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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太平洋是正确运用《证券法》法律追逆效力的先驱,我们的合法权利不容剥.夺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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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12-18   

太平洋是正确运用《证券法》法律追逆效力的先驱,我们的合法权利不容剥.夺

管理提醒: 本帖被 山高路险 设置为精华(2009-12-19)
注:
本文的相关法律依据全部为《证券法》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0月27日

2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证券发行
  第三章证券交易.........
3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第三十九条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4

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已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继续依法进行交易。                            


       太平洋是正确运用《正券法》的先驱,我们的合法权利不容剥夺

  对于太平洋成功借壳上市,很多投资者都惊呼:奇哉怪也,怪也奇哉!其实,只要我们认真学习《证券法》,我们就不难看出《证券法》是一部能够结合中国国情、充分尊重历史、极具科学性的、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大.法。但由于过去多个部门对《证券法》未有贯通学习长期忽视了第二百三十六条的法律追逆效力对《证券法》存在片面理解,使《证券法》成了绞.杀176万投资者的屠.刀!造成了放走了违法侵占大股东,惩罚了无辜投资者的惨.剧发生!这出人间惨.剧不能继续任其下去了!老三板一直以来存在严重的违.法侵占却无人管,成了证券市场的“金.三角》,这是一个法治社会长期存在的、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现象,究其成因,错误的退市是造成现有退市公司过去的严重违.法事实无人监管、反而深切伤.害了176万投资者的直接根源!

《证券法》第五十六条虽然对上市公司终止其股票交易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其后面的第二百三十六条已经对不适用的特定对象作出了明确说明,即:“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已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继续依法进行交易。”

根据《证券法》第三章“证券发行”中的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规定,我们手中的股票就是上市公司在“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已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据此,它的法律认定地位无用置疑!依照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这些证券依法享有继续依法进行交易的权利不容剥.夺!
《证券法》的立法初衷是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但现状是,《证券法》却是成了放走违法者,谋害投资者的道具!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出现这种现象无非有以下两种情况:
1
有关部门未能贯通学习,理解错误
2
经四十三号主.席令批准施行的是一部保护违法者,谋害投资者的黑.法!但是,天下会有这样的可能吗?答.案是肯定的:绝对不可能!
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最高管理部门,应该认真贯通学习《证券法》,依法办事,落实《证券法》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立法宗旨,把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工作做到实处,对错误的退市决定尽早拨乱反正,还176万投资者一个公正!!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09-12-20 16:3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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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路险 贡献值 +20 2009-12-18 精彩内容!
0909 好评度 +3 2009-12-18 黑证券瞎操纵司法解释
0909 贡献值 +8 2010-01-17 悲惨事实
boleliu 威望 +8 2009-11-16 优秀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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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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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12-19   
只有贯通学习才能体现《证券法》的科学性,断章取义是害死投资者的根源!

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遮掩错误案件不如早下决心纠正

(2009-12-08)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09-12/08/content_2000983.htm

要坚持严格依法纠错。维护“既判力”必须以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权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为前提;维护司法权威必须以“公正合法”为基础;维护法院形象,必须以确无错误为条件

在审判监督工作中,有必要坚持严格依法纠错,确保纠错的有效性和正确性。

依法纠错理念,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党的工作原则在司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依法纠错即是说只要依法应当纠正,纠正得越彻底、越及时越好。要坚持“当纠则纠”的思想,摒弃“能维则维”的观念。一些错误案件转来转去,对其中的错误遮遮掩掩,但最终还是改了,与其如此,不如早下决心予以纠正。坚持严格依法纠错,就是对那些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必须裁定进入再审,对确实侵害了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生效裁判,要坚决予以纠正。 要对法律负责,不可因为不公正的判决而使法律发生扭曲或失去正义的光芒;要对个人负责,不可留下错案记录和不公正的言行而为后人诟病;要对同事负责,不可听任小错铸成大错而损害其形象;要对当事人负责,不可无视其身陷水深火热而见难不救;要对法院负责,不可因为自己不公正的裁判而使其权威受损;要对自己的历史负责,不可因为徇情枉法或草率疏忽错误裁判而留下不光彩的记录。不能因为人情关系而妨碍纠错;不能因为怕得罪人或照顾面子或关系而消极纠错;不能因为害怕改判后善后工作难做而拖延纠错;不能因为片面强调维护“既判力”和司法权威而拒绝纠错;不能因为个人或单位的得失而抵制纠错;不能因为考核评比或政绩而疏于纠错;不能因为个人“面子”而“将错就错”。经验告诉我们,坚持错误,小错就会变成大错;文过饰非,最终是欲盖弥彰,千夫所指;知错不改,结果必然是错上加错,错莫大焉。必须明确,维护“既判力”必须以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权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为前提;维护司法权威必须以“公正合法”为基础;维护法院形象,必须以确无错误为条件。

坚持严格依法纠错,同时还意味着决不能随意纠错或违法纠错,决不能因为迁就缠访、闹访而创设不良先例;不能因为人情、关系而“小题大做”;不能因为外界干扰的压力而违心改判;更不能因为利益驱动而“没错找错”。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12月3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经验交流视频会上说 (记者 白龙整理)

来源: 人民日报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09-12-19 13:3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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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路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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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12-19   
经查阅98年12月通过的证券法
第211条  和2005年10月27日修订版第236条

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已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继续依法进行交易。

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完全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本法规定的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山高路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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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12-19   
即:

两网应达到证券法要求的内容,而不是关闭

具体实施办法,国务院还没有规定

很显然,关闭两网并没有使被关闭的交易所符合法律规定!
霰瓣孤悯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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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09-12-19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已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继续依法进行交易。"

这条应该成为下次上房的主要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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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09-12-19   
太平洋是正确运用《证券法》法律追逆效力的先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09-12-20 16:30重新编辑 ]
自然规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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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09-12-20   
太平洋是正确运用《正券法》法律追逆效力的先驱
玩三板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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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09-12-23   
还是准备上北京开三板政策研讨会好!!!!草根开研讨会,是创举,谁不服就说话,来辩论,这活动一准火!!!
玩三板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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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09-12-23   
三板会诞生草根理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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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0-01-28   
http://cfi.net.cn/p20100128000097.html
叶檀:PE式腐败难道是媒体炒出来的?
时间:2010年01月28日 07:11:26 中财网
...............................
反腐败不会击垮市场,唯一能够击垮市场的,是信心的缺失。比如,市场参与者相信反腐败不过是做秀,或者说机制就是产生腐败的根源,旧腐未去新腐又来,那才会绝望。
  另有一个PE式腐败的典型嫌案就是太平洋(601099)证券上市。王益落马、媒体曝光以来,太平洋证券违规上市并没有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待。相反,太平洋证券还在洗白过程中。今年1月4日,太平洋证券公告称,山东九羊集团与明天科技(600091)达成协议,斥资22.5亿元收购后者旗下泰山祥盛100%股权及世纪华嵘100%股权。此番收购完成后,九羊间接持有太平洋证券23704万股,持股比例将达到15.77%,一跃成为太平洋证券的最大股东。尽管入主太平洋证券需要付出22.5亿元的真金白银,但是九羊的这笔买卖仍颇为划算,按照4日太平洋证券股价计算,这部分股权价值42.17亿元,持有原始股的人仍能获得厚利。
  这些问题并非媒体杜撰。作为高素质的金融从业人员,有必要相信一个简单的判断,如果中国确实存在PE式行贿,一定不是媒体从中渔利;如果中国风险投资市场的发展出现波折,也不会是因为媒体曝光的结果。认为媒体毁灭了积极而和谐的市场是可笑的,这就像重病患者怪罪医生的诊断一样。难道没有医生的诊断书,病症就不存在了吗?这显然是讳疾忌医。说实话,如果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公开披露、处理太平洋证券等问题,本人一定不会吝啬鼓励的掌声。
.......................
xiaocaobeihei
读懂万和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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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0-01-28   
叶檀,真才女也!!!当从政为民,不能光说不练,就怕某些混蛋不敢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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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0-01-28   
回 4楼(霰瓣孤悯) 的帖子
与4楼朋友商榷:
“继续依法进行交易”没有规定一定留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证监会断章取义故意将两网和退市股放在地狱老三板也算是“给予”交易。
偶认为作为下次上访主要诉求并不妥当。
xiaocaobeihei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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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0-01-28   
回 4楼(霰瓣孤悯) 的帖子
与4楼朋友商榷:
“继续依法进行交易”没有规定一定要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证监会断章取义故意将两网和退市股囚禁在地狱惩罚投资者、放走掏空上市公司的罪人。
偶认为不应该是下次上、访的主要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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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0-03-04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http://www.gov.cn/test/2005-08/13/content_22423.htm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证券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已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继续依法进行交易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0-03-05 18:5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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