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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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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0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管理提醒: 本帖被 三水股民 执行取消置顶操作(2010-05-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27
第九十六条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0-03-08 07:3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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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03-08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
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0-03-08 07:3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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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03-08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
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
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
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
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
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
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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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03-08   
第九十二条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
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
产。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
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
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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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0-03-08   
第九十六条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
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0-04-24 06:5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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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0-03-08   
第九章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
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
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
情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
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
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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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0-03-08   
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
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叮咚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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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0-03-08   
支持股海三水老师的依据。真见会必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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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0-03-08   
负责将三板遗留问题解决

还股民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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