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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请教法律高手
股海拾贝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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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07-23   

请教法律高手

管理提醒: 本帖被 股海拾贝 执行提前操作(2009-07-23)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全国人大没有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管理职能,
证券法也没有赋予中国证券协会以市场监管职能。
请问:中国证监会授予一个没有监管职能的社会团体法人来监管三板市场,
有没有法律依据?
证监会的授权是否合法有效?

[ 此帖被股海拾贝在2009-07-23 15:36重新编辑 ]
走啊走,走啊走,依依离别家乡柳。披星戴月饮风露,苦海无边甘承受,人生贵在有追求,哪怕脚下路悠悠。走啊走,走啊走----
开心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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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07-23   
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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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07-23   
一般私生子是由二奶看管,上市公司退市股是二奶生的吗?




股海拾贝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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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07-23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分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证监会有权将自己的管理职能部分地授予一个社会团体法人吗?
行政不作为?
推脱监管责任?
逃避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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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海拾贝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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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09-07-23   
请教法律高手:
有没有法律依据?
证监会的授权是否合法有效?
事涉宪法和组织法两部法
[ 此帖被股海拾贝在2009-07-24 10:4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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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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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09-07-23   
据理力争
     请上访的同志一定要和证监委的人据理力争,为什么对三板的股票不问不管,这些遗留的问题要拖到什么时候,国家和人民养育了他们可他们这些人为民做了些什么事,为此、请这次上访的同志一定要给他们使加压力,我们再也不能让他们这样继续下去了。
光明
南山客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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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09-07-23   
别究的那么深,情况很特别,按你这样想,协会的人要丢掉饭碗了,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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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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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09-07-23   
股海先生请教的是*法律高手*,但三水在这方面只可以说是略知皮毛,但闲来不沦对错,不妨一起探讨一下:
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对证监会的真正面目作出了解,证监会名目上是国务院属下的一个事业单位,但它事实上也是一个具有很强行政职权的行政机构,这一点从证监会开出众多的巨额《行政处罚通知书》中不难看出。
这一点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大全>>为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答复函(2000)年4月30日.高.检.发.法字(2000)7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检字(2000)41号<<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发函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查洵核定,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作出正式复函,答复如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请你们按中编办答复意见办。
此复。
个人解读: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如果对这个问题没有清醒的认识,*****基本上是无着力之处。
《行政法》第五章,第四条
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的区别
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是两个不同的行政管理活动的参加者,特别是在职权来源,方式,授权或委托对象及其法律后果等方面有着根本区别
(一)职权来源方面.被授权组织的职权来源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被授权者及授予的职权内容范围等均被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而被委托组织的职权来源是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该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具体实施的.行政委托的发生取决于行政机关的委托决定,具有个别性,可能性和决定性,当然行政机关进行委托也应当有法律或规章依据.
(二)在法律后果方面.行政授权导致职权,职责及主体资格的全面转移,结果是使被授权组织取得了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职权并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后果的权利,也就取得了行政主体资格.而行政委托不发生职责,职权的主体资格的转移.受委托者只能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其后果也是要由委托机关来承担,被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并不会因为行政委托行为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被授权组织产生的原因是法律规范规定的结果,是基于立法行为而产生的,而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实施具体委托行为而产生的,是基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被授权组织因获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成为一个新的行政主体,而被委托的因其行政行为是基于委托产生,所以其本身的性质并不会发生变化,也不会成为新的行政主体.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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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09-07-23   
111股海先生请教的是*法律高手*,但三水在这方面只可以说是略知皮毛,但闲来不沦对错,不妨一起探讨一下:
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对证监会的真正面目作出了解,证监会名目上是国务院属下的一个事业单位,但它事实上也是一个具有很强行政职权的行政机构,这一点从证监会开出众多的巨额《行政处罚通知书》中不难看出。
这一点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大全>>为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答复函(2000)年4月30日.高.检.发.法字(2000)7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检字(2000)41号<<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发函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查洵核定,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作出正式复函,答复如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请你们按中编办答复意见办。
此复。
个人解读: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如果对这个问题没有清醒的认识,维/权基本上是无着力之处。
《行政法》第五章,第四条
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的区别
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是两个不同的行政管理活动的参加者,特别是在职权来源,方式,授权或委托对象及其法律后果等方面有着根本区别
(一)职权来源方面.被授权组织的职权来源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被授权者及授予的职权内容范围等均被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而被委托组织的职权来源是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该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具体实施的.行政委托的发生取决于行政机关的委托决定,具有个别性,可能性和决定性,当然行政机关进行委托也应当有法律或规章依据.
(二)在法律后果方面.行政授权导致职权,职责及主体资格的全面转移,结果是使被授权组织取得了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职权并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后果的权利,也就取得了行政主体资格.而行政委托不发生职责,职权的主体资格的转移.受委托者只能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其后果也是要由委托机关来承担,被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并不会因为行政委托行为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被授权组织产生的原因是法律规范规定的结果,是基于立法行为而产生的,而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实施具体委托行为而产生的,是基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被授权组织因获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成为一个新的行政主体,而被委托的因其行政行为是基于委托产生,所以其本身的性质并不会发生变化,也不会成为新的行政主体.
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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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09-07-23   
[ 此帖被liu1993在2010-12-11 22:03重新编辑 ]
hhz5581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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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09-07-23   
引用
引用第11楼liu1993于2009-07-23 23:38发表的  :
千万莫将精力放在对错,是否合法,违法谁来追究,等等上面。

赴京就是催促证监会依法行政,解决老三板问题。如何解决,双方都清楚。

比如我再去,就希望60岁以上组团,\"死皮赖脸\"不走,死不了人的。

去少了人不起作用。去多了人资金是问题。
股海拾贝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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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09-07-24   
事涉宪法和组织法两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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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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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09-07-24   
证券业协会管理三板应该是属于受证监会委托,而非授权,按*行政法*第五章____被授权的组织与被委托的组织的相关法规,证监会是有权委托证券业协会代办理一些事情的,但按规定,我们如果认为证券业协会未有尽职做好三板各项工作,可向证监会(即委托人)问责。
[ 此帖被股海拾贝在2009-07-24 08:50重新编辑 ]
股海拾贝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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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09-07-24   
引用
引用第14楼三水股民于2009-07-24 07:56发表的  :
证券业协会管理三板应该是属于受证监会委托,而非授权,按*行政法*第五章____被授权的组织与被委托的组织的相关法规,证监会是有权委托证券业协会代办理一些事情的,但按规定,我们如果认为证券业协会未有尽职做好三板各项工作,可向证监会(即委托人)问责。


1、“监管”既是权力更是责任,证监会把部分”监管“职能委托别人,恐怕不合法,与“委托证券业协会代办理一些事情的”性质不一样。
2、证券业协会具有监管资质吗?
[ 此帖被股海拾贝在2009-07-24 08:4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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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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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09-07-24   
[ 此帖被liu1993在2010-12-11 22:01重新编辑 ]
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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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09-07-24   
[ 此帖被liu1993在2009-07-24 09:56重新编辑 ]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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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09-07-24   
引用
引用第16楼股海拾贝于2009-07-24 08:49发表的  :

1、“监管”既是权力更是责任,证监会把部分”监管“职能委托别人,恐怕不合法,与“委托证券业协会代办理一些事情的”性质不一样。
2、证券业协会具有监管资质吗?
[ 此帖被股海拾贝在2009-07-24 08:48重新编辑 ]

具体法规先生可查阅*行政法*第五章____被授权的组织与被委托的组织的相关内容作深入了解。
tuyimin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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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09-07-24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股海拾贝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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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09-07-24   
谢谢各位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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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x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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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09-07-25   
引用
引用第51楼华山于2009-07-24 12:20发表的  :
正本EMS:   EH525651350CN

关于7月27日(周一)下午1:30前来汇报工作的予约

中国证监会:
6月12日至6月30日十八天内,证监会授权有关方面公布推动“新三板”高速发展的文件达12件,加上2006年发布的十件,共计二十二件,效率很高,进展很快。而原有的“代办股份转让系”(“老三板”),至今仅有2001年公布的二件和2002年公布的二件,加上其它文件,充其量仅有七件。自2004年以后至今五年里,没有出台过一件有关推动三板市场的文件,何况不要说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文件了。



新三板的政策推动主要来自于各地新成立的公司,这当中不泛是风投与各路黑金,更主要的是有可能是权力机关的七大姑八大姨了参与其中的游戏!当然有的是资金,中国有句老话就是:有钱能使鬼推磨。

而老三板主要集中了NET、STAQ、上市公司退市,都是握着长期的积蓄,听着财富故事进来光着屁股出来的股民。那有资金去推动权力机关出良民政策呢?
yifan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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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09-07-26   
协会是自律性组织,而三板都是些主板上曾经最最不听说的坏孩子,
把一群坏孩子放在一起让他们去自律,笑掉大牙了.
三板风正一帆扬  http://gfzr.boke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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