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4日,SST中华A接到公司最大股东及债权人——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贵司重整的函》。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h国企业破产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依法审查是否受理本案。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法律文件,本案是否被人民法院受理尚存在不确定性。
SST中华A表示,2006年11月13日,申请人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成为公司最大股东及债权人;该公司申请公司重整的目的是希望通过重整使公司恢复持续经营能力,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理由是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上述两公司同时提醒投资者,债权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即使法院受理本案,公司如果重整不成功将直接面临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