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就是中国证监会推托职责,绑架流通股民,将上市公司质量问题撒手给地方政府!
42家退字公司股票发行年份
序 年份 发行家数 发行公司 发行地区 发行与审批制度
1 1989 4 金田(粤)、华圣(粤)、长兴(辽)、托普(川) 额度分配、两级审批
2 1990 1 银化(川) 额度分配、两级审批
3 1991 3 中浩(深)、石化(深)、花雕(闵) 额度分配、两级审批
4 1992 7 水仙(沪)、国嘉(沪)、一工(辽)、鞍合成(辽)、华信(鄂)、数码(陕)、金荔(湘) 额度分配、两级审批
5 1993 3 北科(辽)、斯达(吉)、猴王(鄂) 额度分配、两级审批
6 1994 3 南洋(琼)、中侨(深)、中川(川)、 额度分配、两级审批
7 1995 2 粤金曼(粤)、大洋(B) 额度分配、两级审批
8 1996 12 九州(闵)、五环(吉)、海洋(闵)、宏业(粤)、生态(鄂)、鑫光(粤)、汇集(粤)、比特(沪)、达尔曼(陕)、信联(浙)、哈慈(黑)、龙昌(沪)、 额度分配、两级审批
9 1997 5 环保(辽)、大菲(辽)、龙科(黑)、精密(陕)、佳纸(黑) 总量控制,限报数家,额度分配,证监会审定
10 1998 1 龙涤(黑) 总量控制,限报数家,额度分配,证监会审定
11 1999 1 国瓷(湘) 总量控制,限报数家,额度分配,证监会审定
合计
42
已股改清欠的大庆联谊(1997年发行)未计入内
各地家数 辽6、粤6、黑4、沪4(本地1)、陕3、闵3、鄂3、闵3、深3、吉2、湘2、川2、浙1、琼1
不清欠就勒令退市,保护邪恶,毁灭中小股民利益!
42家公司退字年份及证监会清欠政策
序 年份 家数 公司股票简称 清欠背景的退字
1 2001 3 水仙、中浩、粤金曼 自2001年以来,监管部门就高度关注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采取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不断加大对控股股东侵占资金行为的治理力度
2 2002 7 金田、银化、九州、一工、海洋、南洋、宏业 2002年在中国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联合进行的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检查中,“侵占”问题是重点检查和规范的内容之一。
2003 4 国嘉、五环、中侨、生态、 2003年8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号文,以下简称“56号文”),提出了纠正和防止侵占行为发生的具体监管措施。
2004 8 鑫光、汇集、北科、鞍合成、石化、斯达、比特、环保、 国务院在《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国发3号文”)中明确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及时纠正发起人虚假出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要求。
(2004年)7月27日下午,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相关问题举行了发布会
5 2005 12 达尔曼、华信、华圣、中川、数码、信联、长兴、哈慈、猴王、大菲、龙科、大洋(B) 005年10月《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做了大量工作,成效显著。但是,由于资金占用的形成具有复杂的历史原因,资金占用的总体形势依然严峻,部分公司的资金占用清理工作面临重大困难。
6 2006 4 花雕、龙涤、精密、龙昌、 国务院八部委联签:“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通知”(2006年11月7日证监发[2006]128号)指出:“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大量存在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完整性,影响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是导致部分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直至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严重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清理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维护基本的产权制度,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乃至整个社会诚信文化的建设,是当前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首要而紧迫的任务””
7 2007 4 佳纸、托普、国瓷、金荔
合计 42家公司 不清欠而退市,不公平!
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1988-1999年股票发行为解决中央部委所属和地方政府所属企业融资解困服务,实行额度分配、两级审批制。
1988年以来,我国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是地方法规分别规定证券发行审核办法。
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开始实行全国范围的证券发行规模控制与实质审查制度。
1996年以前,由国家下达发行规模,并将发行指标分配给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在自己的管辖区内,或者行业内,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筛选,经过实质审查合格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在执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尽量将有限的股票发行规模,分配给更多的企业,造成了发行公司规模小,公司质量差的情况。
于是,1996年以后,开始实行”总量控制,集中掌握,限报数家”的办法。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事先下达的发行指标,审定申请上市的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中国证监会对上报的企业的预选资料审核,合格以后,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分配的发行指标,下达发行额度。审查不合格的,不能下达发行额度。企业得到发行额度以后,将正式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最后审定是否批准企业发行证券。这是计划经济。
1999年9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与2000年3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先后实施,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市场化程度加快。在此基础之上,股票发行价格也采取了市场定价方法,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股票发行市盈率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