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信/访处理结果)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1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2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3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访办结期限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复查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