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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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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06-16   

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免除处罚

星岛环球网 www.stnn.cc 2009-06-16   编者按:湖北巴东邓玉娇案16日上午一审,巴东县法院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您怎么看?


  星岛环球网消息: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邓玉娇案案情分析

  《财经网》报道,据旁听人员介绍,庭审于上午8时30分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开始进行。邓玉娇头扎马尾辫,身着白色T恤、深灰色七分裤,出现在被告席上。她身体略显虚弱,但精神状态还算良好。整个庭审期间,邓玉娇说话不多,声音也比较小,但思路很清晰。

  根据出庭公诉的巴东县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的起诉书,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

  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在走廊上,邓玉娇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

  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

  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挎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右臂为轻伤。

  公诉人同时称,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公诉人称,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人认为,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21条、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鉴于邓玉娇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18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旁听庭审的有关人士介绍,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后,法官于上午10时30分宣布休庭。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官于上午11时宣布了判决结果: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该判决对检方的指控基本认可,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也部分予以采纳。

  据《财经》记者了解,巴东县法院一号法庭能容纳50余名旁听人员,但庭审仅有新华社、人民日报、湖北卫视、恩施电视台、长江巴东网等八家媒体被允许旁听。对其他媒体的旁听申请,巴东县有关当局以旁听证已经发放完毕为由婉拒。

  从早晨7时许,巴东县法院门口就开始有人群*****。至庭审结束,大约有四五百人在法院外围观。巴东县有关部门特意在法院门口及街道两旁,布置了警力维持秩序。

  判决后,维持秩序的警察开始劝说大家散去。至《财经网》发稿时,巴东县法院门口仍有群众*****,但秩序良好。www.stnn.cc
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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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09-06-17   
引用
引用第6楼a62854244于2009-06-17 01:01发表的  :
邓玉娇的幸运未必是我们的幸运
笑蜀


  邓玉娇并没有恢复清白之身,但至少,有望恢复她的自由之身。无论如何,这值得加额称庆。
.......


南方周末说得好!
99年2网系统因“国庆彩排”“设备检修”,“暂停交易”。不知彩排完了没?造谣的坏蛋抓起来没?
a62854244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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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09-06-17   
邓玉娇的幸运未必是我们的幸运
笑蜀


  邓玉娇并没有恢复清白之身,但至少,有望恢复她的自由之身。无论如何,这值得加额称庆。

  这是公众关注的结果。只有在互联网时代,只有在公民社会渐次成长的时代,才可能有这样的结果。否则,邓玉娇就永远是孤岛,她将面临怎样的厄运,就怎么想象都不过分。

  这既令人喜,也让人忧。这一方面说明,公共舆论和公民社会正越来越强大,越来越成长为一种现实的制约力量,令强权不能不有所忌惮。但另一方面,从被指故意杀人,可能处以极刑,到现在免于处罚,邓玉娇的命运竟如此剧烈跌宕,也客观上折射了司法不公的空间可以有多大,面对这样的司法不公,公民个人可能遭遇怎样的凶险。

  这正是群情汹涌的根本原因。归根到底,公众的焦虑不只是因为邓玉娇,更是因为对自身命运的恐惧,对跟邓玉娇一样随时遭遇司法不公的恐惧。所以,公众对邓玉娇的声援,并不等于舆论干预司法,而只是在特定司法环境下,对可能干预司法的巴东当局的成功狙击。就仿佛是一次拔河,公众不只要把邓玉娇从巴东当局手中拔过来,更是要把司法从强权手中拔过来,让司法回到独立的原点,中立的原点。

  但是,要把司法从强权手中拔过来,仅有邓玉娇这样的个案远远不够。公众的关注也曾改变许霆的命运,无期徒刑变成5年有期。但后来跟许霆类似遭遇的其他公民,却并没有许霆那样的幸运。今天邓玉娇的幸运,也未必就能给今后的邓玉娇们带去幸运。不能不承认,公众的关注其实是有片面性的,在这个生活比戏剧更精彩的时代,公众容易产生审美疲劳,本是人性之常,只有那些更极端,因而更戏剧、更传奇的个案,才可能撞入公众的视野。那些同样悲惨甚至更悲惨的个案,却往往因为其情节的重复性而归于寻常,无缘从悲情故事的激烈竞争中出头,它们的苦主也就无缘得救,只能在司法不公的黑洞里无望地沉沦。

  制度缺失导致悲情故事几乎是无限量的供给,公众的关注却是有限的。唯有从制度上真正落实司法独立,人人免于司法不公才会成为可能,公众免于对司法不公的恐惧也才会成为可能,舆论与司法的彼此信任和彼此尊重也才会成为可能。而这不仅需要坚忍的个案堑壕战,更需要从个案提炼普遍意义,以之改造整个的司法体制。否则,如果不能从体制上突破,个案上的激情不能推动体制上的理性,那么个案的无限量累积就会最终令公众困倦,甚至令公众绝望,导致社会非理性情绪的爆炸性增长。这对所有人来说,无疑都是最危险的选择。

2009-06-16 16:19:12
南方周末网络专稿
a62854244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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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09-06-17   
邓玉娇一审被判免除处罚恢复自由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网 日期:2009年06月16日 16:21 http://www.china-cbn.com ;

众多律师建议上诉消除刑事案底

CBN记者 田享华 发自上海
  
  邓玉娇牵着母亲的手,走出了法庭。一袭黑白分明的着装似乎想验证等待已久的审判。
  6月16日上午,沸沸扬扬的邓玉娇刺官案终于尘埃落定,湖北巴东县法院对该案一审结束,并且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刑法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在宣判后,邓玉娇随即解除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可以自由回家了。
  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刑事判决不服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如果邓玉娇不再上诉,而巴东县检察院也不再抗诉,那么该判决的生效也就指日可待。那时,邓玉娇也才在法律上彻底恢复了自由身。

公诉意见与公安通报相似
  据财经网报道,庭审于上午8时30分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开始进行。邓玉娇在庭上略显虚弱,但精神状态还算良好。整个庭审期间,邓玉娇说话不多,声音也比较小,但思路很清晰。
  起诉书认定,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
  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在走廊上,邓玉娇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
  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
  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相比巴东县公安局18日的通报,这份起诉书更加详尽,并且透露了更多案件细节。不过,“推坐”一词与13日巴东警方在介绍案情时的表述稍有不同,那次用的是“按倒”两字。也就是说,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主要依据了后一份通报的内容。

有罪但免除处罚
  庭审中,公诉人同时称,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在起诉书中同时,载明: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内两家权威的鉴定部门——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据了解,所谓“心境障碍(双相)”,是针对一般单相抑郁,即心境往返于正常和抑郁之间的表现而言,双相往往是心境在正常、高涨(狂躁)和低落(抑郁)之间往返摆动,临床表现为抑郁和狂躁两种截然相反的极端心境。患者时而情绪低落,乐趣丧失,睡眠紊乱,易焦虑;时而情感高涨,思维奔逸,语言增多,高谈阔论,易激惹。
  此前,对于抑郁症问题,上海市律协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张培鸿曾告诉CBN记者,“抑郁症是心理科疾病,而刑法上能够免责的疾病,目前限于某些精神科疾病。因此,如果只是患有抑郁症,对案件没有实质的意义。”而目前看来,该抑郁症还是对邓玉娇案的最终判决构成影响。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21条、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鉴于邓玉娇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18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据财经网报道,邓玉娇后来聘请的两位湖北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后,法官于上午10时30分宣布休庭。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官于上午11时宣布了判决结果: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据了解,该判决对检方的指控基本认可,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也部分予以采纳。
  在5月18日,在湖北省恩施市优抚医院见到了邓玉娇的“超级低俗屠夫”的网友也在今天下午告诉CBN记者,对于这样的结果表示接受,对于律师的表现也应该认可。虽然他和众多网友都倾向于认为邓玉娇应该是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不过,他强调,“我们的目的是让邓玉娇重获自由,我们的目的已经达到了。”他还表示,如果有条件还会再赴野三关镇看望邓玉娇,不过,一切都要视如何恰当保护邓玉娇的状况而言。
  该网友还称,除了关注邓玉娇案外,他现在也在为云南的“小学生卖淫案”奔波,对于网络舆论影响案件进程。该网友认为值得去做,他同时也强调,“网民应该同时具备理性与激情,还是要相信司法,相信法律的正义。”


律师界建议上诉求无罪
  此外,一直关注该案进展,并且网络发文获得众多支持公益律师斯伟江告诉记者,这样的结果比起最初以故意杀人罪逮捕人的气势要缓和多了,虽然故意伤害罪也是重罪,但是判决结果还是偏轻的。
  斯伟江认为之所以有这样的结果,主要还是在于舆论的压力,如果没有这种网络介入,可能结果并不会有利于邓玉娇。而现在由于舆论的压力,也可能导致邓贵大家属的利益难以保障,因为从法律上而言,即便邓玉娇被释放,邓贵大家属还是可以对其进行民事索赔,毕竟她的罪名还是成立,只是免予处罚而已。不过,北京律师郝俊波分析说,邓贵大家属可能不会对邓玉娇提起民事诉讼,因为提了会引起更多舆论。
  此前,帮忙呼吁和联系为邓玉娇提供法律援助的益仁平中心总协调人陆军告诉记者,昨天看到新闻报道说有鉴定邓玉娇的有精神疾病,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还是比较失望的,因为这似乎不太符合情理,受到羞辱去反抗,却被认定为有精神疾病。
  而且,最为麻烦的是,这个判决还是认定了邓玉娇有罪,陆军在与益仁平中心的律师商讨后,特意电告记者,应该建议邓玉娇上诉,因为她有了犯罪的刑事案底,很可能对她将来读书就业,甚至出国都会有较大的影响。“比如考公务员就不允许有犯罪案底,考律师资格也不行,这可能能会对她将来的人生会有比较大的后遗症。”
  所以,陆军提醒说,我国刑法规定上诉不加刑,所以,邓玉娇应该利用上诉的机会最大程度争取到清白之身,以没有刑事案底为最好的结果。
  郝俊波也告诉记者,法律为什么要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那就是因为在那种激烈的人身冲突的情况下,想理性地把伤害控制住是不太可能的。被伤害而激怒的邓大贵一出手就可能杀死邓玉娇,简单地说结局,很可能“不是你死就是我亡”。郝俊波认为,“今天我们都可以超然事外地说不应该杀死邓大贵,但如果当时死的不是邓大贵,那么死的就可能是邓玉娇。”
  因此,郝俊波也说,“如果我是邓玉娇的律师会建议她上诉。因为上诉是不加刑,而且还可能争取到无罪的判决。但根据我的经验,这个案子上诉改判的可能性很小。因为根据法院的潜规则,影响这么大的案子,一个县法院肯定不敢自作主张。”陆军也强调说,如果代理律师在这种情况下不建议邓玉娇上诉,可能缺乏职业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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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09-06-16   
如果我是真的尚福林,你还会同意我说的么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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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06-16   
支持1楼观点!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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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06-16   
引用
引用第1楼我是尚福林于2009-06-16 15:41发表的  :
1、邓玉娇属正当防卫,不需要精神鉴定。任何一个女人,在遭受性侵害时,有权利以任何可能的方式自卫,无需考虑由此造成的后果。所以该判决属于不科学的判决。
2、对于企图得邓玉娇进行性侵害的几个人应以强奸未遂判处相应的徒刑。该法院未提及对他们的处理。应追加起诉。
3、邓玉娇本人有权要求人身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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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06-16   
1、邓玉娇属正当防卫,不需要精神鉴定。任何一个女人,在遭受性侵害时,有权利以任何可能的方式自卫,无需考虑由此造成的后果。所以该判决属于不科学的判决。
2、对于企图得邓玉娇进行性侵害的几个人应以强奸未遂判处相应的徒刑。该法院未提及对他们的处理。应追加起诉。
3、邓玉娇本人有权要求人身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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