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并颁布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及相关配套规则已实施一月余,市场反应良好,股份报价转让业务正朝着稳步、有序的方向推进,股份报价转让系统必将成为非上市公司股权顺畅流转和市场定价的最佳平台。
新规对股份报价转让业务五大环节进行优化,主要体现在:
一、交易账户通用。三板股份账户与深圳主板证券账户的通用,投资者可通过其持有的深圳A股股票账户参与报价转让业务,降低了开通交易账户成本的同时,也有利于券商对投资者证券账户的管理。
二、资金结算方式改变。不再由建行独家进行资金结算业务,而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负责报价系统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股份与资金清算交收,投资者可使用在券商处开立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资金账户,便于投资者对证券交易保证金的管理。
三、实行电子化报盘。投资者将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委托渠道进行报价转让申报,提高了报盘效率,避免手工报单所产生的误差。
四、增加定价委托方式。定价委托方式将原有意向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相融合,减少了场外协商的环节,提高交易效率。
五、完善行情信息发布。投资者可在主办券商营业场所或行情软件中查看报价、成交等信息,提高了挂牌公司的信息透明度。
对于目前已参与股份报价转让业务的投资者,在关注新规所带来的业务规则变革之余,现阶段需关注所交易账户所对应签署的《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与《报价转让风险揭示书》是否符合主办券商业务管理要求。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的相关通知要求:在2009年7月6日(含)后,新开通报价转让业务的投资者应与主办券商签署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后的《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与《报价转让风险揭示书》。2009年7月6日前已开通报价转让业务的投资者,在2009年10月6日前可继续参与报价转让业务;2009年10月6日(含)后,必须签署修订后的《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与《报价转让风险揭示书》,否则不可参与报价转让业务。
此项规定对到期未及时签署《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与《报价转让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在交易时效性方面将会造成影响,为规避该类情况,目前已开通报价转让业务的投资者应主动关注所签署《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与《报价转让风险揭示书》版本是否为修订后版本,及时与主办券商进行联系,避免交易受限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