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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思宁傅客:女司机撞死劫匪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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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06-12   

思宁傅客:女司机撞死劫匪属于正当防卫

女司机撞死劫匪属于正当防卫
          
  据《广州日报》2009年3月26日报道,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25日对去年发生的司机龙女士遭劫后驾车撞倒劫匪,致一名劫匪死亡案维持原判。两名劫匪分别被判刑12年和11年,而龙女士则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舆论争议的焦点在于女司机撞死劫匪是否正当防卫的相关问题。因此,必须从法理上说明三个主要问题:首先,龙女士在劫匪逃离的情况下开车撞劫匪是否正当防卫。其次,如果是正当防卫,龙女士把一名劫匪撞死是否防卫过当。最后,如果是正当防卫,又没有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是否仍要承担民事责任。下面是思宁的法理分析。
  请注意关于正当防卫法律规定的修改。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条款修订的的要点是:一、增加了“财产”权利的说法,强调了本人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进行正当防卫的权利。二、明确了正当防卫的行为特点,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三、增加了第三款的特殊防卫规定。

            劫匪逃离时仍可正当防卫

  在本案中,龙女士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进行正当防卫。即使劫匪没有拉扯龙女士的头发,没有侵害龙女士的人身,龙女士也有权为了夺回手袋而正当防卫。龙女士驾车撞倒劫匪,就是采取制止抢劫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龙女士的行为符合上述的正当防卫条款修订的第一和第二个要点。
  争议主要在于,在劫匪逃离的情况下,抢劫是否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也就是说,劫匪逃离的这个时间是否属于龙女士有权正当防卫的时间。
  刑法理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一般理解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就本案来说,抢劫犯罪在夺得手袋后并未立即结束。劫匪只是离开了抢劫手袋时的那个地点,却尚未离开物主龙女士的视野,即未离开视野中的现场。而且,抢劫目的的实现通常应该理解为劫匪与抢劫的财物超出物主的控制范围。而物主龙女士不仅可以看到劫匪,而且拥有小汽车的条件也足以追上劫匪的摩托车并采取措施控制劫匪与被抢劫的财物。正在逃离的劫匪并未放下抢得的手袋,也未下车就擒。而且,不排除劫匪对龙女士继续使用暴力的可能。所以,应当认定不法侵害仍在进行中,并未结束。对正在逃离的视野中的劫匪,龙女士有权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扭送这几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过程,难免遭遇抗拒扭送。扭送过程中,可能出现需要正当防卫的情形。任何公民发现“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有权采取正当防卫,制服犯罪嫌疑人后扭送公安机关。龙女士视野中的劫匪就相当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因此,除了拿回手袋,龙女士还有权制服劫匪后扭送公安机关。如果当时有其他公民看见,其他公民也可以采取必要的正当防卫手段,迫使劫匪无法乘坐摩托车离开视野中的现场,并有权制服劫匪后扭送公安机关。

                          撞死劫匪不属于防卫过当

  孤立地从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看,龙女士撞死劫匪庞成添似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行为。但是,由于龙女士是对正在进行的抢劫这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而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龙女士的防卫行为应当适用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即使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对这种防卫行为,刑法理论上有人称之为“无限制防卫”、“无过当防卫”或者“特殊防卫”。法律如此规定,就是因为,从暴力效果看,要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能不得不采用更暴力的手段,而不能限制只能采用对等的手段。比如,妇女遭遇强奸的时候,可能不得不采用造成强奸者伤亡的手段,才能制止强奸,如果限制遭遇强奸的妇女只能把强奸者推开且不得造成强奸者伤亡,那通常并不能制止强奸。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允许特殊情况下“以暴制暴”(甚至不排除“更暴制暴”)。可见,不能笼统地说“以暴制暴”就是错误的,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也不得不允许这种“以暴制暴”。
  就本案来说,根据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龙女士有权采取比劫匪更暴力的手段,即可能造成劫匪伤亡的撞倒摩托车的手段。尽管从主观道德上看,龙女士不应该有撞死劫匪的想法,最多只应该有撞倒撞伤的想法,但客观上,龙女士驾车的行为恐怕难以做到把握撞死还是撞倒撞伤的分寸。即使她真有撞死劫匪的想法,也没有法律规定这种想法要负刑事责任。可见,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法理是鼓励公民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不惜采取可能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足以制止犯罪的有力手段,同时用伤亡风险震慑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人。
  龙女士事后称她当时只想夺回手袋,并不想撞死劫匪。如果她当时真是这样想,从主观道德上看,她最多只有撞倒撞伤劫匪的故意。因此,庞成添的死亡并非龙女士刻意追求的后果,更不能责怪龙女士防卫过当。
  不过,要注意,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不能理解为,对还在现场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人,就可以格杀勿论,或者可以超过制止犯罪的必要限度故意打伤。比如,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就不得再对不法侵害人施加可能造成其伤亡的暴力:行凶者已经受伤倒地,失去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能力时,或者已经被制服后;抢劫者当场归还财物,丢弃凶器,且对物主已经不构成人身安全威胁时;绑匪已经释放了人质,或者绑匪因为自己受伤实际上已经无法控制人质。因为,在这几种情况下,已经没有防卫的必要性了。“无限制防卫”并非绝对“无限制”,而是限制于“防卫”;“无过当防卫”也并非绝对“无过当”,而同样限制于“防卫”。不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而对不法侵害人施加可能造成其伤亡的暴力,就不是防卫了,就过当了。

                         撞死劫匪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已经终审,龙女士已经不负刑事责任。那么,是否要按照顺德的苏用和律师所说,对庞成添的死亡,龙女士要承担一点民事责任呢?
  目前,未听说庞成添的亲属向龙女士追究民事责任。但思宁认为,龙女士对庞成添的死亡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苏用和律师的说法可能是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不过,苏用和律师可能没有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1986年制定的,与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相对应的是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经在第二十条增加了“特殊防卫”的第三款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相应修订。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理,在分析龙女士对庞成添的死亡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显然不能孤立地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不能借口该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而继续适用已经作废的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对应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特殊防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如果修订的话,可以增加相应的一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理,即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来分析,也应该认定龙女士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的情形,对庞成添的死亡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要补充说明一下,由于汽车具有高速风险特性,超速或高速驾驶汽车追击追撞犯罪嫌疑人,对其他公民以及其他公私财产可能造成巨大的风险。采取驾驶汽车的方式正当防卫的公民必须严格限制风险,避免给其他公民以及其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比如,不得在可能伤及其他公民的路段驾车追撞犯罪嫌疑人。如果在追击追撞犯罪嫌疑人的路程中给其他公民以及其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必须根据损害情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还要承担包括行政责任在内的有关法律责任。以龙女士驾车撞劫匪为例,虽然她没有对其他公民的人身造成损害,但仍撞坏了两道栏杆。两道栏杆应该属于住宅区的公共财产,龙女士对栏杆的损坏的确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2009年3月27日初稿,2009年4月6日修订

附:

          佛山中院:撞死劫匪是正当防卫

     大洋新闻 时间: 2009-03-26 来源: 广州日报作者: 刘艺明

  本报佛山讯(记者刘艺明通讯员陈笑尘、卢放兴)去年7月13日凌晨,顺德女司机龙女士开车将3名劫匪撞倒,致其中1人死亡,该事件曾一度引起社会热议。昨日,佛山中院对其余两名劫匪进行了终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不等。在对于龙女士的处理问题上,佛山中院首度表态,认为歹徒仍在龙女士的视野范围内,因此其抢劫行为仍然是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

  昨日,佛山中院对劫案全过程的细节进行了认定。

  作案实录

  案发细节

  法院认为,2008年7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莫宗壮、庞成贵伙同庞成添(已死亡)到被害人龙女士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一处住宅车库附近,莫宗壮驾驶摩托车在附近接应,庞成贵和庞成添则戴上白色手套,并各持一个铁制钻头守候在被害人住宅车库两旁。

  5时15分许,庞成贵、庞成添见被害人龙女士驾驶小汽车从车库出来,庞成添走到汽车驾驶室旁,庞成贵走到汽车副驾驶室旁,分别用铁制钻头敲打两边的汽车玻璃,抢走龙女士放在副驾驶室的一个装有80360元现金和票据的手袋。

  追截过程

  中院判决书中还对龙女士追截匪徒及撞死匪徒的情况作出了确认。法院指出,在得手后,两人立即朝摩托车接应的地方跑去。莫宗壮即启动摩托车搭载庞成添和庞成贵逃跑。龙女士见此驾驶汽车追赶欲取回被抢财物。当追至小区二期北面的绿化带,被害人驾驶汽车将摩托车连同摩托车上的三人撞倒。莫宗壮、庞成贵被撞倒后爬起逃跑并分别躲藏,庞成添则当场死亡。

  公安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先后抓获被告人莫宗壮、庞成贵,并在现场起获被抢赃物以及作案工具。

  终审:

  两劫匪刑期维持一审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成贵、莫宗壮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本案的赃款已被起回,且被告人庞成贵、莫宗壮在庭上能自愿认罪,根据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分别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两名被告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11000元不等。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莫宗壮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庞成添在抢劫过程中拉扯被害人头发的证据不足,莫宗壮认罪态度好,又是初犯,请求予以改判。

  法院经查,被害人在案发后的报案中陈述在驾驶室旁边的男子打烂了车窗玻璃后即拉住其头发,而原审被告人庞成贵在侦查阶段也供述其结伙实施抢劫前已分工确定由庞成添在抢劫时拉扯被害人头发,相关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原审法院采信被害人的陈述,依据充分,上诉人莫宗壮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故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

  撞死人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

  在案件发生后,不少市民对女司机龙女士的行为议论纷纷,有人称赞她是“女英雄”,是正当防卫,但也有人担心她是在遭劫后将人撞死,是防卫过当,甚至是过失致人死亡。针对外界的议论纷纷,昨天,佛山中院法官首次对此事进行了表态。

  法官称,像本案这样的情况极其少见,被害人在车窗被敲烂、巨款被拿走、歹徒即将逃离犯罪现场的危急情形下,不顾个人安危,凭借自己的小车机智地将歹徒的摩托撞倒在地,尽管造成一名歹徒死亡的后果,但这是符合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有关规定的。歹徒抢劫后准备逃离,但仍然在被害人的视野范围内,因此抢劫行为仍视为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撞人就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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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司机凌晨遭劫驾车撞飞三劫匪

    大洋新闻 时间: 2008-07-14 来源: 广州日报作者: 曾毅、陈明

  事发顺德伦教鸡洲三劫匪一死一伤一逃窜 女司机仍在协助警方调查

  本报佛山讯(记者曾毅、陈明摄影报道)短短不到半个月,顺德又出现了一位被抢现金,继而开车勇撞劫匪的女司机!(详见本报7月4日A35版珠三角版《女司机驱车撞贼应无刑事责任》)事情发生在昨日凌晨5时,一位今年36岁左右姓龙的女司机,在顺德伦教鸡洲某社区自己车库门口开车出来后,被早已埋伏好的三名劫匪抢去1万多元现金。劫匪得手后迅速坐上一辆摩托车逃窜,没想到龙女士随即快速启动汽车追上,过程中劫匪一死一伤。

  昨日下午,记者得到了顺德公安办公室对于此次事件的通报,“因为近期连续发生两宗类似的案件,警方一定要慎重处理,案情的所有细节暂时不能向外界公布。”该办公室的干警告诉记者。而记者随后从可靠渠道了解到,案件得到了佛山市公安局的高度重视,公安局方面已确认的是,“有一名劫匪当场死亡,有一名劫匪被治安员当场抓获,司机正在公安机关协助调查。”

  事发:劫匪拦车破窗抢钱

  这起事件发生在凌晨5时,梁先生就是目睹劫匪抢钱的其中一个目击证人,“被抢的龙女士我认识,她每天几乎都是这个时候开车出去做生意。”

  事情发生得十分突然,龙女士刚把车从自家的车库开出来,三名劫匪就将车拦住,其中一名劫匪把驾驶座的车窗玻璃打烂,“当时龙女士都呆住了,劫匪的手段十分凶残,其中一人抓住龙女士的头发,把她的头从驾驶座拉了出来。”

  劫匪揪住龙女士头发后,另外一人迅速打开车门,抢去了车内1万多元的现金,随之三名劫匪坐上一辆摩托车逃窜,“整个过程不到两分钟,说实在我自己都吓呆了。”梁先生说道。

  追匪:连撞烂两道栏杆

  此时,龙女士做出了一个重大的决定,追匪!“三劫匪刚骑着摩托车冲出去,龙女士就启动小车追了出去,摩托车在100米开外就被追上。”梁先生告诉记者。

  昨日,记者采访了多名目击者证人与当时协助擒匪的治安员。在撞匪现场,记者观察到,龙女士的车库门前是一道笔直、大约3米宽的道路,旁边都是握手楼,摩托车无法拐进小道逃窜。“当时摩托车只能选择直路逃走,这给小车追匪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一位治安员告诉记者。

  在100米开外追到摩托车后,劫匪选择驾驶摩托车冲上离道路足足有30厘米高的住宅区继续逃窜。“她想也不想直接把车开了上去,先撞烂一道门栏杆,再撞烂一道铁栏杆,再直接撞倒摩托车,我看见有两个人被卷入车底,另外一个抛在旁边。”梁先生说道。

  被当场撞死的劫匪,就是这次撞击中,先是卷入车底,之后被轿车的巨大冲击力甩到民居墙脚处当场死亡。

  另外两名劫匪一名重伤动弹不得,另外一名迅速逃窜,“被我们及时布控,很快抓获。”治安员说道。被撞的民居,暂时没有人居住,此事件没有引起任何第三方伤亡。

  调查:多名刑警现场取证

  撞击劫匪后,龙女士将车熄火停下,立即打电话告诉老公自己出事了,随后报警。警方抵达现场后,从轿车底下找到了被歹徒抢走的包,包里1万多元现金完好无损。

  寻回被抢的现金后,警方马上封锁了现场,多名刑警对小轿车、被撞摩托车和民居进行取证,随后出动拖车将小轿车和摩托车运走。直到昨日下午5时,被撞现场还没有完全解封。现场知情者说,受伤的歹徒被警方送到医院进行抢救。



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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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06-12   
好!就该这样!
99年2网系统因“国庆彩排”“设备检修”,“暂停交易”。不知彩排完了没?造谣的坏蛋抓起来没?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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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06-12   
三板苦民终身财富遭非法的蓄意陷害政策抢劫!正当防卫是什么程度?撞死谁无罪?!
十年几十次小儿科上、访,动不了魔兽的一根汗毛!
[ 此帖被0909在2009-06-12 14:06重新编辑 ]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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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06-12   
那撞死周正/庆算你正当防卫!撞死周小/川算你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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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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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0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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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3楼小李于2009-06-12 14:22发表的  :
那撞死周正/庆算你正当防卫!撞死周小/川算你防卫过当

是他们!冤有头债有主!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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