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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元旦起转让限售股所得将征20%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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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12-31   

元旦起转让限售股所得将征20%个人所得税

元旦起转让限售股所得将征20%个人所得税
www.eastmoney.com   2009-12-31 17:01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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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快讯: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华网快讯: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明年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范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次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适应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必要举措,有利于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名词解释:限售股

  限售股有2种,一种是IPO限售股,另一种股改产生的限售股。

  股改限售股:以前的上市公司(特别是国企),有相当部分的法人股。这些法人股跟流通股同股同权,但成本极低(即股价波动风险全由流通股股东承担),惟一不便就是不能在公开市场自由买卖。后来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企业所有股份自由流通买卖。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股改后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取得流通权后的非流通股,由于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称之为限售股。

  IPO限售股: 新股上市日起3个月,网下配售股票上市流通。上市日起1~3年,原股东的限售流通股陆续上市流通。限售流通股的锁定期结束后,持股人可以直接按照市价减持,不需要支付对价。

    -------------------------------------------------

    三部委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所得税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五、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六、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证券机构等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限售股减持的有关信息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限售股减持信息包括:股东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开户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限售股股票代码、本期减持股数及减持取得的收入总额。证券机构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加盖印章的限售股交易记录。

  八、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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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0-01-04   
对大非(以单位名义的持股者)征不征税?有谁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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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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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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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0-01-01   
两网以后转板,增发新股应通过证监会审批,单纯转板按证券法48条申请上市,这是我们观点。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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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0-01-01   
引用
引用第9楼1107于2010-01-01 00:15发表的  :
这些人只不过是十品官。他们上级中象我这样不学无术的人比较多。


03那时因证监会上市部个别责任人的固执己见造成的,当时没有人能够讲出反驳的法律理由,他们便以徐雅萍2000年和2004年29.30号文为依据。

考虑到明年转板摆到议事日程,所以从七月起,三次座谈上议这个问题,特别10月23日我们谈透了。我们自己也有一个注意、学习、认识到全面掌握过程,所以10月23日谈得很成熟。

以后有机会还要反复讲清理由,坚决纠正责任人过去的偏见。为此,我特意去了大自然公司,除了宋老板不在场,其他副总都在,讲了这些道理,他们听了认为是这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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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0-01-01   
这些人只不过是十品官。他们上级中象我这样不学无术的人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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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0-01-01   
回 7楼(1107) 的帖子
03是03,现在大家弄透法律关系了,10月23日这个问题谈得很清楚。他们无话可说,钱处长听懂,曾主任基本听懂,贾处长开始摸棱两可,后来不吱声了。我们没有施加压力,完全以法论述。

会后,他们议论这事,认为事实是公众化流通八、九年,再谈什么法人股流通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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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09-12-31   
引用
引用第6楼华山于2009-12-31 23:52发表的  :
1、进入三板的原两网公司属于公众公司,其流通股份属于证监会认同的“公开发行”的公众股。“法人流通股”或“流通法人股”之说违背证券法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因此,在三板上市的公众公司转板上市,无须再按发“新”程序,经过证监会发审委审核。

2、三板原两网公司已有合法发行(证监会认可的)的证券,因此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原两网公司如果认为自己达到主板上市条,只要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问题是证监会不是这样认为的。03的老流通股就有锁定期。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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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09-12-31   
公众公司转板无须发新上市
法律规定合法发行股票的公众公司上市,直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公众公司的流通股就是一个性质:即公众流通股。法人股被允许进入公众流通股市场,意昧着证监会批准其成为流通股。转板后应即时继续流通。

1、进入三板的原两网公司属于公众公司,其流通股份属于证监会认同的“公开发行”的公众股。“法人流通股”或“流通法人股”之说违背证券法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因此,在三板上市的公众公司转板上市,无须再按发“新”程序,经过证监会发审委审核。

2、三板原两网公司已有合法发行(证监会认可的)的证券,因此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原两网公司如果认为自己达到主板上市条,只要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相关观点於7月、9月、10月三次向证监会接待人员着重阐述,在场的还有协会贾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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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09-12-31   
我投资两网亏损找谁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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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09-12-31   
两网股=大小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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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12-31   
两网股ipo如果再搞锁定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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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12-31   
大小非征税有望上演股市开门红
www.eastmoney.com   2009-12-31 21:51   金水   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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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出台2010年第一个利好


  2009年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国务院批复了对大小非减持征税的方案,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著名财经评论家水皮将国务院出台大小非减持征税办法称为2010年第一个利好,这是管理层给徘徊震荡的股市给予的一个方向性信号,2010年股市一开盘可能将上演开门红。

  三大利好可能接踵而至

  因为临近节日放假的原因,很多机构并没有注意到这一消息,记者采访中,多位基金经理和分析人士对于2010年行情都比较看好,经济复苏已经确定,即便有温和通胀也会有利于企业盈利能力的恢复。信达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黄祥斌向《华夏时报》记者透露,根据他所了解的消息,随着对大小非和战略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获批,海南国际旅游岛和股指期货也可能在元旦之后陆续获批公布,一旦三大利好接踵而至,2010年开盘可能出现乱涨一气的局面,并很快突破前期高点。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新规定鼓励投资者长期持股,抑制短期套现行为,培养长期持股与公司共同成长的文化,投资者会更关心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

  大小非逃税灰色通道被堵上

  黄祥斌说,这次针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对大小非和定向增发的自然人股东有影响。此前,本报曾经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紫金矿业(601899)自然人大小非减持是否征税一事语焉不详,这次终于有了明确的答案。陈发树和柯西平等紫金富豪这样的战略投资者,参与青岛啤酒(600600)、云南白药(000538)和京东方的定向增发和战略投资,今后减持将不得不按照新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法人股借道自然人股东逃税的灰色通道被堵上,神秘富豪股市满天飞的现象将会减少。

  据记者了解,之前,国家税务总局曾经有对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一直按照20%征收所得税的规定,但是对于大小非和限售股的上市转让的税收征缴一直处于灰色地带;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进行股票转让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说。新规定实施之后,个人炒股仍然不用纳税,不过,如果个人参与定向增发,买便宜的股票今后上市就需要缴纳所得税了。

  一位律师告诉记者,针对大小非的暴利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是一种财富分配的调节,有利于市场的公平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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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12-31   
有关负责人就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税答记者问
www.eastmoney.com   2009-12-31 19:57     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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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问:什么是限售股?此次对限售股征税的范围是什么?


  答:我国A股市场的限售股,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类是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场称为“大小非”。另一类是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公司,于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规定,由于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段后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满后解除流通权利限制。此外,股权分置改革股票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上述限售股于解除限售前历年获得的送转股也构成了限售股。这些限售股在限售期结束后均可上市流通。

  此次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2、问:为什么要对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一是1994年出台股票转让所得免税政策时,原有的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实际上只有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流通股才能享受免税政策。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场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只有限售流通股与非限售流通股之别,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都将进入流通。这些限售股都不是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的,却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一样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二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业转让限售股所得都应征收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如不征税,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政策之间存在不平衡问题。

  因此,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更好地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2010年1月1日(含1日)以后只要是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都要按规定计算所得并依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问:为什么要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继续实施免税政策?

  答:自1994年新个人所得税制实施以来,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我国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总体上仍然属于新兴市场,不断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确保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政策目标,这对于推动我国经济体制变革、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重要意义和作用。因此,政策的调整应致力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和稳定,构建有利于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政策机制。实践证明,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股票转让所得免税的政策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今后还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此次政策调整特别强调,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保持政策的稳定。

  4、问:对限售股如何计算征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1)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和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2)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和20%税率,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某人持有某股票的10万股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为10万元。该股股权分置改革后于2006年12月28日复牌上市,当日收盘价为12元。2009年底,某人持有的限售股全部解禁可上市流通。2010年1月18日,某人将已经解禁的限售股全部减持,合计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并支付印花税、过户费、佣金等税费2000元。

  按照该政策规定,某人减持限售股,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

  (1)证券公司预扣预缴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15%

  =12元/股×10万股-12元/股×10万股×15%

  =102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02×20%=20.4万元。

  (2)某人的自行申报清算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100-(10+0.2)

  =89.8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89.8×20%=17.96万元。

  应退还的税款=已扣缴税额-应纳税额

  =20.4-17.96=2.44万元

  5、问:本次政策调整前,我国对股票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国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股票转让所得具体征税办法由财政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考虑到当时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经国务院批准,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2009年12月31日前,我国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为: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6、政策公布后,有关部门应如何做好工作?

  答:政策公布后,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将会及时做好政策实施所需的纳税申报表和扣缴报告表的设计、印制和发放以及证券交易结算系统的调整、测试等各项工作,确保此项政策顺利实施。同时,对纳税人关心的问题,如征税的具体范围、税款计算、征收方式等问题,及时做出解释说明,以便纳税人更清楚地了解此次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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