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09】
刊登风险警示公告
龙昌1风险警示公告
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7)虹民一(民)初字第4870号案件的执行传票,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各方当事人:
1、原告:张健
2、被告: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
1、补缴自2005年1月至2007年4月期间的外劳力综合保险;
2、支付自2006年7月至2007年3月期间的工资109,000元;
3、支付一个月替代期工资21,000元;
4、支付经济补偿金42,000元
三、事实和理由:
本公司就2006年7月前原董事长邱忠保在任时所拖欠的大量员工工资,通过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与员工达成调解协议,涉及金额共计200余万元。同时,考虑到公司现状,公司所有员工一致同意今后不再就工资问题提出其他要求,并签证确认。
但本公司原财务总监再向本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以上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是飞天集团委派到本公司的。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3月将其解除职务,当时原告提出的一个月的事假请求,并答应期满后立即办理相关手续。但原告事假期满未及时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同时发现原告私自将原北京分公司的借款1万元长期截留。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立即将其做开除处理并要求其将相关款项交回公司。但原告并未执行而是将该款项打入公司账户并被法院查封冻结,同时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案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受理,裁定及执行情况如下: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为原告补缴自2005年1月至2007年4月期间的外劳力综合保险;
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支付原告2007年3月的工资1万元(税前);
3、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7,333.34元(税前);
4、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个月替代工资21,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5、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06年7月至2007年2月期间差额工资请求不予支持;
6、仲裁费300元,有原告负担120元、被告负担180元;
判决生效后,原告向虹口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本公司目前无经营无收入,仅凭公司大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拨付的微薄经费勉强维持,无任何余款可供执行。虹口区人民法院已将本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收缴,要求立即执行。针对以上情况,公司已向第一大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二大股东:深圳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报。
五、公司股东与公司意见:
1、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认为公司目前处于重整的起步阶段,后期还有大量工作要进行。公司应积极与法院联系尽快要回公章,为下一步的重整工作打下基础。
2、公司第二大股东深圳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在相关的刑事案件结束后,公司应积极追索相关的资产、赃款。同时指示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上海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报告,请求相关部门能协调处理公司破产重整事宜。并尽快从相关法院冻结查封的资产中先行划拨一部份出来,先解决拖欠的员工工资问题。 3、本公司认为,公司目前情况继续维持已无意义,为节约经费,经过总经理办公司会议决定,本公司从即日起将停止办公,相关的工作人员即日放假,同时允许员工自谋职业,待公司股东重整计划开展后再恢复正常工作秩序。相关单位若要盖本公司公章请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联系(联系人:王辉电话:56333300×1205)
4、据本公司查实,在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原公司大股东占用本公司资金期间,张健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继续为邱忠保侵占本公司资金提供便利的行为,本公司将保留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