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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三板市场:主办券商应加强对挂牌公司信披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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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09-03   

三板市场:主办券商应加强对挂牌公司信披督导

      2009年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新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5.55 -1.25%]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对中关村试点制度进行了调整完善。此次调整提高了投资者对代办股份转让及报价系统挂牌公司的关注度,挂牌公司股份交易日趋活跃,挂牌公司股份价格对信息披露更为敏感。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挂牌公司需要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这就对主办券商信息披露督导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加强主办券商信息披露督导工作迫在眉睫。

  首先,主办券商应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对挂牌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督导并承担督导责任。信息披露督导工作要求主办券商持续指导、监督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其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信息披露督导的期限应自挂牌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及报价系统报价转让之日起,至挂牌公司终止挂牌之日止。

  其次,在人员配备方面,主办券商应至少配备两名具有财务或法律专业知识并取得证券承销、证券交易业务资格的人员担任专职信息披露督导人员。对于特定事项的披露(如定期报告、调查指定事项等),主办券商还应安排具有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资格的人员作为专项信息披露督导人员。

  第三,在制度建设方面,主办券商应建立信息披露督导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督导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内控机制,明确权限划分和问责机制。对于挂牌公司,主办券商还应指导、监督其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其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及时间要求,以及对拟披露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查、披露流程以及相关职责划分。

  第四,在信息督导方面,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拟披露文件需严格审查,建立签字留痕制度和工作底稿制度,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以及主办券商信息披露督导工作做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对挂牌公司经营、业务、管理、财务等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以及公共传媒关于挂牌公司的报道、股价异常波动情况,主办券商应及时进行核查,并督导挂牌公司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对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或者发现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第五,在现场检查方面,主办券商应根据挂牌公司存在的不同情形及时履行常规现场检查或专项现场检查职责。检查至少应由两人进行,并制作检查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能够反映检查的全部过程。此外,还应制作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至少包括时间、地点、检查人员、检查涉及的事项、结论等,应由检查人员和挂牌公司高管人员签字确认并披露。

  总之,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督导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做好这项工作仍然任重道远,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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