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证券法》是199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共214条,其中没有“上市公司”的明确定义。在此之前,我国证券交易依据的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22日国 务院第112号令发布)
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13)‘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6)‘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证券交易场所”的定义,当时中 国除了沪、深“证券交易所”之外,还存在有“证券交易报价系统”,而这个系统指的就是“原NET和STAQ系统”,当时NET的全称为“中国证券交易系统”由中 国人 民银行总行开办,STAQ的全称为“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由国 家体改委开办。由此可见,在历史上两网公司始终都是明明白白的“上市公司”,怎么能说是“非上市公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