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快建立健全转板机制
为了解决我国股票市场存在的层次少、上市门槛高的问题,近年来我国正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
首先,完善和发展主板市场。现阶段,中国证监会对构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主板市场的总体要求是:强化基础性制度建设,积极培育蓝筹股市场,继续推动大型优质企业上市,鼓励现有主板公司利用各种方式做优做强。
其次,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板。2004年5月17日,经批准,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复同意深交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5月28日,浙江新和成发布招股说明书,成为中小企业板第一股,截至2009年4月30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数量达到273家,是2004年底的7.2倍。
再次,积极稳妥地筹备推出创业板。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也已出台相关配套措施,5月8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 6月5日该上市规则正式发布,并已于7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创业板正处于推出过程中。
最后,完善和发展代办股份转让市场和其他场外市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起初为解决原STAQ和NET系统挂牌公司流通股的转让问题而建立的场外交易方式。它是具有资格的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转让的服务方式。包含两个层次,一是“旧三板”,被主板市场退市的公司以及历史遗留的NET、STAQ系统的法人股交易纳入代办股份转让试点。2001年7月16日,第一家股份转让公司挂牌。从2002年8月29日起,退市公司纳入代办股份转让试点范围(俗称“老三板”);二是“新三板”,主要是2006年1月开始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增加了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为达不到上市条件的中关村创新高科技企业提供了股权转让和融资渠道,并尝试成为高科技企业的场外市场,企业成熟后可转板主板市场。2009年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试点办法》主要对投资者的范围、公司挂牌条件、转让结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股份限售安排做了调整,自2009年7月6日起施行。《试点办法》的修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它是继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上市规则出台后,推进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这也是落实《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的具体措施。它将有利于提高试点的服务效率和对创业投资的吸引力,为依托中关村试点,探索建立统一监管下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制度创造条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于市场普遍关注的升降板机制(转板机制),此次修改并未涉及。
在创业板市场建立后,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实际上可分为以下四个层次:第一层是以沪深交易所为代表的主板市场(包括中小板市场),主要吸纳发展比较成熟、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其上市条件最严格。值得注意的是,中小企业板市场运行良好,并没有改变现状的理由,可进一步明确其定位,以免与主板市场相冲突,并发挥自己在中小型企业上市及股票交易等方面的比较优势;第二层是以创业板市场为代表的高增长市场,主要吸纳成长型、科技创新型企业;第三层是在完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基础上建立成熟的三板市场,新三板主要吸纳成长性较高、具有发展潜力的国家级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层是区域型的产权交易市场及其他场外交易市场。不同层次的市场具有不同的挂牌、融资标准和运行机制。这种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可以满足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融资和股份转让的需求。
低层次市场上挂牌的公司在发展到一定阶段满足高层次市场的上市标准,可以进入高层次市场;而高层次资本市场内公司运营不善不再满足上市标准,可以将其降入标准较低的市场层次。不同层次之间的升降板机制有助于保持各个层次市场的独特性,同时维持各个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实现差异化发展,形成互补互动的完整市场体系。
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它有利于满足资本市场上资金供求双方的多层次的投融资需求,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有利于资本市场发挥其强大的融资、投资和资源配置等功能,进而防范和化解我国的金融风险。
随着创业板的推出,在主板(包括中小板市场)、创业板、三板市场、其他场外市场之间构建升降板机制(转板)机制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因此有必要做好建立升降板机制(转板)机制的准备工作,根据升板自愿,降板强制的原则,制定相关的转板制度,以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成。
根据以上所述,中小板市场与主板市场属于同一层次的资本市场,而与三板市场、未来的创业板市场属于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市场设立的目的、发行、上市的资格、标准、股本规模要求,市场交易的规则等根本不同,或不全相同。在深圳创业板市场开设后,深圳与上海市场的功能定位将可能有若干的变化:
1、在创业板正式开设后,将形成上海市场为大盘股市场为主,深圳市场为中小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为主,三板市场、场外市场并存,形成既有一定的分工,又有适当竞争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股票市场)新格局。原深圳主板市场的股票暂时还是在深圳市场交易,有关部门应对其定位、去留早作决策,有明确的说法。
2、挂牌公司要实现升降板,必须满足相关的法律规定。挂牌公司首先应当满足《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股票发行和上市的要求,这是升降板的前提和基础。
3、创业板市场开设后,与主板(包括中小板)、三板、场外市场上市(挂牌)公司的关系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中小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后,可以按照一定的规则上升到大盘股市场。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后,也可以按照一定的规则上升到中小板市场,或大盘股市场。中小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如果业绩严重滑坡,则按照一定的规则,下降到创业板市场,或“三板市场”。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如果业绩严重滑坡,则按照一定的规则,下降到“三板市场”或其他场外交易市场,或按照规则直接退市。“新三板”市场挂牌公司如果业绩严重滑坡,则按照一定的规则,下降到区域型的产权交易市场及其他场外交易市场交易。
4、建立三板向创业板或主板直接升板的机制。对于三板的挂牌公司而言,在创业板或中小板(甚至大盘股市场)A股上市有两种途径:一是IPO发新股,比如已获证监会批准的粤传媒和久其软件;二是直接升板创业板或主板挂牌。目前,只有第一种方式有成功先例,第二种方式尚缺乏配套法规。第一种方式与其他公司上市途径无异,对三板挂牌公司来说没有吸引力。只有建立三板向创业板或主板直接升板的机制,才能激发三板的活力,培育更多优秀的中小企业进入上市公司行列。直接转板是挂牌公司上市的一条捷径,然而必须设定一些条件,从而保证转板公司的质量。条件可以限定为:在三板挂牌两年以上,挂牌期间公司及高管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公司运作规范,盈利能力强,成长性较好等。
5、为了鼓励适度的竞争和发展,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应允许上市(挂牌)公司相互挂牌,以避免垄断。最终应该建立全国统一互联的、与国际市场也适度对接的,高效率、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既包括股票的发行、交易,也包括债券与基金等的发行、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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