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女被强奸案 检方认为量刑过轻抗诉
南方网12月23日报道 安徽籍上访女子李蕊蕊在北京市聚源宾馆被强奸,26岁的被告人徐建日前被丰台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记者昨天获悉,因认为一审判决减轻处罚不当,量刑畸轻,丰台检察院已提起抗诉。此外,李蕊蕊也已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抗诉理由1:应判10年以上徒刑
检方的抗诉书共两页,抗诉理由分为两点,其一是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徐建系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检察院以其触犯《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3项之规定提起公诉,认定徐建属于强奸罪的情节加重,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判罚。而一审判决对于徐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事实予以了确认,但引用了《刑法》236条第1款进行判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我国《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3项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根据236条第1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抗诉理由2:自首条款适用不当
检方的另外一点抗诉意见认为,被告人徐建的自首情节并不能使其获得减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徐建利用其看管上访人员的身份,在多人居住的房间内强奸李蕊蕊,而李蕊蕊系边缘智力和精神分裂症患者,发案时性防卫能力减低,并且这一强奸行为被当时在屋内居住的多人所感知。后徐建锁门离去,屋内多人破门而出,与李蕊蕊共同报案后又接受了媒体采访。此案一度引起过社会关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一过程,足以反映出徐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
检方认为,一审判决对于自首条款的运用脱离了全案的基本事实和情节,适用不当,因而对于徐建的判罚属于量刑畸轻。综合全案的过程及社会危害性,徐建的自首情节不能予以减轻处罚。《京华时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