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主题 : 重庆律师被抓:罗生门中的“造假门”
6666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27501
精华: 7
发帖: 634
在线时间: 711(时)
注册时间: 2009-10-19
最后登录: 2018-03-17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4   

重庆律师被抓:罗生门中的“造假门”


2009年12月24日11:21东方网—新民周刊

]律师提出的疑问是,如果李庄有违法行为,理当接受处罚,但对于接下来的辩护律师们,要以什么标准来衡量自己的代理行为是否合法呢?

一篇报道引发的舆论震动

在12月14日“律师造假门”报道当日,无锡律师范凯洲给记者郑琳发送了一个短信,称“该文……有违法治原则的常识,更有违新闻真实客观原则,与您多年所任法制与社会部主编的身份也极为悖离,将成为中国新闻史及法治史中的一篇标志劣文。”

这篇报道在律师界引起的反弹,较有代表性的有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有西撰写的《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和北京律师张凯所写的《督请中国青年报向公众道歉书》。

张凯律师称,这篇报道在未经法院判决的情况下,使用大量“造假”、“犯法”、“教唆”、“编造”等词汇,明显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刑事诉讼原则。

这些质疑都是针对该篇报道的文本,中央电视台《新闻1+1》同样对此有质疑,节目嘉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就说:“比如说,律师回北京,他说人家是‘潜回北京’,因为你当时公安也没有立案,人家回北京很正常。”

不过,上完电视节目的何兵马上就迎来了麻烦。随后几天,华龙网相继刊登了《“黑律师”李庄栽了,“黑辩护”何兵疯了》、《央视搭台嘉宾唱戏,何兵在替谁说话?》、《何兵教授,你迂腐得好深好深》等大量批判性文字。

更多的质疑来自对此案的程序正义。律师黎雄兵、张凯、李方平联名向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律师协会发出建议书,建议“紧急关注本案并采取切实行动维护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

三名律师还指出,警方指控李庄律师教唆龚刚模编造遭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吊了八天八夜、打得大小便失禁”等谎言,刑讯逼供是严重的犯罪行为,重庆警方是涉案单位,应该遵循回避原则,不应由涉案单位自己侦查。

此外,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李方平等11省20名律师,也向全国人大和公安部发出建议书。建议书指出,重庆警方是立案关系人,李庄指控他们涉嫌刑讯逼供,重庆警方缺乏中立性应回避。

中青报的报道中称,“此案引起了重庆打黑领导小组的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

上述律师认为,对于刑案侦查,公、检、法、司不能一起联合侦查,让四家成立联合调查组,程序上也是违法的。

“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败诉”,中青报的报道中更严厉的批评来自一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称律师给当事人造成了“第二次伤害”。

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则称“这篇报道把一个律师可能存在的问题,上升到对律师作用的拷问上”:

“律师队伍是不是有问题?当然有,甚至还比较严重。对此舆论应该监督和批评。但‘黑律师’的大量出现,更是环境造成的律师队伍劣胜优汰的逆淘汰的结果。律师辩护的对手是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检控机关,其提出检控前已进行了理论上应当严格而审慎的工作。这种情况下,律师还让这5%的人获得了(全部或部分)清白和自由,避免了本不应属于他们的牢狱之灾,这不正是律师作用的体现吗?”

对律师最厉害的批评还是来自那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称律师滥用“潜规则”是司法腐败的基石,“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

对此,于建嵘反驳说:公信力弱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公权机关自己。司法界若有腐败潜规则,律师更多的是规则适应者,而非规则制造者。将司法腐败的责任完全推到律师身上,只是找个替罪羔羊罢了。

在一片声浪中,北京律协派了五人调查小组去重庆与警方和监察机构进行了接触,12月18日,华龙网转《重庆晚报》消息,核心内容为北京市律协副会长张小炜称,“我们到达重庆后,与重庆警方接触了,重庆警方是在依法办事”。

值得玩味的是,随后张小炜在另一媒体公开声称,自己从没说过“重庆警方是依法办法”。

在北京律协的官方网站上,《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李庄涉嫌刑事犯罪事件的情况通报》中表示,北京律协将对此案保持高度关注,“期望并相信重庆市司法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办理此案”。

京渝律师履薄临深

现在北京、重庆两地律界,除了“涉黑”,“伪证罪”也成了热词。龚刚模涉黑团伙一位代理律师对记者称,他感到压力空前,“伪证罪”这个让刑事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罪名,又一次显示了它的锋利。

这个罪名的主体正是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刑法实行多年来,多位律师因此获刑,成为刑事代理最大的风险。

李庄“律师门”的爆发威力,既来自重庆打黑举国关注的特殊背景,更来自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羸弱、很容易遭致刑法306条打击这一长期发酵的严峻现实。该条款为约束律师行为,设立了“律师伪证罪”,却成为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由于律师与司法机关地位不平等,律师很容易因 “306条”被抓辫子,导致很多律师在现实中举步维艰。

此前,重庆市司法局对参与涉黑的辩护律师有较严格的规定,重庆律协和司法局曾分别下达文件,要求办理涉黑案件的律师,需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不得接受媒体采访,不得泄密。同时,律师的相关资料要上报,并备案。

有几家影响较大的重庆律师事务所,从涉黑案庭审以来,就公开表示,不接受涉黑代理。

而犯罪嫌疑人家属考虑到本地律师的种种顾忌,而通过各种渠道找到北京律所,大批北京律师参与到重庆涉黑案件代理。

李庄的落马,引起代理涉黑案件的北京及重庆律师界高度关注。重庆多家代理涉黑案件的律所展开了讨论,而代理有多起重庆涉黑案件的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在14日上午紧急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在涉黑辩护中应如何防范风险。

该所合伙人杨远航称,“我们给各位律师强调,除了依法辩护,还必须更注意辩护技巧和方法,以防范风险。”

律师提出的疑问是,如果李庄有违法行为,理当接受处罚,但对于接下来的辩护律师们,要以什么标准来衡量自己的代理行为是否合法呢?

根据《中国青年报》记者对重庆警方有关人士的“独家”采访,警方表示,“查明李庄在重庆行使辩护职责期间,存在四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向龚刚模宣读同案犯笔录;

第二、教唆龚刚模翻供,李庄会见龚刚模时教他在一些事情上说“不知道”;李庄明确告诉龚刚模,把故意杀人案的起因和动机推给樊奇杭;

第三、唆使龚刚模谎称被刑讯逼供;

第四、教唆龚刚模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李庄告诉龚刚模,他会在开庭时提出休庭,鉴定龚的伤情,如果法庭不予采纳,就让法院开不了庭。

北京一位律师称,律师在开庭前,有义务与被告充分沟通,帮助被告了解到公诉机关指控他的全部事实,因为在庭审质证中,如他对情况不熟悉,就可能导致发表意见不充分,不能全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位律师表示,如果李庄因透露了案情也算违法,那么今后律师对当事人,就案情沟通应到哪一个程度,现在成了未知数。

重庆一位律师也表示,律师在会见中,一般会告知被告在庭审中的一些技巧,比如在法庭询问时,法官会要求你如实陈述事实,律师则会提醒他,“保持沉默也是你的权利”,因为最后是要根据证据,而不是口供来定罪量刑。现在,他觉得过去惯常的操作,也有了风险。-
描述
快速回复

批量上传需要先选择文件,再选择上传
按"Ctrl+Enter"直接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