  
zhoud889    
my2004        
qms              
我从天上来    
jojo_ko      
frank23          
打回主板去    
发财        
longgm51    
abcabc        
fmj  
chinaszy        
伤心股市              .    
深山        
山顶      
lin59007                    
袍江12345      
chinaszy      
绍兴老酒            
ygayga  
大城小爱    
liangzi        
gk5566        
孙我空          
秋天落叶  
秋天落叶      
uioaa              
kittymouse      
411966915    
名山  
shpsc宋    
lwlzqh  
喜欢三板    
老hi        
墙头草          
siyi            
shpsc        
掘金三板  
yangzhen  
zxcvbnm0084
铭明记      
集中营报导  
010288      
xyfy_1102
立马
白正腐  
xyfy_1102      
yangmimi    
明天
liuliulili
tcz345
小灵通大灵通
劲草99        
lidaxiong
空空          
投资者的精神
5353513  
wzcjx  
垃圾王          
短消息  
杨先生  
hj6332  
kdj    
501122    
牛卧三板        
laomingd      
wusin    
wentaoyan    
曾女士  
y1y3y2    
laomingd    
yyzhangll
沧海横流      
翩翩起舞      
ncf117  
新新阿斗  
qwer  
山板一郎  
大海        
cqwgq  
飞天  
333333
geohuazai  
邓生    
炒股成股东    
j50401  
658653    
lsanht  
zeng    
无语
xnxn    
mhmt108  
三水股民  
三老板      
顺其自然
敢买pt的人
意拨云天        
苦民          
chengjunydx      
mymagicpower        
一飞冲天      
春到小草    
垃圾发电    
yyyy09090  
当天的心    
hong  
liutaotao  
cygg    
投资有道  
骑士66    
三板小兵  
骑士66    
伤心人  
赏心      
一路同行
gly1816  
盼盼      
tutul          
jjh_123002  
尿不湿          
9999          
看海葵          
qq66        
小小股东      
wat135  
0909    
wangzhulian      
长期投资
ni_2001    
jxld    
mmmm  
alaiya    
十字伤  
笑天    
wat135  
涨方宝剑  
cyy9531  
一览众山    
fjnp86  
梦想三板    
玉门关  
马甲出租    
wrz    
chen    
持股到主板!
好运三板  
冰山上一棵蒜
xhc12345  
神仙总管    
喜欢三板  
fm361    
独孤思远    
卧虎      
岳花        
gxmgxmroc  
xyswq    
西央        
夜来听雨  
siyi  
huohu        
火狐          
xjkawang  
vinix    
wzfhappy2003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华山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8
精华: 93
发帖: 10718
在线时间: 5319(时)
注册时间: 2006-11-30
最后登录: 2024-08-13
42楼  发表于: 2009-05-02   
小草朋友遍“天”下


北京市      
北京市通州区  
北京市朝阳区
北京市海淀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黄浦区
上海市闵行区
上海市虹口区
上海市长宁区
上海市闸北区
上海市杨浦区
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市徐汇区
上海市闵行区
上海市南汇区
上海市宝山区
辽宁省沈阳市
辽宁省大连市
辽宁省鞍山市    
辽宁省葫芦岛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伊春市
黑龙江黑河市
黑龙江大庆市
黑龙江哈尔滨市
河南省商丘市  
河南省郑州市
河南省洛阳市
天津市
河北省石家庄市
河北省任丘市
河北省邢台
河北省邯郸市
河北省唐山市
山西省太原市
山东省济南市
山东省烟台市
山东省淄博市
山东省滨州市
山东省聊城市
山东省枣庄市
山东省东营市
山东省聊城市  
山东省青岛市
安徽省合肥市
安徽省铜陵市
安徽省芜湖市  
江苏省无锡市
江苏省南京市  
江苏省镇江市  
江苏省南通市  
江苏省泰州市
江苏省苏州市      
江苏省昆山
浙江省杭州市
浙江省绍兴市
浙江省金华市
浙江省嵊州市  
浙江省温州市
浙江省嘉兴市
浙江省台州市  
浙江省宁波市    
湖北省荆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北省十堰市
湖南省长沙市
湖南省岳阳市
湖南省湘潭市    
湖南省娄底市
湖南省株洲市
湖南省邵阳市
湖南省衡阳市
四川省凉山州
重庆市
四川省成都市
四川省乐山市
四川省资阳市
四川省泸州市
四川省遂宁市
广东省韶关市
广东省广州市
广东省清远市
广东省深圳市
广东省湛江市
广东省佛山市      
广东省揭阳市
广东省珠海市
广东省东莞市
广东省潮州市
广东省汕头市
广东省江门市
广西省南宁市
海南省海口市
福建省厦门市
福建省福州市
江西省抚州市
江西省南昌市
江西省九江市
陕西省西安市
陕西省汉中市
陕西省咸阳市
甘肃省酒泉市    
贵州省六盘水市
新疆乌鲁木齐市
云南省大理市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华山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8
精华: 93
发帖: 10718
在线时间: 5319(时)
注册时间: 2006-11-30
最后登录: 2024-08-13
43楼  发表于: 2009-05-02   
证券市场需要保护什么样的投资者?


蔡奕•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副研究员

长期以来,在投资者保护领域,有一些基础的法理问题尚未明晰:法律侧重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理依据何在;如何平衡投资者保护与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矛盾;投资者保护原则与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关系,等等。这些基础的理论认识问题,制约着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工作的实际效果。本文拟从法理角度对上述问题作一分析。

  一、投资者保护的法理依据

  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有多种分类标准:依据持有证券主体的自然属性可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依据对公司决策的影响可分为控股股东和非控股股东;在我国依据股份的可流通状况可分为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限售股东)。各国法律所指的投资者保护均侧重对居于非控股股东地位的个人投资者的保护,在我国还包括对流通股股东的特殊保护。各国法律侧重保护中小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是有其特定法理依据的。

  1. 投资者保护是普适的弱势群体保护法律理念在证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扶弱抑强是现代法律的重要目标,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历史的发展,现代法律逐渐正视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现实中存在的贫富差距、弱肉强食、不公平竞争等社会现象,并制定了一系列新法律以纾缓这些矛盾冲突,保护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社会保障法、公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都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着保护弱势群体,维系社会公平的作用。证券法无疑也在证券法律关系里发挥着类似的作用。国际证监会组织在其纲领性文件《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中阐明了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弱势地位,明确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确定为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结构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中小投资者占股市比例较高,其中中低收入族群是中小投资者的主体。2007年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证券报等机构进行了多次年度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在归纳的12类职业分布中,下岗、离退休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在市场中较为活跃,约占调查总数的35.5%,是排名第一的职业类别;从收入情况看,个人投资者以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中低收入群体为主,占总数的70%左右;个人投资者投资资金规模在10万元以下的约占调查总数的25%,资金规模在50万元以下的约占总数的70%.这说明我国的证券市场还是一个以弱势群体为主的市场,不仅体现本身在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相对于机构投资者等投资主体处于弱势,而且本身参与证券市场的许多个人投资者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也处于弱势(中低收入、下岗、退休人员比重高)。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更需要来自法律的特殊保护。

  2. 信息不对称决定了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天然弱者

  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1)发行公司与社会公众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发行公司作为证券的出售方和市场信息源,对自身财务状况、信用能力、实际营利水平、重要信息变化等具有最真实的了解;而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唯一获取信息的手段就是阅读发行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上述信息并不总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馈给投资者,使投资者很难准确了解发行公司的真实情况。

  (2)在公司股东中,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也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大股东持股量大,对公司有控制权,能够直接参与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决策,对公司信息的了解程度几乎不亚于管理层;而中小股东只能被动接受公司传输的信息,没有主动探求和求证信息的能力,与大股东相比处于完全的信息弱势。更罔论如果大股东勾结或指使上市公司,隐瞒、遗漏或发布虚假信息的情形了。
  
    (3)在社会公众投资者中,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间信息也不对称。首先,机构投资者持股量大,对发行人有影响力,与发行人联系密切,有的机构能够直接影响发行人的内部决策,有的机构可能为发行人提供承销、并购、咨询、评估等各类业务,因此较一般中小投资者更了解发行人的真实状况;其次,机构投资者资金实力雄厚,有足够能力支付信息的收集成本;再次,即使是同属公开信息,机构投资者研究、分析、处理信息的能力也较中小投资者强大;最后,在证券市场上,信息优势方为保持交易有利地位,必然会囤积信息,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本能地试图隐瞒、垄断信息,或者向市场传达错误、误导或虚假信息,这必然阻碍或延缓个人投资者有效获取信息。
 
 正是基于与证券市场的其他主要参与者相比,中小投资者在信息获取、判断、处理、求证、反馈等方面居于完全的弱势地位,因此决定了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天然弱者。这种先天不足决定的信息劣势,不可能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或信息优势方的主动让渡实现扭转,只能依赖于法律的外在强制矫正。
 
 3. 中小投资者的公众性决定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公共利益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数据,截2008年至8月8日,沪深股市股票账户总数达11986.65万户,其中,有效账户10048.72万户。这些账户绝大多数都是个人投资者所开立的。这一亿多户个人投资账户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代表的利益及其广泛,成为一种无可争辩的社会公共利益。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商事法律均发生了重要变革,在商事主体社会责任理念的冲击下,营利性已经不再是商法所保护的商事活动的最高目标,商事法律关注的重点从保护企业的营利性转移到阻止上市公司等商事主体实施对股东和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确立,实际上也即意味着默认社会公众投资者多代表的广泛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法律不予保护或保护不足,必然造成丛林法则的大行其道,千百万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受损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纠纷、社会矛盾乃至社会动荡,最终危及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共利益。

  4. 保护中小投资者,维护投资者信心是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础和动力

  美国证券界有句格言:“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华尔街”。中小个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一定意义上,是证券市场流动性的主要提供者。没有中小投资者参与的证券市场是一个不完整的证券市场,没有中小投资者的广泛参与,证券市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会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保护作为市场基石的中小投资者,实际上就是在保护证券市场自身,保护其他参与市场主体的整体利益。

  中小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取决于投资者信心。只有真正能为投资者提供有效保护的市场,才能给投资者以安全感和信任度,才能有助于投资者在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资金、资源的优化配置,形成效率提高、风险降低的良性循环,从而保障市场的长久发展。国外学者曾经对英、美、德、日等27个国家数千家样本公司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表明,一国证券市场的总体规模、上市公司平均市值与该国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成正比。只有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得到切实保护,一国证券市场才能获得持续的发展动力,否则证券市场终将沦为零和博弈甚至是负和博弈的游戏场,投资者将丧失对该市场的信心,陆续撤出该市场,导致证券市场的日益萎缩。

  二、股东平等原则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

  股东平等原则是投资者保护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渗透于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全部领域。所谓股东平等原则,指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中,所有股东均按其所持股份的性质、内容和数额享受平等待遇,并且免受不合理的不平等待遇。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9年5月发表的《公司治理原则》(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第2章明确规定了股东平等待遇(the equitable treatment of shareholders)原则,要求“公司治理框架确保所有股东(包括小股东与外国股东)都能获得平等待遇;所有股东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机会获得有效救济”。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平等原则,但设有不少体现股东平等原则的法律条款,如同股同权、同股发行同价(第127条)、一股一表决权(第104条第1款)、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第187条第2款)等。

  有人据此认为,股东平等原则决定了大小股东一律平等,不仅要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也要保护大股东的权益。特别是部分国有资产部门和相关人员据此强调保护国有资产的权益。我们认为,股东平等原则不是否定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性,相反股东平等原则突现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价值。股东平等原则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股东平等,更重要的是保护实质意义上的股东平等原则。

  就形式意义看,股东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股份平等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司发行的每一类股份的内容与权益应相同。二是持有相同内容和相同数量的股份的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中享受平等待遇。根据股份平等原则,只要股东们所持股份的内容和数量相同,公司就应站在中庸、公允、超然的立场上,对所有股东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不得厚此薄彼、有所偏爱,肆意决定某些股东权利或利益之大小。

  就实质意义看,股东平等原则所体现的平等,是强调股东平等的一般标准,并不是绝对的、形式的平等,而是相对的、实质的平等。实质意义的股东平等原则并不笼统禁止股东间的所有不平等待遇,而是禁止那些不具备正当理由的不平等待遇。股东平等原则的一般标准强调股东遵守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之所以尤其重要,在于不少公司存在着控股股东和内部人掏空和掠夺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的现实。至于国有股东的权益是否在实质意义上应得到特别保护,主要要看在公司运营实践中,国有股东是否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例如内部人是否肆无忌惮地侵吞国有资产,利益主体间的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是否损害了国有股东的权益等,以及上述不公平待遇是否具有普遍性,来判断是否需要来自法律和监管的特殊保护。

  三、资本多数决原则与投资者保护

  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公司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股东具有的表决力与其所持股份成正比,股东持股愈多,表决力愈大,法律将股东大会中持股最多的股东的意思推定为公司的意思。控股股东意志一旦上升为股东大会意志,即对小股东产生约束力。

  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产生有其客观的历史必然性,公司私法自治原则、法人理论、股东表决权行使自由等都是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理论基础。但是,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股东多数决原则被绝对化,以致于中小股东在公司和自身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不能行使有效的法律救济。如英国法院在著名的福斯诉哈博托(Foss v.Harbottle)一案中指出,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的场合,是否以公司名义对行为人提起诉讼或批准该侵害行为而不深究,均由股东大会中的控制股东决定。

  资本多数决原则一旦超越必要限度,即构成了股东多数决滥用。股东多数决滥用是指多数派股东为实现自己或第三人所追求的某种利益,损害或限制其他股东利益或者公司利益,而行使其表决权或运用基于多数派股东之资格所具有的影响力。股东多数决滥用不仅直接损害或限制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利益,而且危害公司债权人、劳动者、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和道德秩序。因此,现代公司法的资本多数决原则不仅不否定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相反更加突现了在维护资本多数决原则下,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艰巨性和重要性。

  不少国家在意识到股东多数决滥用的危害以后,都强化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救济。德国法院援引《德国民法典》第138条和第826条关于善良风俗违反之规定,对股东多数决之滥用进行干预,并对股东大会决议“因多数派股东之榨取损害了少数派股东,违反了善良风俗”令其无效。德国司法界同意适用“权力滥用理论”解决股东多数决滥用问题。英国在消灭股东多数决滥用之影响时,发展出一种“权力诈欺理论”。美国公司法普遍接受的理论是用诚信义务理论解决股东多数决滥用问题。我国《公司法》在规定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同时,亦在第20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可以理解为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限制。

  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行使与限制,还涉及到投资者保护更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即平等原则与公平原则的关系问题。资本多数决若适用于持股份额相差不多的股东或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可以产生“平等=公平”的效果,但在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特殊股权结构和中小股东占比较大、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绝对地强调资本多数决定一切,其形式平等可能导致结果的不公平。因为对于持股比例悬殊、表决力差距极大的大小股东,“平等”地用同一尺度去衡量,用同一标准去要求,实行绝对的、无差别的资本多数决“平等待遇”。其实际效果,有如要求先天不足、大病初愈的弱女与体魄强健、训练有素的壮汉,在同一起跑点上“平等”地赛跑,从而以“平等”的假象掩盖不公平的实质。

  因此,保护中小投资者与资本多数决原则并不矛盾,资本多数决是公司存在和运作的前提,是公司吸引投资、快速成长的动力源,保护中小投资者不能根本上颠覆和背离资本多数决原则,不可能从根本上否定大股东对公司和决策事务的控制力,否则会危及现代公司制赖以存在的制度基础。但是,也不能将资本多数决原则置于绝对不可动摇的地位,在有证据表明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优势,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应设定资本多数决的合理例外,如关联股东表决回避、类别表决、累积投票、中小股东特殊投票机制等制度,对资本多数决原则作出必要的限制,以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对资本多数决的弱势方――中小股东予以特别的法律保护和救济。

  四、几点初步研究结论

  1. 各国法律和监管实践所称“投资者保护”,一般特指对非控股股东地位的个人投资者的保护,在我国还包括对流通股股东的特殊保护。

  2. 各国侧重保护中小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法理依据有:(1)投资者保护是普适的弱势群体保护法律理念在证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2)信息不对称决定了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天然弱者;(3)中小投资者的公众性决定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公共利益;(4)保护中小投资者,维护投资者信心是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础和动力。

  3. 股东平等原则有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之分,我们一般强调了前者而忽视后者。实质意义的股东平等原则并不笼统禁止股东间的所有不平等待遇,而是禁止那些不具备正当理由的不平等待遇。有时,用后天的不平等手段纠正先天的不平等待遇,反而更能实现实质意义的平等。

  4. 保护中小投资者与资本多数决原则并不矛盾。资本多数决是公司存在和运作的前提,是公司吸引投资、快速成长的动力源,保护中小投资者不能根本上颠覆和背离资本多数决原则;但也不宜将资本多数决原则绝对化,在有证据表明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优势,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应设定资本多数决的合理例外。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白正腐 离线
级别: 总版主
UID: 5306
精华: 0
发帖: 2485
在线时间: 5316(时)
注册时间: 2007-06-04
最后登录: 2020-09-26
44楼  发表于: 2009-05-03   
我们不是“拉圾股”的投机者,合法的两网交易市场8年前被武断关闭后,两网公司转入三板挂牌是历史冤案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华山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8
精华: 93
发帖: 10718
在线时间: 5319(时)
注册时间: 2006-11-30
最后登录: 2024-08-13
45楼  发表于: 2009-05-04   
三板市场简介

三板市场为妥善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流通股的转让问题而设立,于2001年7月16日开张。现有上市交易股票55个,挂牌公司51家:其中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8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后,进入三板市场上市的有43家公司。
三板市场运行的三项基本制度和规则由协会制定并颁布

2001年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简称“试点办法”),试点办法由协会制定,共有十章,八十二条规定,对三板市场从总则、业务许可、委托代办转让、股份的登记与托管、至股份转让、清算与交收、信息披露、暂定转让和终止转让、及罚则都作出了规定,形成市场交易的规则。一个月后三板市场开张。

2001年11月28日,协会发布《股份转让公开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共有一百零三条,对挂牌公司提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对主办券商提出“进行监督,指导、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协会又於2002年8月29日颁布了《关于改进代办股份转让工作的通知》,认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运行一年”,“取得了一定成效”,“也逐步反映出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作出若干“改进”。例如“调整代办股份转让方式”,实行“分类转让”,制定了“股份分类转让标准”,明确了“股份分类转让实施要求”,建立“股份分类转让方式的正常调整机制”。还提出扩大“代办股份转让”的试点范围,特别强调“加强对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自律管理”,“主办券商要严格遵守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应设置专门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并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管人员负责该项业务日常管理”。这条自律规定,证明协会没有把三板市场排斥于证券市场之外,“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同样适用于三板市场,因此对主办券商提出“严格遵守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市场运行一年多后,为平息市场舆论对协会的质疑,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追认对协会制定市场规则和监管市场的授权。



中国证监会对中国证券业协会监管三板市场的授权依法无效。

  原《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关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职责的第八项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曾经被视为中国证监会对中国证券业协会监管三板市场进行授权的法律依据。其实,根据原《证券法》第七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总则是不能违反的,即中国证监会不能把证券市场的一部分即三板市场的监督管理权擅自下放给中国证券业协会。也就是说,中国证监会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其他职责”只能是“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之外的“其他职责”,例如有关证券业自律管理的“其他职责”。

  鉴于原《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关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职责的第八项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可能产生的问题,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在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了关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职责的第八项规定,即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修改为“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对比修改前后的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法律已经明确废止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其他职责的权力。同样,联系新《证券法》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更可以证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无权把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市场的职责部分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因此,从新《证券法》2006年1月1日施行起,中国证监会《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第八条“制定有关证券公司为包括退市公司在内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提供服务的规则,监督管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活动” 的授权依法归于无效。

  2007年1月2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200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的《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第六条关于依据“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负责制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运行规则,监督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活动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的职责,因为中国证监会的授权无效而同样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证券业协会章程虽然有权规定其他职责,却不能包含违反《证券法》关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总则,根据已经无效的中国证监会的授权来规定的职责。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华山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8
精华: 93
发帖: 10718
在线时间: 5319(时)
注册时间: 2006-11-30
最后登录: 2024-08-13
46楼  发表于: 2009-05-04   
协会自我定位“行业自律”,不监管市场

从《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第三条看出,协会有保留地把自己定位于“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只监管券商的业务,不监管市场。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和第七十九条中,对券商的违规犯法行为,仅限于行业自律性谴责或限期改正,或建议中国证监会查处。对挂牌公司只提要求,不提监督管理,对违规处罚,隔靴搔痒。所以对市场的监管仅为文字应付,无实际监管措施。

协会在《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前一句虽然信誓旦旦表示“根据法律、法规、《试点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监督股份转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后一句立马表示“对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承担任何责任”。说明协会自知对三板市场无监管能力,无执法职能。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华山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8
精华: 93
发帖: 10718
在线时间: 5319(时)
注册时间: 2006-11-30
最后登录: 2024-08-13
47楼  发表于: 2009-05-04   
证券法规定协会不具有监管市场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自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立法以来,证券法修正修订二次,但对“证券业协会”的性质和职能没有作过任何变动。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规定协会有八项职责(见附件),仅有第一百七十六条(七)款中出现“监督”两字:“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可见协会只是行业社团法人。由于协会成员是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故法律的公平原则是不允许协会同时成为市场裁判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五十八条指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据此规定即便证监会授权协会监管三板市场,协会受权也是无效的。何况,证券法没有规定中国证监会将监管证券市场职责可以授权与他人,更不用说授权给无民事法律行为的协会。

三板市场监管制度属于金融范畴的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证券法不允许中国证监会转授其法定责权,所以,中国证监会无权把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能转授予它人,其已授权行为不折不扣违反了多项法律规定。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华山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8
精华: 93
发帖: 10718
在线时间: 5319(时)
注册时间: 2006-11-30
最后登录: 2024-08-13
48楼  发表于: 2009-05-04   
三板市场监管主体八年缺位,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176万投资者处境艰难,有损於政府信誉,有失於社会诚信原则,从而有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

证券市场的监管是指监管机构使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证券挂牌、转让交易和券商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性进行监督管理活动。证券市场的监管必不可少,如果说资本市场具有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正和经济发展的功能,那么监管者就是市场的保护神!

然而三板市场设立至今,中国证监会不闻不问,视市场与其无关。为推脱责任,通过追加授权方式将市场制度、交易规则的制定和市场监管活动,极其荒唐地推给了与市场有着千丝万缕利益关系、但又无督管执法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

多年来投资者未见中国证监会对三板市场履行过任何法定职责与义务

例如对三板市场存在的市场操纵行为未见监管;

例如对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不严肃、不准确甚至虚假陈述充耳不闻、熟视无睹。至使不披露年报的公司逐年增加,现有22家公司以各种借口拒不披露。2007年年报,占市场全部挂牌公司的43%,甚至有一家经营原本不错的公司连续三年疑似故意不披露年报;

例如投资者向主办商反映,得到“无能为力”的回答;向协会反映,协会不理不复;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信转至协会,协会给了证监会面子,答复投资者道:“协会作为证券行业自律组识,也仅针对主办券商进行自律性监管”;

例如有原告走访中国证监会,接待人员说证监会不管三板市场,*****官员让协会工作人员出面,协会人员说“协会是行业团体”,表示无权监管。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原告指控三板市场监管主体缺失是事实。

由于监管主体缺失,除了投资者查找信息披露和统计数据困难外,现有交易制度的漏洞,股价更易被庄家操纵。三板市场目前采用集合竞价的方式,在收市之时对投资者的指令进行配对成交。由于缺乏连续交易和行情显示,三板市场主力可以采用庄家常用的连续涨停或连续跌停的方法操纵股价,高抛低吸,获取暴利。如:当连续涨停或跌停时,由于集合竞价采用时间优先和最大成交量优先原则,而中小投资者想买股票时买不上,想卖时卖不出。市场股价异常波动,使中小投资者由于跑道不同,挂单时间慢于庄家,导致涨跌停时无法及时买入或卖出,股价更易被庄家控制。此状态已同样延续七年之久。

三板市场有原两网公司八家,中国证监会有责任遵守2000年《关于答复STAQ,NET系统股民询问口径的通知》中对两网投资者的公开承诺:“符合上市条件的推荐上市,暂不符合上市条件但有重组基础的进行重组后推荐上市,不具备重组基础的将流通法人股与已上市或拟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置换,组织有实力的企业收购等措施处理两系统原挂牌股票”,证监会说过等于做过。至今转板实施细则没有出台,上面承诺无一兑现,其原因为市场监管主体的缺失。

三板市场有主板市场退市公司43家,党和政府有关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政策在沪、深交易所已经大张旗鼓、轰轰烈烈展开之时,而三板市场仍然“黑夜静悄悄”;当在沪、深交易所市场接近尾声时,在三板市场仍无动静,至今尚未开展。同样是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竟厚此簿彼,不讲公平正义原则,原因就在於监管主体的缺位。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华山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8
精华: 93
发帖: 10718
在线时间: 5319(时)
注册时间: 2006-11-30
最后登录: 2024-08-13
49楼  发表于: 2009-05-04   
例如2006年11月七日,国务院八部委联合下发文件《关于进一步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表示:“大量存在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的完整性,影响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是导致部分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直至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严重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文件下达二年了,清欠大股东资金占用的政策在三板市场至今没有启动!究其原因还是市场监管主体缺位。

例如湖北省宜昌市的400045猴王,其控股母公司持有4256万股,价值不到5000万元,巧取豪夺,侵吞资金却高达12.2亿元。在主板市场市价曾达13.34元,在三板市场均价仅为0.42元。56,546名投资者苦难深重。

    例如广东深圳的400032深石化,大股东控股16454万股,侵占公司10.2亿元。

    例如沈阳的400036环保股份,被自已的母公司沈阳环保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侵吞了7.2亿元,其中4.4亿元被当地政府挪用,占用资金为其股份的2.89倍。深圳一位中小投资者持股成本23元,到了三板缩水109倍。退市保护了违法者,惩罚了已经屡受伤害的中小公众投资者,完全本末倒置。

例如据上海证券报2000年11月15日载文披露,东北工业重镇鞍山市的400021鞍一工因国民经济制度转轨,“帮带”当地七家亏损企业,损失8190万元,负债12亿元,被关联单位占用6.5亿元。

例如黑龙江省的400044哈磁股份,92年以哈尔滨磁化器厂为主体组建,截止2005年6月30日被大股东及关联企业侵吞6.43亿元。

    又例如陕西省西安市400051精密股份,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五名罪犯,仅用275万元从地方国资部门手中骗得国有法人股5010万股,在取得控股权后占有该公司资金1.09亿元。用精密固定资产作担保在广东地区取得6亿贷款。还编制虚假年报、中报及配股说明书报请证监会批准,非法募集资金2.25亿元。该团伙用侵占的3个亿为自已填去期货亏空。致使精密连续停产四年,职工连续七个月拿不到分文工资,引发数百名职工被逼迫占据国道要地静坐41天的群体事件。2007年10月15日西安市中院作出主犯张华无期徒刑判决,其他四名分别处以18年至6年等徒刑,2007年10月16日陕西华商报、西安晚报对该案作了详尽报导。400051精密股份於今年2月2日挂牌三板,股价最低仅为0.74元/股,对比主板挂牌时的最高价18.90元,6万余户流通股东遭受的损失可想而知,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巨大损失如何补偿?至今没人过问!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华山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8
精华: 93
发帖: 10718
在线时间: 5319(时)
注册时间: 2006-11-30
最后登录: 2024-08-13
50楼  发表于: 2009-05-04   
四十三家退市公司无一例外都存在大股东侵占巨额资金、违规担保等问题。

大股东占款发生在主板上市期间,中国证监会本应有责任开展三板“清欠“工作,有责任协调地方政府,追回被侵占的资金。目前,失去流动资金的公司困难重重,中小投资者的的合法资产不断贬值灭失,!不开展“清欠”工作的三板,客观上成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违法犯罪者的安全避难所。《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已发布实施,三板不开展“清欠”,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条件向他人“利益输送”等背信行为,致使公司发行的证券被终止上市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将无法追诉。

所有这一切究其原因,还是三板市场监管主体缺失!

从以上举例可以看出,市场长期监管主体缺位对投资者的伤害多么巨大,所形成的社会影响不容忽视,1名投资者背后有1个家庭亲族,涉及上千万人口。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华山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8
精华: 93
发帖: 10718
在线时间: 5319(时)
注册时间: 2006-11-30
最后登录: 2024-08-13
51楼  发表于: 2009-05-04   
中国证监会必须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实施三板市场监管,改变目前监管主体缺失状态

三板市场同样是“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有法律依据,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三十九条指出“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其他的证券交易场所”目前仅指三板市场。
在中国证监会网页登载了中国证券业协会於2006年09月15日发布的“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明示“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这则公告充分说明,中国证监会和协会都确认三板市场与沪深两个交易所都属于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
三板市场同样是“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还取得了中央政府及资本市场的其他主管单位共同的一致认识。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华山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8
精华: 93
发帖: 10718
在线时间: 5319(时)
注册时间: 2006-11-30
最后登录: 2024-08-13
52楼  发表于: 2009-05-04   
让我们举以400009广建1一个股票为例,看一看政府部门和市场管理机构向投资者收缴四项费用的金额和名目吧

根据国信证券向用户提供的鑫网通达信证券交易系统(V5.59)公开的数据统计,自2002年至2008年8月29日止,投资者在三板市场买卖“广建1”,成交总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15亿元。

根据深圳交易所网站公告的各名目收费标准测算如下:

中国证券业协会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监管费”(双向0.5‰):年均 7.93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印花税”(双向 3‰):年均15.75万元;

深交所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经手费”( 双向0.1‰):年均1.58万元;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佣金”(双向2.4‰):年均 38.03万元。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华山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8
精华: 93
发帖: 10718
在线时间: 5319(时)
注册时间: 2006-11-30
最后登录: 2024-08-13
53楼  发表于: 2009-05-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极其重要的规定条款:

“证券法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第一百八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以上的法律条文规定了除了中国证监会,其他机构或社会团体都是无法履行对中国资本市场监管职责的。

依据上述法律的考量,毫无疑问三板市场是一个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组成部分,必须有适格的监管机构,适格的监管机构目前只有一个,那就是中国证监会!

为了中国资本市场制度的建设,为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诚信与道德的进步。也为了176万名三板市场善意的投资者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老年的母亲和父亲、亲爱的妻子、可爱的儿子或活泼的女儿。摆脱由于市场制度的缺陷,不幸遭遇了多少年的生活上和精神上的艰难困苦的无过错的人们,三板市场投资者呼唤良心!呼唤公平!呼唤正义!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华山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8
精华: 93
发帖: 10718
在线时间: 5319(时)
注册时间: 2006-11-30
最后登录: 2024-08-13
54楼  发表于: 2009-05-04   
三板市场纪事


让我们记住这个日子:2001年7月16日三板开张,两网难友22个月内35次赴京维全!


2001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1年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制订公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

2001年7月16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三板市场)开张。

2001年11月2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制订公布“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2002年7月2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说,证监会已明确,今后要将更多的监管性职能逐步交给协会。(第三届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大会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发言)

2002年7月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会通过决议设立“金融创新委员会”负责三板事务。

2002年8月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文 “关于改进代办股份转让工作的通知”

2002年10月31日证监会发文赋予协会制定有关证券公司为包括退市公司在内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提供服务的规则,监督管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活动。(2002年10月31日 证监发〔2002〕82号“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

203年3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关于发布《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于2007年1月22日审议通过的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章程,试图将“第五条协会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五)负责制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运行规则,监督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活动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六)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合法化。






中国证监会对中国证券业协会监管三板市场的授权依法无效。

  原《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关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职责的第八项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曾经被视为中国证监会对中国证券业协会监管三板市场进行授权的法律依据。其实,根据原《证券法》第七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总则是不能违反的,即中国证监会不能把证券市场的一部分即三板市场的监督管理权擅自下放给中国证券业协会。也就是说,中国证监会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其他职责”只能是“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之外的“其他职责”,例如有关证券业自律管理的“其他职责”。

  鉴于原《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关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职责的第八项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可能产生的问题,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在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了关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职责的第八项规定,即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修改为“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对比修改前后的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法律已经明确废止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其他职责的权力。同样,联系新《证券法》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更可以证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无权把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市场的职责部分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因此,从新《证券法》2006年1月1日施行起,中国证监会《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第八条“制定有关证券公司为包括退市公司在内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提供服务的规则,监督管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活动” 的授权依法归于无效。

  2007年1月2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200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的《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第六条关于依据“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负责制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运行规则,监督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活动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的职责,因为中国证监会的授权无效而同样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证券业协会章程虽然有权规定其他职责,却不能包含违反《证券法》关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总则,根据已经无效的中国证监会的授权来规定的职责。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小李 离线
级别: 一级荣誉会员
UID: 10238
精华: 47
发帖: 2299
在线时间: 4068(时)
注册时间: 2007-10-17
最后登录: 2019-11-16
55楼  发表于: 2009-05-09   
    

鞍山一工,因被关联单位占用6.5亿并被指定供养当地3家亏损企业,不堪重负而退市。
粤金曼, 因大股东占用了10亿多元而退市
厦门海洋因大股东挪用负债6亿而退市
金田实业因大股东的挪用负债24亿,每股净资产为-8元不得不退市
深圳的中侨发展因大股东大量占用资金,每股净资产为-7元而下课
猴王股份被迫负债8.8亿元而下3板地狱。
............

总而言之已退市的39家上市公司中:

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巨额流动现金,导致其经营“不善”而退市,有之。

地方政府为解困当地亏损企业,把这些亏损企业让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导致上市公司不堪负担而退市,有之。

“民营企业家”与腐败官吏勾结,共同掏空上市公司,导致上市公司“经营不善”退市有之。

证监会收取监管费而不作为,当出了一点问题后,为推卸自己责任,一棍子把上市公司打入退市,并以“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掩饰自己监管失职,有之。

地方政府把上市公司交给腐败分子及其小集团“经营”,导致公司日不付出不得不退市,有之。

打着“*****员”旗号,披着“国家干部”外衣的犯罪分子潜伏在上市公司,身居要职,时机一到,席卷巨额资财逃跑有之。

两年过去了,在国务院的亲切关注下,主板市场进行了一场股权分置的革命,一大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大股东进行了资金清退,主板的股改热气腾腾,占用清退敲锣打鼓,而饱受伤害最深的三板无人问津,冷清寒冻,犯下侵占挪用的大股东及犯下证券欺诈等罪行的嫌疑人正偷着乐呢。

上市公司退市后,股价由几元跌致几角,证监会、地方官员、所谓的经济学家还有脸面说这是中国股市走向了成熟,是健康的表现!但数十万退市公司股民反被这些腐败的机构腐败的官僚贬为“投机分子”,并默默地承担他们的罪孽造成的后果!
99年2网系统因“国庆彩排”“设备检修”,“暂停交易”。不知彩排完了没?造谣的坏蛋抓起来没?
小李 离线
级别: 一级荣誉会员
UID: 10238
精华: 47
发帖: 2299
在线时间: 4068(时)
注册时间: 2007-10-17
最后登录: 2019-11-16
56楼  发表于: 2009-05-09   
回复真难呀!

沦落天涯亡命的退市难民们,受尽了巨大的伤害,在经历了长达五年之久悲切的苦难日子里,退市难民心中都有了一本帐、一肚苦水。但我们不责怪党、不责怪政府,我们千恨万恨的是腐败!是大股东的侵占!

早在两年前,即(2004年)7月27日下午,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相关问题举行了发布会上。在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近年来,监管部门针对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采取了哪些监管措施?效果如何? ” 时,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作了以下回答: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已经成为影响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顽疾,引起了监管部门和市场各方的高度重视。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直接侵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侵占行为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导致一些上市公司陷入经营困境。

据统计,在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中,70%存在控股股东侵占资金行为;在已退市的15家中,其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一些控股股东从损害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侵占行为中获取不当利益,如不及时纠正,将会破坏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鞍山一工,因被关联单位占用6.5亿并被指定供养当地3家亏损企业,不堪重负而退市。
粤金曼, 因大股东占用了10亿多元而退市
厦门海洋因大股东挪用负债6亿而退市
金田实业因大股东的挪用负债24亿,每股净资产为-8元不得不退市
深圳的中侨发展因大股东大量占用资金,每股净资产为-7元而下课
猴王股份被迫负债8.8亿元而下3板地狱。
............

总而言之已退市的39家上市公司中:

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巨额流动现金,导致其经营“不善”而退市,有之。

地方政府为解困当地亏损企业,把这些亏损企业让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导致上市公司不堪负担而退市,有之。

“民营企业家”与腐败官吏勾结,共同掏空上市公司,导致上市公司“经营不善”退市有之。

证监会收取监管费而不/作为,当出了一点问题后,为推卸自己责任,一棍子把上市公司打入退市,并以“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掩饰自己监管失职,有之。

地方政府把上市公司交给腐败分子及其小集团“经营”,导致公司日不付出不得不退市,有之。

打着“共/产党员”旗号,披着“国家干部”外衣的犯罪分子潜伏在上市公司,身居要职,时机一到,席卷巨额资财逃跑有之。

两年过去了,在国务院的亲切关注下,主板市场进行了一场股权分置的革命,一大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大股东进行了资金清退,主板的股改热气腾腾,占用清退敲锣打鼓,而饱受伤害最深的三板无人问津,冷清寒冻,犯下侵占挪用的大股东及犯下证券欺诈等罪行的嫌疑人正偷着乐呢。

上市公司退市后,股价由几元跌致几角,证监会、地方官员、所谓的经济学家还有脸面说这是中国股市走向了成熟,是健康的表现!但数十万退市公司股民反被这些腐败的机构腐败的官僚贬为“投机分子”,并默默地承担他们的罪孽造成的后果!

99年2网系统因“国庆彩排”“设备检修”,“暂停交易”。不知彩排完了没?造谣的坏蛋抓起来没?
0909 离线
级别: 特级荣誉会员

UID: 39
精华: 37
发帖: 13290
在线时间: 6325(时)
注册时间: 2006-12-05
最后登录: 2020-02-04
57楼  发表于: 2009-06-10   
11楼签名不应该部分用真名实姓。
要用就全部统一用;否则统一用某某先生和某某士女。
请华山先生更改为妥。
xiaocaobeihei
级别: 荣誉会员
UID: 25845
精华: 1
发帖: 400
在线时间: 3214(时)
注册时间: 2009-10-31
最后登录: 2015-07-08
58楼  发表于: 2009-12-21   
楼主辛苦了!
搞垮上市公司的坏分子不抓、不处理,却把投资人打入地狱三板,你说惨不惨?
0909 离线
级别: 特级荣誉会员

UID: 39
精华: 37
发帖: 13290
在线时间: 6325(时)
注册时间: 2006-12-05
最后登录: 2020-02-04
59楼  发表于: 2009-12-22   
证监会蓄意推卸退市股监管责任长达6年多、国务院政府112号文件明文规定的老两网是合法的上市公司股票,证监会就偏偏将两网扣定非上市(非主板),另外设置自留地,一方面为敲诈上市好处费立禁戒、另一方面可以放任贪腐高管逃避罪责(捞取更丰厚洗黑费用)............像王益王小石范某某之类小蛀虫暴露,隐藏更深的大蛀虫之所以至今依然森严壁垒老三板!不敢触动老三板罪恶!
xiaocaobeihei
描述
快速回复

如果您在写长篇帖子又不马上发表,建议存为草稿
按"Ctrl+Enter"直接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