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主题 : 证监会滥用退市规则违法侵权凸显,新旧证券法对照。
三水股民 离线
级别: 一级荣誉会员
UID: 9872
精华: 48
发帖: 4242
在线时间: 12799(时)
注册时间: 2007-10-05
最后登录: 2020-10-15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7   

证监会滥用退市规则违法侵权凸显,新旧证券法对照。

管理提醒: 本帖被 三水股民 执行取消置顶操作(2018-12-05)
05年版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5-10/28/content_85556.htm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99年版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fgkd/xfg/fl/200409/20040900012493.shtml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8-11-25 23:55重新编辑 ]
亓氏山人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3320
精华: 4
发帖: 1475
在线时间: 1957(时)
注册时间: 2007-05-03
最后登录: 2017-07-20
沙发  发表于: 2009-11-29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精密的光辉照亮三板.
华山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8
精华: 93
发帖: 10718
在线时间: 5319(时)
注册时间: 2006-11-30
最后登录: 2024-08-13
板凳  发表于: 2009-11-29   
没说三年连续赢利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三水股民 离线
级别: 一级荣誉会员
UID: 9872
精华: 48
发帖: 4242
在线时间: 12799(时)
注册时间: 2007-10-05
最后登录: 2020-10-15
地板  发表于: 2009-1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只有退市规则,并无*恢复上市*条文。
三水股民 离线
级别: 一级荣誉会员
UID: 9872
精华: 48
发帖: 4242
在线时间: 12799(时)
注册时间: 2007-10-05
最后登录: 2020-10-15
4楼  发表于: 2009-12-10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已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继续依法进行交易。


  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完全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本法规定的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发行人申请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审核费用。

  第二百三十八条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准。

  第二百三十九条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水股民 离线
级别: 一级荣誉会员
UID: 9872
精华: 48
发帖: 4242
在线时间: 12799(时)
注册时间: 2007-10-05
最后登录: 2020-10-15
5楼  发表于: 2009-12-10   
讨论重点: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已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继续依法进行交易。
(请大家特别注意的是:这一条极具法律的追逆力!)

是否意味着*(第二百四十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在这之前上市的退市公司都是冤大头???!!!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09-12-11 12:46重新编辑 ]
三水股民 离线
级别: 一级荣誉会员
UID: 9872
精华: 48
发帖: 4242
在线时间: 12799(时)
注册时间: 2007-10-05
最后登录: 2020-10-15
6楼  发表于: 2009-12-11   
★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  ★
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的认定,我们手中的所谓股票,准确地说,正是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
参照★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已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继续依法进行交易。★的规定,2006年1月1日前,上市公司(即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正是证券其中的一种!而现有的退市公司正是本证券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因证监会既是事业单位,更是拥有实权的行政部门!)已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我们手中的所谓股票,准确地说,正是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据此,2006年1月1日前上市的所有退市公司理应依法返回主板交易!!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大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答复函(2000)年4月30日.高.检.发.法字(2000)7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检字(2000)41号<<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发函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查洵核定,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作出正式复函,答复如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请你们按中编办答复意见办。
此复。
三水股民 离线
级别: 一级荣誉会员
UID: 9872
精华: 48
发帖: 4242
在线时间: 12799(时)
注册时间: 2007-10-05
最后登录: 2020-10-15
7楼  发表于: 2009-12-16   
*证券法*的立法初衷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按现状却是成了放走违法者,残害投资者的道具!出现这种现象无非有以下两种情况:
1
执法者理解错误

2
经四十三号主.席令批准实施的是一部保护违法者、残害投资者的黑法!但是,天下会有这样的可能吗?!答案是肯定的:绝对不可能!!
0909 离线
级别: 特级荣誉会员

UID: 39
精华: 37
发帖: 13290
在线时间: 6325(时)
注册时间: 2006-12-05
最后登录: 2020-02-04
8楼  发表于: 2015-11-09   
Re:《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 ..
http://journal.pkulaw.cn/JournalDetails.aspx?red=4&id=159462
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再审视
蔡伟
深圳证券交易所 博士后工作站 博士后研究人员
(略)
{4}而其它的原英联邦的国家或地区则普遍沿用英国的收购监管体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我国香港等。
          在我国,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在1993年实施的《股票交易与发行管理暂行条例》中正式采用,并且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监管制度中的核心部分。作为舶来品自引入到今天已近二十年,强制要约收购制度争议很小,学界和实务界普遍持支持的态度,同时也缺乏对该制度实施情况的实证研究。在我国,法学界对资本市场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的研究多是围绕引进及如何引进西方的证券法律制度的价值命题,而比较少有经验性的验证和解释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事实问题。
(略)

两网被非法突然袭击关闭取缔前,于1997年,强制要约回购在两网“广州电力”实施,用每股1.6元钱,强制打入所有NET合法投资者账户,强制抢走广州电力股票。抢走股票者将该票拿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600098),给投资者的中签价是每股7.87元人民币。抢票者暴利!
接下来如法泡制要强制要约回购“海南航空”,定价1.80元人民币,限期两个月强制回购。由于(还好)涉及海外投资者利益,抢票者不得已终止了“海南航空”的抢票。
还好有海外投资者反对,要不然所有两网股票都早已被“抢票者”掠夺精光!抢票者权势利益集团不甘心放弃两网羊羔,之所以一直折腾到现在..........................
[ 此帖被0909在2015-11-09 22:13重新编辑 ]
xiaocaobeihei
描述
快速回复

如果您在写长篇帖子又不马上发表,建议存为草稿
按"Ctrl+Enter"直接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