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都是画饼,并没有可操作性的细则! 
第一部分 推荐恢复上市
第一章 委托事项
甲方全权委托且仅委托乙方担任其股票恢复上市的上市推荐人,乙方接受委托。
第二章 甲方义务
一、甲方保证依本协议而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其依据其它协议或文件而履行的义务并不冲突,同时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亦无任何抵触。
二、
甲方在具备恢复上市条件时,承诺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恢复上市的各项规则。
三、甲方向乙方及时、全面提供股票恢复上市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乙方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乙方的上市推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并承担有关本项工作各项公告的费用。
五、从本协议书签署之日起至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书公布之日止,在事先未与乙方协商并取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新闻发布、散发文件或其他任何形式向公众披露《恢复上市公告书》的有关内容或可能影响本次股票恢复上市的其他文件信息、材料及有关信息。
六、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与其他任何机构签订与本协议类似的协议、合同或约定。
第三章 乙方义务
一、乙方保证依本协议而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义务,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其依据其它协议或文件而履行的义务并不冲突,同时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亦无任何抵触。
二、乙方选派具有实际工作经验、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组成项目工作组,具体负责本次股票恢复上市事务。
三、根据法律、法规及《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甲方恢复上市推荐人义务。
四、从本协议书签署之日起至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书公布之日止,在事先未与甲方协商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新闻发布、散发文件或其他任何形式向公众披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的有关内容或可能影响本次股票恢复上市的文件信息、材料及有关信息。
五、在推荐甲方恢复上市过程中,如果乙方经合适的审核程序,有充分理由认为甲方不具备恢复上市的条件,乙方可以不再推荐甲方恢复上市。
六、为甲方提供与股票恢复上市有关的政策、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咨询。
第四章 保密
一、 协议双方对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
1、 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 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 协议一方提供给对方的涉及提供方专属的、未公开的或保密的信息和数据,且该信息和数据以书面、录音、录像等形式(口头形式除外)提供。
二、 在下列情况下,协议各方才可披露上款所述的信息:
1、依法律、法规的规定;
2、依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证券业协会或证券交易所的正当审核要求;
3、因股票恢复上市的需要,向相关的中介机构披露;
4、非因任何一方过错,而使信息已经公开;
5、协议各方事先达成书面认可。
三、本条款的适用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效力至本协议终止后一年。
第五章 恢复上市推荐费用及支付方式
对于乙方提供的恢复上市推荐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恢复上市推荐费共计人民币 万元,交纳方式和时间为 。
第六章 免责条款
一、甲方股票恢复上市前,如果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下列客观情况,导致任何一方或双方的履约能力丧失致使本协议无法实际履行或对股票恢复上市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或障碍,双方均有权向另一方发出暂缓执行或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双方均免除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责任: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09-11-26 21:57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