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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请大家转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意见
自然规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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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05-25   

请大家转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意见

管理提醒: 本帖被 9+碎刀 执行提前操作(2009-05-26)
收件人:fxb275<fxb275@csrc.gov.cn>,  
时 间:2009年5月25日 15:48:56

尊敬的证监会领导:

    中国股市每年的拥金和税收,远大于上市公司的分红,在这种情况下理论上讲,股民总体的投资是得不到增值的,这也注定了大多数股民投资股市必然亏损的结局。

    公司退市引致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损失和责任承担应当分情况而定。

由于股权结构的变化导致上市公司被摘牌,这种变化多数是一种市场的行为,其股票持有人应能根据公开\\信息作出判断和投资决策,其风险应由中小投资者独自承担。

由于经营者能力低下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公司连年亏损而被摘牌的情况,由中小投资者独自承担责任。

由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或有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退市的情况,或由于上市公司未经股东大会及其他法律程序擅自更改投资项目,或由于公司主要领导犯罪行为引起公司重大亏损以至资不抵债而被摘牌的情况,这些情况下都不属于正常的经营性行为而导致的退市,中小股东即使进行谨慎投资也无法及时获知信息披露内容以及资产变动状况,大股东及公司经理层往往隐瞒公司真实财产,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导致公司退市的真正损失者是中小股东。

对于这种因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人违法性行为造成中小股东权益的损害应当得到全面的救济来弥补损失。

所以在上市的时候,应该考虑到这种因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人违法性行为造成中小股东权益的损害的风险,上市融资的一部分钱应该用来买保险,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中小股东权益的损害能得到全面的救济来弥补损失。

[ 此帖被9+碎刀在2009-05-26 06:39重新编辑 ]
自然规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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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09-05-26   
最终定价超过预期价格导致募集资金量超过项目资金需要量的那部分资金,应该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由国家建立一个投资者保护基金接管,不应给发行人用.让这些资金发挥它们平时保值,当股市不理性的时候,能起到平抑股价的作用,因为这些钱发行人本来就没有在计划中,它需要的钱已经在发行中募集到了,这样一来可以减少象以前那些上市公司那样,钱多了存银行或者到股市兴风作浪,增加犯罪的机会.再则对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也是一个制约,免得它们由于利益关系操纵发行价格.对不理性的投资者也是一个保护,也对投资者保护基金一直无法建立,提供一个资金来源,既不要国家投资,又能保护投资者.使这些资金来自于民,用之于民.希望监管者真正站在广大投资者的立场上保护投资者,不要一面倒.
wusin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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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09-05-26   
好!!!
自然规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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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09-05-26   
新股发行时实施保险制度
收件人:fxb275<fxb275@csrc.gov.cn>,  
时 间:2009年5月26日 6:32:47
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应当撤柜,同样,不符合标准的上市公司也应当退市.
但商品刚上柜的时候,厂方和商家应该跟保险公司鉴定质量保险,保证上柜商品的质量,一旦用户购买不合格的商品,由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在商场购买了不合格的产品,其厂家和商家以及中介都逃避不了赔偿的责任。就象三鹿奶粉事件,在厂家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政府先负责起赔偿责任,及时对儿童进行救治。而不是对那些服用三鹿奶粉得了结石的婴儿说“食用者自负”。
新股上市的时候,最得利的是大股东和原有股东,普通投资者是比原有股东高价进入的。上市公司通过IPO圈到了钱,同时他也得到了规范运行的义务。这种义务不能只表现在口头上(象上市公司被掏空中小股民得不到赔偿的现状),必须有一种制度来保证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险制度就是其中的一种选择,上市融资的一部分钱用来保险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或有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退市的情况,或由于上市公司未经股东大会及其他法律程序擅自更改投资项目,或由于公司主要领导犯罪行为引起公司重大亏损以至资不抵债而被摘牌的情况,这些情况下都不属于正常的经营性行为而导致的退市,中小股东即使进行谨慎投资也无法及时获知信息披露内容以及资产变动状况。
强烈要求新股发行时实施保险制度,一旦大股东掏空公司退市,由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向持股比较少的中小投资者按融资额度一定比例赔偿损失,并由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向大股东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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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09-05-25   
坚决支持!!!
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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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09-05-25   
写的好吐啥?     
99年2网系统因“国庆彩排”“设备检修”,“暂停交易”。不知彩排完了没?造谣的坏蛋抓起来没?
长期投资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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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09-05-25   
写得太好了。           
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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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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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规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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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05-25   
收件人:fxb275<fxb275@csrc.gov.cn>,  
时 间:2009年5月23日 21:11:47
尊敬的证监会领导:

    作为一个曾经因为大股东掏空公司而退市的三板股民,我们经历无数苦难,上\访得不到重视,问责无门。从我们的角度看《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希望领导们能对相关问题进行完善,让股市里不再有中小投资者步我们的后尘,给投资者一个诚信、公正的市场环境。

   大股东滥用控制权、挪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甚至欺诈、隐瞒公众的行为。要退市了,各个大股东赚了个盆满钵满,难道就这样一退了之吗?从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来看,还真是无可奈何。在程序上,没有明确的管辖和“集体”诉讼制度,而中介机构也是有限责任,根本就没有赔偿能力。这样的结局,往往上市公司的损失都是由中小投资者完全承担。这显然有违市场公平交易的法则。“退市制度”亟需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和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配合,否则,就是一个不完整的“退市”。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小股东的权利常被虚置,因此,对于有证据表明挪用资金的,应该考虑在民事赔偿中引入无限和连带责任。同时,对于董事、经理和相关责任人,因违法经营的,也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这些,理应是退市制度中亟需解决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

   鉴于我国现在的司法环境,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角度出发,如果要实施退市制度,那么请证监会领导考虑上市融资的时候就实施担保或保险制度,设定一定的融资额作为担保或保险费用,一旦大股东掏空公司退市,由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向持股比较少的中小投资者按融资额度一定比例赔偿损失,并由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向大股东索赔。
自然规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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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05-25   
收件人:fxb275<fxb275@csrc.gov.cn>,  
时 间:2009年5月23日 21:11:47
尊敬的证监会领导:

    作为一个曾经因为大股东掏空公司而退市的三板股民,我们经历无数苦难,上访得不到重视,问责无门。从我们的角度看《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希望领导们能对相关问题进行完善,让股市里不再有中小投资者步我们的后尘,给投资者一个诚信、公正的市场环境。

   大股东滥用控制权、挪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甚至欺诈、隐瞒公众的行为。要退市了,各个大股东赚了个盆满钵满,难道就这样一退了之吗?从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来看,还真是无可奈何。在程序上,没有明确的管辖和“集体”诉讼制度,而中介机构也是有限责任,根本就没有赔偿能力。这样的结局,往往上市公司的损失都是由中小投资者完全承担。这显然有违市场公平交易的法则。“退市制度”亟需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和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配合,否则,就是一个不完整的“退市”。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小股东的权利常被虚置,因此,对于有证据表明挪用资金的,应该考虑在民事赔偿中引入无限和连带责任。同时,对于董事、经理和相关责任人,因违法经营的,也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这些,理应是退市制度中亟需解决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

   鉴于我国现在的司法环境,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角度出发,如果要实施退市制度,那么请证监会领导考虑上市融资的时候就实施担保或保险制度,设定一定的融资额作为担保或保险费用,一旦大股东掏空公司退市,由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向持股比较少的中小投资者按融资额度一定比例赔偿损失,并由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向大股东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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