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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人大代表 你在哪里
股海拾贝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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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02-25   

人大代表 你在哪里

管理提醒: 本帖被 山高路险 设置为精华(2010-02-25)
中国国务院 温 家宝总理:
        我们是资本市场的忠实投资者,由于上市公司被大股东掏空而强制退市;由于STAQ和NET系统被非 法关闭,而深 陷困境。我们苦苦十年,投诉无果 申告无门,特向中 央政 府求 救。
一、 关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在深圳证交所有一个“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老三板),它是我国资本市场初创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目前已进入老三板的,有退市公司43家,和原STAQ和NET系统(以下简称:两网交易系统)公司9家。两网交易系统,是当时经国 务院批准成立的合法股票交易市场。但是,1999年9月9日和10日,有关方面,分别以“国庆彩排交通管制”和“检修机器”为由,错误地把合法的两网系统上市公司,当作非法场外股票交易市场而被关闭。最后9家公司退入老三板市场,这是一起历史 冤 案。被关闭的两网系统9家公司, 总股本15.22亿股,公众流通股份6.79亿,股东人数约近十万人。
二、关于退市公司
     目前,沪深股市共有43家退市公司。 确实,健康的资本市场需要退市机制。但是,我国现有的公司退市,是因为被大股东掏空,且未经“清欠解保”而退市,是蒙 冤 退市。退市的最大受害者是一百七十万中小股 民。这是空前的历 史 冤 案!

三、公司退市的主要原因
1、 2006年国务院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大量存在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的完整性。影响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是导致部分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直至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严重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行为。” 证监会官员曾在回答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大股东大量挪用公司资金,普遍非 法侵 占公司财产、违 法强 制为其担保,粗 暴干涉公司经营,是上市公司退市的根本原因。

2、现有43家退市公司,全部股票都是在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初发行。 这一阶段,正是我国改革开放,国民经济转制并轨时期,是国企最困难时期。在资本市场为国企解困服务方针下, 各地方政府为了解救国企、保障就业、稳定社会。通过额度配制,给困难企业以上市指标,实施股份制改造,帮助困难企业上市融资。捆绑上市、包装上市,导致了上市公司良莠不齐,为后来公司的退市埋下了致命祸根。

四、公司退市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利益

1、公司退市导致百万股 民坠入悬崖。在主板以几元、十几元、甚至几十元买入的股票,到三板,只剩几角钱,百万投资者血本无归。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者不在少数。

2、公司退市,使巨额国有资产化为乌有。我国早期的1000多家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而成。公司退市,玉石俱焚,在伤害了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使巨额国有资产深受坑害。直至今天,国有资本还在流血!

3、大股东大量挪用上市公司资金,非 法侵 占公司财产达几亿、十几亿甚至几十亿。如果当时先搞清欠,追回巨额欠款,完全可以救活这批上市公司。请问,监管部门为什么见死不救?
为什么,在上市公司惨遭大股东非法侵害的危难之机落井下石?
4、沪深股市普遍存在大股东巨额占款、掏空上市公司的现象,这只能说明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出了问题。其责任在于管理层。公司被强制退市,最大的受害者且是中小投资者。
   因为监管的 缺失,造成大量上市公司因为被掏空而退市,却要让广大中小投资者来承担全部责任,请问,这是为什么?!

5 、退市保护了非法侵害者,让他们的罪责得以解脱,至今逍遥法外。他们有的卷款长期潜逃,有的卷款移居国外,享受着豪华奢侈的生活。而政府且坐视不管。
     退市政策不但成了那些违逆者的保护伞。而且由于公司退市,不法分子借次逃脱了追究,而政府又至今坐视不管!受如此利益的诱导,显然,退市诱使不法大股东和非法违逆者恶意搞垮上市公司,逼迫公司退市而后快。这严重违背了胡 锦 涛总 书 记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指示精神,以及温 家 宝总 理关于“要维护一个公平、健康、透明的市场秩序”的要求。请问,公平何在?正义何在?天理何在?!

6、在我国资本市场空前繁荣今天,当年,为国企改制上市,而倾其毕生积蓄、耗尽了几代人养命钱的中国资本市场奉献者、支持者,现在却依然深陷退市“沉冤”。退市不是股 民的错!广大退市股 民是无辜的受害者! 当年,年富力强的投资者,如今,都已煎熬成满头白发的耄荒老人。苍天啊,我们还要等几年?

五、三板现状不符合党的政策

   由国务院八部委联动、证监会直接领导,轰轰烈烈的二年股改清欠运动,使沪深上市公司大股东巨额占款、掏空上市公司这一曾经的普遍问题,得以一举根治。它使得中国股市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也让我们看到了黎明的曙光。但是,多年过去,党的政策阳光至今没有照耀三板市场。在三板,大股东依然侵占着退市公司的巨额资金!巨额国有资产依然在流血!投资者的利益依然遭受着惨重的侵害和践踏!

三板市场成立八年,监管缺位八年。无人监管,无人贯彻实施国九条、股改五条和清欠四条的政策。三板市场成了不法大股东的防空洞、避难所、甚至成了违法犯罪者的放生通道。

十年来,三板受害苦民多次上 书、上 访证监会。但是至今没有一个切实有效的措施。三板现状完全违背了党的政策。

六、建议和要求

1、恳请中央政府,立即组建解决三板问题的专门组织。从速、限期推出解决方案和时间表。 要求证监会严格执行党的政策,落实法定监管责任,切实解决三板历史问题。

2 、恳请中央政府,要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委联动。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通过清欠、股改、重组,解救退市公司,回 归主板;一次性包底解决三板历史遗留问题。救活退市国有资产。尽快组织两网公司,通过重整、重组,实现在创业板上市,有条件的在主板上市。

       以上诉求 敬请及时回复

                                         全国各地部分三板股 民

                                                                        2010年2月20日

附件一: 退市公司大股东巨额占款、掏空上市公司42案例

附件二: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

[ 此帖被股海拾贝在2010-02-26 07:2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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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路险 贡献值 +20 2010-02-25 优秀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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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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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0-02-27   

公平与正义应该至高无上
尊敬的尚/福林主席:

公平与正义乃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灵魂。老三板市场承载九十年代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时间不可能消融痕迹,只会加重矛盾沉 积。
当前,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老三板市场),八年来监管缺位,投资者和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严重影 响市场公平正义,并随时会引发群体事/件,务请管理层深思。

两网股票市场作为多层次和创业板的实验品,投资者成了牺牲品!拆市10年投资者一直悲惨过渡10年( 公司被剥夺融资权奄奄一息、股价因交易制度降至最低级而长期低迷——导致投资者大多数倾家荡产) 。
老三板特别是两网问题,一味地拖了10年,让股/民坐长监、让股/民破产,有违党纪宪法、违背天理道义 、亵渎公平正义!
老三板问题应该尽早解决,以建树管理者乃至政府的历史荣誉。
                                     福州两网股灾幸存者
xiaocaobeihei
老狼12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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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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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2楼不想飞の鱼于2010-02-26 11:19发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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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q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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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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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上市,卖者有责。 退市不公,股东不甘。
老q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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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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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0-02-26   
完善和规范“三板”市场的若干建议

一、“三板”的由来

所谓“三板”.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一个俗称。

那么,什么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呢,这又要从关闭STAQ和NET两系统(简称:两网)说起:1992年7月,国家体改委批准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简称STAQ系统)为指定的法人股流通市场,1993年4月28日.全国电子交易系统法人股市场(简称NET法人股市场)正式在北京开通,STAQ与NET系统一起,构成了当时中国证券市场的场外交易市场,被称为“两网”。

1998年,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大整顿中,“两网”被取缔。1999月9日“两网”正式停止运行。

2001年6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指定申银万国等6家证券公司代办原STAQ和NET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转让业务。2001年7月16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正式开办。

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中,对代办股份转让系是这样定义的:“代办股份转让服务,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

这个“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通常被投资者俗称为“三板”。

值得一提的是,“三板”的称呼(更不用说地位)从没有得到我国证券管理部门的承认。但是对于民间和“半官方”对“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这种称呼.也从来没有遭到证券管理部门的反对和排斥。

二、“三板”的现状

“三板”从2001年7月16日正式开办.首批挂牌交易的公司包括大自然、长白、清远建北、海国实、京中兴和华凯,全部是原NET、STAQ市场的挂牌企业。

根据有关管理部门的意图,三板开设的另一个目的是承接主板的退市股票,在特定的时期起到化解退市风险的作用,并弥补证券市场的结构性缺陷。2001年底,从主叛退市的水仙登陆三板,三板开始承担完善中国退市机制的历史重任。目前在三板挂牌交易的退市公司包括:水仙、粤金曼和深中浩、南洋、金田、银山、鞍山一工、九州、海洋、生态、中侨、信联等等。

2002年下半年三板市场对自然人投资者开放.导致有许多自然人投资者进入三板市场.以致2003年初三板市场曾出现短暂的繁荣。

三板市场交易制度与原来PT公司类似,以集合竞价方式进行集中配对成交,涨跌停板限制为5%。盈利或者净资产为正值的股票每周交易5次,而亏损并且净资产为负值的股票每周交易只能3次(逢一、三、五)甚至1次(逢五)。

在这种特有的交易制度下,三板行情走势也非常有特点,简直是相当另类:不是连续涨停,就是连续跌停。可以想象,在如此特殊的交易制度下确实存在很大的投资风险。

三、在“三板”的浙江公司

细说起来,浙江省在三板市场的公司不多.只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的信联股份,以及原STAQ系统的杭州大自然两家。

两家浙江省三板市场的公司中,以杭州大自然受到的争议最多。也颇受市场瞩目。

杭州大自然的全称为:杭州大自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我们从该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可以看到公司的基本情况介绍,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是得到全体董事保证的,所以最具有权威性。(以下为摘录内容)

本公司系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浙股募(1992)1号文批准,由杭州大自然音像公司、杭州磁带厂、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共同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杭州大自然音像公司以评估后的全部净资产l600.59万元出资,按l:l的比例折股投入形成国家股1600.59万股;杭州磁带厂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按l:1的比例折股形成发起人法人股1000万股;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以现金60万元出资,按1:l的比倒折股形成发起人法人股60万股;按l:1.5的溢价比定向发行3000万股社会法人股和771万般内部职工股。于1992年10月17日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号为14307292-0。1993年3月4日,经杭州市财政税务局杭财国资(93)字第l38号文和杭财国资(93)字第140号文批准。对杭州大自然音像公司资产评估结果和折般比例进行调整。其中土地资产减值80.98万元、投资方向调节税计算差错减少129.89万元、剥离非经营性资产62.20万元;对调整后的生产性净资产1327.50万元按87.5%的比例进行折股。形成l161.56万股的国家股;同时对另二家发起人的现金出资亦按87.5%的折股比例进行调整,形成927.50万股的发起人法人股。调整后。公司股本总额为 5860.06万股,其中国家股1161.56万股,法人股3927.50万股(社会法人股3000万股),内部职工股771万股。公司于1993年3月20日办理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14607292-5。

1993年3月15日,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1993)STAQ(执)字第24号文批准本公司社会法人股在STAQ系统流通、公司于1993年3月l6日发布法人般流通公告。1993年4月15日3000万股社会法人股在STAQ系统挂牌流通。

1993年9月8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浙证券(1993)11号文批准,公司向社会法入股股东配股,以3000万般为基数,配售比例10:9,配售数量2700万股,每股面值l元,配售价格每股2元。配股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8560.06万股,其中国家股l161.56万股,法人股6627.5万股(其中流通法人股5700万股),内部职工股771万股。公司于1995年3月27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14310257-3。配售增加的2700万股于1993年11月12日在STAQ流通。

为妥善处理公司5700万股STAQ系统流通法人股问题,1999年11月9日本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从STAQ系统撤牌并申请上市。1999年11月19日本公司5700万股流通法人股从STAQ系统撤牌。

1993年ll月22日,公司771万股内部职工股在浙江省证券登记
中心集中登记托管。、1999年ll月22日,公司5700万股社会法人股及2089.06万股原发起人股(其中国家股1161.56万股)在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集中托管,至此公司8560.06万股股份全部集中托管。截至2000年12月6日的股权托管确认资料,共计股东5197户,其中持股数在1000股以上的股东有4349户。

从以上摘录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杭州大自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合理合法的“上市公司”。但就是这群一个合理合法的“上市公司”在“同意从STAQ系统撤牌”(注意:这里是“同意”)来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后,申请上市却有三次不过会“的记录了。

值得强调的是,大自然上市申请三次不过会,是在管理层育“承诺”的情况下遭到否定的,这个承诺就是国务院关于清理法人股市场的文件(29号文),这个29号文就是市场认为的所谓“尚方宝剑”——在这个29号文里明确提出:“中国证监会也已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完成了南京中央商场上市申请的审核工作(该公司即将发行新股上市),并正在抓紧进行浙江大自然和南海发展上市申请的审核工作。”

现在看来.南海发展早就上市了,那么大自然的转板也是在情理之中。但是事实并非如此!那么,管理层为何出尔反尔?只有管理层才能解释了。

四、对“三板”市场的若干建议

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第112号令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上市公司”是指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条例》发布之日,中国存在经批准设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STAQ系统和NET系统等四个证券交易场所。根据l12号令的规定,当时在STAQ和NET两系统(简称:两网)交易的公司当然是上市公司。

1998年4月国务院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后,1999年9月,两网市场被有关部门先后关闭。两网市场与上交所,深交所一样,同为“经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究竟“非法”在何处?假如,两网市场非法的话,完全可以光明正大地公告后关闭,又何须用“国庆彩排交通管制”和“设备检修”等莫须有的理由非常规关闭?此举难免有欺诈之嫌。

    两网市场关闭后,作为上市公司的原两网挂牌公司本应顺理成章地转入沪深证交所上市交易,然而,却被强制性转入“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简称:三板)挂牌转让。由此,变相地剥夺了两网公司的“上市公司”身份。简单的一个比方可以说明这个道理:假如A大学因为某种原因倒闭,并入B大学,那么试问A大学的学生需要重新参加高考吗?
    
历史的错误已经铸成。是消极回避,还是积极补救?这是区别是否真正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大是大非问题。我们呼吁并且建议,中国证监会应以更加积极的态度,采取补救措施,尽快妥善处理两网公司的历史遗留闯题:
    
第一、承认两网公司是“上市公司”,恢复两网公司的“上市公司”身份及市场的定位。
    
第二、出台“转板规则”,给予“转板绿色通道”和与终止上市公司相同的公司存量“恢复上市”条件。中国证监会2000年发布的题为《关于答复STAQ、NET系统股民询问口径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证监会“对两系统原挂牌企业的上市申请,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考虑,抓紧审核”。如何体现“优先考虑,抓紧审核”呢?希望能够妥善地、认真地好好把握这一尺度。
    
第三、市场已经顺利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三板市场也应该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可以出台“重组.收购,换股”等等鼓励政策,促使三板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第四、实行连续竞价交易。
    
(作者发表於浙江金融2008年10月10期)
欺诈上市,卖者有责。 退市不公,股东不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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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0-02-26   
大步创新,建树老三板枯木逢春的历史荣耀
大步创新,建树老三板枯木逢春的历史荣耀

管理提醒: 本帖被 霰瓣孤悯 设置为精华(2010-02-04) 中国证监会:

今天,我们三位花甲老人,分别来自山东省、浙江省和上海市,受全国部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委托,为推动“老三板”的历史遗留问题妥善解决,自2007年以来第七次来到北京,与贵会进行第九次座谈。

首先,我们谨向尚福林主席表示崇高敬意,中国资本市场长期以来大股东占用资金和制度性结构性的顽疾“股权分置”,在您坚定而正确决策下取得了成功。创业板的谨慎推出,推动了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国证监会的工作成绩有目共睹。

但是,不得不遗憾地指出,证监会在处理和解决搁置已久的老三板问题上轻慢,使得三板投资者越来越不能理解了。

去年12月下旬至今,媒体跟踪管理层动态报导,对新一年证券市场未来作了大量报导 。2010年将作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发展年。有关“新三板”如雷贯耳,而过载176万名无辜投资者血泪的“老三板”杳无声息。

对此,“老三板”投资者彻夜未眠,甚为困惑:

让我们看一看“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代办股份报价系统”与“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演化吧。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建立於2001年7月16日,市场简称“三板”。共有五十一家公众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挂牌交易,其中原两网系统的八家和交易所退出的四十三家。为区别交易所市场上市,定名为“非上市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月10日设立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报价系统”,市场称之“新三板”。作为中关村科技园区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进入资本市场报价转让试点,定名为“非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在出现了“新三板”后,之前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俗称“三板”,市场改称“老三板”。

老三板公司是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经公开发行了证券,老三板市场是证券交易市场;新三板公司是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还没有公开发行证券,只存有原始发起人股份,新三板市场只是股权转让市场。

然而2009年6月中旬起,证券业协会在正规文件中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报价系统”(新三板)连接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老三板)之后,演变成“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市场仍称“新三板”。

元月中旬召开的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媒体作了高热度宣传、大剂量的报导。但管理层对相关概念未作任何澄清。

最近有官员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等同於“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例如有报导,协会“副会长邓映翎近日在上海表示,场外市场将成为今年证监会的工作重点,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园区试点扩大也即将落定”。“新三板制度会有大变革,包括增加做市商制度、重新向一部分个人投资者放开交易”。邓说“这两项制度将使新三板市场的交易量大幅提升”。

至此,“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成了既有公众证券交易,也有发起人股权转让,由两个法律概念截然不同的市场,被行政权力畸形复合。这是违背法律的行为。

这就给“老三板”投资者带来强烈的疑问,推动多层次市场发展的2010年“三板”年,究竟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老三板)年呢?是“代办股份报价系统”(新三板)年(“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新三板)年),还是新老三板畸形复合市场年?

投资者疑惑:畸形复合的“三板”市场将有助於“老三板”问题的妥善解决还是继续被人为“边缘化”、被行政权力继续怠慢?是真正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利益还是在合法的理由下进行利益不公的输送?

我们看到,几年来,交易所市场经历了股改清欠和大规模整合发展,历史上结构性的问题逐一得到重视和解决。有关方面对“老三板”除了开办时制定三个文件,后来的八年中没有任何与日俱进的措施,致使“老三板”问题和矛盾十分突出。相反,“新三板”自2006年开办,三年半时间就出台二十二个文件,在创业板推出二个月后,又迫不急待高调2010年为“新三板”发展年。        

我们不反对资本市场依法创新,不反对三公下的稳步推进,但是我们不能容忍被扭曲的制度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严重事实年复一年地继续下去!

我们不得不注意到一种社会现象,有的部门权利比地方权利更加失控。部门政令往往专业性很强,圈外人很难插手,上司也无可奈何。各部门已经演变成一个个庞大的利益集团。他们控制着巨大的社会资源,聚拢了一批口若悬河的专家,在冠冕堂皇的口号下做着那些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事。我们不希望证券市场存在同样状况。

因此,我们请求给予澄清,并提出以下四点意见和建议:

一、    新三板高调创新发展,老三板问题应当同步和谐解决
老三板历史遗留问题属于管理层一再强调的基础性制度建设,涉及政府诚信与市场民心工程,有关社会稳定和谐。在重点推进且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2010年,应迈大步合拍解决,不能再迟疑。

二、老三板监管回归
国务院、证监会、证券业文件均已认定:“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注:此“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指“老三板”)。

老三板五十一家非上市公众股份有限公司,为目前证券市场中仅有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负担不重。

依据证券法第七条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在违法游离证监会九年之后,应当先於“新三板”立即回归证监会监管。

三、    抓好原两网八家公众公司转板上市
国务院证券委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这部条例法律效力至今有效。

第一部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实施,后来虽经两次修改,“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规已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继续依法进行交易”始终未作修改。

因此,原两网公司应依法回归上市。但多年以来,缺乏积极政策护抚下的市场环境,公司得不到培育及扶助。有经受了考验的优秀企业,也有绩差企业。我们认为对八家原两网公司可参照主板ST公司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规则,好的尽快给予转板恢复上市,差的采取停牌股改限期整合,在符合净资产达1元以上,当年赢利并有持续经营能力主业等条件后,给予恢复上市。

原两网公司进入三板市场挂牌交易近九年后,占总股本44.6%的流通证券是符合法律特征的公众流通证券,与交易所市场的公众流通证券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特征,并没有法律上不同,故转板后应与公众流通股一视同仁,予以即时流通。

四、 清欠解保和股权分置改革联动展开
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的退市公司,严格地讲,是退出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而不同于目前《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退到三板市场的原因,主要是为国企解困上市,大股东长期占用资金,违规担保,造成经营困难,已不符合在主板市场交易的条件和有关规定要求,退出了交易所市场,但并未退出证券市场。这四十三家退市公司中内在的问题最终还是需要解决的,相关投资者的权益还是应当得到维护。目前主板市场上的股权分置改革及上市公司清欠已经取得全面胜利,创业板推出并顺利运行,作为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与加强制度创新的2010年,监管部门应当对证券市场中长期存在的一些次要性的结构性历史遗留问题加以认真解决。解决的办法可参照主板绩差股在股改中的相关规章制度同等应对。

  只要证监会有解决问题的动作,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就会作出相应努力,三板市场退市公司就能解决大股东占款、注入优质资产并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监管层就应当根据退市及恢复上市的条例,给予这些公司以“自新”“重生”的机会,在适当时候也允许其回到主板市场;如果三板市场退市公司大股东虽然没有能力注入优质资产,但还没有达到破产条件,那么,应当要求其解决清欠和股权分置问题,解决以后,允许其在三板市场继续交易,但许可交易的条件可宽松些;如果三板市场退市公司已经濒临破产,那么,就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让其破产或者破产重整,以彻底解决这些公司的问题。

老三板问题涉及中国资本市场支持国民经济转轨改制,在市场由起步至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涉及176万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尚福林主席特别强调说:“流通股股东必须是证券市场的重点保护对象”。

我们不希望在老三板投资者当中出现任何过激的事端,因此殷切期待以尚福林主席为主帅的证监会,在2010年春暖花开之季能带给老三板51家公众公司和和176万投资者温暖的政策创新,抚慰投资者多年来心中沉重的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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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0-02-26   
关于市场监管缺失的观点

管理提醒: 本帖被 山高路险 设置为精华(2009-11-21) 1、三板市场简介

三板市场为妥善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流通股的转让问题而设立,于2001年7月16日开张。现有交易股票55个,挂牌公司51家:其中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8家,从交易所终止上市后,进入三板市场上市的有43家公司。

三板市场运行的三项基本规则由协会拟订。

2001年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简称“试点办法”),形成市场交易的规则。一个月后三板市场开张。

2001年11月28日,协会发布《股份转让公开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对主办券商提出“进行监督,指导、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协会又於2002年8月29日颁布了《关于改进代办股份转让工作的通知》,提出“主办券商要严格遵守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的自律规定。

市场运行一年多后,为平息市场舆论对协会的质疑,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追认对协会制定市场规则和监督主办券商行为的授权。

2、协会自我定位“行业自律”,不监管市场

从《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第三条看出,协会有保留地把自己定位于“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只监管券商的业务,不监管市场。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和第七十九条中,对券商的违规犯法行为,仅限于行业自律性谴责或限期改正,或建议中国证监会查处。对挂牌公司只提要求,不提监督管理,对违规处罚,隔靴搔痒。所以对市场的监管仅为文字应付,无实际监管措施。

协会在《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前一句虽然信誓旦旦表示“根据法律、法规、《试点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监督股份转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后一句立马表示“对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承担任何责任”。说明协会自知对三板市场无监管能力,无执法职能。

3、证券法规定协会不具有监管市场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自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立法以来,证券法修正修订二次,但对“证券业协会”的性质和职能没有作过任何变动。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协会只是行业社团法人。由于协会成员是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故法律的公平原则是不允许协会同时成为市场裁判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五十八条指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据此规定即便证监会授权协会监管三板市场,协会受权也是无效的。何况,证券法没有规定中国证监会将监管证券市场职责可以授权与他人,更不用说授权给无民事法律行为的协会。

三板市场监管制度属于金融范畴的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证券法不允许中国证监会转授其法定责权,所以,中国证监会无权把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能转授予它人,其已授权行为不折不扣违反了多项法律规定。

4、三板市场监管主体八年缺位,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176万投资者处境艰难,有损於政府信誉,有失於社会诚信原则,从而有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

证券市场的监管是指监管机构使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证券挂牌、转让交易和券商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性进行监督管理活动。证券市场的监管必不可少,如果说资本市场具有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正和经济发展的功能,那么监管者就是市场的保护神!

然而三板市场设立至今,中国证监会不闻不问,视市场与其无关。为推脱责任,将市场制度、交易规则的制定和市场监管活动,极其荒唐地推给了与市场有着千丝万缕利益关系、但又无督管执法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

多年来投资者未见中国证监会对三板市场履行过任何法定职责与义务:

例如对三板市场存在的市场操纵行为未见监管;

例如对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不严肃、不准确甚至虚假陈述充耳不闻、熟视无睹。至使不披露年报的公司逐年增加,现有22家公司以各种借口拒不披露。2007年年报,占市场全部挂牌公司的43%,甚至有一家经营原本不错的公司连续三年疑似故意不披露年报;

例如投资者向主办商反映,得到“无能为力”的回答;向协会反映,协会不理不复;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信转至协会,协会给了证监会面子,答复投资者道:“协会作为证券行业自律组识,也仅针对主办券商进行自律性监管”;

例如有投资者走访中国证监会,接待人员说证监会不管三板市场,*****官员让协会工作人员出面,协会人员说“协会是行业团体”,表示无权监管。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投资者指控三板市场监管主体缺失是事实。

由于监管主体缺失,除了投资者查找信息披露和统计数据困难外,现有交易制度的漏洞,股价更易被庄家操纵。三板市场目前采用集合竞价的方式,在收市之时对投资者的指令进行配对成交。由于缺乏连续交易和行情显示,三板市场主力可以采用庄家常用的连续涨停或连续跌停的方法操纵股价,高抛低吸,获取暴利。如:当连续涨停或跌停时,由于集合竞价采用时间优先和最大成交量优先原则,而中小投资者想买股票时买不上,想卖时卖不出。市场股价异常波动,使中小投资者由于跑道不同,挂单时间慢于庄家,导致涨跌停时无法及时买入或卖出,股价更易被庄家控制。此状态同样延续八年之久。

三板市场有原两网公司八家,中国证监会有责任遵守2000年《关于答复STAQ,NET系统股民询问口径的通知》中对两网投资者的公开承诺:“符合上市条件的推荐上市,暂不符合上市条件但有重组基础的进行重组后推荐上市,不具备重组基础的将流通法人股与已上市或拟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置换,组织有实力的企业收购等措施处理两系统原挂牌股票”,证监会说过等于做过。至今转板实施细则没有出台,上面承诺无一兑现,其原因为市场监管主体的缺失。

三板市场有主板市场退市公司43家,党和政府有关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政策在沪、深交易所已经大张旗鼓、轰轰烈烈展开之时,而三板市场仍然“黑夜静悄悄”;当在沪、深交易所市场接近尾声时,在三板市场仍无动静,至今尚未开展。同样是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竟厚此簿彼,不讲公平正义原则,原因就在於监管主体的缺位。

例如2006年11月七日,国务院八部委联合下发文件《关于进一步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表示:“大量存在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的完整性,影响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是导致部分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直至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严重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文件下达二年了,清欠大股东资金占用的政策在三板市场至今没有启动!究其原因还是市场监管主体缺位。

例如湖北省宜昌市的400045猴王,其控股母公司持有4256万股,价值不到5000万元,巧取豪夺,侵吞资金却高达12.2亿元。在主板市场市价曾达13.34元,在三板市场均价仅为0.42元。56,546名投资者苦难深重。

例如广东深圳的400032深石化,大股东控股16454万股,侵占公司10.2亿元。

例如沈阳的400036环保股份,被自已的母公司沈阳环保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侵吞了7.2亿元,其中4.4亿元被当地政府挪用,占用资金为其股份的2.89倍。深圳一位中小投资者持股成本23元,到了三板缩水109倍。退市保护了违法者,惩罚了已经屡受伤害的中小公众投资者,完全本末倒置。

例如据上海证券报2000年11月15日载文披露,东北工业重镇鞍山市的400021鞍一工因国民经济制度转轨,“帮带”当地七家亏损企业,损失8190万元,负债12亿元,被关联单位占用6.5亿元。

例如黑龙江省的400044哈磁股份,92年以哈尔滨磁化器厂为主体组建,截止2005年6月30日被大股东及关联企业侵吞6.43亿元。

又例如陕西省西安市400051精密股份,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五名罪犯,仅用275万元从地方国资部门手中骗得国有法人股5010万股,取得控股权后占有该公司资金1.09亿元。用精密固定资产作担保在广东地区取得6亿贷款。还编制虚假年报、中报及配股说明书报请证监会批准,非法募集资金2.25亿元。该团伙用侵占的3个亿为自已填去期货亏空,致使精密连续停产四年,职工连续七个月拿不到分文工资,引发数百名职工被逼迫占据国道要地静坐41天的群体事件。2007年10月15日西安市中院作出主犯张华无期徒刑判决,其他四名分别处以18年至6年等徒刑,2007年10月16日陕西华商报、西安晚报对该案作了详尽报导。400051精密股份於今年2月2日挂牌三板,股价最低仅为0.74元/股,对比主板挂牌时的最高价18.90元,6万余户流通股东遭受的损失可想而知,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巨大损失如何补偿?至今没人过问!

四十三家退市公司无一例外都存在大股东侵占巨额资金、违规担保等问题。

大股东占款发生在主板上市期间,中国证监会本应有责任开展三板“清欠“工作,有责任协调地方政府,追回被侵占的资金。目前,失去流动资金的公司困难重重,中小投资者的的合法资产不断贬值灭失,!不开展“清欠”工作的三板,客观上成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违法犯罪者的安全避难所。《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已发布实施,三板不开展“清欠”。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条件向他人“利益输送”等背信行为,致使公司发行的证券被终止上市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将无法追诉。

所有这一切究其原因,还是三板市场监管主体缺失!

从以上举例可以看出,市场长期监管主体缺位对投资者的伤害多么巨大,所形成的社会影响不容忽视,1名投资者背后有1个家庭亲族,涉及上千万人口。

5、中国证监会必须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实施三板市场监管,改变目前监管主体缺失状态。

三板市场同样是“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有法律依据,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三十九条指出“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其他的证券交易场所”目前仅指三板市场。,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其他的证券交易场所”目前仅指三板市场。

中国证监会和国证券业协会公告明示“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这则公告充分说明,中国证监会和协会都确认三板市场与沪深两个交易所都属于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

三板市场“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还取得了中央政府及资本市场的其他主管单位共同的一致认识。

让我们举以400009广建1一个股票为例,看一看政府部门和市场管理机构向投资者收缴四项费用的金额和名目吧!

根据国信证券向用户提供的鑫网通达信证券交易系统(V5.59)公开的数据统计,自2002年至2008年8月29日止,投资者在三板市场买卖“广建1”,成交总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15亿元。

根据深圳交易所网站公告的各名目收费标准测算如下:

中国证券业协会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监管费”(双向0.5‰):年均 7.93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印花税”(双向 3‰):年均15.75万元;

深交所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经手费”( 双向0.1‰):年均1.58万元;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佣金”(双向2.4‰):年均 38.03万元。

尊敬的法官,在结束本诉讼状之际,让原告慎重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极其重要的规定条款:

“证券法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第一百八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以上的法律条文规定了除了中国证监会,其他机构或社会团体都是无法履行对中国资本市场监管职责的。

依据上述法律的考量,毫无疑问三板市场是一个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组成部分,必须有适格的监管机构,适格的监管机构目前只有一个,那就是中国证监会!

为了中国资本市场制度的建设,为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诚信与道德的进步。也为了176万名三板市场善意的投资者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老年的母亲和父亲、亲爱的妻子、可爱的儿子或活泼的女儿。摆脱由于市场制度的缺陷,不幸遭遇了多少年的生活上和精神上的艰难困苦的无过错的人们,呼唤公平!呼唤正义!
[ 此帖被张.工在2009-11-21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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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0-02-26   
253亿害苦了170万中小投资者

根据现有不完善资料统计,三板市场42家主板退市公司(已股改的联谊除外)被大股东占用巨额资金、违规担保,造成亏损合计253亿元,平均每家公司6亿元;分摊在每股上,平均达2.50元。

   因为退出主板沪深市场,挂牌三板地狱,损失730亿元,平均每股损失7.21元。由此市值缩水25倍,甚至缩水80倍,流通股东资产灰飞烟灭,创造了世界资本市场缩水之最。

如果中国证监会不推卸市场监管责任,还有点人性,有点公平,有点正义,有点保护中小投资者意识,先清理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42家公司会退市吗?

当年一退了之,170万股民推入人间地狱,有的家破人亡,有的积忧成疾,有的生不欲死,有的度日如年!

三板市场成立八年八个月,监管缺位八年八个月,无人监管,无人贯彻实施国九条、股改五条和清欠四条的政策。三板市场成了大股东的防空洞、避难所 甚至成了违法犯罪者的放生通道。对中小股民而言,三板成了中小股民的地狱。

全国三板股民强烈要求,解决监管缺位、开展清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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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海拾贝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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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0-02-26   
已作修改
走啊走,走啊走,依依离别家乡柳。披星戴月饮风露,苦海无边甘承受,人生贵在有追求,哪怕脚下路悠悠。走啊走,走啊走----
霰瓣孤悯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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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02-26   
让此次证监会的来人也给尚~福林捎带一份回去,标题改为“尚~主席,你在哪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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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02-25   
与楼主商榷:
最后一段中:鼓励两网公司,通过重整、重组,实现在创业板上市,有条件的在主板上市。
将鼓励两个字删掉,整句改为:尽快负责安排两网亏损公司通过重整、重组,实现在创业板上市,有条件的在主板上市。两网盈利公司按性质(主板或创业板)年内直接转板。

(本意是执行尚、福林主席的有错必纠原则,还被冤假错杀十几年的投资者拆、迁回迁、拆市转市的最基本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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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02-25   
有退市公司43家,和原STAQ和NET系统(以下简称:两网交易系统)公司8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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