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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5-11   发言(讨论稿)
股海拾贝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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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05-03   

5-11   发言(讨论稿)

管理提醒: 本帖被 山高路险 执行取消置顶操作(2009-11-28)
             为  了  社  会  公  平  和  正  义
  
    (写得不好,请高手多多指点,尤其两网写不够....)


一、三板是个流放地、大冤狱
   在我国资本市场有一个场外交易系统:股权代办交易系统——俗称三板。在三板市场挂牌交易的有9家原STAQ和NET系统(以下简称两网)挂牌公司和46家主板退市公司。原STAQ和NET交易系统,与上海证交所、深圳证交所一样,是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法股票交易市场。但是,1999年9月9日和10日,STAQ和NET系统分别以“国庆彩排交通管制”和“检修机器”为由,错误地把合法上市公司当作场外非法股票交易,而被关闭。最后退入三板市场,这是一起历史冤案。
46 家主板退市公司,是因为当时,市场监管缺失而造成被大股东掏空。又由于当时监管部门助纣为虐,而被迫强制退市。受害股民,数以百万计,国有资产损失惨重!所以三板是我国当今资本市场的大冤狱。三板的现状,是对中国社会的巨大讽刺,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历史耻辱!
   关闭NET和STAQ交易系统,是非法行为。它给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带来严重挫折。由于两网大小股东提出强烈抗 议,多次投诉、上 访。2000年9月,证监办发(2000)29号文件《关于答复STAQ,NET系统股民询问口径的通知 》。文件承诺:“符合上市条件的推荐上市,暂不符合上市条件但有重组基础的,进行重组后推荐上市,不具备重组基础的与已上市或拟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置换,组织有实力的企业以重组收购等措施,处理两系统挂牌股票。今后,中国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对两系统原挂牌企业的上市申请,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考虑,抓紧审核”。
文件下发至今已经过去了8年多,尽管两网股民多次申诉,多次上 访,但是问题一拖再拖,至今依然没有得到落实和解决。
   今天的三板,没有政策的阳光、没有监管的利剑。大股东依然侵占着退市公司的巨额资金!巨额国有资产依然在流血!投资者的利益依然遭受着惨重的侵害和践踏!而不法侵害者至今依然逍遥法外、豺狼横行!而善良的投资者投诉无门,他们在哭泣,哭泣!
今天的三板,已经成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流放地、大冤狱!

二、退市坑害了百万股民
    确实,健康的资本市场需要退市机制。但是,我国现有的退市,是被大股东掏空而退市,是蒙冤退市,是空前的历史冤案!!
(一)公司上市的历史背景
上世纪90年代,我国改革开放正处在历史转型时期,作为国家经济命脉主体的国有企业,正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大量国有企业频临倒闭。国家为了解救国企,开启了我国股票市场试点。为了救话国有企业,让国企通过股份制改造,政府给困难企业上市指标,包装上市、捆绑上市,帮助困难企业上市融资。作为我国现有资本市场的主体,在2004年以前上市的1000多家沪深上市公司,都是由国企股份制改造而成的。正是历史的原因,导致了我国早期大量上市公司的先天不足和品质良莠不齐,它为公司退市,埋下了致命祸根!
(二)公司退市的主要原因
    2006年国务院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大量存在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的完整性。影响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是导致部分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直至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严重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行为。”
    证监会官员曾在回答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大股东大量挪用公司资金,普遍非法侵占公司财产、违法强制为其担保,粗暴干涉公司经营,是上市公司退市的根本原因。具体表现为:1、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巨额占款,造成公司被掏空,2、违规巨额担保,3、违规非法经营,诉讼缠身,资产被查封、冻结,直至瘫痪。
   可见,大股东及关联方巨额占款、掏空公司,这曾经是沪、深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历史事实,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理因严法峻治,全力解救被侵害公司,但有人居然助纣为虐,以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为由,指令几十家被侵害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导致了几百万中小投资者血本无归!造成了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悍然制造了一起我国资本市场空前的惊天冤案。

(三)公司蒙冤退市违背了立法原则,践踏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1、退市无疑是给艰难挣扎的濒危者踩上了致命一脚,公司蒙冤而且又被悲壮地打入地狱。
    2、退市保护了非法侵害者,让他们的罪责得以逃脱追究,至今逍遥法外。他们有的卷款长期潜逃,有的卷款移居国外,享受着豪华奢侈的生活。而政府且坐视不管。
    3、退市导致百万股民坠入悬崖。在主板以几元、十几元、甚至几十元买入的股票,到三板,只剩几角钱,百万投资者血本无归。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者不在少数。
    4、公司退市,使巨额国有资产化为乌有。我国早期的1000多家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而成,国有股份,包括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国有法人股份,在公司股本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公司退市,玉石俱焚。退市,在伤害了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使巨额国有资产深受坑害。直至今天,国有资本还在流血!流血!!这于制定退市政策的初衷,岂不是亲痛仇快、事与愿违吗?!

三、六问青天
    1、大股东大量挪用上市公司资金,非法侵占公司财产达几亿、十几亿甚至几十亿。如果当时先搞清欠,追回巨额欠款,完全可以救活这批上市公司。请问,监管部门为什么见死不救?为什么不是先搞清欠,救活上市公司?为什么要放任违逆分子?为什么要置上市公司于死地?为什么要坑害广大投资者?这是为什么?!
    2、退市政策不但成了那些违逆者的保护伞。而且因为公司退市,让不法分子借以逃脱追究,而政府又至今坐视不管!受如此利益的诱导,显然,退市诱使不法大股东和非法违逆者恶意搞垮上市公司,逼迫公司退市而后快。这严重违背了胡 锦 涛总书 记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指示精神,以及温 家宝总 理关于“要维护一个公平、健康、透明的市场秩序”的要求。请问,公平何在?正义何在?天理何在?!
    3、在我国资本市场进入健康发展的今天,您可曾记,股市初创监管缺失,这一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吗?您可曾记,公司造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不实、虚假信息披露、误导等等,都曾经是造成弱-势群-体受骗上当的重要原因吗?!
    4、在国企扬眉吐气、意气风发的今天,您可记得,当年为国企三年解困,政府给困难企业以上市指标,包装上市、捆绑上市,帮助困难企业上市融资。导致了上市公司良莠不齐,为公司退市埋下了致命祸根这一历史事实吗?! 如果退市冤案不予纠正,那么这与某些利益集团,借助国家信用发行股票,把老百姓骗入股市。然后想方设法掏空上市公司,最后把流通股民的流通权力剥夺,从主板退到三板地狱,然后放弃不管的欺骗陷阱,有何不同?!这是对国家信誉的巨大损害,是对人民的犯罪!!
   5、在我国资本市场空前繁荣今天,您是否还记得,中国资本市场的奉献者、支持者,为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倾其毕生积蓄、耗尽了几代人的养命钱,而现在依然被“退市”沉冤深套而苦苦挣扎的三板股民吗?退市不是股民的错!广大三板股民是无辜的受害者!!
    6、在金碧辉煌、歌舞升平的今天,您可曾记得,当年被蒙冤遗弃的残疾儿——三板公司? 他,作为同一个母亲的儿子,他需要母亲给予同等的爱和生存的乳汁。
    由于过早被母亲抛弃,他变的极度的虚弱,他太需要父母的呵护与爱怜,而不是无休止的折磨!折磨!!强烈呼吁政府救救被遗弃的残疾儿,救救巨额国有资产!救救水深火热的三板股民!!!
  
    也许,您会说,三板公司都是一些劣质的公司,不值得怜悯和同情。确实,两网、退市7、8年来公司在三板的表现也证明了这一点。 但是,您应该知道,主板上市公司目前享有的是“最惠国待遇”,这种待遇,激励上市公司自身求变,求发展、求创新、求效益。而两网、退市公司在三板市场,遭受的却是“华人与狗不许入内”的隔离歧视待遇。在三板,任何公司都不愿意图变、图强。如果把主板公司享受的一切股改、清欠、重组等政策全部用于三板,那么三板公司必将春雷动、大地变、大发展、凯歌还。

四、苦苦诉求、十年未果
    由八部委联动,证监会领导,轰轰烈烈的二年股改、清欠运动,使沪、深上市公司大股东巨额占款、掏空上市公司这一曾经的普遍问题,得以一举根治。它使得中国股市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它让我们看到了黎明的曙光,我们相信党和政府没错!但是政策的阳光至今没有撒向三板市场。在三板,大股东依然侵占着退市公司的巨额资金!巨额国有资产依然在流血!投资者的利益依然遭受着惨重的侵害和践踏!而不法侵害者至今依然逍遥法外!!
     根据现有资料不完全统计,三板市场42家主板退市公司(已股改的联谊除外)被大股东巨额资金占款、违规担保资金合计253亿多元,平均每家公司6亿元;分摊在每股上,平均达2.50元。
    因为退出沪深股市,挂牌三板市场,造成流通市值损失730多亿元,平均每股损失7.21元。市值缩水25倍,甚至80倍,导致流通股东资产灰飞烟灭。
    三板市场成立八年,监管缺位八年,无人监管,无人贯彻实施国九条、股改五条和清欠四条的政策。三板市场成了不法大股东的防空洞、避难所、甚至成了违法犯罪者的放生通道。与主板市场相对照,三板市场简直是摩天大楼下的破草屋,是光天化日下的黑影。与当今中国政治开明,社会公平的大背景相比,三板是一个极不和谐的阴暗角落。三板不应该被长期遗忘,三板股民理当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深陷泥潭的人们渴求和谐社会的阳光,几度呼唤、几度挣扎,数次上-访证券协会,上 书证监会。有关部门虽然也出过解决方案,文件发过几道,但是至今没有一个切实有效的措施;虽然承诺一次再次,但是未见兑现的曙光。三板股民翘首企盼,已经有七、八个年头,至今依然是一纸空文!历史冤案何时昭雪?三板股民青天何在?!!

五、建议和要求
   1、提请政府监管部门立即组建解决三板问题的专题组织。
   2、提请政府监管部门针对两网、退市股民和两网、退市公司的现状,作专题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3、证监会因承担以前放弃监管和监管缺失的责任,尽快落实,抓紧、抓好三板市场的监管工作。
  4、提请政府部门尽快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希望赶在创业板推出之前,尽快解救退市公司(清欠、股改、重组),回归主板,还我公道。让退市国有资产得以救活;使受 害股民重见天日。
5、合并帐户,实行每周五次交易和实时交易,,改善落后的交易方法、恢复连续交易制度。
  6、落实管理层对两网投资者所做的承诺,提前规划和审慎对待两网历史问题。为两网进入创业板和中小板,开辟绿色通道。
  7、出台激励两网公司的具体措施和规则,对暂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两网公司,出台鼓励扶持政策,鼓励其通过股权置换、重组、收购等方式,实现上市。
  8、尽快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建立上市公司退市对中小股东保护的法律体系。保障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实现利国利民、和谐共赢、共创辉煌!
    三板难民期盼公平、期盼正义、期盼解放。
尽管云遮雾障,但是,我们盼望曙光的决心依然坚定!
尽管路途迷茫,但是,我们相信,
党和政府一定能救三板于水深火热!!

          以上诉求敬请及时回复
                                                  2009年5月5 日
走啊走,走啊走,依依离别家乡柳。披星戴月饮风露,苦海无边甘承受,人生贵在有追求,哪怕脚下路悠悠。走啊走,走啊走----
大浪淘砂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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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楼  发表于: 2009-09-09   
Re:5-11  发言(讨论稿)
苦海余生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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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  发表于: 2009-09-09   
Re:5-11  发言(讨论稿)
  
醇香好酒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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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发表于: 2009-05-11   
Re:5-11  发言(讨论稿)
大股东大量挪用上市公司资金,非法侵占公司财产达几亿、十几亿甚至几十亿


从有关的“贪污贿赂罪司法解释”每一个引发退市的上市公司大股东都应负有刑事责任!!!


 挪用公款罪是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设的罪名,1979年的刑法典未作规定。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将该罪纳入其中。《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起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为了便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该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作出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关于共同做好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高检会〔2001〕7号

《刑法》第384条应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挪给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贪污受贿犯罪并没有数额下限,因为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如果情节较重,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是说贪污受贿不到5000元的,仍会构成犯罪。

1 、 什么是贪污罪?贪污罪如何量刑?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2 、什么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如何量刑?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3 、什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如何量刑?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什么是私分罚没财物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如何量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盗窃的认定标准估计在1000元,如果你盗窃的财物经评估不足一千元的话,有票据可以认定的话(比如进货单),不构成犯罪,只有一般违法行为,且你已赔偿了对方的损失,至少再受到冶安处罚(最多行政拘留几天或罚款);如果数额在1000元以上,达到盗窃罪的认定标准,构成犯罪的话,是不分员工和自然人的;老板没有起诉不起诉的权利,因为如果构成犯罪,这是公诉机关的事,不是你们老板说不起诉就不起诉的事,如果你们老板报警了,公安机关立案了,且数额达到追诉起点的话,公安机关要先侦查,然后移交检察机关,你反映的情况不全,不知道其他两人盗窃的数额如何,你们之间如果有预谋的话,构成共同犯罪,如果你是主犯,所有人的盗窃数额都算在你头上的,达到一定数额,同样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开基的风险是转嫁于基民的,监管层如何有效防范基金的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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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发表于: 2009-05-11   
Re:5-11  发言(讨论稿)
大股东大量挪用上市公司资金,非法侵占公司财产达几亿、十几亿甚至几十亿


从有关的“贪污贿赂罪司法解释”每一个引发退市的上市公司大股东都应负有刑事责任!!!


 挪用公款罪是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设的罪名,1979年的刑法典未作规定。修订后的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将该罪纳入其中。《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起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为了便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该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作出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关于共同做好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高检会〔2001〕7号

《刑法》第384条应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挪给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贪污受贿犯罪并没有数额下限,因为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如果情节较重,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是说贪污受贿不到5000元的,仍会构成犯罪。

1 、 什么是贪污罪?贪污罪如何量刑?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2 、什么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如何量刑?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3 、什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如何量刑?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什么是私分罚没财物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如何量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盗窃的认定标准估计在1000元,如果你盗窃的财物经评估不足一千元的话,有票据可以认定的话(比如进货单),不构成犯罪,只有一般违法行为,且你已赔偿了对方的损失,至少再受到冶安处罚(最多行政拘留几天或罚款);如果数额在1000元以上,达到盗窃罪的认定标准,构成犯罪的话,是不分员工和自然人的;老板没有起诉不起诉的权利,因为如果构成犯罪,这是公诉机关的事,不是你们老板说不起诉就不起诉的事,如果你们老板报警了,公安机关立案了,且数额达到追诉起点的话,公安机关要先侦查,然后移交检察机关,你反映的情况不全,不知道其他两人盗窃的数额如何,你们之间如果有预谋的话,构成共同犯罪,如果你是主犯,所有人的盗窃数额都算在你头上的,达到一定数额,同样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此帖被醇香好酒在2009-05-11 19:12重新编辑 ]
开基的风险是转嫁于基民的,监管层如何有效防范基金的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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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5-11  发言(讨论稿)
辛苦了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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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5-10  发言(讨论稿)
五、建议和要求
  

3、证监会因承担以前放弃监管和监管缺失的责任,尽快落实,抓紧、抓好三板市场的监管工作。

“证监会因承担”的因应该为“应”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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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5-10  发言(讨论稿)
(二)公司退市的主要原因

    2006年国务院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b]:“大量存在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的完整性。影响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是导致部分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直至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严重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行为。”     证监会官员曾在回答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大股东大量挪用公司资金,普遍非法侵占公司财产、违法强制为其担保,粗暴干涉公司经营,是上市公司退市的根本原因。具体表现为:1、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巨额占款,造成公司被掏空,2、违规巨额担保,3、违规非法经营,诉讼缠身,资产被查封、冻结,直至瘫痪。




这正是证监对退市公司在主板上市期间****末完全履行*****监管职责的集中体现!也是证监会过去不/作/为的重要依据!行政/不/作/为/,除了证监会戴着这顶大帽还能这么宵遥之外,其他行政部门早巳站不住脚了,这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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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海拾贝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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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发表于: 2009-05-07   
Re:5-10  发言(讨论稿)
总有几个乔装打扮的
别有用心的,
千方百计的
花言巧语的
捣乱分子,
并不稀奇
走啊走,走啊走,依依离别家乡柳。披星戴月饮风露,苦海无边甘承受,人生贵在有追求,哪怕脚下路悠悠。走啊走,走啊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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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发表于: 2009-05-06   
Re:5-10  发言(讨论稿)
支持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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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发表于: 2009-05-06   
Re:5-10  发言(讨论稿)
证监会,推卸管理责任,遗弃三板,以不作为罪起诉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犯罪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不作为犯;
走啊走,走啊走,依依离别家乡柳。披星戴月饮风露,苦海无边甘承受,人生贵在有追求,哪怕脚下路悠悠。走啊走,走啊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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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发表于: 2009-05-06   
Re:5-10  发言(讨论稿)
以不作为起诉证监会,推卸管理责任,遗弃三板,遗弃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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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发表于: 2009-05-05   
Re:Re:5-10  发言(讨论稿)
引用
引用第33楼9+碎刀于2009-05-05 11:47发表的 Re:5-10  发言(讨论稿) :
  二网股是创业板的试验田,是上市公司,创业板正式推出时,二网股应该全部转到创业板交易

支持理所当然的转板!
否则太没人性啰。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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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发表于: 2009-05-05   
Re:5-10  发言(讨论稿)
111
引用
引用第32楼股海拾贝于2009-05-05 10:50发表的 Re:Re:5-10  发言(讨论稿) :

好的。我正准备再增加对管理层/不/作/为的问责内容。

先生长期为老三板唯权事业出钱出力忘我工作,值得我们学习,衷心地讲一声____向股海先生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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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表于: 2009-05-05   
Re:Re:Re:5-10  发言(讨论稿)
引用
引用第32楼股海拾贝于2009-05-05 10:50发表的 Re:Re:5-10  发言(讨论稿) :

好的。我正准备再增加对管理层不作为的问责内容。

感谢股海先生长期为老三板难民的唯权事业出钱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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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表于: 2009-05-05   
引用
引用第16楼zhang-qiming于2009-05-04 11:36发表的  :
根据宪法规定:公民的财产有受到保护的权利。

但退市公司的财产是在 证 监  会监管下被掏空,显然中国证监会市未尽保护责任。

要求追究其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和要求获得国家赔偿。

大股东本来没有上市,那里有下市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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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表于: 2009-05-05   
Re:Re:5-10  发言(讨论稿)
引用
引用第33楼yzm240508于2009-05-05 12:22发表的 Re:5-10  发言(讨论稿) :
小草想法将花花草草等选进下届政*治*局*常委就好办了。

阁下越来越不正常了
“马克思主义的道理千条万条,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造反有理。”-------毛泽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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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2009-05-05   
Re:5-10  发言(讨论稿)
  二网股是创业板的试验田,是上市公司,创业板正式推出时,二网股应该全部转到创业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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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2009-05-05   
Re:Re:5-10  发言(讨论稿)
引用
引用第31楼三水股民于2009-05-05 10:05发表的 Re:5-10  发言(讨论稿) :
退市公司由于证监会事实上存在严重的监管责任,我们是否以*严正要求*一词向证监会提出要求更为适当?过于软弱人家只当我们不懂事。十年唯权,我们不缺理由,不缺耐心,为解决老三板问题对证监会的乞求、请求、要求什么都求了不下数次,就是没有向证监会发出过充满老三板难民正义和愤怒的*:严正要求*!!个人见解,仅作参考另外,拜托股海先生本次上京在适当时代我讲上一句______有受害者直言(现行的退市政策与*政府发牌开骗局*没有性质上的分别)!!

好的。我正准备再增加对管理层不作为的问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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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09-05-05   
Re:5-10  发言(讨论稿)
退市公司由于证监会事实上存在严重的监管责任,我们是否以*严正要求*一词向证监会提出要求更为适当?过于软弱人家只当我们不懂事。十年唯权,我们不缺理由,不缺耐心,为解决老三板问题对证监会的乞求、请求、要求什么都求了不下数次,就是没有向证监会发出过充满老三板难民正义和愤怒的*:严正要求*!!个人见解,仅作参考另外,拜托股海先生本次上京在适当时代我讲上一句______有受害者直言(现行的退市政策与*政府发牌开骗局*没有性质上的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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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09-05-05   
Re:5-10  发言(讨论稿)
欢迎各位参与讨论,
非常感谢各位高手大师热情指点,
意见和建议提得很好!小草高手如云,很有才华,
维  权乃你我共同的责任,
呼吁各位拿起笔杆,积极为小草维  权撰文写作!
维  权要依靠各位的共同努力。发动起来,集思广益,才能完美,
整篇写作也好,章节写作也好,请大家都来修改文稿,积极参与才有出路!
我会一如既往,继续努力,
时间还来得及,同胞们,少睡几个小时没关系,
让我们团结起来,为大家,也是为自己,献出一篇爱心!
您知道吗?为什么我们十年维  权,上面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就是因为多数朋友都在看戏,到头来大家都吃亏。
论坛英杰共同奋起之时,乃三板维  权成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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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09-05-05   
Re:5-10  发言(讨论稿)
4、在国企扬眉吐气、意气风发的今天,您可记得,当年为国企三年解困,政府给困难企业以上市指标,包装上市、捆绑上市,帮助困难企业上市融资。导致了上市公司良莠不齐,为公司退市埋下了致命祸根这一历史事实吗?! 如果退市冤案不予纠正,那么这与某些利益集团,借助国家信用发行股票,把老百姓骗入股市。然后想方设法掏空上市公司,最后把流通股民的流通权力剥夺,从主板退到三板地狱,然后放弃不管的欺骗陷阱,有何不同?!这是对国家信誉的巨大损害,是对人民的犯罪!!

赞一个!!!

(现行的退市政策与*政府发牌开骗局*没有性质上的分别)!!只要我们实话实说就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就像指证杀*人犯一样,虽然会导致被指证的人付出生命的代价,但只要是实情我们就不怕说!一针见血切中要害才能让证监会感受到空前未有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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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09-05-04   
(以上诉求敬请及时回复)改为,不通再拖了,以上诉求敬请在创业板前给予回重。
开心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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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09-05-04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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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09-05-04   
引用
引用第22楼怒火心中烧于2009-05-04 13:02发表的  :
如果发言允许,我将以一个退伍兵和农村打工者的名义就南洋的昨日和今天写一篇发言稿。

糊涂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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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09-05-04   
上访发言稿写得不错,很辛苦,谢谢你。
我看了一遍,提一点还不是很成熟的意见,供执笔者参考。

第一,我们是上访,是向证监会反映问题并希望他们能够重视和妥善解决问题,因为稿子是要念给证监会的人当面听或者还要交给他们看,我们不能高估现在一些官员的涵养,我们还要保持自己的素质和形象,我们的目的是说事实讲道理,稿件中那些类似谴责管理层的词语是不是换成一些柔和一点的,免得尴尬,让人家好接受一些。

第二,提问题不能提的太多太散,目的要明确,目标要集中。我觉得建议和要求八条似乎多了点,最好能把退市股和两网股的问题都能集中在一点或者两点上, 比如:两网股在强调合法性不容置疑的前提下,要求国家赔偿;退市股在强调市场监管不力和证券市场不规范背景下,退市政策是把板子打在了无辜者屁股上的基础上,提出强烈要求限期清欠,追究公司高管和监管不力的责任。

哈哈,就想到这些,不知道能不能给你提供一些参考,不好意思!
qwer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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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09-05-04   
建议:
一用认购证解决老三板问题是最佳方式


原因:
1对证监会而言,这在他们职权范围内就可以解决。以往他们总是推托说超过了他们的权利范围。但发行新股、认购证等都是他们的权利,这令他们无可推托。另外,对证监会而言,该方法也简单、明朗、成本低、容易实施。
2对证交所而言,他们并无任何损失,还增加了上市公司,增加了管理费。对劵商也是如此。
3对主板,解决了后顾之忧,更有利于主板的发展。也对公司高层敲起警钟,令他们有所顾忌
4对大股东而言,以往的退市以及二网股存在的问题,大多是大股东造成的。可以说大股东是罪魁祸首,许多问题是他们有意而为之。他们总以为可以用散户要挟政府。目前的退市政策对他们是有利的,可以使大股东摆脱惩罚,让散户代他们受过。认购证方法可以彻底摆脱无良大股东的控制,使散户重见天日。真正做到惩罚了犯罪分子。
5对散户而言,这使他们摆脱多年的枷锁,即使是高位套牢,也可以减少损失。

因此我认为,该方法是最佳的,应该在会谈时重点提出。


二当局要积极制定恢复上市的条款,这才是和谐社会。
三我觉得关键还是要出有利于重组的政策,应该把我们的真实想法明确提出:
1、要求证监会出头牵线,寻找有实力的公司与三板公司重组或资本置换,应鼓励“云大科技变太平洋”的模式甚至更优惠。来三板的退市公司都是服从政府安排的,当局不应该奖罚不公。我们知道只有证监会有这种能力,我们小散又有何能力?这是他们必须做的,因为总理已经有了明确的指示,这是他们的职责所在。
2、要求将“退市公司”与“暂停上市公司”同等看待,恢复上市的标准要一视同仁。
3、最少应由当地政府以发行价回购,否则不应给当地新股额度。可能有人认为这会侵犯退市股民的权益,因为许多人都是在十几甚至几十元买的。但大家看看三板目前的价格,基本都是几毛钱,而三板公司当年的发行价至少几元钱,差距太大了。我觉得三板股民能够减少损失已经不错了,要想回到当年的价格,太难了。即使将来回主板,缩股后也与发行价差不多。何况“不应给当地新股额度”也会对当地政府造成压力。有压力才有动力啊。
4、应该制定政策,明确退市公司要债转股,这样退市公司的亏损面将大幅度减少。而债权人转为股东后将大大增强公司的实力,重组就更容易进行。
5、老三板问题解决后才可以进行创业板、IPO。因为旧的问题未解决,不应再出新的问题。否则他们又会采取拖延战术。
6、可以把三板流通股剥离出来,当作新股的认购证。这样也可以弥补股民的损失。
7、二网股基本面比退市股好些,而且目前交易方式一样,因此退市股的优惠政策对二网股应该同样有效。

四一些意见:
1、总、理提到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现有何具体措施?我们应争取在本届内解决,否则又是遥遥无期。
2、最少应由当地政府以发行价回购,否则不应给当地新股额度。
3、应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后才搞新三板。不应该旧的未解决,又出新的问题。
4、范提出在证劵市场违规没收的款项应补偿给受损失的股民,反映在老三板有何具体措施?
5、对造成退市的公司高层应加大惩罚力度,要没收全部财产,甚至判死刑。
6、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与否应作为当地政府官员升迁的指标之一。
7、400009公然不出年报,证监会与当地政府没有任何措施,该负何责任?只是把5变1,其实是惩罚了流通股东,这样合理吗?
8、应联系到企业下、岗职工问题,企业搞好了,国资避免流失,也增加了就业率。
愚民政策虽然造成了沙漠,却绝难征服民心。 ---《解放日报》1942年4月23日
(注:所表述的是本人个人看法,仅供参考和讨论,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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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09-05-04   
建议:
一用认购证解决老三板问题是最佳方式


原因:
1对证监会而言,这在他们职权范围内就可以解决。以往他们总是推托说超过了他们的权利范围。但发行新股、认购证等都是他们的权利,这令他们无可推托。另外,对证监会而言,该方法也简单、明朗、成本低、容易实施。
2对证交所而言,他们并无任何损失,还增加了上市公司,增加了管理费。对劵商也是如此。
3对主板,解决了后顾之忧,更有利于主板的发展。也对公司高层敲起警钟,令他们有所顾忌
4对大股东而言,以往的退市以及二网股存在的问题,大多是大股东造成的。可以说大股东是罪魁祸首,许多问题是他们有意而为之。他们总以为可以用散户要挟政府。目前的退市政策对他们是有利的,可以使大股东摆脱惩罚,让散户代他们受过。认购证方法可以彻底摆脱无良大股东的控制,使散户重见天日。真正做到惩罚了犯罪分子。
5对散户而言,这使他们摆脱多年的枷锁,即使是高位套牢,也可以减少损失。

因此我认为,该方法是最佳的,应该在会谈时重点提出。


二当局要积极制定恢复上市的条款,这才是和谐社会。
三我觉得关键还是要出有利于重组的政策,应该把我们的真实想法明确提出:
1、要求证监会出头牵线,寻找有实力的公司与三板公司重组或资本置换,应鼓励“云大科技变太平洋”的模式甚至更优惠。来三板的退市公司都是服从政府安排的,当局不应该奖罚不公。我们知道只有证监会有这种能力,我们小散又有何能力?这是他们必须做的,因为总理已经有了明确的指示,这是他们的职责所在。
2、要求将“退市公司”与“暂停上市公司”同等看待,恢复上市的标准要一视同仁。
3、最少应由当地政府以发行价回购,否则不应给当地新股额度。可能有人认为这会侵犯退市股民的权益,因为许多人都是在十几甚至几十元买的。但大家看看三板目前的价格,基本都是几毛钱,而三板公司当年的发行价至少几元钱,差距太大了。我觉得三板股民能够减少损失已经不错了,要想回到当年的价格,太难了。即使将来回主板,缩股后也与发行价差不多。何况“不应给当地新股额度”也会对当地政府造成压力。有压力才有动力啊。
4、应该制定政策,明确退市公司要债转股,这样退市公司的亏损面将大幅度减少。而债权人转为股东后将大大增强公司的实力,重组就更容易进行。
5、老三板问题解决后才可以进行创业板、IPO。因为旧的问题未解决,不应再出新的问题。否则他们又会采取拖延战术。
6、可以把三板流通股剥离出来,当作新股的认购证。这样也可以弥补股民的损失。
7、二网股基本面比退市股好些,而且目前交易方式一样,因此退市股的优惠政策对二网股应该同样有效。

四一些意见:
1、总、理提到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现有何具体措施?我们应争取在本届内解决,否则又是遥遥无期。
2、最少应由当地政府以发行价回购,否则不应给当地新股额度。
3、应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后才搞新三板。不应该旧的未解决,又出新的问题。
4、范提出在证劵市场违规没收的款项应补偿给受损失的股民,反映在老三板有何具体措施?
5、对造成退市的公司高层应加大惩罚力度,要没收全部财产,甚至判死刑。
6、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与否应作为当地政府官员升迁的指标之一。
7、400009公然不出年报,证监会与当地政府没有任何措施,该负何责任?只是把5变1,其实是惩罚了流通股东,这样合理吗?
8、应联系到企业下岗职工问题,企业搞好了,国资避免流失,也增加了就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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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09-05-04   
引用
引用第11楼怒火心中烧于2009-05-04 11:20发表的  :
\"在主板以几元、十几元、甚至几十元买入的股票,到三板,只剩二角、三角钱,百万投资者血本无归。\"

建议将\"只剩二角、三角钱\"修改为几角钱,原因是不留下话柄让他们讲.


很好,已经采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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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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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09-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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