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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公司达到(符合)上市公司标准,即可恢复上市----是谁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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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退市公司达到(符合)上市公司标准,即可恢复上市----是谁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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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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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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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公司达到(符合)上市公司标准,即可恢复上市----是谁说的?
管理提醒:
本帖被 小李 执行加亮操作(2009-07-24)
退市公司达到(符合)上市公司标准,即可恢复上市----是谁说的? 这一句至关重要,但是是谁说的我没查到,请大家回忆一下或找出出处
上市公司标准在实际证监会实际工作中是有标准的,这个标准就是公司退市标准!高于这个标准就符合上市公司标准,不用退市
99年2网系统因“国庆彩排”“设备检修”,“暂停交易”。不知彩排完了没?造谣的坏蛋抓起来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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醇香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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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0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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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制框架下的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虚假合并资产规模上市,而最终导致退市的案例,证监会有权力、也有义务承担起追讨大股东欠款的责任!
[ 此帖被醇香好酒在2009-07-25 10:23重新编辑 ]
开基的风险是转嫁于基民的,监管层如何有效防范基金的投资行为?
封存愈久愈香醇一句短短祝福就能开启坛盖品尝浓醇酒香;友情就如一轮红日默默付出而无求一声轻轻问候!就是一束温暖阳光。己丑释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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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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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0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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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 此帖被杨花在2009-07-25 14:5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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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qi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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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0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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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操作细则和管理规则,由证券交易所会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这里其实留了出路。具体操作细则和管理规则应该是协会制定,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只是参与者。
看来,兵分两路,一路找协会,一路找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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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0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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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还是在证-监-会!
如不同意我的思想观点,你可以批评、商榷或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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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0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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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这些文件很多三板的公司都不知道,以至影响到他们的运作,如重组和上市的申请?
还是现在证-监-会的“新人”都忘了?
又或者证-监-会说一套做一套?十年了,还没有一家退市公司恢复上市,这是不正常的!
不正常的!
如不同意我的思想观点,你可以批评、商榷或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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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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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0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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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
推荐恢复上市
、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的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7-3-20 PM 02:29:52
各主办券商: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快退市公司代办股份转让进度,完善退市机制,我会制定了
《推荐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
取代原《
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
》。
本协议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附件:《推荐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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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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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0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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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颁布机构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号 : 证监公司字[2004]6号
颁布时间 : 2004-02-05
实施时间 : 2004-02-05
效力属性 : 有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维护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指导股份有限公司妥善处理好其终止上市后保护股东权益、转让股份、资产重组和申请再次上市等事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保护股东权益问题
(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是公司设立及股份发行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募集和股票上市交易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仍然是合法存续、公众投资者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下,做好依法终止上市的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
(二)中国证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通报上市公司终止上市风险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和公众股东利益的问题,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实施终止上市风险应急处理措施和追究失职者责任。
(三)股票终止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保证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保证公众投资者合法享有的知情权,保证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代办系统”)进行有序转让,切实承担公众公司的社会责任。
(四)公司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依法忠实履行职务,未依照本《指导意见》履行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将认定其为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士。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挽救公司经营危机,严重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将认定其为证券市场诚信不良记录者,并严格审查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参股的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增资扩股。
中国证监会将上述法人、自然人缺乏诚信的不良记录通报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
二、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股东进行股份转让的问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其所发行的全部股份继续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托管。为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代办机构”),负责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退出证券交易所市场股份登记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事宜。
(二)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公司所发行的股份仍可以依法转让。公司终止上市前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由代办机构代为办理转让手续;非挂牌交易股份的转让仍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由转让双方直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股份性质的变更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为了保证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的股份转让有序进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终止上市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确定一家代办机构,为公司提供终止上市后股份转让代办服务。公司与代办机构之间的代办事务和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订立合同约定。
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做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时,未能依法确定代办机构的,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临时代办机构。临时代办机构应自被指定之日起的四十五个工作日,开始为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的转让提供代办服务。
(四)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的股份转让代办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股份转让代办服务的,由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做出决定,报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后实行。
(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活动,制定相关的行业规范,实行自律性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施行。
(六)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及时向股东提供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资产重组、股权变化等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提供信息,可以采取媒体公告方式,也可以采取邮递通信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采取媒体公告方式。
(七)代办机构应当随时提醒其所提供股份转让代办服务的公司自觉依法规范运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规范运作记录,作为有关公司再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时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评判依据,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进行资产重组的问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可以采取购买、出售资产,剥离债务或股份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公司无论是通过重组实现发展,还是简单维持低水平存续,均应当在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支持、指导、监督下依法进行,切实做到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和维护社会安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进行资产重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尊重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意愿,不应有侵犯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资产重组方案涉及到股东权益调整的,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
(四)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拟再次申请上市的,应当聘请代办机构担任其上市保荐机构。上市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上市前辅导并在再次上市后的两个会计年度内,持续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提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专业办法并指导其规范运作;
2、督促并指导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3、审核公司的所有公开披露文件,对公司公开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及时向公司指出并进行核实,发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4、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一个月内,就公司的合规运作、业务经营、财务状况、或有事项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公告核查结论。
四、关于终止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次上市的问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重新符合上市条件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
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再次上市交易(以下简称“再次上市”)的申请。
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监会授权,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审核公司的再次上市申请。
(二)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申请再次上市,须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有关申请文件。
(三)证券交易所应自受理公司提交的再次上市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在审核期内要求公司对报送材料予以补充或者修改的,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不计入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期限。
(四)证券交易所审核再次上市申请时,应当查阅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公司规范运作的记录和无异议函,对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不予核准。
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再次上市申请做出予以核准决定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证券交易所的核准决定生效实行。
(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再次上市申请时,其股份转让代办服务无须暂停。证券交易所予以核准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时,代办转让服务自动停止;不予核准的,代办转让服务继续进行。具体操作细则和管理规则,由证券交易所会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六)经证券交易所核准股票再次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由代办机构代办转让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的股份以协议转让方式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管理下进行转让。
2004年2月5日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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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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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悠文在那里?谁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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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当时为了骗水仙等等退市进入三板而出的忽悠说法;并且还说只要向交易所申请即可恢复上市。
记得并不是某某人说,而是一份忽悠文。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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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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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是退市制度推出时,证监会领导说的,是不是周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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