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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给中国证监会的信:创业板市场投资者应首先具有二网股投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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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06-09   

给中国证监会的信:创业板市场投资者应首先具有二网股投资资格

管理提醒: 本帖被 9+碎刀 执行加亮操作(2009-06-09)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国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创业板相关配套制度,现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会起草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亦分别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等相关配套文件,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对《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09年6月23日之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联系方式如下:

传    真:8610-88061281

电子信箱:sun_py@csr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中国证监会  

邮政编码:10014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
尊敬的中国证监会领导:
       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企业普遍具有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的特点,投资风险相对较高。如果大量不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盲目参与,有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二网股民才是符合创业入市的基本要求的合格投资者,二网股是最早的创业板,创业板投资者入市的基本要求应该和二网股民入市的基本要求一脉相承。没有经历二网股投资风险的人无法真正理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只有通过二网股投资的程序和要求,才能使投资者能够真正理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从而达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实施办法》规定,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参与创业板市场,原则上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二网股交易经验。交易经验的具体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的账户在二网股交易市场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我们相信,二网股民都是合格的创业板投资者,创业板投资者首先经历二网股的历练是必要和必须的,这样的规定也能充分吸取二网股市场的经验和教训,尊重历史,尊重现实,更好的开展创业板的工作。


                                                                                                原NET和STAQ的二网投资者
[ 此帖被9+碎刀在2009-06-09 14:26重新编辑 ]
自然规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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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06-09   
请二网股民动手转发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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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06-09   
总版主有创意!
只不过证券垄断黑帮几大窝蛀虫,不久即将全面曝光!创业板中小板多层次、以及最黑蛀虫最大的主板——整个证券市场,都将卷起一场挖蛀虫廉政风暴!板板危机板板崩溃!!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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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06-09   
http://finance.qq.com/a/20090608/016306.htm
传证监会前副主席范福春被限制离京http://finance.QQ.com  2009年06月08日19:31   每日经济新闻   我要评论(5381) 中国证监会前副主席范福春据传已经被当局限制离京,调查审问。他在香港国泰君安证券(香港)公司投行部担任执行董事的女儿范晓微,6月2日也被大陆有关部门带走调查。

范晓微年约30岁,在中国完成大学学业后赴国外攻读MBA,之后在汇丰银行短暂工作,2005年进入国泰君安香港公司,负责投资银行业务。

报道指出,范晓微在国泰君安香港公司期间,曾经参与了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H股的发行上市。而范晓微所涉何案,目前尚不清晰。不过有消息人士称,是由不久前被逮捕的银河证券前总裁肖时庆牵出。而肖时庆被刑拘,是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案的延续之一。

范晓微持中国护照,但由于长期在香港工作,目前持有香港的居住证。记者曾试图联络她,但她的大陆和香港手机均已关机。

在该篇报道中,没有透露范晓微因为何事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但是提到由于她的父亲为中国证监会一位前负责人,故此案引起市场较大关注。

据了解,范晓微父亲为中证监前副主席范福春已经被当局限制出境。

非法操控股市交易

当局发现范晓微在香港私立账户,遥控指挥大陆庄家,涉嫌通过不公平手段获取上市公司资料及金融内幕,进而对股市交易进行非法操控。

报道称,范晓微因收受贿赂,被香港廉政公署揭发,并将案件转告北京。据说涉及案件的还包括一些中国证监会的高级官员及家人。

香港廉政公署接受本报记者电话查询时,指不会评论未在香港法庭审讯的案件。

国泰君安证券(香港)法律监察部发言人接受访问时表示,公司暂未知悉有关报道,目前也没有接获大陆部门的通知,故现阶段无法作回应。公司在了解报道内容后,会联络当事人查证。

去年以来,中证监已有多位官员落马,还有一些落马的官员也与中证监有关系。其中最有名的是2008年落马的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前证监会副主席王益。

而王益案之前,已有7名证监会官员先后落马,且大多集中在权力和市场紧密结合的发行部和上市部,如上市部副主任鲁晓龙、上市部副处长锺志伟、发行部副主任刘明、发行部发审委工作处副处长王小石等。

【网友热议】证监会前副主席范福春被限制离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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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johnsonliu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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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09-06-09   
http://finance.qq.com/a/20090608/016306.htm
传证监会前副主、席范福春被限制离京http://finance.QQ.com  2009年06月08日19:31   每日经济新闻   我要评论(5381) 中国证监会前副、主席范福春据传已经被当局限制离京,调查审问。他在香港国泰君安证券(香港)公司投行部担任执行董事的女儿范晓微,6月2日也被大陆有关部门带走调查。

范晓微年约30岁,在中国完成大学学业后赴国外攻读MBA,之后在汇丰银行短暂工作,2005年进入国泰君安香港公司,负责投资银行业务。

报道指出,范晓微在国泰君安香港公司期间,曾经参与了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H股的发行上市。而范晓微所涉何案,目前尚不清晰。不过有消息人士称,是由不久前被逮捕的银河证券前总裁肖时庆牵出。而肖时庆被刑拘,是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案的延续之一。

范晓微持中国护照,但由于长期在香港工作,目前持有香港的居住证。记者曾试图联络她,但她的大陆和香港手机均已关机。

在该篇报道中,没有透露范晓微因为何事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但是提到由于她的父亲为中国证监会一位前负责人,故此案引起市场较大关注。

据了解,范晓微父亲为中证监前副主、席范福春已经被当局限制出境。

非法操控股市交易

当局发现范晓微在香港私立账户,遥控指挥大陆庄家,涉嫌通过不公平手段获取上市公司资料及金融内幕,进而对股市交易进行非法操控。

报道称,范晓微因收受贿赂,被香港廉政公署揭发,并将案件转告北京。据说涉及案件的还包括一些中国证监会的高级官员及家人。

香港廉政公署接受本报记者电话查询时,指不会评论未在香港法庭审讯的案件。

国泰君安证券(香港)法律监察部发言人接受访问时表示,公司暂未知悉有关报道,目前也没有接获大陆部门的通知,故现阶段无法作回应。公司在了解报道内容后,会联络当事人查证。

去年以来,中证监已有多位官员落马,还有一些落马的官员也与中证监有关系。其中最有名的是2008年落马的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前证监会副、主席王益。

而王益案之前,已有7名证监会官员先后落马,且大多集中在权力和市场紧密结合的发行部和上市部,如上市部副主任鲁晓龙、上市部副处长锺志伟、发行部副主任刘明、发行部发审委工作处副处长王小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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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09-06-09   
LZ有道理
三板市场风云:http://blog.eastday.com/xuguorong
自然规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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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09-06-09   
新华网上http://forum.xinhuanet.com/detail.jsp?id=67617324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应首先具有二网股投资资格
大家去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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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09-06-09   
已在新华网-财经论坛 > 谈股论金发了2张图,请华老师们授权同意是否再发其他的北上维、权的图片。
qwer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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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09-06-09   
楼主好文!!!
愚民政策虽然造成了沙漠,却绝难征服民心。 ---《解放日报》1942年4月23日
(注:所表述的是本人个人看法,仅供参考和讨论,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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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09-06-09   
引用
引用第3楼0909于2009-06-09 16:11发表的  :
http://finance.qq.com/a/20090608/016306.htm
传证监会前副主、席范福春被限制离京http://finance.QQ.com  2009年06月08日19:31   每日经济新闻   我要评论(5381) 中国证监会前副、主席范福春据传已经被当局限制离京,调查审问。他在香港国泰君安证券(香港)公司投行部担任执行董事的女儿范晓微,6月2日也被大陆有关部门带走调查。

范晓微年约30岁,在中国完成大学学业后赴国外攻读MBA,之后在汇丰银行短暂工作,2005年进入国泰君安香港公司,负责投资银行业务。

.......

真是报应!!!
愚民政策虽然造成了沙漠,却绝难征服民心。 ---《解放日报》1942年4月23日
(注:所表述的是本人个人看法,仅供参考和讨论,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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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09-06-10   
事物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创业板是二网的完善版本,创业板的投资者也应该以二网股民为基础,逐步发展。
自然规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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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09-06-10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板市场规范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创业板市场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揭示、客户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特性的基础上开通和参与市场交易。
第三条  会员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和操作指引,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五条  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交易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第六条  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与客户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一式两份,由会员经办人员见证客户签署后,再予签字确认。
上述文件签署两个交易日后,会员可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七条  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如要求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在按照第六条第一款的要求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时,应当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风险揭示书必须由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上述文件签署五个交易日后,会员可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八条  客户不配合会员适当性管理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会员可以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九条  会员应当妥善保管客户创业板市场适当性管理的全部记录,并依法对客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  会员应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针对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向其讲解创业板市场的性质、相关法规及规则,持续提示参与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持续加强对客户的服务,针对市场变化,及时提醒客户关注风险,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规则对客户在创业板市场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告知、提醒客户,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十三条  本所对在创业板市场从事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实施口头警告、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的,会员应当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告知本所的相关监管要求和措施,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
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本所可以限制其交易,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本所要求关注的重点监控账户和重点监控股票的交易进行监控,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和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受理客户投诉,妥善处理与客户的矛盾与纠纷,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并按照本所要求将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向本所报告。
第十六条  本所对会员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员或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本所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采取书面警告、责令改正、约见谈话或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及通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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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09-06-10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示创业板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投资,促进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暂行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应当熟悉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定及规则,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并按照规定办理参与创业板市场相关手续。
第三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制订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及其他相关信息,充分提示投资者审慎评估其参与创业板市场的适当性。
第五条    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当区分投资者的不同情况,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并在营业场所现场与投资者书面签订《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制订。
第六条    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应当配合证券公司开展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所需信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规避有关要求。
投资者不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证券公司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服务。
第七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为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查询服务。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创业板市场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业务流程中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定,持续做好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和专门部门,组织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工作,并强化内部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明确专门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所产生的投诉等事项,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十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会员管理的要求,对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情况进行自律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采取自律措施,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通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投资者教育方面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    
现的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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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09-06-10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促进创业板市场规范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本所在充分调研基础上,起草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18条,主要内容是依据相关法规对本所的授权,具体明确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机制以及自律监管要求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定会员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总体要求
为明确会员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的职责,《实施办法》首先规定了会员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总体要求,即要求本所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创业板市场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揭示、客户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特性的基础上,审慎决定是否开通和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
二、明确投资者申请参与创业板市场的基本要求
《实施办法》规定,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交易经验的具体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的账户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需要说明的是,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只能是依法可从事A股市场交易的投资者。
对于暂不具备两年以上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应慎重考虑本人的实际情况是否与创业板市场的风险特征相适应,会员也应在了解客户的基础上给予提示和引导。如客户考虑后仍坚持要求参与创业板市场,会员应采取措施,在业务流程中进一步强化相关的风险揭示。
三、规定投资者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程序。
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实施办法》规定了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不同程序:
对于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的自然人投资者,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与其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并由会员经办人员见证客户签署后,再予签字确认。上述文件签署两个交易日后,经会员完成相关核查程序,方可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对于暂不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但考虑后仍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自然人投资者,会员也应按照上述要求与客户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不同之处是客户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且除经办人员签字外,最后须由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上述文件签署五个交易日后,经会员完成相关核查程序,方可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四、明确投资者的相关义务
《实施办法》规定,投资者应当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投资者还应当积极配合证券公司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向证券公司如实提供所要求的相关信息。
五、对督促会员做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会员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和操作指引,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二是要妥善保管客户创业板市场适当性管理的全部记录,并依法对客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三是应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针对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向其讲解创业板市场的特点、风险特征和相关法规及规则,持续加强对客户的服务,针对市场变化,及时提醒客户关注风险;四是应当做好客户交易行为监督和按照本所要求做好重点监控等工作,并配合本所对异常交易行为采取相关监管措施;五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的要求,指定专门部门受理客户投诉,妥善处理与客户的矛盾与纠纷,并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向本所报告。
六、规定本所对会员遵守和执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
会员或其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本所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采取书面警告、责令改正、约见谈话或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及通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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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
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逐步推进,建立以适当性安排为内容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使投资者的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与所投资的产品相适应,日益成为市场发展的迫切要求。
2008年6月1日施行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即对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提供相关服务提出了适当性的要求。考虑到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与主板上市公司相比,一般具有规模小、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等特点,投资风险相对较大。此外,创业板市场在发行、上市、交易等规则方面也与主板有所差异。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不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盲目参与,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促请投资者认真考虑自身的客观情况,审慎投资,经国务院批准,今年5月1日施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据此,我们起草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做出了进一步安排。
二、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14条,主要是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提出原则要求,并授权自律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的必备材料。具体内容如下:
1、规定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内容。即 “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应当熟悉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定及规则,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并按照规定办理参与创业板市场相关手续。”
2、明确投资者办理参与创业板市场相关手续的基本要求。为了将投资者教育落到实处,《暂行规定》要求证券公司须根据投资者的不同情况,充分揭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营业场所现场与投资者书面签订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
3、强调证券公司的职责。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由证券公司具体组织实施。《暂行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等信息;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与投资者签订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结合创业板市场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并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落实到业务流程中,持续做好客户服务;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明确专门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所产生的投诉等事项,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防范社会风险。
4、明确有关各方的配合义务。投资者应当配合证券公司开展的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信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规避有关要求,如投资者不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证券公司可以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应为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查询服务。
5、明确了各级监督检查职责。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证券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将分别采取监管措施和自律措施。同时,中国证监会也将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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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09-06-10   
从以上资料上能看出,创业板包括深圳创业板,但又不仅限于深圳创业板,三板是创业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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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09-06-10   
中国证监会的
第五条    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当区分投资者的不同情况,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并在营业场所现场与投资者书面签订《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制订。
深交所的
第五条  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交易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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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09-06-10   
股龄满2年可炒创业板是谎言
华泰证券零售客户服务总部高紫云提出,目前券商对一些细节规定仍存疑惑,如在投资经验不到两年的投资者签订中,是该类投资者签了协议就必须通过?还是券商在分析其资料后有权力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投资账户?\"照理说券商也可以拒绝一部分客户参与创业板。\"她认为。

中投证券张彦春也谈到:\"如果两年交易经验的条件达到了,但是我们券商审核不行的话,我们应该有权力拒绝其参与投资创业板的要求,不给他办理相关业务。\"他进一步解释,其营业部之前遇到一些权证客户,进行违规操作,结果给所在证券公司带来非常负面的影响。\"这种客户是我们不欢迎的客户。我们希望监管层在这方面可以给券商一些支持,这样具体操作起来更规范和方便。\"

针对券商热议的该问题,与会的深交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于不具备两年投资经验的投资者,券商不能把客户简单地拒绝在门外,而是要做一些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工作。不过,如果个别投资者拒绝配合签订协议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券商的管理权力也是有弹性的,可以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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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09-06-10   
征求意见完全是作秀,作秀给谁看?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时,那么多人以邮件呼吁,IPO高价多募集的资金,一部分用来担保或保险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为何不接受?不能接受也要解释一下吧,为何连回信都没有?
收件人:fxb275<fxb275@csrc.gov.cn>,  
时 间:2009年5月25日 15:48:56

尊敬的证监会领导:

    中国股市每年的拥金和税收,远大于上市公司的分红,在这种情况下理论上讲,股民总体的投资是得不到增值的,这也注定了大多数股民投资股市必然亏损的结局。

    公司退市引致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损失和责任承担应当分情况而定。

由于股权结构的变化导致上市公司被摘牌,这种变化多数是一种市场的行为,其股票持有人应能根据公开\\信息作出判断和投资决策,其风险应由中小投资者独自承担。

由于经营者能力低下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公司连年亏损而被摘牌的情况,由中小投资者独自承担责任。

由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或有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退市的情况,或由于上市公司未经股东大会及其他法律程序擅自更改投资项目,或由于公司主要领导犯罪行为引起公司重大亏损以至资不抵债而被摘牌的情况,这些情况下都不属于正常的经营性行为而导致的退市,中小股东即使进行谨慎投资也无法及时获知信息披露内容以及资产变动状况,大股东及公司经理层往往隐瞒公司真实财产,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导致公司退市的真正损失者是中小股东。

对于这种因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人违法性行为造成中小股东权益的损害应当得到全面的救济来弥补损失。

所以在上市的时候,应该考虑到这种因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人违法性行为造成中小股东权益的损害的风险,上市融资的一部分钱应该用来买保险,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中小股东权益的损害能得到全面的救济来弥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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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09-06-10   
尊敬的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各种规则上网公开征求意见,我们小散户受宠若惊,我们积极发EMAIL,但我们的信如石沉大海,没一点反响,作为中国公民,小散对高高在上的证券监管领导,弱弱地问一句,征求意见只是走形式,作秀吗?

    华泰证券零售客户服务总部高紫云提出,目前券商对一些细节规定仍存疑惑,如在投资经验不到两年的投资者签订中,是该类投资者签了协议就必须通过?还是券商在分析其资料后有权力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投资账户?"照理说券商也可以拒绝一部分客户参与创业板。"她认为。

中投证券张彦春也谈到:"如果两年交易经验的条件达到了,但是我们券商审核不行的话,我们应该有权力拒绝其参与投资创业板的要求,不给他办理相关业务。"他进一步解释,其营业部之前遇到一些权证客户,进行违规操作,结果给所在证券公司带来非常负面的影响。"这种客户是我们不欢迎的客户。我们希望监管层在这方面可以给券商一些支持,这样具体操作起来更规范和方便。"

针对券商热议的该问题,与会的深交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于不具备两年投资经验的投资者,券商不能把客户简单地拒绝在门外,而是要做一些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工作。不过,如果个别投资者拒绝配合签订协议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券商的管理权力也是有弹性的,可以有所作为。
     请问领导们,设立这个不存在的门槛:股龄满2年可炒创业板,貌似掩耳盗铃。小散真的不明白,这种文章游戏是用来做什么的?想达到什么目的?又想骗谁?

    创业板的前身是NET系统和STAQ系统,创业板投资者进入门槛应该和这二网进入门槛一脉相承的。抛弃二网股独立发展创业板,将把政府的信誉至于何地?

                                                                                                             可怜可悲的二网股民
[ 此帖被9+碎刀在2009-06-10 21:5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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