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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对照《证券法》,望大家枳极讨论退市的合法性!绝对不能使《证券法》变成了残害投资者的道具!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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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12-10   

对照《证券法》,望大家枳极讨论退市的合法性!绝对不能使《证券法》变成了残害投资者的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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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

http://38888.uueasy.com/read.php?tid=61475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已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继续依法进行交易。

  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完全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本法规定的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发行人申请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审核费用。

  第二百三十八条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准。

  第二百三十九条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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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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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0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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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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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09-12-17   
楼主继续努力!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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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09-12-16   
....*证券法*的立法初衷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按现状却是成了放走违法者,残害投资者的道具!出现这种现象无非有以下两种情况:
1
执法者未贯通学习,理解错误

2
经四十三号主.席令批准实施的是一部保护违法者、残害投资者的黑法!但是,天下会有这样的可能吗?!答.案是肯定的:绝对不可能!!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09-12-17 20:32重新编辑 ]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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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09-12-16   
*证券法*的立法初衷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按现状却是成了放走违法者,残害投资者的道具!出现这种现象无非有以下两种情况:
1
执法者未贯通学习,理解错误

2
经四十三号主.席令批准实施的是一部保护违法者、残害投资者的黑法!但是,天下会有这样的可能吗?!答案是肯定的:绝对不可能!!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09-12-17 20:31重新编辑 ]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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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12-11   
★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  ★


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的认定,我们手中的所谓股票,准确地说,正是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


参照★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已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继续依法进行交易。★的规定,2006年1月1日前,上市公司(即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正是证券其中的一种!而现有的退市公司正是本证券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因证监会既是事业单位,更是拥有实权的行政部门!)[/size]已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我们手中的所谓股票,准确地说,正是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据此,2006年1月1日前上市的所有退市公司理应依法返回主板交易!!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大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答复函(2000)年4月30日.高.检.发.法字(2000)7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检字(2000)41号<<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发函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查洵核定,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作出正式复函,答复如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请你们按中编办答复意见办。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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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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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12-10   
中华人民共 和 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释义



一、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继续依法进行交易

  本法颁布施行前,国务院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对有关证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进行了规范。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成立以后,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各行政法规的规定,批准了一些证券在这两家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这些证券无论其过去批准的条件和程序如何,只要它们是由规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依照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批准上市交易的,在本法施行以后,依照本法规定的交易规则,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以保持市场规范的连续性和证券市场的稳定性。

(对解决原两网公司上交易所市场有了依据)

二、现有的不完全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本法规定的要求

  在本法颁布施行前,国务院和国务院金融行政管理部门颁布了一些规范证券经营机构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证券公司或类似金融机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对证券公司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等,作出了规定。有关部门依据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批准设立了一些证券经营机构,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部等,经营证券业务。在本法颁布以前,经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要大大多于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

  为了保证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本法在总则中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还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同时,本法还对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有关程序进行了规定,这些条件和程序,与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不完全相同。所以,在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在本法施行后,有可能存在不完全符合本法规定的情况。

  对于不完全符合规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只要它们是依照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在本法施行以后、并不立即丧失其合法地位,它们仍然可以依法经营证券业务,但它们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本法规定的要求。现存的不完全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达到本法规定的要求,则不得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经营证券业务。

  三、现有证券经营机构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现有证券经营机构,不完全符合本法规定的,要逐渐达到本法规定的要求。但至于具体如何使证券经营机构达到本法规定的要求,从现在开始到最后符合本法规定要求的期限有多长,本法并没有作详细的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对此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国务院具体的实施办法出台以后,现有的不完全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必须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具体实施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在到《证券法》规定的要求。
在论坛发言不构成对他人任何投资建议。投资三板有高风险,务必谨慎。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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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12-10   
讨论重点: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已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继续依法进行交易。
(请大家特别注意的是:这一条极具法律的追逆力!)

是否意味着*(第二百四十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在这之前上市的退市公司都是冤大头???!!!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09-12-16 01:2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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