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草案)
(20051218)
第一章 总则(略)
第二章 发行条件(略)
第三章 核准程序(略)
第四章 信息披露(略)
第五章 监管措施(略)
第六章 附则
起草说明
一、关于调整范围(略)
二、关于发行条件(略)
三、关于募集设立(略)
四、关于存量发行(略)
五、关于预先披露制度(略)
六、关于定向募集公司、历史遗留问题企业、曾在net、staq市场交易的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按照目前的政策,上述公司在股份流通方面有一些特殊优惠,定向募集公司的内部职工股可以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年后上市流通,历史遗留问题企业的股票可以直接上市流通,曾在net、staq市场交易的公司我会对其股份流通问题曾有过批准方案(有的可申请直接上市流通,有的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年后上市流通)。在全流通的大背景下,以前关于股份提前上市流通的优惠政策已经没有再执行的必要,建议统一按照《公司法》第142条关于股份锁定的规定办理,在一年的锁定期满后均可以上市流通。不发行股票、直接申请上市的,按照《证券法》第48条的规定,直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七、关于支持优质企业上市(略)
八、关于中国存托凭证(CDR)(略)
九、关于文件废止(略)
十、关于在审和已过会企业的处理(略)
十一、其他问题(略)
当时证监会有想解决老两网;之后正规文本又将那段给删除掉了。
现在应该用得上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