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海先生请教的是*法律高手*,但三水在这方面只可以说是略知皮毛,但闲来不沦对错,不妨一起探讨一下:
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对证监会的真正面目作出了解,证监会名目上是国务院属下的一个事业单位,但它事实上也是一个具有很强行政职权的行政机构,这一点从证监会开出众多的巨额《行政处罚通知书》中不难看出。
这一点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大全>>为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答复函(2000)年4月30日.高.检.发.法字(2000)7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检字(2000)41号<<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发函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查洵核定,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作出正式复函,答复如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请你们按中编办答复意见办。
此复。
个人解读: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如果对这个问题没有清醒的认识,*****基本上是无着力之处。
《行政法》第五章,第四条
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的区别
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是两个不同的行政管理活动的参加者,特别是在职权来源,方式,授权或委托对象及其法律后果等方面有着根本区别
(一)职权来源方面.被授权组织的职权来源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被授权者及授予的职权内容范围等均被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而被委托组织的职权来源是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该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具体实施的.行政委托的发生取决于行政机关的委托决定,具有个别性,可能性和决定性,当然行政机关进行委托也应当有法律或规章依据.
(二)在法律后果方面.行政授权导致职权,职责及主体资格的全面转移,结果是使被授权组织取得了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职权并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后果的权利,也就取得了行政主体资格.而行政委托不发生职责,职权的主体资格的转移.受委托者只能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其后果也是要由委托机关来承担,被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并不会因为行政委托行为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被授权组织产生的原因是法律规范规定的结果,是基于立法行为而产生的,而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实施具体委托行为而产生的,是基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被授权组织因获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成为一个新的行政主体,而被委托的因其行政行为是基于委托产生,所以其本身的性质并不会发生变化,也不会成为新的行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