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深圳交易所领导:
作为一个曾经因为大股东掏空公司而退市的三板股民,我们经历无数苦难,上访得不到重视,问责无门。从我们的角度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希望领导们能对相关问题进行完善,让创业板里不再有中小投资者步我们的后尘,给创业板投资者一个诚信、公正的市场环境。
大股东滥用控制权、挪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甚至欺诈、隐瞒公众的行为。要退市了,各个大股东赚了个盆满钵满,难道就这样一退了之吗?从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来看,还真是无可奈何。在程序上,没有明确的管辖和“集体”诉讼制度,而中介机构也是有限责任,根本就没有赔偿能力。这样的结局,往往上市公司的损失都是由中小投资者完全承担。这显然有违市场公平交易的法则。“退市制度”亟需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和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配合,否则,就是一个不完整的“退市”。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小股东的权利常被虚置,因此,对于有证据表明挪用资金的,应该考虑在民事赔偿中引入无限和连带责任。同时,对于董事、经理和相关责任人,因违法经营的,也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这些,理应是退市制度中亟需解决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
鉴于我国现在的司法环境,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角度出发,如果创业板要实施退市制度,那么请深圳交易所领导考虑创业板上市融资的时候就实施担保或保险制度,设定一定的融资额作为担保或保险费用,一旦大股东掏空公司退市,由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向持股比较少的中小投资者按融资额度一定比例赔偿损失,并由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向大股东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