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
今天,我们三位花甲老人,分别来自山东省、浙江省和上海市,受全国部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委托,为推动“老三板”的历史遗留问题妥善解决,自2007年以来第七次来到北京,与贵会进行第九次座谈。
首先,我们谨向尚福林主席表示崇高敬意,中国资本市场长期以来大股东占用资金和制度性结构性的顽疾“股权分置”,在您坚定而正确决策下取得了成功。创业板的谨慎推出,推动了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国证监会的工作成绩有目共睹。
但是,不得不遗憾地指出,证监会在处理和解决搁置已久的老三板问题上轻慢,使得三板投资者越来越不能理解了。
去年12月下旬至今,媒体跟踪管理层动态报导,对新一年证券市场未来作了大量报导 。2010年将作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发展年。有关“新三板”如雷贯耳,而过载176万名无辜投资者血泪的“老三板”杳无声息。
对此,“老三板”投资者彻夜未眠,甚为困惑:
让我们看一看“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代办股份报价系统”与“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演化吧。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建立於2001年7月16日,市场简称“三板”。共有五十一家公众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挂牌交易,其中原两网系统的八家和交易所退出的四十三家。为区别交易所市场上市,定名为“非上市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月10日设立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报价系统”,市场称之“新三板”。作为中关村科技园区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进入资本市场报价转让试点,定名为“非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在出现了“新三板”后,之前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俗称“三板”,市场改称“老三板”。
老三板公司是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经公开发行了证券,老三板市场是证券交易市场;新三板公司是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还没有公开发行证券,只存有原始发起人股份,新三板市场只是股权转让市场。
然而2009年6月中旬起,证券业协会在正规文件中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报价系统”(新三板)连接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老三板)之后,演变成“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市场仍称“新三板”。
元月中旬召开的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媒体作了高热度宣传、大剂量的报导。但管理层对相关概念未作任何澄清。
最近有官员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等同於“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例如有报导,协会“副会长邓映翎近日在上海表示,场外市场将成为今年证监会的工作重点,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园区试点扩大也即将落定”。“新三板制度会有大变革,包括增加做市商制度、重新向一部分个人投资者放开交易”。邓说“这两项制度将使新三板市场的交易量大幅提升”。
至此,“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成了既有公众证券交易,也有发起人股权转让,由两个法律概念截然不同的市场,被行政权力畸形复合。这是违背法律的行为。
这就给“老三板”投资者带来强烈的疑问,推动多层次市场发展的2010年“三板”年,究竟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老三板)年呢?是“代办股份报价系统”(新三板)年(“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新三板)年),还是新老三板畸形复合市场年?
投资者疑惑:畸形复合的“三板”市场将有助於“老三板”问题的妥善解决还是继续被人为“边缘化”、被行政权力继续怠慢?是真正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利益还是在合法的理由下进行利益不公的输送?
我们看到,几年来,交易所市场经历了股改清欠和大规模整合发展,历史上结构性的问题逐一得到重视和解决。有关方面对“老三板”除了开办时制定三个文件,后来的八年中没有任何与日俱进的措施,致使“老三板”问题和矛盾十分突出。相反,“新三板”自2006年开办,三年半时间就出台二十二个文件,在创业板推出二个月后,又迫不急待高调2010年为“新三板”发展年。
我们不反对资本市场依法创新,不反对三公下的稳步推进,但是我们不能容忍被扭曲的制度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严重事实年复一年地继续下去!
我们不得不注意到一种社会现象,有的部门权利比地方权利更加失控。部门政令往往专业性很强,圈外人很难插手,上司也无可奈何。各部门已经演变成一个个庞大的利益集团。他们控制着巨大的社会资源,聚拢了一批口若悬河的专家,在冠冕堂皇的口号下做着那些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事。我们不希望证券市场存在同样状况。
因此,我们请求给予澄清,并提出以下四点意见和建议:
一、 新三板高调创新发展,老三板问题应当同步和谐解决
老三板历史遗留问题属于管理层一再强调的基础性制度建设,涉及政府诚信与市场民心工程,有关社会稳定和谐。在重点推进且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2010年,应迈大步合拍解决,不能再迟疑。
二、老三板监管回归
国务院、证监会、证券业文件均已认定:“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注:此“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指“老三板”)。
老三板五十一家非上市公众股份有限公司,为目前证券市场中仅有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负担不重。
依据证券法第七条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在违法游离证监会九年之后,应当先於“新三板”立即回归证监会监管。
三、 抓好原两网八家公众公司转板上市
国务院证券委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这部条例法律效力至今有效。
第一部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实施,后来虽经两次修改,“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已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继续依法进行交易”始终未作修改。
因此,原两网公司应依法回归上市。但多年以来,缺乏积极政策护抚下的市场环境,公司得不到培育及扶助。有经受了考验的优秀企业,也有绩差企业。我们认为对八家原两网公司可参照主板ST公司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规则,好的尽快给予转板恢复上市,差的采取停牌股改限期整合,在符合净资产达1元以上,当年赢利并有持续经营能力主业等条件后,给予恢复上市。
原两网公司进入三板市场挂牌交易近九年后,占总股本44.6%的流通证券是符合法律特征的公众流通证券,与交易所市场的公众流通证券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特征,并没有法律上不同,故转板后应与公众流通股一视同仁,予以即时流通。
四、 清欠解保和股权分置改革联动展开
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的退市公司,严格地讲,是退出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而不同于目前《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退到三板市场的原因,主要是为国企解困上市,大股东长期占用资金,违规担保,造成经营困难,已不符合在主板市场交易的条件和有关规定要求,退出了交易所市场,但并未退出证券市场。这四十三家退市公司中内在的问题最终还是需要解决的,相关投资者的权益还是应当得到维护。目前主板市场上的股权分置改革及上市公司清欠已经取得全面胜利,创业板推出并顺利运行,作为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与加强制度创新的2010年,监管部门应当对证券市场中长期存在的一些次要性的结构性历史遗留问题加以认真解决。解决的办法可参照主板绩差股在股改中的相关规章制度同等应对。
只要证监会有解决问题的动作,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就会作出相应努力,三板市场退市公司就能解决大股东占款、注入优质资产并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监管层就应当根据退市及恢复上市的条例,给予这些公司以“自新”“重生”的机会,在适当时候也允许其回到主板市场;如果三板市场退市公司大股东虽然没有能力注入优质资产,但还没有达到破产条件,那么,应当要求其解决清欠和股权分置问题,解决以后,允许其在三板市场继续交易,但许可交易的条件可宽松些;如果三板市场退市公司已经濒临破产,那么,就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让其破产或者破产重整,以彻底解决这些公司的问题。
老三板问题涉及中国资本市场支持国民经济转轨改制,在市场由起步至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涉及176万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尚福林主席特别强调说:“流通股股东必须是证券市场的重点保护对象”。
我们不希望在老三板投资者当中出现任何过激的事端,因此殷切期待以尚福林主席为主帅的证监会,在2010年春暖花开之季能带给老三板51家公众公司和和176万投资者温暖的政策创新,抚慰投资者多年来心中沉重的伤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