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事项答复函
(2009)鄂证监信复字第72号
李------同志:
您于8月28日通过电子邮件引用了“武汉刘先生”来信,要求我局“加强对华信股份的监管,推动重组,保障中小股民的利益不再受到侵害”。经研究,我局对您的*****件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据如下:
1、关于终止上市公司的监管问题。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公司字[2004]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股票终止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保证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保证公众投资者合法享有的知情权……。”
2、关于终止上市公司的重组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终止上市)公司无论是通过重组实现发展,还是简单维持低水平存续,均应当在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支持、指导、监督下依法进行,切实做到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和维护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建议您将相关要求向政府方面反映。
专此回复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