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不让红光破产?
PT红光之所以迟迟不能破产,是因为牵一发而动全身,代价之高昂几乎令社会各方均无法承受。
第一,目前PT红光6300名职工已基本下岗、歇岗、提前退休,大部分职工已有三个月以上未领到生活费,这是一个重大社会隐患问题,处理起来颇为棘手。
其次,早在1997年4月,PT红光就与日立公司签订了113.37亿日元的技术和成本设备进口合同,后来由于种种原因使该项目陷入困顿。如果PT红光破产,合同无法执行,PT红光将损失1.39亿元前期投入,日方将提出巨额索赔,加上在海外已签订的大量配套设备采购合同,如果单方面终止合同,还将会引发一系列复杂的国际经济纠纷,影响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信誉。
再者,PT红光彩玻项目“黑字还流”贷款38.89亿日元于今年到期,如果无法偿还会再度引起国际经济纠纷。
第四,向社会发行的债券及内部职工集资本息共1.313亿元,均相继到期,无力兑付将造成严重的社会不稳定。
第五,PT红光的破产,涉及到8万多股民的利益,甚至血本无归,可能引发股市震荡,给各级政府造成巨大压力。
另外,在PT红光前期运作中,成都市电子行业5家企业先后共为之贷款担保约13亿元。如果进入破产程序,这5家企业势必会拖入经济诉讼纠纷,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成都电子行业有可能全军覆没。
除了以上显而易见的原因外,还有一个不便明言但却更为复杂的问题。
《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集资金及利息。”既然政府已查明PT红光为造假上市,理应依法取消红光股票上市资格,由公司向公众赎回发行在外的股票。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违约造假者承担。
作为法人主体,PT红光自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如果进一步深究,则各种审批机关、当地政府乃至证监会恐怕亦难辞其咎。
因此,法理上明白无误,落实到市场层面却寸步难行。惟有一途可走:引进有实力的公司对PT红光进行实质性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