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板原两网公司法律性质与转板上市
2001年7月16日设立三板以来,如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缺乏明确的积极政策和应对措施。本人认为,关于原两网公司的问题,首先应从法律上统一认识,为此,通过学习,撰写以下心得,供管理层参考:
一, 两网与两网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1992年7月,STAQ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建立,开通法人股流通。次年4月,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NET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法人股市场也正式开通。这两个供法人股流通的市场被民间简称为“两网系统”,或称“两网”,系统挂牌的公司称为“两网公司”。
在整顿交易所以外的证券市场过程中,於1999年9月9日被关闭,摘牌的两网公司成为历史遗留问题。
多年后,中央政法大学刘纪鹏教授回顾说,中国的法人股流通试验夭折了,这不能不说是中国股份制和证券发展史上的一大遗憾。如果当时这两个交易系统保留下来,实际上不流通的法人股、国家股和流通的个人股就会随着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的深入最终会完成自然的对接,也就不会引发后来按市价减持国有股导致长达五年的股市下跌给中国资本市场带来的历史悲剧。同时,如果保留了这两个市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实际上是从最初就己经开始建立了。
二、 关于“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场所”之定义
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112号发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场所”作出政府法规层面的解释 “(十三)“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十六)“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
第五条明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1999年7月1日第一部证券法实施,调正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经两次修正,新证券法於2006年1月1日实施,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没变。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称,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三、两网股票具有“公开发行”的法律特征及“公众公司”的法律性质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办发(2000)29号】文件,把“两系统原挂牌企业”的股票定名为“流通法人股”。也就是说,两网系统设立的1992年7月和1993年4月至1999年9月9日期间,市场流通的是“流通法人股”。
两网系统关闭两年后,2001年7月16日设立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简称“三板市场”),有九家原两网公司进场挂牌。从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办发(2004)30号】文件看出,为“解决原两系统挂牌公司法人股流通”问题。合计总股本约15.22亿股,流通股数6.79亿股,流通股份占总股本44.6%。
2000年的29号文件把十年以前两网系统中流通的股票称作“流通法人股”。
2004年的30号文件把进入三板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称作“法人股流通”。
2004年7月16日以后至今天长达五年多时间里,未见中国证监会再提“流通法人股”或“法人股流通”,也没有新说法。这就意味着中国证监会已经承认6.79亿股是流通股,任何投资者均可买卖,自然是公众流通股。
如果说管理层面对原两网公司股票的定性,现在仍然停留在“流通的法人股”认识上,那么是违背法律与事实的错误认识。
三板市场是“法人股流通”市场吗?不是!
挂牌的股票是“流通的法人股”吗?不是!
谁说了算,法律!
法人股是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的总称。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如果该法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那么该法人股为国有法人股;如果是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则为社会法人股。法人股只能在法人之间转让,不能转让给自然人或其它非法人组织;2005年中国资本市场进行了一场可载入史册的股权分置改革。经过股改的公司,其法人股逐年按比例解禁,三年后全流通,法人股概念随之不复存在。
8家公司自2001年起将总股本15.22亿股中的6.79亿股,经过合法的程序和交易手续,由6.53万名普通中小投资者取得,股份性质随之发生了合法变更,转化为社会公众股份。据统计平均每家公司股东人数8163人。属于合法的法律行为,中国证监会从来没有任何异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12日 国 办发[2006]99号)针对资本市场政策法律不明晰,适用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对证券的“公开发行”与“非法发行”作出界定。文件指出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文件又指出“股东超过200人,未经申报核准,属非法发行”。原两网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
由于中国证监会默认了原两网公司的法人流通股经三板市场公开流通,通过公开的交易行为完成了向公众股转变。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为公开发行”,第三十七条又规定“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第三十九条特别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下,在事实上认准了“公开发行”手续。
因此,,8家原两网公司流通股票在法律上已经属于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不应当再有任何疑问。
第三十七条又认定,三板属于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
二, 转板上市
当一个公司转到不同交易系统之挂牌就叫转板,转板意在打通资本市场不同层级之间的渠道。根据国家关于股票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的功能定位,建立起上市公司在不同市场间的转板办法。凡最初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上市,后达到主板市场上市标准的公司,必须转到主板市场上市;凡最初在主板上市,后不再符合主板上市标准的公司,必须转到相应的市场。
中国证券业协会指出“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2006年09月15日))
明确指出目前存在二个层次市场,主板市场和三板市场。三板公司符合主板上市条件后进入主板挂牌,这—过程称“转板上市”。
主板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退出主板进入三板挂牌称作“退市”。这里的上市指在沪深交易所挂牌;这里的退市仅指退出沪深交易所,并非退出资本市场变成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 转板上市之途径
根以上分析得知,对于29号、30号文件中比较模糊的重要概念,现在可以获得法律意义上的澄清:
1、进入三板的原两网公司属于公众公司,其流通股份属于经证监会默认“公开发行”的公众股。“法人流通股”或“流通法人股”之说违背证券法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在三板上市的公众公司转板上市无须经过证监会发审委审核。
2、三板原两网公司已有合法发行(证监会默认的)的证券,因此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原两网公司如果认为自己达到主板上市条,只要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根本无须通过发审委审核。
目前两网公司符合主板上市条件还不多,需要公司看清形势抓紧做好各项内功,千万百计改善公司质地,以达到转板上市条件。
3、三板挂牌的原两网公司转板上市,仅有29号、30号文件指出的原则,不再适应股改后的资本市场多层次建设发展,务必需要证监会审时度势,在认识上和政策上抓紧作出相应调正。
综上所述,原两网公司进入三板后,成为股东人数200人以上的合法公众股份有限公司。三板公司为区别交易所上市被管理层定名为“非上市”,不是“未上市”或“不上市”。
因为管理层明确沪深交易所市场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老三板)均为现阶段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里面低一层次市场挂牌的公众公司证券,依证券法规定,仅交易所批准即可进入交易所市场上市。这都是法律规定。(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