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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科龙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落幕 投资者获赔2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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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06-16   

科龙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落幕 投资者获赔2500万

科龙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落幕 投资者获赔2500万
来源: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2009-06-12 07:33:25


  经反复磋商,纠缠多年的科龙电器(000921,简称ST科龙)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昨日在广州中院法官主持下,诉讼双方达成全面和解,科龙电器将向投资者支付约2500万元的赔偿款。

  科龙电器副总裁张明昨日称,科龙电器公司与海信集团愿根据法院计算的结果依法支付。

  2005年5月9日,中国证监会进驻科龙电器公司,正式对科龙电器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展开立案调查,随后认定科龙电器从2002年至2004年,采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导致科龙电器2002年、2003年和2004年分别虚增利润11996.31万元、11847.05万元、14875.91万元。中国证监会认定,科龙电器2003年年度报告现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虚假记载等众多虚假陈述行为。

  2006年7月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对科龙电器行政处罚后的第一时间,当即有科龙电器投资者向广州中院起诉。2008年10月30日,科龙电器案第一批案件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

  截至诉讼时效到期日,广州中院共收到202件案件(包括后补裁定的H股案件1件),起诉总标的约为2900多万元(包括H股案件)。

  据悉,在昨日召开的科龙电器案集中调解会上,广州中院从严掌握适格原告,即2003年4月4日后买入股票并在2005年5月10日时仍持有股票者方可作为适格原告。根据计算,广州中院适格原告案件178件,不适格原告案件24件。据此,此次参与调解的案件共130件,起诉总标的约为250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四件H股股东提起的诉讼,被法院驳回。法院出具相应的民事裁定书,驳回理由是H股股票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科龙电器《章程》第23.1条——“可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的约定有效。

  这一驳回的依据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H股股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作出批复。

  在这次调解中,由科龙电器和原告直接调解,不涉及曾为科龙电器出具审计报告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科龙电器在了结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后,是否会另行起诉德勤,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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