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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华山,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中只有*老三板*公司才有的特征!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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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12-22   

华山,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中只有*老三板*公司才有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

第七条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
  
(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三)证券承销商;

    (四)证券上市推荐人;

    (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人;

    (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以上的1~~7条,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中是只有*老三板*公司才具有的特征!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09-12-22 21:59重新编辑 ]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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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12-22   
好!!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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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12-22   


该若干规定发布时,新三板还没出生。只有三板,这个三板就是现在的老三板。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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