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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网络民主的正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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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05-27   

网络民主的正义力量



[原创]有限赞赏警方释放邓玉娇(图)
文章提交者:思宁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有限赞赏警方释放邓玉娇          
  

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思宁5月26日05:06:50发出《立即释放邓玉娇!》的博文,呼吁巴东县公安/局依法立即释放邓玉娇,改为监/视居住。5月27日0:44,长江巴东网宣布《公/安机关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对邓玉娇案出现这一重大转机,思宁感到有限的欣慰。

  警方采取的改为监视居住的措施与思宁呼吁中的法律分析结果及建议大体相符,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的强制措施的规定得到了比较正确的适用,说明警方对本案的处理出现转到正确方向的迹象。思宁对警方的进步表示有限的赞赏。

  警方这个转变从根本上说,还是社会舆论/监督的初步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邓玉娇案发生以来,成千上万的公民(特别是其中勇敢、智慧的网民)对警/方的批评监督,就是行使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公民的这项天然的权利。这就是成千上万公民参与的民主和法治的伟大实践!

  这时,思宁不禁想起1976年天安/门运动中著名的诗句:“中/国已不是过去的中/国,人/民也不是愚不可及。秦皇的封建时代已一去不返了。”现在中/国已经进入互联网的新时代,民主和法治普世价值的历史潮流不可阻挡,觉醒的公民不会再容忍国家/机关不受监督的权力,而国家机关也必须习惯于公民的监督。

  当然,警/方的进步还是有限的。

  就长江巴东网的报道看,警方把“邓玉娇具有自动投案情节”作为监视居住的主要理由是说不通的。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中,均没有“自动投案”可以监视居住的条件。如果自动投案就可以监视居住,警/方在案发当天就明知邓玉娇“自动投案”,为什么不监/视居住而要拘留邓玉娇呢?

  根据思宁的法律分析,改为监视居住的理由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规定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以外,还有:一、拘/留已经超过法定的七天时间;二、本案的证据不符合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条件;三、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可是,警方除了提到“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外,对法/律和规章规定的上述三个理由仍不敢面对,即不敢面对自己过去的错误或失误。虽然警/方可能是出于自己的面子考虑而故意回避法定理由,但思宁仍希望警方今后还是要认真检讨。不好意思公开检讨,内部检讨总该有吧。

  在改为监/视居住以后,本案如何发展,思宁拭目以待。希望警/方继续朝着正确的方向走,纠正过去的其他错误或失误,也希望有关网民再接再厉,把监督进行到底。

                   2009年5月27日03:17

————————————————

附:

      公/安机关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http://www.cjbd.com.cn ; 发布时间:2009年5月27日 0:44    

  本网讯 5月26日,经公/安机关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

  受邓玉娇亲属委托,邓玉娇代理律师汪少鹏、刘钢于5月25日向巴东县公安局提出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鉴于邓玉娇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对其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值班总编:许武才 责任编辑:涂启亮 校对:田向东)
————————————————————————            

          立即释放邓玉娇!
                   思宁         
      
  邓玉娇案件昨晚出现重大转机,犯罪嫌疑人邓玉娇委托夏霖、夏楠两位律师于昨晚向巴东县公安局正式递交控告书,指控黄德智涉嫌强/奸,要求立案侦查,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黄德智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5月22日通报所称“经警方找邓玉娇、有关证人进一步调查和现场勘察,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的说法已经与邓玉娇的控告书出现严重矛盾。

  从邓玉娇的指控看,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邓玉娇的“故意/杀人”理由可能不成立,邓玉娇对邓贵大、黄德智的伤害可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因为防卫过当而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鉴于

  ——刑事拘留邓玉娇已经超过法定的七天时间,

  ——本案的证据不符合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条件,

    ——公安机关对本案应当进行重要的补充侦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中关于“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监视居住”的规定,

  思宁呼吁:巴东县公/安局依法立即释放邓玉娇,改为监视居住。

  鉴于邓玉娇的母亲近日的行为有损害邓玉娇权益的嫌/疑,建议公安机关对邓玉娇监视居住不要选择邓玉娇的母亲的住处(除非邓玉娇本人愿意),可以选择邓玉娇的退休法官爷爷的住处或者其更适合的亲友的住处。
                        2009年5月26日05:06:50

题图为邓玉/娇首次委托的律师在拘/留邓玉娇的巴东县看守所门口,见


欢迎光临思宁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i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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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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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05-27   
文章提交者:两兄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只不过说明羁押期限问题没有再违法,如此而已!众目睽睽,上级也不会同意这么简单地再违法。决不是什么让步,别自作多情了。

请看法律:拘留中,申报逮/捕最长7天,批准逮/捕最长7天,超过14天必须释放,本来就是该做的,谁给谁让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 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 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 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这个情节说明,粗暴/违法的阶段过去了,上级已经接手,以后是玩背后功夫的阶段,有智商的人加入,小心了!别JB一个个还沾沾自喜。把一个不办就违法的事情给办了,找几个伪五毛说“让步了”,就放倒你们一大片,太菜!菜到可耻的地步!

我倒要问的是,警/方依法给检察院报捕了吗?检察/院依法回复了吗?回复的是不批准吗?
什么结论也没有,就这么不明不白地给关了14天,算末子回事?继续监视居住,还有什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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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05-27   
文章提交者:江湖在心中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我在澳洲的朋友讲:这件事情已经闹的整个地球都在抨击中/国的宪/政和人/权问题.估计是迫于国/际舆/论的压力才放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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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05-27   
文章提交者:思宁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从司/法实践看,一般说,改为监/视居住,就不向检/察院报逮捕了。如果警/方坚持要逮/捕,一般是不会同意监/视居住的,反正超期几天他们也无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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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09-05-27   
[原创]拒绝被消费1:对邓/玉娇“修脚刀法”的质疑
文章提交者:心璞如歌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拒绝被消费1:对邓玉娇“修脚刀法”的质疑

    1回到故意杀/人现场
    邓玉/娇刺淫吏案,并非一个风诡云谲故事。
    5月12日媒体有了报道:5月10日,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公职人员在娱乐场所消费时,邓贵大向邓玉娇提出特殊服务要求,遭拒后,邓贵大拿出一沓钱抽打邓玉娇头部,进而摁倒后…..邓玉娇用修脚刀将对方两人刺伤,其中的招商办主任邓/贵大经抢救无效死亡。由此引发命案。
    而这个刺淫吏案,在18日竟有了离奇发展,邓玉娇不再是刺/淫/吏,竟然是故/意杀人了:
    “5月18日中午,巴东县公/安局在互联网上通报了“5.10”案件的一些细节和警方的处置情况。巴东县公安/局称,已经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是否自首须经法院认定。”
    “故意杀人”一说是否荒/谬,且极端/荒唐,我不知道。只是列出以下质疑,求教于专业人士。

    2邓玉娇故意杀人,故何,意何?
    故意杀人就注定要有一个恩/怨过节之“故”,而生图谋杀人为意,由故而意,构成杀人动机之故意。  
    二人有故,有过节嘛?
    一个几近就要沦/落风尘的修脚女工,按常理,没有可能与镇上的“招商办”扯上公务关系,除非“招商办”成了“招/娼办”。
    没有公仇,也就只能是私忿。
    倘若说杀与被杀的两个人,是熟人,抑或是亲朋,在一个人口不太多的小镇,也不是没有可能。可照常理,熟人间就不可能发生逼良为娼/那一幕,以后还见不见面呢!
    倘若是邻里,因在乡土社会中,为一堵墙一龚地争端,也可能形成私忿,可二人在空间上并构不成交集。公布的材料清楚地显示,一伤一死者,或居“名相路”,或“将军路”,而邓玉娇则居住在一个叫木龙垭村,即便是镇郊,也不会是镇里。
    最大的可能是二人根本就不认识。
    没有故,又何来的意!从现在透露出来的材料,至少我看不出有什么故与意。
    让一个柔弱的女性,且故,且意,用水果刀去手刃杀三个男子汉,是不是想像力太丰富了!
    只能问一句,想写小说吗!

    3从修脚刀到水果刀:故意杀/人的那把利器
    最初,那把故意的杀/人利器是修脚刀,到了第二次通报就变成了水果刀。
    然而,至今这把“水果刀”,究竟长宽几许,买来后修未修脚,却未通报。
    不管怎样,这刀一定不比切西瓜的砍刀,也不比菜刀,也一定不在管制刀具之列。再说,即便如水果刀类的通用工具,在工作场所出现,修脚的邓玉娇买来,最大可能也是用来修脚。
    从修脚刀到水果刀,也只是让死/者死得大气一些。因为死在水果刀下,即便做鬼,也是风流鬼;而横死在修脚刀下,即便做鬼,也不鬼风流。
    这并不是对死者的不敬,笔者也不想口诛笔伐死者的个人操守,他也是近墨者黑的体/制牺牲品,只不过在必然中,而被偶然性地摆上了祭坛而已。
    但如此置换,却让人疑惑重重。

    4太差劲的“修脚刀法”
    修脚刀法是用来故意修脚的,用来故意杀/人就相当差劲了,以弱女之身独自抗暴,只因其勇烈,有网友才将其暂列兵器谱第二。
    修脚刀法上榜,有点名不符实。好像邓玉娇并未学过武功,从上传的照片看,也只是一个柔弱的女娃。
    面对三个身强力壮正当胜年的淫/棍,当邓玉妖被“推坐”在沙发后,后,按警方的陈述理解起来,就好似邓玉娇马上就挥起修脚刀法,
    可那一段真实场景的究竟是怎样呢?
    邓玉娇怎样抽出的刀?
    又是从哪里抽出的刀?
    是在被摁倒的沙发上挥刀,还是站起来挥刀?
    在近乎绝望中挥刺,以一弱女之体力,又能够刺出多少刀?
    这些皆不可知,只知道邓贵大同志的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均中了修脚刀。
    以邓玉娇的功力能够刺中,而且至少是在四个部位上刺中,那距离就应该极近,即便不会武功,也必能刺中的距离。
    同时要上前“阻止”的黄德智同志,名字不错,可不管这个人是否有德,也是否有智,也被刺中右大臂,想来也一定是在一个极其近的距离。
    在这样的一个体肤相接的近距离内,想干什么,又能干什么呢!
    如此的近距离,已经足以说明问题了。
    邓玉娇挥舞了N刀后,战果是只伤一人,死一人,还有一个神秘的“他人”毫发不损。
    没炼刀法,就出来杀人,且故意杀人,又杀得这般差劲!邓玉娇的故/意杀人,有什么刀法可言,修脚刀法也太叫人失望!对其在兵/器谱上的排名,某人要提出严重的质疑。

    5“消费”内虚,还是“消费”肾虚
    在巴东警方的通报中,有一个意味深长的词――消费,且被反复使用。
    邓贵大同志一行三人在消费什么,是可乐,还是面包?是洗脚,还是理发?
    不是,全不是,他们要消费“肉”,不是猪肉,不是牛肉,也不是济公和尚爱吃的狗肉,而是“人肉”――嫖/妓。雅一点说是买春,俗一点说是“打炮”。
    嫖/妓就是嫖/妓,肾虚强劲的东东,竟挂了一个扩大内虚的名堂――消费。一个贻笑大方的悍吏逼良为娼竟与扩大内虚挂了钩!
    服了,想不到“消费”一词还可这样使用。如若逻辑,那吸毒,是否也可以说成是消/费呢!按巴东的逻辑,应该可以,因为那也是消费,只要有一叠钱/能呼啸而来。

    6意味深长的一叠钱
   邓贵大之所以内/虚强劲,是因为他有一叠钱:“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
    这一叠钱,已经有九天了,也未通报有几多。
    是数不过来呢,还是没有数?
    究竟是N千,还是N万?
    一叠钱现在又在何方?
    警方又想怎样处理呢?
    倘若这一叠钱足够多的话,就不只是刑事责任的问题了,还有腐/败问题,为什么在一个小镇,又只是一个小小的招商办主任,竟会拥有N多的嫖/资,哪来的?当地的纪/委部门就不介入吗?
     麻烦巴东警/方,以后别再这样糟践消费了。自邓贵大用N多的一叠钱,打了邓玉娇的头,那一叠钱,就成了嫖/资。专司法律的巴东警/方,不会不明白一叠钱与嫖/资的区别吧!用意味深长的消费一词来表述嫖/资,弄得人们一说起“消费”就别有滋味在心头。
    为什么要用金融术语“钱”,且“一叠”来表述呢。难道要用“消费”来“消费”法律吗。

     7不识庐山真面目的“他人”
     不能不服巴东警/方,一个简单的刺/淫吏案,竟弄得扑朔迷离跌荡起伏。突然间又有了一个神秘的第三者——他人。
    “ 2009年5月10日20时许,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
     他人,何许人也?
     他人,是N个,还是一个?
     他人,在不在案发现场?
     在通报中,除此就再也没有了对“他人”的陈述。由“陪”的关系大致可以推定,邓贵大与黄德智作为东道主,为取悦于这个“他人”,既陪酒钱,还要陪嫖资,来了个“一条龙”的接待服务,
     邓贵大是陪“他人”来“消费”的。那么这个“他人”,就应也是此案的推手,或许还是条大鳄。
那个“他人”始终都在现场,是否应该对黄德智以及那个“他人”进行立案侦查呢?倘若不立案,理由又是什么?
     至少,应该说明一下吧!让“他人”由幕后走到前台,尽管“他人”之水可能很深。

    8从“按倒”再到“推坐”
      买春,邓贵大扮演了一个并不光彩的角色。尽管不知道邓贵大是为了自己,还是为了“他人”。
     请看他的几个动作,在明确得知邓玉娇不卖“肉体‘情况下,先是用一叠钱搧击,继而将邓玉娇“拦住”,再两次将邓玉娇按倒。
    一直字斟句酌的通报,不知为什么将“摁”倒陈述为“按”倒。但这个“按倒”之“按”的表述有点语法问题,标准点应该是“摁倒”,不知是谁之误。
    但将“按倒”修改成了“推坐”,却不一定是为了语法。由“按”到“推”,字虽一变,却能让正在实施的暴力行动趋于平缓。
    平缓一分,邓娇的故意就多一分;倘若平缓三分,邓玉娇就可能升级为蓄意了。
    也许这才是要游戏“按(摁)倒”与“推坐”文字的真正意思。可即便是“推坐”,也不是“异性洗浴服务”的应有消费流程。
     但请注意,当邓玉妖被摁在沙发后,究竟发生了什么,是即将被糟蹋的那一瞬,还是继续在施暴胁迫,还是继续语言与肢体冲突,还是被推倒后,邓玉娇立刻就挥起了刀…
    这才是本案最关键,可偏偏到了这个最关键处,偏偏就没有了下文。
    但可能性只有两种:不是施暴进行中,就是“亲切友好的会谈”进行中。
    二者之间应该是哪一种呢,又会是哪一种呢!

    9案件性质是不是在被故意扭曲
    逼良为娼,即便在*****不吐骨头的那个万恶旧社会,亦为重罪。
    邓玉娇一个柔弱的女生,为了抗暴,引修脚刀以自卫,却成了故意杀人。难道现在,还不如万恶的旧社会了吗!
    笔者不是什么法律专业人士,但出于是与非的价值判断。相信邓玉娇的“刺淫”案法律界定,也只能是防卫有无过当,抑或是多与少。
    倘若这样明了的案件,非要弄出个花样来,我也无话可说。
    不过我也相信,一定会有更多的人会永烙记忆,因为举头天三尺即青天。

    10自首变成了不确定
    在通报中,邓玉娇自首变成了不确定,有稽无稽,不想再多说什么。
    抗暴自卫的邓玉娇,何来自首一说!
    这个故意杀人让人充满不屑,于是乎有了一个可以发挥最大想像的尾巴。
    有“侦查中,侦技人员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结合调查情况,已决定将邓送往相关医疗机构检查鉴定”云云。
    不过这样的尾巴,并不高明。
    啥时法律也成了可以讨价还价的筹码。先让你无望,最后在无望中,再给一个死缓,抑或精神疾病的口实,让事件就这样平息下来,也真能呼悠。
    邓玉娇抗暴刺淫吏,不仅无罪,在一个世风日下的今天,更应该楷模于全国,不管你怎样认定,我是这样认定的。
    不由不让人想起那句名言,也许这个世上就真的没有最能呼悠,只有更能呼悠。但贱的,绝不会是邓玉娇。

     11 坚持“四个不卖”一百年不动摇
     说邓玉/娇是因为受辱而杀人,我不同意,因为那些动作,显然不是在污辱,而是在实施强/暴。
     构成强奸罪的前提条件就是女性的意愿,是不是故意,倘若不故意,就可以认定为强奸。
尽管案发之地本就可能是一个“人/肉”卖场,但邓玉娇今天不卖,明天不卖,后天不卖,永远不卖。邓玉娇用她的行动兑现着承诺:坚持“四个不卖”一百年不动摇。
    非要强行购/买就是强奸。
    退一步说,即便是性/服务工作者,你不经人家故意,也照样是强/奸。
    更何况邓玉娇受到的一叠钱污辱,也只是一个收买不成的前奏曲,后面的被摁倒,才是施暴的真正开始。
   倘若认定邓玉娇故意杀/人,就无异于像圣经所说“他打你的左脸,你让右脸也给他打”。
但这不是人性。兔子急了也咬人,遑论人乎!
    邓玉娇抗/暴,拒绝被消费;邓贵大要消费,在逼良中施暴,这才是案件的最基本情节。
    倘若邓玉娇被故意杀人,那么请问,难道邓玉娇就只有被消费的权利,而没有抗暴的权力吗!

    12结语
    邓玉娇故意杀/人,难道仅仅是邓玉娇一个人的“抗日”吗!倘若邓玉娇是被故意杀人了,那么被强暴的 就是全体庶民了。
    本想由此引申谈谈:从社会焦虑,到社会怨恨,再到社会紧张。可不经意间就写长了,只好修改题目,就此收束。社会焦虑、怨恨与紧张,只能留待下文再说了。


                             心璞如歌  
                            写于2009年5月19日
                            修改于200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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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这里面有名堂,请看下面的报道:


     昨晚向警方紧急提交《控告书》,要求立即刑拘涉嫌强奸的黄德智

    昨晚8时许,律师夏霖(左)将《控告书》交给相关人员。

    邓玉娇案再起波澜。昨晚8时许,其代理律师夏霖向巴东县公安局正式提交了一份《控告书》,告黄德智涉嫌强奸,要求该局立案侦查,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黄德智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控告书》中详细披露了5月10日当晚黄德智对邓玉娇实施暴力的详细细节。

  对于此举,夏霖说“这都是被逼出来的”——按照法律程序,公安部门会在昨日对邓玉娇实施正式批捕,“所以我相当紧张,邓玉娇一旦被捕,再去拿人就很难。我这样做,要么让邓玉娇不被批捕,要么赶快放人”。对于自己已被邓母解除委托的消息,他心有不平:“我这人就有点重庆人的脾气。我不会被一拳打死的。”

  黄德智一把扯下她裤子

  控告书中详细写到了5月10日案发当天在雄风宾馆一楼水疗区中发生的一幕。

  5月10日晚饭之后,KTV服务员邓玉娇在雄风宾馆一楼水疗区五号房洗衣。邓玉娇说:“水疗区就是女性给男人卖淫的地方”。洗衣时,一个“高个子戴眼镜的男的”(即黄德智)进入房间,走入走出两三次后,将门锁上,坐在房间床上,称其要洗澡。邓玉娇不从并向外走,走到门口时,黄德智说:“你往哪去,你要陪我洗澡”。邓玉娇申明自己是在这里洗衣服,不在这里上班,欲开门离开,黄德智一把将她拉倒在门口床上,脱她的衣服。由于邓玉娇上身挂有斜挎式胸包,黄德智未能脱下其T恤衫,转而拉扯其裤子。由于未系腰带,邓的裤子被黄德智一拉即下,内裤全露。黄德智又脱其内裤,并以手摸其下体。邓玉娇用脚踢黄德智,黄德智试图脱邓玉娇的鞋子,未能脱掉,被邓玉娇踢下床去。随后邓玉娇跑出门到了休息室。

  苦苦哀求仍遭钱搧脸

  之后,黄德智与一名“矮个子客人”(即邓贵大)先后尾随邓进入休息室内,黄德智骂道:“他妈个×今天被这个女娃子戏弄了。”邓贵大遂指着邓玉娇骂:“你还挑人啊,你什么意思,嫌我们老了?我们就是来消费的,你就必须要服务!”

  邓玉娇恳求道:“我有没有戏弄你,你去问外面的领班,如果我真是在水疗区上班的,我就是戏弄了你,那就是我的错。”另一在场服务员叫来领班,领班劝阻未果。邓贵大继续骂道:“什么上面下面的(指在KTV上班的和在水疗区上班的),不都是一样的吗,当了*****还要立牌坊。”又说,“你不就是要钱吗?你就是没见到过钱!你要好多钱,你开口,信不信我今天用钱砸死你!”遂拿出一叠人民币,向邓玉娇脸部搧击。

  邓贵大双手抓人被刺

  每搧一下,邓玉娇便退一步,搧一下,退一步,一直退至身后沙发处,就说“对,我就是没见着过钱,有种你今天就砸死我”。邓贵大说,“我就是要用钱砸死你,就是要拉一车钱来砸死你。”领班再次劝邓玉娇离开,邓玉娇欲离开,被拖回。邓贵大说:“想跑,跑到哪里去?”

  邓玉娇再次试图离开,又被拉回,随后就从包中拿出水果刀,双手背在身后。邓贵大推邓玉娇胸前,将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起不来了,遂双脚乱踢。黄邓二人扑上来,邓玉娇就拿刀向前乱刺,邓贵大伸出双手要来抓邓玉娇,因为邓贵大在前面,可能多数刺到了他。后邓贵大捂着肚子走到门口倒下。邓玉娇看到邓贵大脖子上有一道伤口,遂打110报警。110要其打野三关镇派出所电话,邓玉娇答说:“雄风快死人了,赶紧过来。” 又打电话给其母亲,要其母亲赶快来。

  列出“欠款单”请母代偿

  此时房中仅剩邓玉娇一人,后经理来将邓贵大抬走。邓玉娇坐在大厅沙发上等警方到来。邓玉娇母亲张树梅与警方基本同时到达,邓玉娇交给张树梅一张欠条,要其母代为清还,随后上警车到达野三关镇派出所。当晚朋友给她送来衣服,邓玉娇将案发时所穿T恤和裤子换下,但高跟鞋、胸罩、内裤未换。当晚邓玉娇一直在野三关镇派出所办公室中哭,该派出所人员她全都认识,没有看到巴东县公安局的警察。

  5月11日晚上,巴东县公安局给邓玉娇做笔录后,于5月12日17时许将其送至恩施优抚医院。邓玉娇更衣后,其胸罩与内裤被邓母带回家中。期间刑警队未对其胸罩及内裤进行询问检查。

  新闻链接》》

  邓母突换代理律师

  昨晚9时20分,巴东县官方在恩施新闻网上通报了邓玉娇母亲更换代理律师的消息。对此事,夏霖律师表示还完全不知情。 

  据巴东县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证实,邓母张树梅已聘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武汉)汪少鹏律师和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宜昌)刘钢律师共同担任“邓玉娇案”在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

  据了解,截至记者发稿前,邓母与夏霖律师失去联系已达3日之久,更未曾见面正式解除委托关系。欧阳开平昨日上午10时20分接受记者采访时却表示,“邓玉娇母亲与夏霖律师已经签订了解除委托的协议”。

  据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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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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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09-05-27   
[原创]邓案,网络舆情持续激荡,越飚越高
文章提交者:改革指挥部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编辑:强国、新/华均已放行,政治上应该没有什么问题。望放行。
强国: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boardId=1&treeView=1&view=2&id=92306926
新华:http://forum.xinhuanet.com/detail.jsp?id=67162422


一、邓案大事记(截止5月26日23:30)

10日晚,巴东野三关,邓案发生。

11日,巴东警方第一次向长江巴东网等地方媒体通报案情

12日,《恩施晚报》、《长江商报》等湖北媒体报道本案。
当日上午,巴东警方第二次向社会通报案情,称三名地方干部强索特殊服务引血案。
当日起,各网络均有较多转载,评论也渐多。

15日起,估计此时也有外地媒体记者到达巴东。

16日,网友“屠夫”到达巴东,开始不断发回现场报道。

18日,巴东警/方第三次通报案情,称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这彻底引爆舆论,各种媒体全面报道,各大论坛民意汹涌。

19日,经网友“屠夫”联系,夏霖、夏楠两律师到达巴东,接受邓母、邓玉娇委托,开始有关代理工作。

21日晚,邓母洗衣。

22日,网友“屠夫”撤出巴东,在舆情聚焦与护送下,经万州、重庆,于25日晚抵达北京。
当日,网友汉大赋等抵野三关,欲立烈女碑纪玉娇壮举,遭地方官吏坚拒。
更多网友发出集结号,欲千里奔袭野三关。

23日凌晨,巴东政/府发表声明,称确认不存在强奸事实,并代表邓母声明解除与律师的委托关系。

23日晚,邓母确认巴东政府代发的声明有效,并正式解除与两夏律师的委托关系。

24日,邓母在政/府的牵线搭桥下,与汪、刘两律师签订委托书。

25日晚,两夏律师声称其委托仍然有效,将坚守巴东,并在媒体见证下,代表当事人邓玉娇向巴东公安局,提交针对黄德智的控告书。

26日,相关各方进入沉思、长考阶段。

二、网络舆情综述

18日,警/方第三次通报后,邓案已成为全国性事件,板砖横飞,口水成洋。

23日,自知悉邓母洗衣和巴东政府声明后,网络群情激愤,万贴齐发,持续至24日。

25日白天,据传媒体被要求收紧对邓案的报道。网易、搜狐已鲜见相关报道,网易更是多日以来就关闭了对此案消息的评论,着实鲜明展示了网媒之耻。唯新浪在此案报道中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其它各大主要新闻网站或平面媒体的网络版,在其新闻网页都减少和消灭了对此案的报道。

舆情主战场再度回归到各大网络论坛。

25日晚,各大论/坛挑灯夜战,猛盖高楼,其中尤以凯迪为最。

对由邓案引发的舆情风暴,现按媒体分类简析如下:

1、平面媒体
《恩施晚报》、《长江商报》等湖北地方媒体,中规中矩地完成了媒体的基本职责。他们较快地报道了本案,当然他们当时肯定也想不到本案会引起这么大的风潮。而且,其后由于皆知的原因,湖北地方媒体已退出了对本案的报道。

《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新京报》,有力地接过当地媒体交来的接力棒,重磅出击,犹如三把利剑,劈开了邓案的重重迷雾。

《中青报》、《东方早报》、《扬子晚报》等,也有若干言论振聋发聩,拉高了邓案的声势。

CCTV的《新闻周刊》等节目也报道了邓案,促使人们以更加严肃的态度来看待邓案。

2、网络媒体
A、门户网站

网易:媒体之耻!!!

搜狐:首鼠两端。

新浪:颇为难得、颇为不易。

长江巴东网:系巴东政府网。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该网发出的是何种声音,想必人们能自知。然而,有一点要指出,该网不象很多出现敏/感事件的地方网站那样,为了避免尴尬,干脆一关了事。而是坚持上线,确实也还体现了一些气量。而且,该网的峡江论坛,一如所料地迎来了很多外地访客,虽然很自然地有关言论、贴子会经过严格审核,也有很多删除,可是该网确也保留了一些不同的声音,这也不象绝大多数地方网站那样,尽是米汤和颂歌。

B、论坛
凯迪:动辄四、五百楼的高度,甚至有《【控告书】控告人:邓玉娇。2009年5月25日》这样近1000楼的贴子,当然地成为邓案舆情风暴的中心和主战场。

中华:这个论坛的大批爱国青年,相当不易地认清了自己的屁民身份,不再以统治者的思维来看问题,转而为玉/娇大声鼓与呼。因而,也成为邓案舆情风暴的第二主战场。

另:铁血、乌有的情况类中华,但战场规模稍小。

百度巴东吧:也是一个人声喧哗的论坛。

各大地方论坛也是言必谈邓案,有力地扩大了邓案舆情风暴的影响力。

天涯:彻底阳萎、彻底堕落,完全退出了邓案报道的主战场。天涯那些以往也曾意气风发的斑主们,仿佛就怕邓玉娇的刀也会割掉他们的鸡鸡一样,对这个烈女是何其惶恐,何其冷漠!

强国、新华、复兴、环球:这些老大媒体所办的论坛,居然也颇为开放地热议邓案,甚至在25日其它媒体、论坛有所收声的情况下,它们依然畅所欲言、兼容并包。这让人颇感意外,或许它们的态度,在预示着什么,或许会为邓案再起波澜埋下伏笔。

三、其它景象
1、女子行为艺术。中华女子学院的42名学生声援邓玉娇,并在街头展示“我们都是邓玉娇”(实为“谁都可能是邓玉娇”,初稿时记错了)的行为艺术。这既让人意外,也让人欣慰。众所周知,很多年以来,大学生就已被养成一群自珍自爱的群体,除了少数他们身边的同学受到伤害的事件,他们会站在一起围观、*****一下以外。对社会上的事,他们是茫然无知,不为所动,仿佛他们可以在校园生活一辈子,校园外是与他们毫不相干的世界一样。这一次,这些女生的出声和行动,太不容易,让人感慨,或许总有很多象征意义和较大的联想空间吧。

而又让人嗟叹的是,居然是女生们走出了这一步,那些男生们哪里去了?或许,他们还真不明白什么叫承担,什么叫责任,他们还忙着玩网游哩。

2、邓玉/娇公民后援团。继北京的一些后改革学者发出要求立即释放邓玉娇的公开信后,一些公民行动接踵而至。是的,行动、行动,要行动才能维/权,要行动才有意义啊!

3、左右大联/盟。诚如很多观察家所言,邓案是近年来少有的,左、右两翼民众共同呼喊、并肩行动的重大公共事件。改革三十年了,难得在重要事件上取得这么大范围的共识,或许我们的改革推行者们要为如此重大的成就,而无比心安、无比感动吧!

4、网友急行军。据传,现在已有约2000名网友正在向巴东集结,希望实地考察该地风土人情。而地方当局已敲锣打鼓要求地方百姓,不得向过往商旅提供食宿。看来,这将是一场非常辛苦的野营啦。

5、妄论。在下以为,邓案能掀起这么大的风潮,其实很大程度上是有一条隐约的传言,在挑战和刺激着亿万民众脆弱和敏感的心灵。据传,曾有相当高/级的领导指示地方(指州、县,下同),称人和证据都在地方手里,怕什么呢?不要理会外面的流言蜚语,照自己的想法办就是了。

从邓案起伏,我们仿佛能看到这条传/言的影子。其实,邓案初起,地方上可能是基于形象和面子的考虑,以及惯性思维的影响,对案件是有所遮掩,但也未想到要全面颠倒,只是还拿不定主意,还在思考对策,等待指示。随着舆论关注加强,地方更不敢造次。

18日,警方第三次通报,表明该传言是在实在地发挥作用,但也由此极大地激怒了民意,邓案影响迅速升级,被放大为全国性公/共事件。邓/案就完全超出了地方的处理能力,而由更高/层接手。地方上此时其实已有悔意,已不想被此案拖下去了,因为三小吏与地方的利益瓜葛与牵连根本不大。然而他们已无法回头了,更高层已披挂上阵了,他们也就只好诚惶诚恐、三心二意地做好端茶送水的伺候工作了。

另一方面,现在对邓案的讨论虽有收紧,然也还有较大空间。也表明,其实最高方面还在观察,态度还未明朗,这也为邓案未来走向增加了更多的变数。

在五六月之交,邓案也因而显得更加诡谲。

6、展望。邓案影响扩大后,社会上各色人等均加入了这场看似口水横飞,实则刀光剑影的攻防大战,不同群体都将自己的利/益诉求加于邓案之上,使这个事实清楚的案子变得特别复杂,特别难办。甚至有的网友,将之比为民国末年之沈崇案。

这才是邓案难以承受之重啊!

共和国,你承受得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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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09-05-27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4b366670100dml8.html
让上帝颤栗的恐怖哭喊

                  ——关于邓玉娇案的评论

张宏良

“爸爸,他们打我!爸爸,他们打我——”这是目前被关在精神病医院里邓玉娇的哭喊。邓玉娇已经哭喊了多久,我们无从知道,我们所知道的就是,目前——就是现在,她仍在哭喊。

这是湖北恩施电视台在当地精神病医院采访到的邓玉娇的哭喊,邓玉娇一边哭喊一边用哀求的眼神死死盯住不远处拍摄的记者,绝望的手臂伸向记者拍摄的方向,那动作十分明显,是想让记者带她离开这个恐怖的地方。邓玉娇那如同遇到鬼一样惊惧的眼神,那让人毛骨悚然的恐怖哭喊,莫说是人听到受不了,即使上帝听到也会颤栗,即使佛祖听到也会悚然!

“爸爸,他们打我!他们打我啊——”究竟是谁在打她?让她如恐惧的“他们”究竟是谁?是同一病房中的精神病人?还是其他什么人?隔着玻璃的记者没有问,惊惧哭喊中的邓玉娇没有说,她呼喊的爸爸也不让见。

我浑身都在颤栗,恐怖得甚至打不准键盘,简直太可怕了!像邓玉娇这样一个大义凛然、疾恶如仇的刚烈女子,这样一个能够只身打垮三个流氓、寸刀手刃二大色魔、出手便一死一伤的现代女侠,这样一个胆气冲天、铁血性情、不畏强暴、不惧天崩地裂的巾帼英豪,现在居然像见到鬼一样地哭喊哀号!并且完全是一种吓破了胆的哭喊哀号!仅仅几天前,面对三头灭绝人性的凶残野兽尚能沉着应对的邓玉娇,现在居然在没有任何暴力袭击的病床上完全吓破了胆!

这就是精神病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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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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