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2313 问 向主持人提问:我们从股份转让系统买入的原来“建北集团”后转板在深交所上市的“粤传媒”现在出售属于限售股份吗?为什么现在股份转让系统买卖股份都免交个人所得税,反而转板上市后要作为限售股份缴交个人所得税?恳求您们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此问题,给个说法,谢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财税[2009]167号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请注意该后半句“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难道国家允许开办的股份转让系统不是转让市场吗?
主持人 答 你好!你们的这个问题,我和我的同事都在努力找有关人事做解答,但到目前为止尚无答复。考虑到政策解读的严谨性,我们不合适在此做任何推断,因此,建议你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http://202.108.90.146/c*****ult/)将自己的问题提交上去,我认为会引起他们关注的。同时,如果我方的答复回来,也会及时再转发给你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