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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龙涤要 绝地反击了
yuyue555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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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08-05   

龙涤要 绝地反击了

截止到2009年8月3日,绍兴县蜀丰布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8,365,814股股份,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依据股份转让协议书,如果未过户的股权过户完成后,公司原第一大股东绍兴县蜀丰布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额将由目前的28,365,814股减少到10,204,4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9%),为公司第三大股东,公司第一大股东将变成自然人叶立伟,其持有公司2,1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96%)。
    重大诉讼公告
    诉讼一:
    公司于2008年7月9日发布了"关于希腊艾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公告,申请人希腊艾玛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黑龙江龙马化纤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本公司,诉讼标的为790万欧元。公司于2009年8月3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二)本案仲裁费111,982美元,应由申请人承担。此款已与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预交的等额费用相冲抵。
    本案外地仲裁员实际费用为人民币6,607.5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此款与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预交的人民币8,000元相冲抵后,余款1,392.45元由仲裁委员会退回被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二:
    公司曾于2009年3月25日公司第2009-003号公告披露过,公司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贷款余额3560万元逾期未能偿还。2009年2月27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就上述欠款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6日下达(2009)大民三初字第52号裁定书,冻结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万元或查封公司等值财产。近日,就上述欠款一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审理终结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560万元(利息从2006年3月28日至2007年11月13日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2007年11月1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中达国际经济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处置办案抵押物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四、中达国际经济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9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和中达国际经济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www0621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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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08-05   
别说没有忠告,趁着利好出货吧。这个股已是一盘散沙难成气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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