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上午确定参加下午两点的座谈会后,从电脑里翻出一些资料作了温习。对自己的定位是拾遗补漏。
曾主任历次喜欢使用“原汁原味”词汇,向我们保证如实向领导报告我们意见。这里,我也初试一次。
会上我主要是听,作些补充。关于两网公司的性质,转板机制等问题,自去年七月、九月、十月、今年二月三日,这是第五次在证监会官员面前重复这个话题。
我认为两网公司在被关闭前的两网系统挂牌,应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义为“上市公司”,1998年12月29日人大通过首部证券法,於1999年7月1日实施。该法虽然没有提及除交易所外的“证券交易报价系统”,但也没有否定该系统。根据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证券继续依法进行交易”。两网关闭后放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是错的,但历史已经形成,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应该好的立即转板,差的给予扶植达标后转板。转板无需IPO,应依证券法规定“增发上市”或向交易所“申请上市”实行转市。
曾主任的看法是,两网是否“上市公司”,目前内部存有不同意见,尚未统一。但是,不等于不好处理。有的事情现在来看是个坎,过一段时间这坎自然消失,问题迎刃而解。
我提出,关于是否“上市公司”性质,内部意见还没统一,那么“公众公司”性质应该没有疑问,应该没有不同意见了。我想问,这个性质内部有无疑问或不统一呢?依照证券法三板公众公司转市无须ipo,曾主任和贾处长互望无言。
[ 此帖被张.工在2010-03-01 08:51重新编辑 ]