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22626
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截止到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黑龙江龙涤股份有
限公司欠中达国际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千五百四十七万三千四
百四十四元七角五分;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中达国际经贸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司曾于2009年4月9日披露,公司作为第三人被北京市朝阳区人
民法院裁定代中达国际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华夏金谷担保
有限公司债务26,079,659.5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见公司第2009-007
号公告)。当时公司认为与中达国际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帐目
数额和法院调查的数额相差较大,经公司积极向法院提供相关材料,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上裁定。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1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