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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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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07-1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沪国税所[2009]58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9-6-3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企业除按《通知》第五条规定报送资料外,还应报送下列资料:
  1、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申请表。
  2、市发改委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年检通知复印件。
  二、符合《通知》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备案手续。
  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企业享受当年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优惠申请,但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45日;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并建立管理台帐。
  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暂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市局备案。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出现问题的,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上海市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申请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六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
  (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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