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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证券法部分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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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部分释义

证券法部分释义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监督管理体制作出的规定。
关于证券监督管理体制问题,在《证券法》的制定过程中经过认真研究,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总结了近几年监管证券市场的实践经验,作出了法律规定,也就是使这个体制法定化。主要的内容如下:
1.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统一的大市场,证券发行是面向全国的投资者,证券交易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证券持有人遍布全国,证券的流通性也着眼于全国,因此,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也应当是集中统一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运用监督管理手段,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
2.国务院设立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政府中的机构,它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的职责,由本法作出了规定,这个机构的具体设置由国务院决定。
3.对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必须依法进行
这是指对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并不仅仅是一项原则,也不是抽象的概念,监督管理的内容,有权采取的措施,与其他领域、其他机构的界线划分,职责界定等都应以法律规定为根据,也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具体实施。比如,股票的公开发行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而公司债券的发行则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证券的上市交易则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这些在本法中作出了规定。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立派出机构
这是证券监督管理体制在组织机构方面的具体体现,就是统一设置机构,派出机构也是其直属的组成部分。即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职责。当前国务院已同意在天津、沈阳、上海、济南、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九个地方设立证券监管办公室。
第八条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释义】 本条是对设立证券业协会作出的规定。
主要有三层意思:
1.设立证券业协会的前提是国家对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不能违背这个原则,也不应当与这个原则相抵触。在立法过程中曾有一种主张,即场内集中的交易由政府的主管部门管理,场外的证券交易由证券业协会来监督管理,这种将场内、场外证券交易分割监督管理的考虑值得商榷,虽然在本法中未对场外交易作出规定,但是上述主张与对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体制并不协调。所以为使设立证券业协会与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体制相适应,在本法中明确规定前提条件是必要的。 2.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这确立了证券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它的组成、权力机构、章程制定、职责、组织领导等,都由法律作出规定。
3.证券业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任务为对其会员进行教育,监督、检查会员行为,使之遵守法律,并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实行自律性管理。这种自律性管理是针对会员自身的管理,并不是一种行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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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10-13   
证券业协会
  第一百六十二条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业协会的特点和权力机构的规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证券业协会具有下述特点:
        (一)证券业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所谓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证券业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所谓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市场主体自愿组织成立的从事社会公益、学术研究、文学艺术等活动的一种法人。这种法人一般具有下述特点:一是市场主体自愿成立;二是自愿成立的成员自愿出资成立自己的团体财产或者基金,该财产或者基金属于团体所有;三是成员共同制定团体的章程;四是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四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有两点:第一,社会团体法人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述条件: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须符合上述条件,证券业协会的成立也不例外,必须符合上述条件。第二,社会团体法人成立除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以外,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证券业协会是自律性组织。所谓自律,是指由协会会员通过订立章程对协会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但是,这种自我管理并不否定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的行政上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业协会的自我管理主要包括下述内容:协助主管部门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等等。
        (三)证券业协会必须有会员,其中证券公司必须是参加的会员,其他会员是否参加由自己决定。其他会员可以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有关的社会中介组织,也可以是这些机构与组织的从业人员等。
        本条第二款规定,证券公司必须加入证券业协会,即对证券公司实行强制入会制度。关于证券业协会会员,通行作法有两种:一种是自愿入会,即是否加入证券业协会由会员自己决定。美国采取这种作法。另一种是强制入会,即不论会员是否同意,法律规定必须入会。我国《证券法》采取的是自愿入会与强制入会相结合的办法。证券公司入会属于强制入会,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会员属于自愿入会。
        本条第三款规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所谓权力机构,是指证券业协会有权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的机构。这些重大问题一般是:制定、修改章程;选举会长、副会长及理事会理事;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确定会费的收取标准;其他重大问题。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大会的权力有多大,应当通过章程的形式表现出来。
        第一百六十三条    证券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业协会章程的规定。
        所谓证券业协会章程,是指由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大会制定的对所有会员具有约束力的会员之间的一个协议。可以将该协议称之为会员的守则、规则等。章程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协会的名称和住所。所谓名称,是指一个市场主体区别他个市场主体的符号。所谓住所,是指协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协会的宗旨和职责。所谓协会的宗旨,是指成立协会的基本目的。所谓协会的职责,是指协会的对内对外的职权和责任。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业协会具有下述职责:协助主管部门教育和组织会员保证证券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协会的领导机构及其产生办法、任期。协会的领导机构是指高级管理机构,比如理事会、监事或者监事会等;产生办法是指理事会、监事或者监事会是如何成立的,其人员是如何产生的,比如理事会员应有几个人,理事长如何产生等。任期是指领导机构的成员的任职期间。比如是三年还是五年等。
        (四)协会的活动规则。比如何时召开会员大会、大会由谁召集、会员大会如何作出决议等。
        (五)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对协会会员的纪律处分。比如,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
        团体会员(注: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凡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和兼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团体,承认本协会章程、遵守协会的各项规则,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优先权;享有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有向协会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有请求退会的权利。但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履行退会手续;协会议定的其他权利。
        团体会员承担下列义务: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规章制度及各项决议;按协会规定缴纳会费;按协会规定提供经济、金融证券信息及统计资料;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办协会交办的事宜;服从协会的协调;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协会的经费及管理。一般应包括:经费的来源、开支,由什么机构进行管理等。比如,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
        协会经费来源:会员缴纳的会费;入会基金、会费等款项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拨款资助;国内外团体、个人的捐赠和自筹款项;协会开展的*****收入。
        协会经费开支:组织各项活动、会议的经费;编辑、印刷有关资料、刊物的经费;常设办公机构的办公经费及其他经费开支;拨付协会下设机构经费;对本行业及协会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团体、个人的奖励;其他正当开支。
        (七)其他,比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根据本条规定,协会章程(包括制定和修改)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这一规定便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是备案,不是审批。说明协会章程生效是从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的。
        第一百六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整;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业协会职责的规定。
        依本条规定,证券业协会共有八项职责。现分述如下:
        一、协助职责。是指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所谓协助,是指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教育和组织会员认真学习有关证券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正确理解的基础上,认真贯彻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维护权益职责。是指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证券业协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或将会员提出的合法合理的有关证券业发展的建议和要求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三、服务职责。是指证券业协会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证券信息应是依法取得的本法所称证券的有关情况。
        四、培训、交流职责。是指证券业协会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业务培训应当包括政策法规的培训和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会员的业务交流应当是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业务交流。
        五、调解职责。是指证券业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纠纷后,协会对各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纠纷各方所进行的民间性调解。该调解只是民间性的,如果对于调解不满意,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六、组织研究职责。是指证券业协会组织自己的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讨论研究。
        七、监督、检查职责。是指证券业协会监督、检查会员从事证券业务的行为,发现或者得知会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行为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其他授权职责。除上述七项职责外,还有什么职责,需要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授权。
        第一百六十五条    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的规定。
        理事会是证券业协会的常设机构之一,该机构一般依章程的规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理事会成员一般三人以上,具体数额由章程确定。
        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这是一个授权性决定,章程中应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章程应当包括:理事会成员的人数,选举产生的程序(比如是多数同意产生,还是三分之二或者四分之三以上的会员同意产生等)等内容。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章程中还应当对下述问题作出规定,一是会员的任期,是二年还是三年?连选能否连任?理事会如何召开会议,一年可以召开几次理事会?召开会议时由什么人主持?主持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如何召开会议?理事会的职责是什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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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10-13   
人大的证券法释义表明,由证券协会监管场外交易是不合适的,证券市场是国务院设置部门统一监管的,这个部门是证监会

证券业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任务为对其会员进行教育,监督、检查会员行为,使之遵守法律,并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实行自律性管理。这种自律性管理是针对会员自身的管理,并不是一种行政职能。
表明证券协会没有行政职能不具备监管证券市场的功能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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