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背后的证券市场、证监会、证交所和法院(转载)
转载一片上海证券交易所卢文道博士在华东政法学院前沿论坛上所做的一个演讲,主题是“法律背后的证券市场、证监会、证交所和法院”,非常有意思,演讲中对于我们这个证券市场中主要的各个主体在法律意义上和现实中的角色定位和互相博弈的格局的分析十分详细深刻,相信对于我们更好更深层次地理解这个市场有很大的帮助,因此在未经演讲者本人同意情况下转载在此,与大家分享(记录中有些细节错误,但不影响整体理解)。
今天很高兴有机会能和校友沟通,我离开华政后曾经在政府机关和法院工作,01年的时候进入的上海证交所。今天我想和大家交流一下我对法律背后的证券市场、证监会、交易所、法院的认识,最后谈一点我自己的思考。
当前,证券市场是最受人关注的。这次两会后,温`总`理在回答华尔街日报记者问到的中国会不会采取措施挤压证券市场的泡沫时,说我们要建立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实现股市的健康发展。现在股市很热,连司机和医生都热衷对炒股发表意见。
我们学生对证券法的学习也从本科就开始了。其实要理解一个法律的条文,必须要理解其背后不同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一个制度设计是如何产生的,必须要结合应然状态的法律与实然状态的法律状况,结合理解和感性的认识,才能做出最佳的选择。
今天我根据市场背后的不同主体:证交所、证监会、法院等三个主体来介绍。我们来分析一下法律背后的市场、证交所、证监会、法院,思考一下证监会的规定和纸面上的法律如何才能转变为实然的法律
一、 法律背后的市场
大家对现在的股市更多的是在关注指数的变动,而我们必须要分析了法律背后市场的整个发展过程,才能知道我们的证券市场为什么是现在这个样子的。
1.市场发展路径
中国的证券市场是典型的自上而下发展起来的,不了解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就很难理解市场现实的状况和将来发展会遇到的困难,以及如何制定恰当的配套措施。我国的证券市场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自发发展阶段,这主要在上世纪80年代,估计在座的也才刚刚出生。那时候很多企业正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规,这个过程中很多的企业是缺乏资金的。那时候获得资金主要有两个途径,一个是财政拨款,一个是银行贷款,但是这两种方式都会一定的限制。所以当时有些企业就进行了股份制改造的试点。一些企业就自行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这样就出现了我们一般讲的证券和证券型的股票。早期的这种股票是极不规范的,我们知道现在的股票要有发行人、发行价格,但是早期的股票有点像债券,还有收益率,有到期的期限。但是在当时这种很不规范的情况下,在上海,深圳还是有很多的公司在股份制改造中发行了股票,来筹集资金。在这些股票发行后就要求要流通和转让,但是当时没有这样一个市场。市场中一些先知先觉的人便自发做起了这个生意,作了中介,把张三的股票收集到一起,然后在转给李四,然后再转给王五。他有特定的地点,比如在上海的外滩、黄埔公园等地方,就有这些所谓的掮客,作自发的转让。但是这种自发转让的服务,在上世纪80年代发展到一定规模以后,必然会带有自发市场的一些问题。假的股票出来了,坑蒙拐骗也出来了,发展大了以后就出现了黑市。其实黑市的出现并不难理解。只要资源紧张的地方,就会有黄牛、有二道贩来加价,哄抬价格。最后到一般的投资者要到期行使股票上的权利时,没办法得到实现。这就是我国证券市场早期经历的自发发展的时期,产生了很大的黑市之后就引起了当地政府的关注。
地方政府关注到存在的问题后就要考虑如何把不规范的黑市交易统一起来,变成规范的统一交易。这样在80年代后期,在上海和深圳就设置了很多银行里的柜台,可以进行柜台交易。就相当于你的股票可以在这里托管,然后由银行柜台来办理交易。这就有点像我们的国库券,现在我们仍然存在国库券银行间市场的柜台交易。但是柜台交易也会有缺陷,就是同一股票在不同柜台上交易的价格不同,而且由于没有集中信息显示,所以就会出现一些内幕交易以及其他不规范的情况。市场最大的问题就是信息的公开,价格的公平,由公开的信息产生公开的价格,而早期的市场都满足不了这些要求。所以地方政府想用柜台市场来消灭黑市的目标并没有达到。然后地方政府就想参照境外的市场来设置证券交易场所。上海证交所产生于1990年12月19号。深圳证交所试营业的时间是1990年11月7号。这里面还有些故事,因为当时浦东刚刚开始 宣布改革开放,深圳的改革开放也处于发展时期,两地都希望能把先成立证交所作为地方政府的政绩,两地在80年代末期都成立了专门的研究小组。当深圳那边知道上海证交所将于1990年12月19号开业的时候,就抢先开始试营业了,但是其正式的批文到第二年的四月份才拿到。上海当时由于浦东要开发开放,当时的设立证交所的想法报上去很快就批了,所以虽然上海正式运营的时间比深圳试营业的时间要晚一些,但是拿到批文却是更早的,所以两个市场对谁是最早的交易所上的理解是不一样的。为什么说这两个交易所又都是地方政府主导的呢,这是因为首先其建立就都是地方政府解决黑市的一个手段,来源于政府的需要;其次,早期的市场如何设立、设立什么样的规模、发行什么样的股票、什么样的股票可以在这里上市交易、什么样的证券商能进来,发展到什么样的程度都是由地方政府决定。大家如果看早期的资料,中国关于证券市场最早的法律法规是上海市政府颁布的《证券交易管理办法》,而大家可以看到后来的《股票管理条例》以及后来证券法中的一些制度都可以从中找到原型。当时政府推动市场建立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的政`治风`波后,西方对中国进行经济管制,很多人怀疑中国还会不会搞改革开放。当时上海1990年4月把建立证交所的报告报上去后很快就得到批准就是由于当时中央把设立证券交易所作为坚持改革开放路线不动摇的一个象征。所以当时上海证交所成立的时候,国际社会也很关注,证明中国仍然在坚持改革开放,这是一个信号。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市场无序发展的时间很短,地方服从于改革开放的信念,把其接手过来。其实最早的时候国家并没想介入,因为最早的时候,上市的公司都是本地企业。上交所上市的企业和投资者都是上海的,深交所上市的企业和投资者也都是深圳的,所以都是地方的产物。所以这个阶段纯粹是地方政府主导的产物,是股份制改革的产物,是作为中国坚持改革开放的象征。这个阶段到1992年。
第三个阶段,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市场。标志就是中央政府1992年设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券委与现在的证监会是不同的,当时股票市场的发展是在地方政府改革的试点下,中央政府一直也比较关注。当时,两地的证券市场出了很多问题,尤其是深圳在股份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有十几万人等着认购股票,引发骚乱。当时地方主导,中央政府又不能直接地介入,就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它不是正规的行政部位,而是联席会议的方式来开展工作的机构。1993年,证券委下设立了中国证监会,那时候的证监会是证券委下的一个工作机构,执行机构,不是独立机构,没有行政编制,直到现在也不是国务院的常设部委,而是一个事业单位。而93年时其连事业单位也不是,没有独立的编制。从此,中央政府开始介入地方政府的运作。其目的就是为了统一全国的证券市场,原因除了上面提到的以外,还因为早期的股票市场都是作为地方政府改革的产物,但是后来发现仅限于地方很难把证券市场发展下去,所以就想推广到全国。所以,92年的时候,上海证交所就全国大范围地拉上市企业,最得力的人员都要到全国各地去拉上市企业。这时深圳证交所和上海证交所就产生了激烈的竞争,以至于产生了很多不公正性等问题。这样,中央和地方共管的时候,大家会发现证券市场制度有很多变化,大家看93年的《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条例》,这个条例就是统一了两个市场的证券发行制度、交易制度的基本要求,统一了两个市场的交易的基本要求。这只是在制度上进行了统一,但是还没有实质性的把权限收归中央。比如当时企业发行股票,就是企业自主决定,报当地监管机构批准。企业要上市,到哪个交易所上市,谁来审核,主要是交易所来决定的。这个阶段中央政府只是提供了一些制度规范,但是对微观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还是没有过多干涉。
第四个阶段就是中央政府完全主导。这个阶段从1996年开始,1996年证监会正式成为独立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将证券委撤销。中央政府主导市场有一个很大的考虑,中国的改革从80年代开始,到90年代中期,经过十几年的探索,遇到一个很大的瓶颈,就是国有企业的改革资金来源不足。很多企业改革就是放权让利,或者依靠银行贷款。但是股份制改造经过短短几年地方政府主导的试点以后,发现股市有很大的魅力,企业发行股票可以筹集资金。所以经过90到96年这短短的几年,股市筹资的功能完善起来,中央政府就想把股市的融资功能嫁接到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朱`镕`基任总`理时正好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攻坚阶段,最需要的就是资金,中央政府认为完全可以通过证券市场来融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让地方分割的政府来主导话语权就远远不够了,有必要成立一个国务院专门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必要把地方政府在各交易所享有的微观上的权利,比如发行、上市、交易制度的设计等权力收归到中央。标志就是97年各证交所收归证监会直属主管。97年之前的地方政府主管是指,交易所的主要制度要有交易所来审批,证券委成立后是证券委和地方政府共同审批,证交所的人`事`任免由地方政府来任免,97年就将证交所的管理权完全由地方划归中央,标志着证券市场完全由中央来主导。
这就是我们证券市场发展的四个阶段。很短期的自发发展阶段,然后是地方政府主导发展的五六年时间,再后是中央和地方共同主导的两三年,然后97年开始,完全由政府主导的证券市场。所以中央主导之后,法律制度的统一就是98年的《证券法》。为中央政府主导提供制度。这就是一个对我们市场发展的主要的认识。
所以我国的市场与国际上的成熟市场是不同的。大家可能知道如纽交所、伦敦交易所都是从咖啡馆里、梧桐树下产生的。证券商有证券,便需要进行交易,但是却没有地方进行交易,开始就是几个人签个协议,大家形成一个行业同盟,大家以一个统一的佣金来代理股票交易,相互之间有个承诺。然后慢慢发展起来的,这有一个演进的过程。从理论上说我国证券市场是在政府主导下产生的,所以中外证券市场成立的背景是不同的。有人假设,如果我国在80年代末,政府不介入股市,让其自己发展可能会更好。但是在中国大政府,小市场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允许的,另外在新兴的正在转轨国家的早期市场的发展应该是不利的,一个长期摸索的过程可能会对社会造成的动荡可能也是不能接受的。
第二,我给大家讲一下我们现在的市场是个什么样的状况。现在当前市场的状况的关键词一般有两个:新兴和转轨。新兴,新就是刚刚产生,旺就是很兴旺,还是很有前途的。我们新兴市场的特点,一个就是历史很短,二十年不到。而成熟市场一般都有两百多年历史,如果从最早的荷兰的阿姆斯特丹算起,要有四百多年的历史,我们的市场时间很短;第二个,变化很快。我们用几十年走完了境外市场几百年的历史。当然这种说法只是从外观上、规模上来看,硬件上变化很快,但是从内部制度的设计等软件上来看,还是有很多路要走;第三个就是波动大。我国证券市场从01年熊市,到04年底05年开始恢复牛市,市场的反复变化很大。看指数从一千多点上升到现在的三千多点;市场规模来说,90年代初期的时候,上海只有老八股,到现在有840多家上市公司,数量急剧增加;看市值,04年的时候我们的市值一度只有2万多亿,去年12月31号,上海市场的流通市值已近8万亿,两年的时间翻了近四倍;从交易量来讲,从涨幅来看上海市场的涨幅也是全球第一。所以说波动包括股票价格的波动都是很大的;第四个特点就是问题多,从监管的体制,具体的制度,包括市场微观的运行,包括市场的质量问题都是很多的。这就是新兴市场的特点。
另外,我们的市场是个转轨的市场。就是从一个轨道转入另一个轨道。我们证券市场十几年来是由政府主导的,现在要转变为由市场主导的。我们的市场是以共有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上市企业主体是国有企业,股市早期的主要职能就是为国有企业改制筹集资金,包括早期的证券公司也是政府设立的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两大基石,这两大微观的市场主体都是国有体制下的主体。股市的目的也是为公有制服务的。现在一些国有企业说起来是股份企业是上市公司,其实骨子里最大的股东还是政府。要转向就要转向多元制。多元制的概念,首先就是原来国有背景的市场主体股权结构要多元化,国有的控股比例要降低,然后要增加其他所有制成分的持股比例,包括民营企业,包括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从整个市场主体来讲,大量的民营企业要允许起上市。市场的主体要尽量的多元。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也应当允许其上市。现在在大胆地假设,境外的企业也可以考虑到中国来上市。发展的目标不是专为国有企业改制,而应当定位于是为了整个社会财富,发挥市场机制的发挥其作用。这是第一个转轨。第二个转轨是要从政策上。原来是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其最大的发展的手段是政策,包括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包括利率政策,包括证监会制定的市场发展的阶段,今年发行企业多少、筹集资金多少、有多少企业上市都是由政策为导向发展的。股市遇到问题的时候解决问题也是靠政策和舆论来解决的。大家可能记得,股市早期每当股市大起大落之后,新华社都要发表社论,表明中央政府的态度和立场,用政策推动市场的发展,左右市场的走向。转轨后希望市场不是由政策来左右的,而是由法律来左右的,由政策市转为法律市,发挥法律作用。三是要由政府向市场的转轨。原来是市场的发展是政府推动的,制度的供给者和资源享有者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市场的发展取决于政府的态度,而且微观的主体被后最大的利益主体也是政府。转轨后应当由市场主体的意志、市场本身的规律、市场的力量来推动市场的发展。还有一个转变,是由封闭转为开放。我们的市场其实总体上来讲是在体内循环的状态下发展起来的,是不开放的。表现在,境外的资金和企业不能进入。当然为了表明改革开放的信心,会有些有限开放的制度安排,比如,企业可以发行B股,主要供境外投资者购买,上海证券交易所主要是以美元定价,深圳市场是以港币定价。除了少数的开放以外,整体市场是封闭运行的。转向成熟市场后就要开放,当然我们现在开放的过程正在进行。我们在加入WTO时是做出了承诺的。比如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证券公司,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允许境外证券机构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可以成为交易所的特别会员。所以,我们的市场目前还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市场,开放的过程基本履行了对WTO的承诺,但是有些股权上的限制,境外的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的持股比例最初是不超过33%,最终不超过49%,保留了51%由本国来控制。我们的市场其他方面也在慢慢开放。比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允许境外资金通过其可以投资A股市场,是一个有限的开放。我们国内的资金也在朝外开放,比如有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中国老百姓的钱也可以投资海外市场,所以真正的发展要融入全球的话就是全球的资金和投资者可以自由进出,这是一个总体的理想,也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当然这个趋势会受到中国其他改革的影响,比如人民币汇率改革的影响,资本项目下可兑换的影响,如果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资本不能自由兑出的话,市场的开放是无从谈起的。还有,市场开放要考虑中国市场发展的承受能力,开放后会不会成为别人的影子市场、边缘市场,完全跟着别人,丧失自己的主动权,这也是很让人担忧的。总体一点就是说,我们的市场是从新兴市场转为一个成熟市场。
第二部分给大家讲一下,法律背后的主体证监会。可能大家从不同的途径了解的证监会是不同的。那么从法律上来理解证监会是个什么样的主体呢?我个人理解它有两个角色,一个它是一个强势的监管机构。法律上说,不论是98年的或是05的《证券法》,证监会的权力对很多成熟资本市场的监管机构是不具备。比如,对市场进行严格管制的权力,股票发行审核的权力,上市公司高管资格管理的一些权利,包括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人`事`任`免的一些权利,包括对市场其他主体操控的一些权利。但是我们会感觉到证监会的执法手段和资源是不足的。老《证券法》里,它不能直接查封或是冻结,新《证券法》里有很大变化,证监会享有了准司法权,和公安、海关等部门类似了,可以说这方面有了很大的变化。所以大家现在从法律上看到的证监会是个很强势的监管机构。但同时它又是个不被信任的监管者。大家从证券法里的一些条文可以看出来。我们在证交所参与了证券市场一些法律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像《公司法》、《证券法》。从这两部法的制定过程当中可以看出一些国务院部委和市场主体对证监会是极不信任的。他们认为97年证监会接手管理证券公司之后便出台了很多措施和规章,并没有到达预期的效果。而且特别是在股票市场当中出现了很多权力的滥用的情况。很多部委也希望能够控制这样一些权力。这样一些意志和力量的博弈,在《证券法》中是有体现的。如,第二条讲,股票、证券、基金适用《证券法》的规定,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交易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事实上,最早也是想能够规定证券衍生品种的交易,比如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的发行上市也适用《证券法》,由证监会来管理,但是很多机构,包括银行,因为银行间也有很多银行间市场的金融衍生产品,都认为这个权力不能给证监会。所以最后规定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其实,这就是老《证券法》的规定,老《证券法》规定的种类是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品种。就是把证券市场新品种出台的审核权上升为中央政府的权力,而没有留给证监会。其实这样一种现象也是中国特有的。国务院是中国的最高行政机构,其应当主导很多行政中重大的事项,而证券市场中很多对市场的规定是很微观的问题,让国务院去管,显然是一个很低效率的安排。以基金为例,基金有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其实还有第三种,叫ETF。封闭式基金是挂牌交易的,有挂牌时间的,成立以后规模固定,但是其份额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开放式的是不挂牌交易,规模是变化的,可以到银行或证券公司的柜台进行申购。基金还有第三种是ETF(Exchange Traded Fund),它首先是一种开放式的基金,规模是可以扩大的。但同时又有封闭式基金的性质,可以在交易所挂牌交易。这么一种品种,我们01年的时候就想推出,制定了方案,成立了小组。但是后来发现《证券法》这里受到很多的限制,因为证监会定不了。04年的《基金法》也写了,基金分为封闭性基金和开放性基金,或者国务院认定的其他方式。所以这个提案报到证监会批不了。报到国务院让国务院去讨论如此微观的一个产品,其实他们是很难做的。所以报的时候就很费周折,先报到证监会,证监会报到国务院,国务院又退回来。其实很多很微观的东西我们自己证交所也是花了很长时间才把里面的原理、制度设计、运作等弄清楚,你要给他们讲明白让他们完全理解是更难的。还有一个例子就是去年很火的一个品种,叫做权证。权证作为衍生品种,也要报国务院来批。当时ETF从准备到上市我们从01年到04年花了差不多三年的时间,而权证的出台从准备到最终批下来才用了一年不到的时间。这是因为我们当时报的时候说权证能够推动股权分制改革。因为股权分制过程中,一些改革对象现金送完了,也没有公积金来转成股本了,就用权证来代替。领导很高兴,很快就批了。也就是说我们的法律有时候是对监管者——证监会不信任的。这种不信任的影响是很大的。这种微观的问题不应当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来决定,而应该由市场决定。还有一个不被信任的,大家看看新《证券法》,有些条文,比如说新股发行的条件,包括治理结构要规范,财务状况要稳健,财务状况没有虚假陈述等内容,新的《证券法》是把条件放宽了,证监会在制定《证券法》的时候就说了,这些规定太过原则了,市场化的步伐太大了,应该由证监会再另外在明确一些条件。但是其他部委和市场主体就不同意。所以《证券法》里最后规定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条件。就是证监会可以定股票发行的条件,但是,这个条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这样其他部委就放心了,证监会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这样的法律规定其实就是法律的文字游戏。06年,证监会发了一个《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其中对股票、债券的发行条件的规定完全超过了《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比如原来取消了连续三年盈利的要求,现在又恢复过来了。另外,比如一些硬性的要求,发行新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12个月内不能发行新股。大家如果看这个条款,其实它已经大大拓展了《证券法》相关的规定。其实这个《上市公司管理办法》根本就没有经过国务院的批准。这里面它用了一个很高明的办法,它没有增加《证券法》里的规定,只是在解释,什么规范运作、什么是财务状况良好等等,它通过解释在实质上和数量上增加了新的指标和要求。但是我们想想,法律本身是不信任它的,让它创设条件要国务院批,但是实际上又没有,所以就导致一种状况,像搞理论研究的就会认为下位法违反了上位法,行政规章违反了法律,但是其背后的问题出在法律上。所以该信任的还是要信任它,该给的权力还是要给它。还有一个例子,比如《证券法》中的公司债券,会有很奇怪的表述,股份公司的债券发行是由证监会主管的,是由证监会来行使行政许可权和审批权,而对公司债券的发行规定的是国务院授权的机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也就是新老证券法一样,公司债券的发行由两个机构来管,一个是国务院授权的机构,一个是证监会。国务院授权的机构是发改委,也就是说现在我国发行公司债券,特别是大型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都是由发改委来批的,但是证监会一直想要这个权力。所以法律背后是个很大的利益的博弈。所以,陴斯麦原来就说过,如果你看到法律的制定过程就像看到香肠的制作过程一样。香肠的制作你看了肯定就不想吃了。所以这一条规定了公司债券的主管机构有两个,这也是一个妥协的结果,如果你这个公司本来就是上市公司,要发行债券、发行可转债,那就还是证监会去管,如果这个公司不是上市公司的话,那就归发改委来管。所以这次两会的时候,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抓住了总理的报告中说要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就反复的讲要统一公司债券的发行制度,不然你也管我也管,也都管不好。再比如老的《基金法》中,也表现出对证监会的不信任。《基金法》是04年制定的,当时证监会是面临问题最多,在世界市场的声誉最差,受到非议最多的时候。所以《基金法》里很小的问题都是国务院来定的。比如基金能不能买基金?一般是不能的,但是特殊情况下是可以的,比如说交易所交易基金,被动的,基金经理人完全跟踪指数的,指数如何变化他就被动的操作。一般的基金是一种主动的管理。这种交易所交易基金其他的基金是可以买的。我们证交所上证50基金、上证180基金很多基金的模式都是别的基金可以购买的,但是后来发现在《基金法》里有限制,基金之间不得相互购买,这是国务院的权限,但是你想一个工作人员如果要给国务院写报告该怎么写?国务院领导是抓大事的,你现在要请示一下基金能不能买,其实还上不了台面的。总之,法律中的证监会,就是我们一方面看到现在市场当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在各种舆论的呼吁之下,特别是在证监会主导的新《证券法》修订的前提之下,已经成为一个很强势的证监会,但是又由于其过于强势的方面,有很多不信任的地方设置了很多条款来限制它。从我的理解来看,可能很多强势的地方反倒是不该强势的,而这些不被信任的地方应该是给以信任的。这就是市场中力量博弈而产生的奇怪的现象。
讲完了法律上的证监会,我们再来讲讲法律背后,现实中的证监会。因为法律上的证监会就是个监督机构,而现实中的证监会的主要职能不是在监管市场,而是在发展市场。更精确的表述应当是英文中的“promote”,有促进、推动的意思。我们的市场是政府自上而下主导的政府,政府常设的代理人就是中国证监会,它有很大的责任来发展这个市场,就是有多少上市公司、能筹集多少资金、能设立多少家基金管理公司、能设立多少家证券公司,这些问题如何解决都是证监会要操心的。它不是像一般的监管者一样,发现问题查处就可以了,查处内幕交易、查处虚假陈述等等,其更多的是要采取措施为市场搭建一个制度框架。要决定这个市场谁可以进来,谁不能进来,市场的规模,发展到什么程度等这些证监会面临的问题,是中国这个自上而下政府主导的新兴市场无法超越的现实。实际上证监会最操心的事情不是监管,而是发展市场。而发展市场可能是证监会出力最多但是又出力不讨好的事情。哪个股票可以上市,哪个公司可以重组,证券公司能不能设立,某个人能否担任证券公司的高管,这些权力都是为了发展市场而设立的权力,如果是为了监管市场这些权力都没必要设置,就由市场机制起作用就行了。最早的时候还要考虑股票发行的价格,大家知道现在的股票发行价由上市公司与证券公司协商了。所以证监会的权力是最集中的,也是最容易产生寻租的地方。它既有不得已而为之的事,也有自己想为的事,也有自己非常热衷的事。
第二个就是它实际中的权力决定其的确是市场的监管者,包括机构的管理、问题的查处。但是应当看到它的监管职能与法律赋予它的职责还是不匹配的。为什么说市场发展者是其背后的功能呢,就是从《证券法》来看,你看不出证监会有发展市场的职能,但是在现实中却存在。但是证监会发展市场和监管市场这两个职能其实是有冲突的,这从证监会的一些表述中可以看得出。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有一个指导思想,就是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市场的可承受度结合起来,其实这里的力度、速度和可承受度是有冲突的,严格的说监管是不需要考虑这三者的关系的,只需要出了问题去要彻底查处,一查到底,我不管市场可承受的能力是高或者低。但实际上是做不到的。证券市场中的大案要案,德隆系也好,后来的亿安科技也好,其实这里面存在的问题从证监会到交易所整个行业都知道,但是其迟迟未动可能就是考虑到行情不好的时候或者行情刚开始好的时候去处理,怕对市场造成影响。当然有时候大家都说市场问题太多了,它也会该出手时就出手了,来表示一种决心和姿态,但是总体来讲这两个角色是存在冲突的。这一点还可以从证监会经常会根据市场的需要决定是加快还是减缓或者暂停新股的发行速度体现出来。严格来说,证监会只要有新股发行,根据行政许可法,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得批准,但是正是由于其承担了发展市场的功能,它必须考虑这时候发行新股,对股市的扩容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