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9 年11 月12 日,本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民事(执行)裁定书,就沈阳市建设投资公司与长
白计算机集团公司、长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
纷案作出裁定。
关于沈阳市建设投资公司与长白计算机集团公司
1,617 万元借款纠纷案,长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为担保
方,逾期未还。因被执行人长白计算机集团公司未按执行
通知(〈2000〉沈经初字第263、264 号民事判决)履行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长白计
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东陵区南塔街107
—2 号、107—4 号房产,面积分别为862 平方米、4300 平
方米;依法查封长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沈阳长白
电子应用设备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白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