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注意事项
国家*****局 ( 2005-01-13 15:13:18 )
一、*****人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修订后的《*****条例》,*****人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1. 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
2. 依法*****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
3. 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事项的权利;
4. 查询*****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
5. 就*****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
6. 要求对办理*****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
7. 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材料不被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权利;
8. 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得到奖励的权利;
9. 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
10. 对*****事项处理不服,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
二、*****人应当如何提出*****事项?
根据《*****条例》第17条规定,*****人提出*****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三、*****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事项应当注意什么?
根据《*****条例》第16条、18条规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并且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事项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
四、*****人可以对哪些组织和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事项?
根据《*****条例》第14条的规定,*****人可以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委派的人员 ;
5.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五、*****人在*****过程中被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条例》第20条的有关规定,*****人在*****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 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 在*****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的;
5.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或者以*****为名借机敛财的;
6.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六、*****人对*****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根据《*****条例》第34条规定,*****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七、*****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条例》第35条规定:*****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八、如何向国家*****局提出*****事项?
群众向国家*****局提出*****事项,尽量采取书面形式。国家*****局的邮政编码是100017,在信封上注明"国家*****局收"即可。
如果确定需要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事项,请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国家*****局来访接待司)反映,地址在北京市宣武区永定门西街甲一号,接待来访时间:每周一、三、五全天,周二、周四上午半天,上午:8:00-11:30,下午:1:30-4:20(登记时间),节假日除外。
国家*****局公开电话:68015310,该电话为有关*****事项自动应答提示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