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板市场的定位应由法律界定“三板市场”指“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於2001年7月16日开立,至今己运行了8个年头。
有证券业协会人士说,三板是给两网和退市公司的投资者“变现残存利益”的。这个说法未见管理层的文件,也未见国家法律和法规。
“三板市场”的定位只能由法律法规说了算。
三板市场供投资者买卖的证券属于“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根据证券法规定,“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三板属于“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
在证监会的官方网站上,刊登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中更加明确,“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
三板市场定位非常清楚,属于沪深交易所之外的证券交易场所,买卖的证券经过监管部门依法审核公开发行,因此不属场外柜台市场。
三板公司市场性质原两网公司8家,退出主板市场的公司43家,合计51家,平均每司股东人数3万余名,全部属於公众公司。
既然三板市场属于证券交易场所,因此严格地讲,三板公司属于不在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不同于目前《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三板的历史遗留问题 有两部分问题:原STAQ、NET系统公司和退出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
原STAQ和NET交易系统,与上海证交所、深圳证交所一样,是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法股票交易市场,按当时国务院的法规规定,原STAQ、NET系统公司属于上市公司。但是,1999年9月9日和10日,STAQ和NET系统分别以“国庆彩排交通管制”和“检修机器”为由,错误地把合法上市公司当作非法股票交易,而被关闭。后退入三板市场,这是一起历史 冤案。
目前平均每家公司股东人数逾7900余名,属于公众公司。两网公司目前待遇极不公平,严重阻碍了公司发展,极大损害了投资者合法利益。
43家退市公司
,有35家在*****至1996年间发行,属于额度分配,两级审批,8家在1997年至1999年间发行,总量控制,限报家数,额度分配,证监会审定。
在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尽量将额股分配给更多企业,造成发行公司规模小,质地差的情况。
43家公司於2001年至2007年退出主板市场。主要原因有发起人虚假出资,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担保等原因至使经营困难。2001年起,中国证监会己经高度关注并着手解决“清欠解保”,对这部分公司“不清而退”,姑息犯法违规者,打击市场三公信心,严重损害了普通中小投资者利益。
三板公司“股改”和“清欠解保”《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是针对整个资本市场纲领性文件,根据这一文件精神及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要求,证监会在主板市场开展股改工作,同时进—步大力开展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目前主板的股改和清欠工作基本完成。三板退市公司是大股东侵占资金,违规担保受害者。
有关方面担心,三板有的公司没有了。此说法不符合事实。当初从主板退下时公司都实实在在存有。如果现在没有,那是政策问题所致。
有关方面还担心,三板有的公司情况很差,怎么股改与清欠。我们认为主板有的*TS比三板公司更差,主板能股改清欠,三板照样能做好,关键还在於政策。
云大科技终止上市后经股改、清欠、定向增发与资产置换变成一家优秀公司,,三板公司都能仿效做好,仍然取决於政策。
“若干意见”的精神与原则适用整个资本市场,三板市场的股改和清欠理应参照主板尽早启动。
三板市场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对中国证券业协会监管三板市场的授权依法无效。
原《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关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职责的第八项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曾经被视为中国证监会对中国证券业协会监管三板市场进行授权的法律依据。其实,根据原《证券法》第七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总则是不能违反的,即中国证监会不能把证券市场的一部分即三板市场的监督管理权擅自下放给中国证券业协会。也就是说,中国证监会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其他职责”只能是“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之外的“其他职责”,例如有关证券业自律管理的“其他职责”。
鉴于原《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关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职责的第八项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可能产生的问题,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在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了关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职责的第八项规定,即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修改为“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对比修改前后的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法律已经明确废止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其他职责的权力。同样,联系新《证券法》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更可以证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无权把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市场的职责部分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因此,从新《证券法》2006年1月1日施行起,中国证监会《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第八条“制定有关证券公司为包括退市公司在内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提供服务的规则,监督管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活动” 的授权依法归于无效。
2007年1月2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200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的《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第六条关于依据“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负责制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运行规则,监督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活动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的职责,因为中国证监会的授权无效而同样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证券业协会章程虽然有权规定其他职责,却不能包含违反《证券法》关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总则,根据已经无效的中国证监会的授权来规定的职责。
证监会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对三板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目前三板市场的复合畸态2009年7月6日实施“帐户合并”,原本不上市的中关村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仅需经券商协会“备案”即进入三板市场,三板市场形成复合畸态市场。
既有51家公众公司,有176万名公众股东,又有了总共才有2000名股东的58家非公众公司。一半属于证券交易市场(老三板),另一半属于股份柜台转让市场(新三板)。
老三板证券市场在设立的头两年里,即2001年至2002年发布三件市场规则,以后政策完全空白;新三板柜台交易市场,在2006年1月发布10件规则,又於2009年6月发布12件规则。管理层的态度熟轻熟重,一目了然。
市场的复合畸态加重了历史遗留问题的包袱,成了随时能够引爆的*****炸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