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条件的挂牌企业,可按照市场价格赎回其流通股。
2.在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其他企业收购有发展前景的挂牌企业的流通股,作为长期战略投资。这部分股份不得再进入市场流通。
3.允许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吸收合并资产质量较好、有发展前景的挂牌企业。此类挂牌企业的流通股,可在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份期满3年后上市流通。
4.少数效益较好、偿债能力强、具备发行企业债券条件的挂牌企业,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依法严格审批后,可将其流通股转换为企业债券。
5.对少数业绩较好、规模较大、符合上市条件的挂牌企业,可依法推荐单独上市;对一些业绩较好、行业相同或相近但规模不大的挂牌企业,可经过资产重组后推荐上市。推荐挂牌企业上市,要列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股发行上市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乎续。
6.对不具备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条件的挂牌企业,要动员现有股东(特别是内部职工)继续持有股份,享受股东权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督促其做好分红派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