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证监*****字[2009]36号函的不同意见书
浙江证监局:
贵局复函收悉,真诚感谢贵局予以函复。
但是,对函中贵局表述的意见,本人表示不能同意,并於12月10日专程来到贵局,向接待人员谈了看法,意见如下:
一、 关于贵局属区的原两网系统历史遗留问题公司,即“大自然股份”转板上市的程序问题。
1、 首先有必要厘清关于三板市场与三板公司概念
三板市场开设于2001年7月16日。但2006年之前,只有三板市场,没有新三板。有关方面文件正式称谓“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或“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市场俗称“三板市场”,进一步缩称“三板”。
2006年1月出现“代办股份报价系统”,市场俗称“新三板”。有了“新三板”,有关方面文件对原已存在的“三板”,称谓没有变化:“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为了区分新三板,市场把原已存在的“三板”修正为“老三板”。此时,“老三板”专指“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专指“代办股份报价系统”,老三板市场属证券交易市场,新三板市场属於无证券的股权转让市场,两个系统彼此无法律关系。
2009月6月12日密集出台一批新三板规章或规则。此时,文件对新三板的提法悄然变成“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市场俗称还是“新三板”,有官员和不少媒体开始雾里看花,出现概念混淆。
本人前—封信函和本信函仅涉及老三板市场和该市场中公司,不涉新三板市场和公司。
2、 老三板公司由两类公司组成,原两网关闭公司和交易所市场退出公司,目前共挂牌五十一家公司,其中“大自然股份”和“信联公司”为贵局属地公司。
两网系统指的是中国资本市场建立初期,分别由国务院发改委及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六家银行,一家保险和三大券商等按当时的政策报批手续,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两个独立证券交易系统,即全国电子交易系统、俗称STAQ(英文缩写)市场,1992年7月设立;全国证券市场自动报价系统,俗称SET(英文缩写)市场,1993年2月设立。当时的国务院法规认定其为证券市场,挂牌公司为“上市公司”。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集中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网系统于1999年9月9日以“迎国庆检修设备”为由化关闭,由此形成历史遗留问题。
关闭前的两网系统为法人股流通市场,后来向普通公众开放。关闭后,为了解决近十万普通投资者持有的公众股份流通,经中国证监会安排进人三板市场挂牌交易。
3、 老三板市场是当前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老三板公司都是证券交易场
所内的公众公司。证券法规定由证监会集中统—监管。
全国人大2005年10月27日通过修正,国家主席*****涛第四十三号令,2006年1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国务院於2005年12月23日发出*****[2005]62号《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进—步强调指出,“依照修订后的证券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除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外,还可以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转让”。
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文件中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指的是哪家呢?
中国资本市场独一无二的监管机构和证券专业机构作出最为明晰回答:2006年9月1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中指出,“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
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又於2007年2月2日在答中国政府网问时,也明确肯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界定:“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证监会负责人就《国务院国办公厅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依据以上国家法律层面、国务院法规层面乃至证券监管机构规章层面和证券业协会层面,都依法给出明晰答案:老三板市场是当前合法的证券市场组成部份。
大自然股份自老三板市场开业第一天起,挂牌长达8年半之久,有占8560万股总股本的66.59%流通股份批准进入证券市场公开流通,股东人数已逾7439户,是合法的公众公司。同样,信联公司是合法的公众公司。
管理层把不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定名“非上市公司”。这样,老三板市场中的公司就称作“非上市公众公司”。这里的“非上市”不是证券交易场所外的“未上市”或“不上市”,仅仅在当前合法的两个层次形成的证券市场内部,为了区分交易所市场与老三板市场层次不同。严格地讲老三板公司是非交易所市场上市、但在老三板市场上市的公司。
根据证券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因此,老三板市场法定监管机构只能是证监会,证券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组织,无监管证券市场资质、职能及权利。
5、 大自然股份转板上市的程序问题
大自然股份的“公众公司”法律地位明确,其0.57亿股流通证券属于核准发行交付市场流通公众化了,依据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当符合交易所市场或创业板市场上市条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贵局函中,把大自然股份当作未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对待,以发新(股)上市或以“履行首发上市程序”作为合法的证券易场所内由低一层次市场转入高一层次市场的程序,是违背证券法有关证券上市的明确规定的。
二、 关于信联公司股改和清欠问题。
贵局函中提出“清欠和股改工作是针对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而开展的”。
不错,证监会於2005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了交易所市场内公司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证监会又於2005年9月4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全面铺开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并将改革推向轰轰烈烈的高潮。此时信联股份(证券代码60088)仍为上交所上市公司,证监会莫视信联公司法人股东和二万八千余名流通股投资者应享有的、这一伟大改革将带来合法权益,对信联不改而退,一退了之,这是一错。
股权分置改革是国务院於2004年在《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O04】3号),针对制约资本市场功能充分发挥的基础性、制度性问题,提出的资本市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要求。老三板市场既然已由国家法律、国务院、证监会、券商协会认定为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那么,无论是交易所市场还是老三板市场无一例外,均应遵照中央政府精神,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这里的“A股市场”既包括交易所证券市场,也包纳老三板证券市场。认为老三板市场不应施力“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将铸成又错。
鉴於以上法律与事实理由,本人认为贵局的36号“函”存在认识上的带原则性的误区,且已影响了对属区老三板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护。
诚恳盼望贵局遵照尚福林主席表示的“监管工作必须始终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理念和要求”,推进辖区内三板公司监管工作,并着手历史遗留问题的积极解决。
谨致
敬礼!
投资者
2009-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