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
行政主体是行政责任的主体.由于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是行政主题形式职权所导致的,根据权责头一次原则,行政责任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职能的载体,在享有广泛行政职权的同同时也负有相应的行政职责.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对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而且还要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对行政公务人员和受其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行政不作为.
其表现形式有:第一拒绝履行职责.第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第三,不予答复.第四,过失未履行.第五,不正确履行.第六,不适当履行.第七,不完全履行.第八,延迟履行.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5)恢复原状.当行政主体被确认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带来改变其原有状态的损害时,在改变后的状态有可能恢复时,由行政机关承担恢复原状的补救性行政责任.
(7)履行职务.这是一种非财产性行政责任.在行政主体不旅行或拖延其本应以积极行为履行的职务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时,其不作为行为被有关机关确认违法或不当后,应以履行职务的方式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的追究和免除
(二)行政责任的追究行政责任的追究,是指有权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行政责任的认定和追究过程.认定是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确认;追究指有权机关迫使责任人因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而最终承担不利于自己的行政法律后果.认定行政责任是追究行政责任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