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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上市公司“掏空”现象透视:以ST猴王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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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02-22   

上市公司“掏空”现象透视:以ST猴王为例

http://www.interscm.com/financial/200806/07-19678.html

上市公司“掏空”现象透视:以ST猴王为例
2008-06-07

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上频繁出现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侵吞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如济南轻骑、ST康赛、ST猴王、大庆联谊等等。在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日益成为公司治理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的今天,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非常必要。下面,本文将以ST猴王为例,剖析掏空现象产生的根源、手段和经济后果。
  
  一、ST猴王案例介绍
  
  1993年10月30日,具有7万吨生产能力的焊材行业龙头企业——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在深交所发行上市,在募集资金1.1亿元后,净资产达到3亿多元,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快速翻番,达到3.94亿元,这也是该公司上市以来的一个最高点。然而到2000年,公司的焊材主业只能是断断续续生产,主营业务收入更是萎缩至4229万元,不足最高峰时的一个零头。2000年年报显示,ST猴王净资产为-3.76亿元,亏损6.89亿元,每股净资产为-1.24元。2001年3月7日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被实施特别处理,股票成为ST猴王。
  
  二、掏空的制度根源
  
  ST猴王的衰败,直接源于大股东猴王集团的疯狂掠夺,而这一掏空现象的背后,有着深刻的制度背景。
  
  1?改制不彻底,没有实现“三分开”

  1993年,猴王焊接股份公司从猴王集团中“剥离”出去,改组为猴王股份公司。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将国有资产中的优质部分剥离上市,本不失为搞活国有企业的一条颇具前景的道路,但令人遗憾的是,在猴王案例中,我们没有看到实质意义上的资产重组剥离,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和财务之间长期三不分,没有任何独立性。首先,从人员上来看,猴王股份和大股东猴王集团之间是两个单位,一套班子。资料显示,猴王股份的董事长一直由猴王集团的董事长兼任;猴王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全在猴王集团拥有高管头衔;本该属于上市公司独立管理的职工劳动、人事同样是挂靠在集团。其次,从资产上来看,猴王股份几乎没有一块完整独立的资产。1993年,ST猴王号称把猴王焊条厂、焊丝厂等17家企业集中后装入了上市公司,以后又花了几个亿从猴王集团进行所谓“资产收购”,但是真正过户到股份公司名下的几乎没有。直到2000年8月,在证券监管部门的督促下,ST猴王才开始清查账务、与集团划分资产。最后,从财务上看,猴王股份和大股东猴王集团之间共用一个财务负责人,因而账务分开也就成为一句空话。由于没有与大股东实现“三不分”,没有形成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和人格化利益主体,ST猴王最后只有沦为猴王集团的资本玩偶,其行为不得不听从大股东的意志,服从大股东的利益安排。
  
  2?国家股代理人制度设计不合理

  ST猴王在上市之初,国家股是最大的股东,由宜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但实际上,ST 猴王的控股权一直掌握在猴王集团手中。1995年湖北省政府批准猴王集团公司成为国有资产授权投资主体,宜昌市国资局将猴王股份公司国家股授权给猴王集团公司经营和管理。猴王集团作为国有资产授权投资主体,以事实大股东的身份掌控着ST猴王的控股权。由于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猴王集团作为上市公司国家股股权代表,其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并非完全一致,因此,猴王集团在代表国家全权行驶大股东权利时,有可能利用他们掌握的控制权追求自身利益,从而导致国家股股权代表的“道德风险”行为。而且,由于国家控股背景,容易导出了法人股股东的利益就是国家利益的逻辑,从而堂而皇之地将猴王集团的掠夺披上“为国家谋利益”的外衣。在此情况下,中小股东容易被表象所麻痹,大股东的侵害行为因而变得更加肆无忌惮。
  
  3?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严格的“三分开”制度是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ST 猴王与猴王集团“三不分”的格局,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流于形式。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整个公司治理结构的中心,董事会的运作是否能保持独立性,对于上市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在ST 猴王与猴王集团“三不分”的格局下,猴王股份的董事长一直由猴王集团的董事长兼任,董事会的其他成员也主要由大股东任命。在此情况下,董事会的运作实际上体现的是大股东的意志。非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客观上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提供了丰厚的土壤。
  
  4?信息披露不规范

  规范的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小股东、市场监管者之间进行信息交流的主要桥梁,有利于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运行。信息披露质量的高低,由注册会计师把关。在注册会计师运作不规范的情况下,会计信息存在失真的风险。虚假的信息披露加大了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并对中小股东的行为产生了误导。在此情况下,大股东掠夺对中小股东利益造成的损害就有可能被低估或掩盖,大股东掠夺的动机因此受到激励。

  从有关方面的调查来看,ST猴王年报严重不实,虚构利润和资产,深圳TR会计师事务所却没有披露相关问题,存在严重的职业过失。如:ST猴王历年年报显示,该公司1994-1996三年的炒股收益高达5200万元。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审计发现,实际炒股亏损2.896亿元,透支欠债2.24亿元,共计损失5.136亿元。又如,1997年,猴王股份把自己的原值不过3500万元的两处房屋以高达2000万元的年租金租给集团,这个租赁价格显然是异常的。再如,前后花费股份公司4亿元、历时三年向猴王集团收购的11家焊材厂和3家焊条厂的“并购”不过是用一堆“垃圾资产”,即便如此,这些企业事实上根本就没有过户到股份公司名下。2000年8月进行的ST猴王与猴王集团的“三分开”以及近来猴王集团破产资产的去向清楚地表明:直至2000年中期,ST猴王一直没有一块明确属于自己的资产。面对ST猴王会计造假情况,深圳TR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没有作出任何说明,反而认定ST猴王年报“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财务状况及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情况,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三、掏空的手段
  
  从ST猴王案例中可以发现,大股东大量使用往来款挂帐、资产套现、借款担保等关联交易方式达到转移上市公司资产,侵吞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

  关联交易,顾名思义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定义:“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其是否收取价款。”关联交易一般包括购买或销售的商品及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担保和抵押及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等。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控股股东所操纵的关联交易,有相当一部分是不公平利益转移。由于关联交易与市场竞争、公开竞价的方式不同,其价格可由关联双方协商确定。在我国评估和审计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尚未得以充分发挥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往往能够凭借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利用关联交易合法性与定价条件灵活性的特点,对其交易所涉及到的产品、资产、项目等形成一种与市场价格相背离的非公允价格,从而达到转移并掏空上市公司资产、为个人谋取私利的目的。

  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的主要表现如下:

  1?往来款挂帐,即以不合理的低价从上市公司购买产品或资产,甚至不支付价款,致使上市公司应收帐款不断增加、资金被长期占用。在ST猴王案例中,猴王集团从1994年起开始以往来款挂帐的方式大肆从ST猴王拿钱。资料显示,上市仅一年多,到1994年底,ST猴王的应收款项就已高达5亿元,其中大部分是猴王集团公司所欠。

  2?高价套现,即以不合理的高价将其劣质资产出售或置换给上市公司,换取上市公司的现金或优良资产。在ST猴王案例中,猴王集团大搞资产抵债式的套现,先是要ST猴王花2个多亿收购其经营不善的11家焊材厂,后又要股份公司收购其3家焊条厂等一堆“垃圾资产”。

  3?借款担保。猴王集团冒用ST猴王的名义为自己贷款3.7亿元,又让上市公司为自己另外3个亿的贷款提供担保,正是这几亿巨资最终把上市公司掏空,并使自己和上市公司一起走到破产的边缘。

  可见,关联交易成为了大股东转移上市公司资产,侵吞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手段。我国国有企业部分上市的模式以及改制上市时不彻底,集团公司和上市公司没有作到“三分开”,公司治理结构流于形式,无疑是诱发大股东关联转移的道德祸因。
  
  四、掏空的经济后果
  
  1?影响了上市公司的经济绩效,使上市公司濒于破产的边缘

  有资料显示,ST猴王资产从1993年的3.28亿元下降到2000年的-3.76亿元,每股收益从1993年的0.57元下降到2000年的-2.28元,净资产收益率从1993年的19.56%下降到2000年的-183.16%(资料来源:中国证券报2001/8/6)
  ST猴王从一家绩优公司最后被搞垮,根源就在于大股东掠夺。这是因为:大股东的掠夺所得,不是通过上市公司的创造和增值而来,而是通过种种不正当手段向中小股东掏口袋而来,是对既得的经济利益进行再分配,这种活动是非生产性的,他以牺牲公司整体利益为代价,来换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增加,其结果必然是公司绩效的下降。
  
  2?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导致证券市场融资的困难
  中小股东是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没有中小股东的投资,就没有证券市场的发展,就没有国有企业的重组上市。大股东的掠夺行为,导致上市公司出现了“空壳化”现象,使中小股东的资金流入了深不可测的黑洞。广大的中小股东目睹了被掠夺的现象,因而信心大失,纷纷抛售股票,转向其他的投资形式,导致证券市场融资的困难。

  五、防止掏空的对策

  1?严格的公司改制,真正实现“三分开”。上市公司必须与其控股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方面实现“三分开”,控股股东除行驶正常的股东权利外,不得干预上市公司事务。

  2?对资产质量优良的控股母公司采用集团整体上市的方式,从根本上切断关联交易的源头。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

  4?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的责任,促进信息披露的质量,实行大股东或公司决策人担保制度,以保证信息的真实;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大会计造假的打击力度,对蓄意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或蓄意隐瞒有关信息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机构或个人,应严格追究其全部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5?加大对关联交易的监管。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的所有关联交易都应按照价值规律等价交换,严格遵循有关法规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所有协议都应对每一笔交易的各个要素特别是定价及其支付、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作出明确规定,其定价原则与支付条件和结算规定应与市场上其他任何企业一视同仁,不应有任何人为的差异和歧视。

  6?建立中小股东民事诉讼和相应的民事赔偿制度。中小股东民事诉讼和相应的民事赔偿制度是对大股东侵害行为的硬约束,如果中小股东能对侵占公司权益的大股东给予足够的惩罚,大股东就会放弃侵占行为。这种惩罚的可信性对约束大股东侵占权益的行为具有决定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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