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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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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06-12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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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    上一篇  下一篇    
  发布者:徐国荣 发布时间:2009-06-12 19:21 更新时间:2009-06-12 19:22
  本作品所属分类:三板消息栏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代办系统\")报价转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报价转让,代理投资者参与在代办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报价转让(以下简称\"报价转让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参与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非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者等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督促挂牌公司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挂牌公司可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参与挂牌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下列人员或机构:

  (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

  (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五)协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第七条协会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从事报价转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主办券商\"是指取得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推荐主办券商\"是指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办券商。

  \"挂牌公司\"是指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非上市公司。

  \"报价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代办系统中专门用于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提供报价和转让服务的技术设施。

  第二章股份挂牌第九条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四)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五)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六)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委托一家主办券商作为其推荐主办券商,向协会进行推荐。

  申请股份挂牌的非上市公司应与推荐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第十一条推荐主办券商应对申请股份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出具推荐报告,并向协会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十二条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无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五十个工作日内向推荐主办券商出具备案确认函。

  第十三条推荐主办券商取得协会备案确认函后,应督促非上市公司在股份挂牌前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投资者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应当托管在主办券商处。初始登记的股份,托管在推荐主办券商处。

  主办券商应将其所托管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十五条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进入代办系统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进入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认定。

  第十六条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过转让的,该股份的管理适用前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

  第十八条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份发生转移的,后续持有人仍需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九条股份解除转让限制进入代办系统转让,应由挂牌公司向推荐主办券商提出申请。经推荐主办券商审核同意后,报协会备案。协会备案确认后,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解除限售登记。

  第二十条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或解除转让限制的,应由挂牌公司向推荐主办券商提出申请,推荐主办券商审核同意后,报协会备案。协会备案确认后,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股份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挂牌公司股份必须通过代办系统转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主办券商办理。

  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份的主办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主办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第二十四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遇法定节假日和其他特殊情况,暂停转让。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按照规定交纳相关税费。

  第二节委托第二十六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与主办券商签订代理报价转让协议。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

  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份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份的指令。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第二十八条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第二十九条意向委托和定价委托应注明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账户、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联系方式等内容。

  成交确认委托应注明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账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拟成交对手的主办券商等内容。

  第三十条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3万股以上。

  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

  第三十一条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第三节申报第三十二条主办券商应通过专用通道,按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报价系统申报。

  第三十三条主办券商收到投资者卖出股份的意向委托后,应验证其证券账户,如股份余额不足,不得向报价系统申报。

  主办券商收到投资者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后,应验证卖方证券账户和买方资金账户,如果卖方股份余额不足或买方资金余额不足,不得向报价系统申报。

  第三十四条主办券商应按有关规定保管委托、申报记录和凭证。

  第四节成交第三十五条投资者达成转让意向后,可各自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的,可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第三十六条报价系统收到主办券商的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后,验证卖方证券账户。如果卖方股份余额不足,报价系统不接受该笔申报,并反馈至主办券商。

  第三十七条报价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后,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申报,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单处理。

  第三十八条报价系统对通过验证的成交确认申报和定价申报信息进行匹配核对。核对无误的,报价系统予以确认成交,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成交确认结果。

  第三十九条多笔成交确认申报与一笔定价申报匹配的,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匹配成交。

  第四十条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可以部分成交。

  成交确认申报股份数量小于定价申报的,以成交确认申报的股份数量为成交股份数量。定价申报未成交股份数量不小于3万股的,该定价申报继续有效;小于3万股的,以撤单处理。

  成交确认申报股份数量大于定价申报的,以定价申报的股份数量为成交股份数量。成交确认申报未成交部分以撤单处理。

  第五节结算第四十一条主办券商参与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应取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参与人资格。

  第四十二条股份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确认结果办理主办券商之间股份和资金的清算交收;主办券商负责办理其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主办券商与客户之间的股份划付,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四十三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服务。

  第四十四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每个报价日终根据报价系统成交确认结果,进行主办券商之间股份和资金的逐笔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发送各主办券商。

  第四十五条主办券商应根据清算结果在最终交收时点之前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划付用于交收的足额资金。

  第四十六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和资金的交收,并将交收结果反馈给主办券商。

  由于股份或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交收失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承担法律责任。

  价信息包括:委托类别、证券名称、证券代码、主办券商、买卖方向、拟买卖价格、股份数量、联系方式等。

  成交信息包括:证券名称、证券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方代理主办券商和卖方代理主办券商等。

  第七节暂停和恢复转让第五十条挂牌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办券商应当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受理其申请材料的次一报价日起暂停其股份转让,直至股票发行审核结果公告日。

  第五十一条挂牌公司涉及无先例或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重大事项需要暂停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券商应暂停其股份报价转让,直至重大事项获得有关许可或不确定性因素消除。

  因重大事项暂停股份报价转让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暂停期间,挂牌公司至少应每月披露一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未能恢复股份报价转让的原因及预计恢复股份报价转让的时间。

  第八节终止挂牌

  第五十二条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股份挂牌:

  (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三)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其终止股份挂牌申请;(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主办券商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从事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应取得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第五十四条证券公司申请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二)具有不少于15家营业部;(三)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五条主办券商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挂牌,应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和内核,认真编制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并承担推荐责任。

  第五十六条主办券商应持续督导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十七条主办券商发现所推荐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协会。

  第五十八条主办券商与投资者签署代理报价转让协议时,应对投资者身份进行核查,充分了解其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者,不得与其签署代理报价转让协议。

  主办券商在与投资者签署代理报价转让协议前,应着重向投资者说明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资风险,详细讲解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并要求投资者认真阅读和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五十九条主办券商应采取适当方式持续向投资者揭示非上市公司股份投资风险。

  第六十条主办券商应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自然人投资者参与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合规性进行核查,防止其违规参与挂牌公司股份的转让。一旦发现自然人投资者违规买入挂牌公司股份的,应督促其及时卖出。

  第六十一条主办券商应特别关注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发现投资者存在异常投资行为或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警示,必要时可以拒绝投资者的委托或终止代理报价转让协议。

  主办券商应根据协会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协会。

  第五章信息披露第六十二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及协会相关信息披露业务规则、通知等的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挂牌公司及其董事、信息披露责任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十四条股份挂牌前,非上市公司至少应当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股份挂牌后,挂牌公司至少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十五条挂牌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六十六条挂牌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七条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连续三年亏损的,实行特别处理。

  第六十八条挂牌公司有限售期的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前一报价日,挂牌公司须发布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公告。

  第六十九条挂牌公司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通过专门网站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专门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六章其他事项第七十一条挂牌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应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第七十二条挂牌公司可以向特定投资者进行定向增资,具体规则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七十三条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时,其推荐主办券商应及时向协会报告。

  第七十四条挂牌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并购等事项时,应由主办券商进行督导并报协会备案。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七十五条主办券商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协会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理,并记入证券公司诚信信息管理系统:(一)谈话提醒;(二)通报批评;(三)暂停受理其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七十六条主办券商的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协会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理,并记入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一)谈话提醒;(二)通报批评;(三)暂停从事报价转让业务;(四)认定其不适合任职;(五)责令所在公司给予处分。

  第七十七条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开展业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会将建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七十八条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2009年7月6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12日宣布,中国证监会日前正式批复同意对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相关制度进行调整与完善,调整之后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将只允许机构投资者参与。


 


  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说,中关村试点运行三年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下一阶段的要在继续做好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提高运行效率,更好地吸引创业投资,方便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为此,针对投资者参与转让不够方便等问题,协会对原有制度安排进行了调整。

  据介绍,此次调整试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一是试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为适应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需要,有效防范风险,逐步建立与试点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参与试点的投资者将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制企业等。

  二是调整公司挂牌条件。为适当扩大试点的服务范围,此次修订将公司挂牌条件由原来的公司存续期满三年调整为两年。

  三是完善转让结算制度,提高股份转让效率。调整之后,投资者交易将实现电子化报盘,行情信息将向主办券商定向实时播发,同时增加定价委托方式。另外,今后,投资者可通过现有深圳A股股票账户参与报价转让,不再需要单独开设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资金结算将统一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四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为提高挂牌公司透明度,此次调整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频率和内容均增加了要求,今后挂牌公司须披露半年度报告,财务报告中须包括现金流量表。

  五是改进股份限售安排。根据原来的要求,公司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挂牌后分三批每批三分之一解除限售。此次修订建立了股东分类限售的制度,以促进股份的流通。

  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试点的逐步完善,将研究建立转板机制,实行做市商等多种交易制度,并适时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其他具备条件的高新技术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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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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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6日启动
老三板期望的行情公开和帐户合并正式实行!
发布者:徐国荣 (2009-06-12 19:34) 删除这条评论




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
是为了降低风险,对老三板是大利好.
发布者:徐国荣 (2009-06-12 19:33) 删除这条评论




办法去掉了\"北京\"两个字
说明是全中国的新三板,为以后从北京开始向上海武汉郑州等推广保留空间.
发布者:徐国荣 (2009-06-12 19:30) 删除这条评论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7月6日正式启动
www.eastmoney.com 2009-06-12 18:44 马婧妤 周翀 中国证券网 字体: 大 中 小  收藏 复制网址 打印 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负责人12日下午表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将启用电子行情系统,目前主办券商、交易所方面对于该电子行情系统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完成,新的《试点办法》颁布实施后,将用两个周末的时间对该系统进行全网测试,如果没有问题,将于7月6日正式启动该系统。   中登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原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帐户与深圳A股股票账户合并的准备工作正在进行,相关业务指南、配套实施细则正在制定中,将在电子报价系统正式上线前完成并公布。该负责人还表示,在7月6日之前,中登公司将对原限售股份进行调整,根据新的《试点办法》对相应股东账户解除限售。
发布者:徐国荣 (2009-06-12 19:26) 删除这条评论




代办系统将采用股东分类限售制度
www.eastmoney.com 2009-06-12 18:46 马婧妤 周翀 中国证券网 字体: 大 中 小  收藏 复制网址 打印 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负责人12日下午表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将建立股东分类限售制度。   按照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000931)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下称《试点办法》),挂牌公司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挂牌后须分三批每批三分之一解除限售。   新修订的《试点办法》对此作出了调整,拟建立股东分类限售制度。具体包括对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继续适用分三批解除限售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股份的限售,将遵守《公司法》相关规定;对挂牌前一年通过增资进入公司的新股东所持股份,须在持股满一年后方可转让;在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要求的前提下,对其他股东持有股份不再做限制。
发布者:徐国荣 (2009-06-12 19:25) 删除这条评论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将仅限机构投资者进入
www.eastmoney.com 2009-06-12 18:51 马婧妤 周翀 中国证券网 字体: 大 中 小  收藏 复制网址 打印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对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现行制度进行了调整,修订后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下称《试点办法》)即将颁布实施,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负责人12日下午表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将试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具体来说,新试点办法颁布实施后,   参与试点的投资者将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制企业等。   根据相关安排,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可以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但不能参与其他公司股份的买卖。新修订的《试点办法》颁布前通过报价系统参与了挂牌公司股份买卖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继续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通过报价系统已经卖出其所持公司全部股份的,仍可以买入该公司的股份。上述负责人介绍,目前中关村科技园区代办系统有2000多投资者,包括机构、个人大户等,以风投居多。其中个人投资者数量占比在40%左右,60%为挂牌公司原有股东。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最终建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风投市场\'为目标。\"该负责人说,由于代办系统挂牌企业经营风险较大,《试点办法》修订初期采取了限制个人投资者进入的安排,但个人投资者进入市场的口子\"并未封死\",负责人表示将来在适当的时候,有关部门会考虑引入个人投资者进入代办系统。
发布者:徐国荣 (2009-06-12 19:24) 删除这条评论




新闻背景: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新华网北京6月12日电(记者赵晓辉、陶俊洁)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高新技术类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份转让的平台,是与交易所市场相对的场外市场,是我国探索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一种模式。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始建于2001年6月,它是一个以证券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契约为基础,依托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技术系统和证券公司的服务网络,以代理客户买卖挂牌公司股份为核心业务的股份转让平台,其主要功能是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实行备案制,公司能否进入这个系统挂牌交易主要由券商决定,而不经过监管层的发行审核。   中关村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是2006年1月正式启动的,其主要目的是探索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场外市场的建设模式,探索利用资本市场支持高新技术等创新型企业的具体途径。   据介绍,试点运行三年来主要取得了两方面的成果:一是为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了有序的股份转让服务平台,方便了创业资本退出,适应了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在园区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综合融资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是探索了统一监管下的股份转让制度,初步建立了非上市股份公司进行股份转让的监管制度安排和基本运行模式,拓展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为探索建立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场外市场积累了经验。   截至2009年5月31日,试点共有挂牌公司55家,涵盖了软件、生物制药、新材料、文化传媒等新兴行业,有2000多名投资者;累计成交1,534笔、成交股数1.57亿股、成交金额7.76亿元;9家挂牌公司完成定向增资,融资总额3.96亿元。
发布者:徐国荣 (2009-06-12 19:23) 删除这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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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老三板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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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管理员放行后,大家好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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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是连续竞价交易?交易时间是周一到周五,也是四个小时,也是对眼了就成交?怎么看也像连续竞价交易呀!???????还电子显示?与主板不就是每笔交易3万股的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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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09-06-14   
新三板技术改造开始 “合格投资者”闯关
www.stockstar.com 2009-3-4 1:00:29 于海涛 21世纪经济报道
独家解析:大盘急跌暗含见顶迹象?关键时刻持股散户是出是留?关键时刻如何跑赢大盘?紧跟40只私募建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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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2月20日“海南会议”定调新三板改革发展方向后,3月3日,深交所再次召集新三板26家主办券商和12家准主办券商,进行技术改造方面的培训。

  一位参会券商人士告诉本报记者,本次培训会议的主要议程涉及账户合并、电子化和结算等方面的技术改造要求,要求是3月底准备就绪,4月1日争取实现行情公开等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新三板的新要求,新三板将实行更严格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即除机构投资者外,普通自然人将无资格投资新三板,而券商营业部层面则将在技术层面承担遴选投资者的重任。

  “这是第一次提出这样的要求,多数券商用的是大集中证券交易系统,更换或调整都要有总体的安排设计,这种特性的业务很难操作。”前述参会人士说。

  技术改造启动

  技术改造的目标之一是实现三板账户与深市账户的合并,即同一投资者,既可用三板账户买卖三板股票,也可以用深市账户买卖三板股票。

  “这个相对简单一些,我们公司还可以,之前也有过准备,客户有自己的客户号和资金账号,按业务类别,可以用哪个账户买哪一类市场的股票,是间隔的、分离的,现在连接到两个账户,用哪个账户买都可以。”前述券商人士对本报记者说。

  新三板的结算一直由建设银行独家进行运作,按照新规则,将“回到登记公司结算,用结算账户来结算”,其操作与主板基本一致。

  所不同的是,上市公司用的是担保的有保证金的账户,三板结算账户则没有保证金。实际操作中的影响是,结算账户中的资金小于买卖股票所需的资金额度时不能成交。

  “比如今天要结算100万,但结算账户只有90万,就成交不了,但主板因为有保证金会由登记公司垫上。”前述券商人士对本报记者解释。

  在电子化报价和成交方面,新三板也会与主板有所差异。

  主板是按照价格优先或时间优先自动撮合成交,而新三板的交易本质上仍是协议成交,因此改造后的电子化报价系统,还需要买卖双方申报买卖意向后,由券商作为中介进行有明确对手的“点选”成交。

  也就是说,券商要在技术系统中设计一个程序,以代替目前人工(报价员)配对成交的程序,但每一笔成交,对手双方的席位号、约定号等数据都是明确的。当然,实现电子化报价以后,人工报价也将一定程度上保留,但仅作为备份以应急。

  此外记者了解到,深交所层面的相关技术准备已经基本完善,报价终端、定价委托系统等都已经做好。待券商技术改造完成后,将进行联网测试。

  但本报记者了解到,券商进行技术改造可能将费时较多,尤其是此前未做过相关业务的准主办券商,都要重新做。

  “我这边算了一下,大概要两个月的时间,当然我们会努力按要求的日期完成。”前述券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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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09-06-14   
遴选“合格投资者”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新三板的新规则,在投资者准入方面设置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即只允许机构投资者和特殊个人作为“合格投资者”参与新三板交易,普通个人投资者将不再能参与。其中机构主要包括法人、信托机构、合伙企业等,而“特殊个人”则主要是指公司挂牌前的定向增资或因司法、继承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实际上,自新三板设立以来,一直有着“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即设立“每次最少买卖1手,1手3万股”的交易门槛,以限制风险承受能力较小的散户进入,此新规则显然更为严格。

  本报记者获得的最新信息显示,4月1日新系统上线之前进入到新三板市场的普通自然人投资者也将作为“合格投资者”被允许继续投资新三板,不同的是,其只能买卖目前已经拥有的股票,而无资格买卖其他挂牌公司的股票。

  “这还有个问题,如果是为了控制普通自然人投资者,应该只允许原有投资者卖出股票,而不应该再买,这样才能实现现有自然人投资者的自然消亡,但并没有这样规定。”另一位参会券商人士对本报记者说,显然,这一规定对其他自然人投资者也颇不公平。

  而另一个问题是,如果已经认定其为合格投资者,为何只允许其买卖目前拥有的股票,而不能买卖其他股票?此外,挂牌公司的高管和控制人,也会拥有公司股票,如果通过股东大会换届后不再是高管和控制人,就成了自然人股东,对这类投资者如何规定?目前这些问题尚未有更清晰的结论。

  对券商而言的问题是,账户合并以后,券商要负责对“合格投资者”的遴选,即在券商营业部前端就要控制,如何知道哪些是合格投资者将是难题。

  本报记者获得的信息显示,为了解决此问题,届时将会有登记公司按结算数据出具相关名单,券商按名单进行设置即可。

  在技术层面,券商目前多数用的“大集中证券交易系统”,前述参会券商说,对该系统数据进行更换或调整都要有总体的安排设计,这种特性的业务很难操作,这也可能影响到技术改造的时间进程。

  为了监督券商在前端对合格投资者的控制,管理层还会出台相关监管措施,进行“事后监管”,如果有非合格投资者买了新三板股票,则相关券商要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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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09-06-14   
行情、结算、账户全面破题 新三板“大礼包”2009年02月19日07:28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 中 小]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于海涛 深圳报道

  2月18日上午10时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响起了悠扬浑厚的钟声,庆祝包括九恒星、建设数字、东土科技等9家中关村园区企业集中在新三板挂牌。至此,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企业达到标志性的51家。




  本报记者获得的信息显示,这一钟声正式敲响了三板大发展的“集结号”,自当日始,监管层将发布系列新三板的政策,正式开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闸门,与创业板一起,为高科技企业迈入资本市场开路清障。

  这些政策中,最重要的将有两个方面:一是改革三板的现有制度,使该“板”更具吸引力与活跃度,如引入做市商、公开行情信息等;二是久已准备妥当的扩展园区试点至全国所有高新技术园区,这一举措将正式确认三板作为“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场外市场”的定位。

  引入做市商

  在即将进行的三板制度改革中,最关键的是引入做市商制度。

  按目前三板的交易规则,股份转让是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即买卖双方在主办券商提供的平台进行搓合交易。今后,这一方式将发生变化,由券商做市,买卖双方均以主办券商为对手。

  “持有挂牌企业股份的投资者要想卖出,必须卖给券商,而如果有投资者想买相关企业的股份,也必须从券商手中来买。”一位接近管理层人士对本报记者说。

  在他看来,引入做市商制度,一方面券商会发挥重要的活跃市场的功能,同时为券商提供了一个盈利渠道,因为券商可以在做市的过程中赚取差价,即“收的时候价格低一点,卖的时候高一点”。

  当然,为了解决券商手中要先有股份才能卖给投资者的问题,政策将要求主办券商参股所推荐挂牌的企业,具体方式是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券商进行认购以取得公司股份。

  “这也是对券商尽责的一个约束性规定,使券商将来推荐的企业对风险控制更加谨慎,是比较市场化的制度。”一位具有主办券商资格的上海券商高层对本报记者说,券商持有所推荐企业的股份,如果企业发展不好券商也会受影响。

  前述接近管理层人士介绍,券商用于购买企业股权的资金来源将是自有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这与券商直投是两回事,虽然都是用自有资金做投资,但三板的主办券商购买推荐企业股权是三板“主办券商负责制”特征的表现。而券商直投只是作为一个投资者的身份参与企业,在合适的时机退出以赚取利润。

  “主办券商要实行尽职调查、推荐(挂牌前的)调查,上市后实行持续督导、监管,这一套制度使主办券商的职责同报价公司的质量相结合,有力提高报价公司的质量。”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邓映翎在挂牌仪式上说。

  当然,只有主办券商才有资格成为做市商,也就是说,要想分享三板大发展的蛋糕,必须先申请主办券商资格。

  邓映翎介绍,目前在中证协备案的券商共106家,有报价资格的主办券商只有26家,另有12家已取得预备资格。

  在九恒星董事长解洪波看来,这样的一些“利好”政策是该企业选择三板的重要因素。

  “定向增发等政策可以解决企业融资问题,保障公司的发展,更重要的是,三板可以促使公司在自身管理、治理结构等方面更健全和完善,成长到一定阶段后目标是创业板,也不排除条件具备上主板的可能,一步一个台阶来走。”解对本报记者说。

  圣博润董事长孟岗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非常乐观,“融资、定价方面可能会出更有力度的政策,接下来的政策好的话,有可能不用转板了,在三板就能得到很好的发展。”

  行情、结算、账户全面破题

  在管理层设定的三板系列改革中,还包括公开行情信息、结算系统与主板接轨、三板账户与深圳账户合并等方面,这些均将体现在修订后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办法》中。

  本报记者在深交所内看到的“行情显示”大屏幕上,正中间是当日大盘走势图,左右两边分别是“主板行情信息”和“中小板行情信息”,今后,上边还会增加“三板行情信息”一栏。

  “行情公开是最关键的,以后就可以在行情系统里看到三板挂牌的企业信息,投资者可以直接看到,股评人士也可以进行股评了,市场马上就火了,市场交易活跃之后所有问题都好解决。”前述接近管理层人士说。

  现在的新三板挂牌企业信息未出现在公开的行情系统中,只可在深交所网站上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报价转让”栏目中查询。

  行情公开后,投资者可直接在该系统进行股份买卖。与此项改革相适应,三板账户将正式与深市账户合并。

  实际上,在2007年4月,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曾给各主办券商下发了《关于做好股份转让账户与主板证券账户合并技术准备的通知》,主要内容就是将三板账户与深市主板账户合并,投资者可直接使用深市账户投资三板,原三板账户并行一段时间后注销。

  “账户合并以后,所有持有深市账户的投资者理论上都可以买卖三板企业的股份,这为三板的交易活跃提供了一个客观条件。”前述券商高层说。

  值得注意的是,久其软件在以IPO方式进行转板时曾遭遇过“200人”限制,即其必须使股东人数调整至200人以内才可以IPO,这在当时也一度引起三板市场的交易清淡,挂牌企业原始股东怕超人数限制而不敢转让股份。

  前述券商高层对本报记者解释说,这主要是针对发行新股的情况,按照规定,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要想公开上市,必须将股东人数融合到200人以内,然后发行新股。严格上讲,久其软件走的是正常企业IPO的途径,而非转板。如果转板的话,则必须达到股东人数200以上,因为只有成为公众公司才能在证券市场上上市交易。

  果真如此,三板交易将再次卸下一重枷锁。本报记者获得的信息显示,多层次资本市场各层级之间的转板规则正在酝酿中,已接近完备,待创业板和三板运行平稳后将予发布。

  此外,目前三板结算银行只有建设银行一家的状况也将改变,“结算系统与主板接轨,主板怎么结算三板就怎么结算。”前述接近管理层人士对本报记者说。

  目前主板实行的是三级结算体制,即中登公司与券商进行结算,券商与各营业部进行结算,营业部与投资者结算,而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设在当时签订第三方存管协议的银行。

  今后三板的结算也将依此进行,而登记方面未有变动,仍按目前统一在中登公司登记。

  邓映翎表示,报价系统的中小企业风险高、产品单一、市场波动比较大,因此一开始就进行了合格投资者的探索。如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以3万股为1手,每次交易至少1手”;增资的时候要求投资者必须是机构或风险投资者,以规避风险。据悉,此类制度均将延续。

  也就是说,改革以后的三板将不再是某个地区的有诸多限制的市场,而是适用于全国的有统一规则的场外市场。

  全国性场外市场可期

  “经过三年的试点,代办系统取得了良好发展,达到了预期目的,为扩大试点、建设统一监管下的场外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中关村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周云帆在挂牌仪式上说,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代办系统已成为园区企业和资本市场连接的生命线。

  中证协的数据显示,2008年上半年28家挂牌公司共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6.45亿元,平均每家收入5875万元,同比增长40.03%;实现净利润1.48亿元,平均每家净利润530万元,同比增长22.28%;平均每股收益0.10元,同比提高11.11%。

  值得注意的是,28家挂牌企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6.10%,仅略低于中小板2008上半年净资产收益率6.75%。

  实际上,为准备将三板试点扩展到全国所有高新区,中证协已经做了大量前期工作,如与园区管委会沟通,并对符合挂牌条件的企业进行预备案,以在管理层批复同意扩展试点时在第一时间有充足的挂牌资源。

  最新数据显示,除中关村外的其他园区中,已有超过20家公司完成在中证协的预备案。

  本报记者获得的信息显示,按照设想,三板扩展也将与创业板一样,在初期采取“批量”的方式,即实现一次性多家企业挂牌。根据目前情况,这一做法较易实现。

  周云帆介绍,自2006年起,中关村管委会大力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每年有100家企业完成改制,目前为止,中关村已有非上市股份公司250家,启动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超过260家,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储备了一批优质资源。

  最新信息显示,原定于本月23日在三亚召开的由协会召集的券商会议已提前至20日,“会上很有可能宣布扩容的消息。”而18日挂牌的9家企业将成为其他园区企业入选三板的“样本”。

  “9家企业有着鲜明的特征,第一个是小而精,每家企业规模平均是5000多万的销售收入,利润1000多万,但每家都有一两个核心技术或核心的创新性产品。” 深交所副总经理陈鸿桥在挂牌仪式上说。

  另一个特征是9家企业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抗风险能力明显较强,与其相对的独特性、相对领先的创新性技术有很大关系。此外,这些企业已经迈出了创业的第一步,企业发展后劲足、扩张潜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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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09-06-14   
代办系统7月全新“改版”
www.stockstar.com 2009-6-13 2:47:44 于海涛 21世纪经济报道
独家解析:大盘急跌暗含见顶迹象?关键时刻持股散户是出是留?关键时刻如何跑赢大盘?紧跟40只私募建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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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层次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全面展开。

  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发布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纲领性文件——修订后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下称“《试点办法》”),拟于7月6日实施。

  “总结试点三年的经验、完善试点制度,是证监会继发布创业板IPO管理办法后,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中证协有关负责人说。

  实际上,这意味着以“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为基础建设证监会统一监管下的场外市场”的规划得以实施,场外市场建设正式起步。

  此前,主板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创业板密集出台配套政策。

  定位“初创期高科技企业”

  在12日的媒体通气会上,中证协有关部门负责人首次阐述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作为场外市场的定位,即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

  《试点办法》把企业挂牌标准由三年降为两年,就是为更加明确代办系统作为场外市场的定位,尤其是与创业板定位相区分,让更多园区初创时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能更早获得资本市场服务。

  “代办转让系统要求企业必须是初创期,有了专利,还要有产品,要有一定的盈利模式,开始进入成长初期的企业进入代办转让系统。”前述中证协负责人说。

  在他看来,创业板和代办系统的层次不同,目标企业也不同。创业板是已经度过初创期进入到成长期的企业,并对其有三年的运营时间要求。而调整代办系统企业挂牌条件,就是要与之相区别,以更好地支持初创期的科技企业发展。

  中证协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31日,代办系统共有挂牌公司55家,涵盖软件、生物制药、新材料、文化传媒等新兴行业;累计成交1534笔、成交股数1.57亿股、成交金额7.76亿元。

  截至目前,共有9家挂牌公司完成定向增资,融资总额3.96亿元。

  实际上,代办系统已经建立主办券商制度,即券商需向中证协申请取得主办资格,才可推荐企业挂牌,并对企业实行终身督导,共28家券商具备资格。这显然比主板两年、创业板三年的督导期更严格。

  同时,对企业挂牌实行备案制,即由主办券商项目小组推荐企业,再由券商内核部门进行审定是否可以挂牌,中证协只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达到标准即予以备案。

  提升市场效率

  代办系统交易不活跃一直被市场诟病,此次《试点办法》修订的着力点正是继续控制风险的同时,提高市场效率。

  “首先,对报价转让业务全流程进行系统梳理,优化各环节。完善转让结算制度,提高股份转让效率。”中证协有关负责人说,具体有实行电子化报盘、行情公开、改人工报价为定价委托方式、将深市与代办系统账户合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资金结算等。

  据他介绍,相关准备工作已顺利进行,近期将组织登记公司、深交所及各主办券商联网测试。同时,登记公司正在制订账户合并具体的业务指南和实施细则。

  按照监管部门的统一安排,7月6日《试点办法》实施当天,投资者就可在行情软件看到代办系统的报价、成交等信息,同时可以通过28家主办券商的1780家营业部和506家服务部投资交易。

  为提高挂牌公司透明度,《试点办法》对信息披露的频率和内容增加了要求,即今后挂牌公司须披露半年报,而财报中必须包括现金流量表。

  股份供应量少被认为是代办系统交易不活跃的原因之一,因此《试点办法》改进了股份限售的安排,即除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外,其他原始股东所持股份挂牌后即可转让。7月6日,原来挂牌企业股东所持限售股份将全部解限。

  本次修订与前述“放开”思路不一致的是,将试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也就是说,今后参与代办系统的对象将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制企业等,而普通自然人投资者被排除在外。当然,原已在代办系统的投资者将被允许继续买卖。

  中证协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初创期的企业规模小、风险大,允许自然投资者参与会增加投机氛围,另一方面,也是对投资者的保护。当然,根据试点进展,此规定也存在调整可能。

  对于个人投资者是否可通过基金参与代办系统交易,该负责人表示,这将由证监会决定。

  择机扩展到其他园区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试点办法》并未提及把试点范围由中关村园区扩展到全国其他园区,但首次明确了扩大试点的前提条件。

  “试点后要看(运行的效果)怎么样,如果较好,风险控制适当,效率提高,又极大地调动了挂牌公司和风险投资的积极性,会考虑适时扩大试点。”中证协有关负责人说,要使风险可测可控又能形成合力,此时扩大试点范围,会对促进全国高科技企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当然,此次改革只是“第一阶段”,如果试行后还不能根本解决交易不活跃的问题,则将研究主办券商的做市商制度。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实行券商做市商制度有一定制度障碍,但此思路已经确定,“如果实行做市商,肯定从代办系统开始试点。”

  与此同时,监管部门正在酝酿不同层级市场企业的转板机制。

  该负责人把代办系统比喻为“高中生”,而主板、创业板则分别为一类本科、二类本科,“要设立一个向上发展的机会,适度研究转板制度”。这一制度将完全区别于久其软件采用的IPO途径,即达到一定标准提交申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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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09-06-14   
请注意原贴时间.
认真看了过后,相信会明白怎么回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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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09-06-14   
很多人不明白,或者持怀疑态度.
三板是下一个国家发展的战略,前进的步伐是无法阻挡的.
某种程度上,比主板,创业板更具有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只是需要不断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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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09-06-14   
试点办法讲的是新三板行情,结算等与老三板合二为一.
怎么能说与老三板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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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09-06-14   
未来行情显示40---43 打头的就是三板股票.
对于交易者资格43打头的有机构限制.
老三板现在的交易制度将维持,新三板采用老三板的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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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09-06-14   
老三板现在的交易制度将维持,新三板采用老三板的交易制度.----------------------------------------------------------------------------------------------------------------------------------------------------------------------------------------这一点我看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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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09-06-15   
是不是三板可以用主板的交易系统完成买卖?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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