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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本人也向报社和国税局反映
箭出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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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01-25   

本人也向报社和国税局反映

游客2313     问     向主持人提问:我们从股份转让系统买入的原来“建北集团”后转板在深交所上市的“粤传媒”现在出售属于限售股份吗?为什么现在股份转让系统买卖股份都免交个人所得税,反而转板上市后要作为限售股份缴交个人所得税?恳求您们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此问题,给个说法,谢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财税[2009]167号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请注意该后半句“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难道国家允许开办的股份转让系统不是转让市场吗?
主持人     答     你好!你们的这个问题,我和我的同事都在努力找有关人事做解答,但到目前为止尚无答复。考虑到政策解读的严谨性,我们不合适在此做任何推断,因此,建议你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202.108.90.146/c*****ult/)将自己的问题提交上去,我认为会引起他们关注的。同时,如果我方的答复回来,也会及时再转发给你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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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nk 威望 +8 2010-01-25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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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leliu 威望 +8 2009-11-16 优秀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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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路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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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01-25   
从哪提问的?
箭出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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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01-25   
详细问题信息
问题号:    140411
提交时间:    2010/01/17
状态:    已回复
问题标题:    原“NET系统”买入的“粤传媒”属于限售股份吗?
问题内容:    请问:我们从“NET系统”后转为“股份转让系统”买入的原来“建北集团”后转板在深交所上市的“粤传媒”现在出售属于限售股份吗?他们已经在原“NET系统” 后转为“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十几年了,怎么能作为限售股份还要交20%个税呢?
    为什么现在股份转让系统买卖股份都免交个人所得税,反而转板上市后要作为限售股份缴交个人所得税?恳求您们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此问题,给个说法,谢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财税[2009]167号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请注意该后半句“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难道国家允许开办的原“NET系统” 后转为“股份转让系统”不是转让市场吗?
问题回复:      您所提交的这个问题与上次提交的相同或类似,请您等待我们的回复或在您的用户页面中查看上次问题的回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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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出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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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01-25   
中证网读者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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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0-01-26   
我看到了,不错

http://www.cs.com.cn/rx/
箭出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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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0-01-26   
也向国家税总反映,国家税总转发给厦门地税回答。看来此类事甚多,需要国家税总给说法,地方税局无法解答。“粤传媒”公司对该税法的理解有偏差,我们认为原NET和现在的“股份转让系统”均是国家允许开办的转让市场。希望国家税总早日解答,三个月太久了。我们已经卖12000元被扣4仟多元。此事严重关系老三板的未来。
[ 此帖被箭出鞘在2010-01-26 00:18重新编辑 ]
山高路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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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0-01-26   
是的,我们也积极反映,估计会圆满解决
箭出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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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0-01-26   
        厦门地税局税政二科的同志很热情,很负责任,向我详细了解很多情况,看来他们也很重视,会为我们向国家税总反映。还有中证网记者及跑税务关口的记者。谢谢他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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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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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0-01-26   
全国人大2005年10月27日通过修正,2006年1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国务院於2005年12月23日发出*****[2005]62号《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进—步强调指出,“依照修订后的证券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除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外,还可以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转让”。

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文件中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指的是哪家呢?

监管机构和证券专业机构作了回答。2006年9月1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中对三板市场的性质依法作出界定:“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
而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又於2007年2月2日在答中国政府网问时,也明确肯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界定:“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证监会负责人就《国务院国办公厅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依据以上国家法律层面、国务院法规层面乃至证券监管机构层面和证券业协会层面,均在完整的法律体系基础上给出明晰界定:老三板市场是当前合法的证券市场组成部份。

老三板公司同样为公众公司、老三板市场性质和纳税项目与交易所市场性质和纳税项目完全一致(深交所网站可查),转板后为什么要被歧视,额外增加纳税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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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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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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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0-01-26   

这件事与六万多名老三板(原两网)八家公司投资者合法利益密切相关。

表面上是税务局实际上是中国证监会内部认识问题,即三板流通的是“法人股”还是“公众股”。大家不能再麻木了,一定要依法争取纠正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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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r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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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0-01-26   
有些人以为与自己无关,事实上这就是在三板征收资本利得税。
三板市场风云:http://blog.eastday.com/xuguorong
长期投资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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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0-01-26   
我们当年在NET和三板买卖建北和粤传媒时都已经向国家交了印花税,现在又要交暴利税,天理何在?!双重交税,这是什么政策?!
白正腐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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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0-01-26   
再一次坑害两网股民,WQ!WQ!WQ!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白正腐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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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0-01-26   
再一次坑害两网!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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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0-01-26   
三板流通股是合法流通股,转版后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老三板是合法证券交易场所之一,在老三板流通的全是公众公司的公众流通股,粤传媒原NET、三板公开竞价成交买入的股票,是流通股。与主板A 股公开竞价成交一样,处于流通股地位。《2007年11月粤传媒关于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原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流通股股东定向配售》,已指出向原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流通股股东定向配售,此公告明确写明是原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流通股股东这种身份。

在NET和三板买卖建北和粤传媒时都已经向国家交了印花税,与主板A 股一样的规则。如果主板流通股不是限售股,那么NET和三板市场的合法流通股肯定不是限售股!

三板已被国家确认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公开合法的三板市场,已在交易的流通股确认为三板市场的合法流通股,与内部职工股、原始股完全不一样,不是从公司内部或非公开市场上低价卖来的,而是从国家正规文件批准设立的NET、三板这样国家有批文、认可的正规公开市场上公开竞价按市场价成交买入的流通股,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通知,从转让市场取得的流通股可享受免税政策。
三板市场的合法流通股,转版后它们不是限售股!

可向有关部门理性反映,还可通过法律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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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nk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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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0-01-26   
回 14楼(hopk) 的帖子
支持,否则就是重复征税。
不补偿两网人,中国证券市场就不如赌场。
长期投资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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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0-01-26   
14楼朋友写的都是事实,再征税是对两人的再次加害。为什么两网人总是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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